万江小学章程
在生活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万江小学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 万江小学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为“市万江区万江小学”;英文名Shenzhen zz Primary school(缩写lyxx);注册地址为市路1号。学校分设三个校区,南校区地址为市路1号,北校区地址为市百花三路1号,外国语小学地址为市西路8002号。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1981年9月1日,主管部门是市万江区教育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校以把学校建成具有优质教育、优良校风、鲜明特色的现代化一流示范学校,让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发展为办学目标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七条
校训:和谐进步、真诚奉献;
校风:文明、团结、勤奋、向上;
教风:敬业、严谨、创新、精深;
学风:尊师、刻苦、自主、求实;
第八条 学校校旗:红底,上有万江小学中文字样;
校歌:《我有一个梦想》;
校徽:墨绿色菱形内有LY两个字母的图形;
学校重大活动升校旗,奏唱校歌。
第九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981年9月1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适龄儿童;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实行校务公开;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长
第十二条 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聘任),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各校区分设副校长负责分校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德育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完成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和各项任务;
(四)尊重、依靠学校党组织;
(五)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定期向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行政工作,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决策机构。校长按照议事规则主持校长办公会,决定学校有关事项。
第二节 党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部,下设若干党支部,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党总支部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并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考核等工作;
(四)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培养和发展优秀教师入党;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节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市总工会、区工会、区教育工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占65%,管理人员代表占15%,教辅后勤人员代表占20%。
每届教代会代表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等;
(五)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教代会规定,相应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第四节 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大队部。分校区各处(室)设正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办公室是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和人事管理的办事机构。
教务处是协助校长处理教学事务的办事机构。
政教处是协助校长进行德育工作和处理学生事务的办事机构。
教科室是协助校长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办事机构。
总务处是协助校长处理学校后勤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后勤基本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学科设置教研组,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教研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教研组下设若干备课组,各备课组设备课组长一名。
第二十七条 年级组为学校教学基本单位,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协调与学校各部门以及教研组的.关系;年级组设组长1名。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学校教学改革应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重点,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选用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材,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教材,有效推进课程改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合理的学生学业评价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首,不断创新德育工作内容、途径和方法,提高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开展理想教育、养成教育,帮助学生学会做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定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和信念。
学校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加强体育工作,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证。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育科研,每年举行教育教学研讨会,对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研究性学习。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由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招聘教师,建立健全教师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促进学生的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节假日加班按规定取得报酬;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学校对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三十八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履行与教师同样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制定和落实教师培训计划;
(四)对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建立教师申诉制度。
第四十条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取得本校学习资格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校训,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勤奋学习、尊师爱友、诚实守信、勇于创新;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本校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积极培养少先队干部,发挥少先队干部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发展学生社团,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学生社团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联系制度,逐步吸收家长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的评价和考核。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后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来源:
(一)国家划拨;
(二)财政拨款;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强化岗位责任制,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物申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学校接受政府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代会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实施对教学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五十三条 关心师生生活,做好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提高伙食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为学校办学提供服务保障。后勤服务实现社会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资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市万江区教育局审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或处室、部门以提案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章程修改意见,经行政会议研究,由校长提交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市万江区教育局核准,写入本章程,即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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