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居民自治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居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住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监督。实行居民自治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实行社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社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社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 18 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 1 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荐代表 1 至 2 人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组织成员、 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享有与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
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发表意见,参与民主决策;了解、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当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模范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居民,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居民呼声。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照社区邻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和对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
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重大问题;
第二,需要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居民会议做出决定,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1、 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 、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 、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 、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 、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 、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 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 、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会议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3 、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 、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的收支情况报告;
5 、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
6 、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 、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
8 、纠正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八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 、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4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组成,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 3 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委成员的具体职数、选举跨居住区的居民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社区居委会由居民会议推选 7 —— 9 人组成,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有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选举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产生,居民投票过半数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2 、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社区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3 、组织建立居民会议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
4 、组建各大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社区工作站工作。
5 、建立和完善 “听证会、评议会、协调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6 、协助社区工作站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条线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7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8 、密切联系居民,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9 、充分发挥自身社区影响,整合社区资源,努力提高社区单位的参与率。
10 、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艺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民政救助、老龄群团、妇女计生、文教卫生五个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由居委成员、居民代表和其他热心社区工作的3--5名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 治保调解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协助社区居委会组建社区义务治安巡逻队,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
2 、配合社区民警做好外来人口和本市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3 、帮助居委会了解掌握居民情况,做好居民信访接待工作。
4 、协助楼组长抓好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5 、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居民自我防范意识。
6 、加强对居民进行防火、防盗等“四防”知识宣传,组织居民群防群治,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维护公共次序,确保社区安全。
(二)老龄群团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宣传有关方针、政策,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 、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帮助解决特困、独居老人的医、食、住、行等实际问题。
3 、抓好独居老人的帮困结对工作并定期督促检查。
4 、积极开展教育、文娱、体育等活动,使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5 、经常走访老年人与老年人谈心,做老年人的知心朋友。
(三)民政救助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宣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社区内各类困难人员和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2 、组织开展及社区服务工作,方便居民生活。
3 、配合居委做好社会救助评议和动态管理。
4 、做好下岗待业和特困人员的社会帮困和就业援助工作。
(四)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职责
1 、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 、经常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卫生保洁与和绿化管理工作,教育居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3、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教育、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居民素质。
4 、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发挥好宣传栏、宣传展板作用,向居民传播科普知识。
5 、协肋开展医疗服务进社区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妇女计生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健全妇女工作网络,教育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责。
2 、教育居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做好五好家庭、新风户的评选工作。
3 、认真贯彻《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建立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四级网络。
4 、协助东区计生办对无计划生育者执行处罚。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宣教工作。
5 、协助做好家庭生育指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联系卡和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
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 、学习制度,每月一次。
2 、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一次。
3 、民情责任区制度,每月每个人员联系居民不少于 15 人次。
4 、岗位责任制度:
( 1 )民情责任区制度 : 居委会成员与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确定民情责任区,深入群众、联系居民,每周走访居民,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 2)居委会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为工作人员办公例会:汇报上周工作,计划本周条线工作,本周居委主要工作。每月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居民中重要事项,通报当月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 3 )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政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 4)居民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5)学习制度:每月安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习中央、市、区重要文件及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社区工作的业务知识。
( 6)居务公开制度:居委会应实行居务公开,便于居民联系和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居委会职责任务、成员分工、接待时间、经费收支状况等。应认真履行领导人审批,经手人签字的财务手续。
(7 )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当定期走访和联系社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社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领导参与社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8)财物管理制度:居委会与社工站合署办公,共同使用办公用房、居民活动用房,对配置的房屋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居委会对添臵、受赠、报损的物品应建立管理台帐,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居委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 9)公章管理制度:居委会公章由居委会主任保管,或者由主任授权委托他人保管。居委会公章应根据法规规定在居委会职责范围内使用,应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5 、评议社工制度:采取社区管理办公室考评和居民代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本社区实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接受居民的民主监督。
第三节 居民小组
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社区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由 50 户左右组成)。居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居民民主推选产生(在职职工、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任期与社区居委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小组在居委会领导下在居民小组中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居民小组组长的职责如下
1 、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社区居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2 、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居民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
3 、协助社区居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居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4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 、完成社区居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节 居民和社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2 、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3 、 18 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有参与居民会议决定社区重大事项的权利。
4 、享受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社区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居民应在社区内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
2 、配合社区居委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与社区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服务活动。
3 、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 、遵守“七不”规范,遵循“八荣八耻”,做文明市民。
5 、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积极参与讲文明楼组、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都是本社区的成员,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遵守社区居委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社区建立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民警、社区居民代表、社区主要单位等组成。社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召集,每季召开一次,协商解决本社区公益性、社会性事务问题。
第三章 自治管理
第一节 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加强内部管理
1 、建立健全办公和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会议的监督、检查。
2 、管理社区服务经济收入和向居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并自觉接受主管单位、居民和社区单位的监督,作为居务公开的内容上墙公布。
3 、管理居民区内老年活动室、图书室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切实保证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节 自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自我管理
1 、爱国守法,诚信明礼,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
2 、遵守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入住、迁出后及时申报户口,外来暂住人员应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3 、自觉遵守有关出入小区门口的管理规定。
4 、主动参加夜间义务巡逻工作。
5 、自觉遵守社区车辆出入和停放规定。
6 、搞好家庭内部卫生,自觉维护社区卫生、坚持“七不”规范,树立社区文明形象。
7 、自觉遵守婚姻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
8 、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及其他自我管理活动。
第三节 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居民自我服务
1 、以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图书室、社区医疗室为依托,搞好自我服务。
2 、组织发动社区单位、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邻里互助和社会互助。
3 、协助做好待下岗人员登记、工作介绍。
4 、做好困难、特殊家庭和人员的帮困、帮教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
5 、其他自我服务活动。
第四节 自我教育
第二十七条 居民自我教育
1 、充分利用画廊、黑板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各自宣传活动。
2 、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文化、社区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3 、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组等活动。
4 、积极创造邻里关系和睦的社区人际氛围。
5 、其他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区管理办公室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居民自治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实现居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计划生育事情,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居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委会负责实施,办理计划生育事务和事业,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居党支部发挥领导和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镇级党政对本居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搞好服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凡户籍在本居的居民和居住在本居的一个月以上的育龄群众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建立以居党支部和居委会为领导,由居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民主议事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实施的计划生育和居民自治管理服务体系。
第八条:居委会设立一名专(兼)职计生干部,负责全居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接受镇级计生办的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十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讨论安排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审议章程及合同执行情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三)召开本居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协议书》,居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四)加强居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发挥居组长的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议事协商委员会关于居民自治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居民自治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积极开展国情、国策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促进育龄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七)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帮助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全程优质服务,以“宣传、服务、随访、建档”为服务内容,主动上门服务,将指导与自原相结合,帮助群众及时落实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切实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育龄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九)维护和保障育龄群众的生育权利,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申报和审批服务。
(十)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条款,切实抓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一)有权参与居委会自治《章程》和《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计划生育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范围内,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三)有依法收养的权利。
(四)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六)有权向上级计生部门实事求是举报任何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事实,并获得必要的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育龄群众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指导。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晚婚晚育,生育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二)积极参加计划生育活动,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
(三)监督辖区居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四)自觉遵守本《章程》,签订计划生育协议,违约主动接受处罚。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未婚青年做到依法结婚,依法生育。
(二)坚持生育申报和审批制度,新婚夫妇怀孕后要及时向居委会申报,并得到全程服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按程序报批再生育指标,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为育龄服务对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提供宣传品及上门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一)产后两个月以上育龄妇女由计划生育人员,帮助指导育龄夫妇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安全可靠避孕措施,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供紧急避孕服务。
(二)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接受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咨询服务。
(三)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居委会说明,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在进一步分析和了解除掌握各种避孕方法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并落实一种以长效、安全、可靠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一)凡流出户籍地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应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由区或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出具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情况变更时,在三个月内与发证机关联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流出时,须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凡流入的育龄妇女在流入15日内,做好登记,查验《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流入人员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将情况及时报镇级计划生育办,由计生办报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四)居要建立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紧急避孕服务,各种知识宣传服务,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及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居按本《章程》与已婚育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签订《协议书》。
第十七条:居每半年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违约行为情况。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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