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章程(通用13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董事会章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董事会章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商业银行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商业银行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商业银行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问题,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商业银行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通过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书面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明确要求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且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商业银行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董事报告商业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董事会、董事报告信息的内容及其最低报告标准;
(二)信息报告的频率;
(三)信息报告的方式;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信息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商业银行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有关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但应当至少每年召开四次董事会例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程序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及时在会前提供足够的和准确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董事会例会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并对通讯表决的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通讯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通讯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
(四)通讯表决应当确有必要,通讯表决提案应当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这些事项由商业银行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但至少应当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等。
第三十五条、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明确授权,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有清晰的目标、权限、责任和任期。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商业银行亦应有类似功能的小组或专岗,利用本行或市场咨询中介资源做好相应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建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商业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银行自身的情况确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和名称,但不应妨碍董事会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董事会和各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能。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商业银行风险及合规状况。
审计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是独立董事。
第四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关联交易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董事
第五十条、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第五十二条、董事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情况以确保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状况,确定董事会合理的规模和人员构成。
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上款所称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五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银行股票和债券。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董事的表决权。法律、法规、规章、银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
第六十条、董事应当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对商业银行事务通过董事会及其专职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依法对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定期约见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交流监管关注事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董事会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二)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三)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六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董事、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董事、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该董事或董事会全体成员谈话;
(三)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纠正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上市银行除遵守本指引外,还应同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董事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XXX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所属相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的角色: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业务及日常管理,并加强本公司的治理,以尽力实现股东价值。董事会的角色是为本公司订立策略,并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控及指引。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四条 《公司法》第66条规定,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制定公司的核心管理制度;
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八、监控策略实施情况,向管理层提供指引;
九、审查、批准及监控主要资本性支出、投资和策略性承诺;
十、董事会应审查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对本公司内部监控系统的检查,包括财务、运营及风险管理等职能;
十一、批准全公司员工整体的薪酬方案;
十二、董事会亦有权要求管理层对董事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并有自行接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董事会可以要求本公司管理层的'任何成员及本公司任何员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对任何董事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响应。
十三、为履行职责,董事会有权进行任何所需的调查,有权聘请其认为必要的法律、会计或其它方面的顾问或专家,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十四、如有需要,董事会应通过决议为个别董事提供独立专业意见,以协助其履行对本公司的责任。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董事、公司总经理向董事长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长可要求各部门责任人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职能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公司施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章程 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要求和相关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运行,促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充分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章程》赋予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国家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XX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凡属公司股东权利的,未经国资委或《章程》、《XX国资委关于印发〈XX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的不得行使。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针对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 产处置、重大资金支出和对外捐赠、赞助等重大事项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应逐步建立起针对重大事项的年度管理计划制度,计划外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严格审核;
1 公司应健全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金支出和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完善流程管理,提升风险控制水平; 被授权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第五条 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的授权事项包括:
1、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股权投资。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公司主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不含以证券交易盈利为目的的证券市场股票投资行为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行为)。
2、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年度投资预算(计划)、为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提升盈利水平而由公司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3、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纳入年度融资预算(计划)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融资,无需公司或公司控股企业担保的各级参股公司的融资。
4、 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担保。纳入年度融资预算(计 划)的公司系统内的融资担保。
5、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公司资产处置。
6、经营中的大额资金支出。
第六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签署一切文件,依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董事长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及其他文件。
第七条 总经理是公司经营负责人,依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总经理应通过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研究、决定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指挥、检查和督促各部门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有权将部分事项的决策和审批授权给总经理行使。 第八条 对股权投资决定权的授权
1、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手段,通过设立公司、增资、收购(受让)股权、资产注入等方式出资而获得企业股权的经济行为(不含以固定资产投资为目的的股权投资行为)。
2、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实行年度投资预算(计划)管理。年度股权投资预算(计划)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
3、公司单个股权投资项目的出资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以下(含),总经理提出预案,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备案;投资额超出上述金额的,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对以参股为目标、公司对单个项目的出资额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下(含)的,总经理应当提出预案,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备案;出资额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应当提出预案,报董事会批准。
对于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股权投资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层需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汇报,并由董事长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提交董事会决策。
4、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或授权相关人员决定。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决定权的授权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为扩大再生产而投入资金新建、续建、改建、扩建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投资,含以设立项目公司为目的的股权投资项目
2、公司及全资、控股各级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实行年度投资预算(计划)管理。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
3、已纳入公司年度投资预算额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
(1)已纳入公司年度投资预算额度(计划)的清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经理提出预案,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备案。
(2)已纳入公司年度投资预算(计划)的温石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经理提出预案,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备案。
(3)对未纳入公司年度投资预算(计划)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总经理提出预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对于已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汇报,并由董事长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提交董事会决策。
(4)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或授权相关人员决定。
4、各级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方决策的,则派出的股东代表应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按上述权限与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条 对融资决策权的授权
1、融资决策分为权益融资决策和债务融资决策。权益融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的融资行为;债务融资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为自身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
2、公司的融资行为应实行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年度融资预算(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
3、对于公司自身进行改制而进行的权益融资决策,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报国资委批准。 对于已纳入年度融资预算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权益融资决策,按下列方式处理:
(1)在权益融资将不会改变公司对该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指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时,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
(2)在权益融资将导致集团公司成为子公司相对控股方(指公司是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具备合并其财务报表条件)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
(3)在权益融资将导致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地位或失去合并其财务报表条件时,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对于各级参股公司的权益融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或授权相关人员决定。
4、对于已纳入年度融资预算的公司和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融资,单笔借款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含)的,授权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办理;单笔借款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上的,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办理。金融机构需要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作为决策依据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5 决策,并出具决议文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决策需要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方决策的,则应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按上述权限与程序进行决策。
5、对于各级参股公司的债务融资决策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或授权相关人员决定。
第十一条 对融资担保决策权的授权
1、融资担保是指公司为自身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而需提供的担保,或为经营需要而为关联企业借款所提供的担保行为。
2、公司的融资担保实行年度预算(计划)管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融资担保的年度预算(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3、对于纳入年度预算额度(计划)的融资担保,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办理。
金融机构需要公司董事会决议作为决策依据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决策,并出具决议文件。
4、公司融资担保决策需要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方决策的,则应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按上述权限与程序进行决策。
5、公司总经理应每半年就公司的担保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与决定。 各级参股公司的融资担保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同意或授权相关人员决定。
6、虽有上述规定,下列担保仍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1)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年度担保预算总额度之外的担保;
(2)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为系统外的企业(含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3)公司本部担保总额超过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公司(合并)经审计净资产5%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4)全资、控股二级以下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资产处置决定权的授权
(1)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手段和方法进行资产处理的活动,不含以融资为目的股份出让行为。其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2)公司拟处置的单项资产净值在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下授权总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备案;
在人民一千万元,总经理提出预案,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备案;在二千万元以上,总经理提出预案,报董事会批准。
(3)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处置的单项资产净值,按其内部规章制度办理。但需由二级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方决策的,则应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按上述权限与程序进行决策。对于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或授权相关人员决策。
(4)在12个月内对同一对象所持有的资产连续进行处臵的,以其累计数为基础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中大额资金支出审批权的授权 公司经营中的大额资金支出应区分生产经营性支出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实施严格的年度预算管理。
1、年度预算额度内生产经营性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到期债务偿还本息、非重大固定资产购置、低值易耗品、房屋设备租赁、房屋装修等支出,人民币壹百万元以下(含) 的由总经理审批,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2.年度预算额度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招待费、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广告宣传费、职工薪酬等,单项支出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下(含)的由总经理审批,单项支出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3.年度预算额度外,单笔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生产经营性的各项支出、单笔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的非生产经营性的各项支出均应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授权董事长和总经理行使的事项,公司应建立管理流程,以确保该等事项被正确、全面执行。其中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应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坚持经营班子集体决策,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专题办公会等集体进行研究和决策。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应经总经理事先审核把关后再提交董事长决策。
第十五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集团公司经理层应在每年4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董事会授权的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汇报。公司经理层应在每年4月底及10月底之前对上个半年董事会决策的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事项进行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不正确行事授权事项而给8 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实际运行效果来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董事会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筹备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审议批准公司用工计划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等),以董事会决议公布任免决定,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推荐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并负责以上人员的考核;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法律事项并授权处理;
(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董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及重要合同;
(四)签署公司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会文件;
(五)提名推荐总经理人选;
(六)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任免董事会工作人员;
(八)向董事会提名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董事会秘书长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董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董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公司证券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董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和保存,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总经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属于股东会决策的,提请股东会作出决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
总经理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董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股东会审批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程序: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考核奖惩程序:
公司总经理及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董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董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对本制度第七条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有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需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董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董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董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公司监事会监事、公司总经理以及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三十三条向董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董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董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处对董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作为董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董事会决议,并以董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的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董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董事报酬按股东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条董事会以及在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董事长签字后,在公司管理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董事会章程 5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高效的公司绩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长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基金。
第三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为:
1.效益奖:奖励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2.创新奖:奖励提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意见,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关人员。
3.成本奖:奖励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安全奖:奖励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企业文化奖:奖励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6.特别贡献奖:奖励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誉度,以及为公司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董事长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购买国库券、企业债券、股票和投资基金。)
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五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董事长奖励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提供建议;
2.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
3.制订及完善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4.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评审意见;
5.提名基金奖励获奖人员。
第七条董事长奖励基金按公司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预提。董事长奖励基金每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5。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1~3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提取;年度预提比例为上年度经审计后年度净利润的3~5时,由董事会确定提取。
第八条董事长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基金账户,作增加基金额处理。
第九条董事长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到会委员半数通过决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该使用计划范围内由董事长授权董事长基金奖励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安排使用,董事长奖励基金委员会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对董事长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长奖励基金账户,单独核算,定期向董事长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监察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长奖励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章程 6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2、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可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但保留其股东权利;
3、进行私下交易,损坏股东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表决,收回其股权。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它收入者,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令其退出合伙经营管理层,不再行使管理权。
5、恪守机密是每个股东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泄露机密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产生严重后果的,经合伙成员表决通过,将不再参加管理工作,直至收回股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公司董事会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有限公司的工作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二)授权范围限定原则。授权严格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三条、经理层应当依法行使本制度办法规定的授权,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不得越权。
第二章、授权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在董事会权限内,以董事会授权书的形式授权经理层行使下列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
(一)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交易事项及相关合同签署,但上述交易或合同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1、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绝对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
2、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支付及资产运用方案;
(三)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员工及子公司奖励方案、提取数额及奖励办法,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经营需要,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调整;
(五)不可抗力、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处置权;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授权经理层行使的其他审批权限。
第五条、董事会授权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的全称;
(二)授权事项及其范围或额度;
(三)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代表、被授权人代表的签字;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书需经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经理层无权将董事会对其授权转授给其他经理层成员个人或公司其他人员。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七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书、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书、组织授权书签署、并负责保管董事会授权书。
第八条、总经理应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授权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所需决策事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因情况紧急且影响公司大局利益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况,总经理应当事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议,董事会作出同意决议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汇总,并定期形成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条、总经理负责代表经理层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每季度汇报一次。
第四章、授权的有效期间、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授权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授权期满后,董事会未重新授权的,原授权继续有效,直至董事会作出新的授权为止。
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被变更、被撤销的,授权终止前已经实施、授权终止后有利于公司且需要继续完成的行为的效力不受前述期限影响。
第十二条、授权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可对授权予以变更:
(一)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二)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或经营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四)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权限的执行
(六)股东要求
(七)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终止:
(一)授权有效期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经理层有越权行为的,董事会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董事会应变更直至撤销对经理层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授权,同时对经理层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细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细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董事会章程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第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董事会印章、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十二)协助组织公司对外投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工作;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章程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谢忠焕投资兴建举办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唐河县文峰街道邢庄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章程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受中国证监会最近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
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批评的;
公司现任监事;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诚实勤勉,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负责公司与相关方与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确保证券交易所能够随时与证券交易所取得工作联系;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投资者,回答投资者咨询,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信息;
按照法定程序准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并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参加董事会会议;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制定保密措施,鼓励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正式披露相关信息前保守秘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单、董事名单、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信息,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协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的责任;
鼓励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提醒董事,并要求参加会议的监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坚持上述决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监事及其个人意见,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行为的,兼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信息披露会议,查阅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信息。
当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阻碍和严重阻碍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任命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会议前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秘书,证券交易所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董事会可以任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的资格描述、职位、工作表现和个人道德;
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由推荐人取得。
第十条 公司在聘请董事会秘书时,还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的责任不得免除。
经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信息: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有关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沟通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特殊电子邮件地址。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专用电子邮件地址。
当上述关于通信方式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不当解聘或者辞职的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职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文件、正在处理或待处理的事项。公司在任命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披露相关信息,但涉及公司违法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应尽快确定。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长在董事会秘书空缺三个月以上后,应当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直至公司正式任命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秘书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对投票事项提出异议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其资格,免除其职务;
(二)情节严重的,建议证券交易所取消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并公告;
(3)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意见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接受处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上诉。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有关内容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1)项、第(2)项、第(6)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或公告、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备案的条款,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章程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领取津贴。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所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经营业绩实现情况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体系与确立薪酬标准:
(一)体现以岗位、能力和业绩的付薪理念;
(二)体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员工收入水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体现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体现外部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的原则;
(五)体现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个人收入“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其所提出对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其所提出的董事津贴、监事津贴计划须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董事薪酬
第七条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能,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和不担任高管职务的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对于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对于公司专职董事长,其薪酬应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确认,其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监事薪酬
第十一条监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公司对于监事(含职工监事)发放监事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同时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监事,除领取监事津贴外,其薪酬按照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监事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高管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股权激励组成。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应与其岗位、承担的责任、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以及个人的能力和经验相匹配。高管人员基本工资的具体金额及发放方案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每一年度年初根据市场的变化、高管的业绩表现拟定基本工资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应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来确定,业绩评估的依据为每一年度年初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共同确定的业绩目标,即根据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管人员年度奖金的计算方式。
高管人员的年度奖金由总裁根据公司整体以及个人负责的部门、业务单位的年度业绩表现及董事会确定的奖金核算原则拟定初步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股权激励系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通过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的长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完全一致,实现风险共担,让高管人员共享企业长期成长的价值。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具体方案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拟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必须的审批及/或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将定期对高管人员的经营业绩、管理能力、价值观表现进行评估,以保证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能够始终满足和超越企业发展的要求。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将定期评估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适用性,以保持公司的薪酬方案始终符合股东利益。
第十九条对于除高管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可参照上述高管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执行。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时,如经核实的公司绩效状况与评价考核结果出现差异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薪酬,多领的部分应予扣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之前制定的制度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董事会章程 12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收发规定
1、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拟稿,由董事长签发;
2、属于秘密文件,核稿人应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3、已签发文件要核稿人登记、编号、复印、盖章;
4、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5、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签收;
6、根据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仪表、语言、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应大方得体;
2、与人交流时应语气温和、微笑应答,不得大声喧哗或与客人争吵;
3、接听电话应及时,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打私人电话是应离开工作区域,以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5、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整洁;
6、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
第四条办公用品购置及领用规定
1、职员所需一切办公用品都到办公室领用,并作登记;
2、需要购置新办公用品,必须填《申购单》,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部统一购置;
3、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申购单》和购物发票、清单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五条会议制度
1、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日期内容进行分类存档;
2、会议期间做好接待,对外联络工作;
3、会后做好传达、整理工作。
第六条考勤制度
1、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严格请假,销假制度(详见《中教发展投资企业集团办公室考勤制度》)。
公司董事会章程 13
董事和监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董事、监事的薪酬(津贴)制度应该建立在公正、合理、透明的基础上,以吸引和激励人才,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一、董事、监事薪酬制度
1. 薪酬总额的确定:董事、监事的薪酬总额应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同时也应该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行业和市场状况等。此外,董事、监事的薪酬总额应该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2. 薪酬构成的比例:董事、监事薪酬应该根据其职责、担任的委员会和工作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来说,薪酬应该以基本工资为主,奖金和股权激励作为激励措施,以适当的比例分配。
3. 奖金制度:为了激励董事、监事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可以设置年度或季度的绩效奖金制度。奖金的设定应该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批,并应该根据具体的工作成果和贡献来确定。
4.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董事、监事激励措施,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之一,拥有公司未来发展的一定权益。公司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额度应该具体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二、津贴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监事有可能需要接受津贴以支付额外的'费用。例如在国内外公务差旅期间,需要支付差旅费和住宿费等。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该建立合理的津贴制度,以保证董事、监事的工作顺利进行,并确保津贴的支出符合法规和公司制度。
1. 差旅费:公司应该为董事、监事差旅支付适当的差旅费,包括机票、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并应该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以确保报销的规范和公正。
2. 住宿费:在差旅或出差期间,公司应该支付董事、监事合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支付应该按照公司制度和标准,确保公正、合理、透明。
3. 奖励性津贴:公司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向董事、监事发放奖励性津贴,以表彰鼓励他们的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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