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4-11-12 10:18:29 秀雯 章程 我要投稿

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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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___名,委员_________名,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__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_________(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主委员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业主委员会章程 3

  一、引言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组织。为了保证业委会运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业委会管理规约是必要的。

  本规范以某小区为例,适用于业委会组织结构成立较为稳定,管理经验丰富的小区。

  二、组织机构

  1、业委会委员会

  业委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普通委员组成。

  2、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包括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

  3、顾问组

  顾问组由业主委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组成,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等服务。

  三、职责

  1、委员会的职责

  (1)担任小区的业主代表,维护业主权益,推动小区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小区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和费用标准,并严格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

  (3)主持召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4)协调和处理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2、管理小组的职责

  (1)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负责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

  (2)财务管理小组:管理小区各项收支,制订预算计划和财务报表,以及维护业主的财产安全。

  (3)设施维护小组: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照明、管道等,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4)媒体宣传小组:负责向业主发布小区要闻、发现和处理的问题等,提升小区形象。

  3、顾问组的职责

  (1)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

  (2)财务顾问:提供财务咨询,监督财务管理。

  四、会议制度

  1、业委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每月召开一次。

  3、业委会委员会和各小组会议应有议程、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业主公开。

  五、选举制度

  1、业委会委员采取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

  2、业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3、中途填补职位时,按照候选人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填补。

  六、监督机制

  1、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听证会,听取业主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设立监察小组,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向业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其他

  1、业委会应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相关方进行密切配合,协调管理。

  2、业委会应注重业主意见和想法的征求和采纳,推进小区的共同发展。

  3、业委会应定期开展业主活动,增强业主间的交流和联系。

  业主委员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约为业委会的管理行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本规约中的“业委会”特指小区内业主自行组成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规约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居住在业委会所管理的小区内的业主。

  第四条本规约为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所需要的文书体例制定。

  第五条本规约的内容应以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为准。

  第六条本规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添加、更改、废止。

  第二章业委会组建与运作

  第七条业委会的组建是根据业主会议的组织和选举进行的,业主会议应在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应由业主自行组织。

  第九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续两届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业委会应当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小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为: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商铺、楼道等公共空间进行日常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取证。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回复业主。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协调社区公共服务,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负责任的管理制度,向业主开展常规工作的宣传和公开。

  第十六条对业委会在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过失,业主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业委会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在业委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等后果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业委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全力支持业委会,积极配合业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除本规约规定之外,业委会的管理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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