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3-07-23 06:59:29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范本(优选)

  在生活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范本(优选)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__________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国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 __________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__________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__________公司宗旨为:____________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__________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__________公司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

  第九条 __________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__________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现金 _______元;

  机械设备 _______元;

  厂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 _______元;

  工业产权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现金 _______元;

  机械设备 _______元;

  工业产权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__________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__________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__________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__________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__________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在中国__________或中国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__________公司帐簿。查阅时,__________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有权对违犯__________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__________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__________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__________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____________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__________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__________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__________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__________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__________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____________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__________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__________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__________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__________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__________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__________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字。

  中国 公司代表 国 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公司章程范本3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公司住所,住所变更前内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1400号9005房,住所变更后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5号峻铭商务大厦1001室

  二、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旧的公司章程作废。

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4

  最新两次的公司法修改越来越彰显出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表现了减少对企业的管制与干预、增强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倾向。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首期实缴出资70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6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xx,身份证:__________,前去你局办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贵局给予帮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章程范本8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然而,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都有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保障及义务清单;是公司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凭证。同时,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接点。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实践中,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1)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2)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3)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章程范本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相关阅读: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期限为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0

  一.公司章程的含义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形式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记载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任何一个公司的成立都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仅仅对订立公司章程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以后参加公司的人也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学说之争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学者们各抒己见,在学界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契约说

  该说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观点。该说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并没有当然的拘束力,股东是否受其约束,完全凭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者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者转让出资份额等途径完成,因此认为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

  (二)权力法定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参与者、董事、监事、管理者、股东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因此公司章程是与法令和救济相关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东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个人利益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组成部分。

  (三)自治法说

  该说是大陆法系国家最流行的通说。此说认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还能约束成立后公司机关以及新加入的股东,是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质。而且章程对于已经成为其成员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员的个别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据其成员的一般意思而变更;社会成员的变动或者股份的转让也不影响章程的法规性质。

  (四)宪 章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设立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纲领性制度。其认为应当讲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 章程,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将股东对于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等权利都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之内。

  三.公司章程之性质

  虽然对于公司章程之性质有很多学说,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每个学说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约说曾经是公司章程的比较合理的解释,但是随着现代社会公司的发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约说也已经正确地解释章程的性质,相比之下自治法说就更加合理。

  契约和章程还是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尽相同。第四,二者的内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开性上要求不同。

  笔者比较赞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虽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是至高无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上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至公司普通员工都是必须遵守的。

  从公司章程的制定上来看,公司章程虽然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经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完成,并交法定机关批准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包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条款,并且它们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贯彻,体现其自治性。

  从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上来看,对公司章程的变更不是随意可变更的。它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按照法定的步骤,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变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为其不可任意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司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变更公司章程的这三种情况下才可变更,并且变更必须遵循不违法原则、不损害股东利益的原则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如果变更公司章程获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多数人的同意的话,还得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从公司章程的效力上来看,也体现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仅仅及于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还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从我国《公司法》规定中可见,除了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外,公司章程还约束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是股东对于公司治理的各项约定,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由股东推选出来或者聘用而来,按照股东的意志来执行公司事务并且监督公司的各项运行情况,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员,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并且公司的各项细则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为“蓝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扩展,因此公司员工也需要遵守执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公司章程范本11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两种不同类型是文件,在公司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要了解相关的知识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范本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5条公司住所为:

  第6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7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公司公司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1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19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20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2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3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

  第一节公司股东

  第25条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6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30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8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39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4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6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7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9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0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1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临时电话或传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第52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53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5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6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57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8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59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0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1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62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4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5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8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69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4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大会议决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75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76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7条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14

  第一条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 年会

  股东每年于×月×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 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 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 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 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 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6款 会址

  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

  第7款 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

  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第9款 放弃被通知权规定

  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

  第10款 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

  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

  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

  第11款 报酬

  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

  第四条 高级职员

  第1款 高级职员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

  第2款 选举

  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3款 免职和辞职

  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

  第4款 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5款 副总经理

  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款 秘书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

  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

  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款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

  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款 报酬

  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

  第1款

  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

  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

  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

  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

  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

  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

  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 公司档案和报告

  第1款 股东检查

  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检查

  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

  第3款 检查书面档案权

  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

  第4款 放弃年度报告

  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

  第1款 补偿

  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险

  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

  第八条 股份

  第1款 股票

  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

  第2款 股份的转让

  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

  第3款 登记日期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

  第九条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经股东修正

  第2款 经董事会修正

  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秘书签名)

公司章程范本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

  第四条 住所:xx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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