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5-18 14:35:52 章程 我要投稿

(精华)公司章程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拟定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投资方的名称: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xx。

  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xx%,内销xx%。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

  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xx万美元,以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xx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独资公司期限为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

  代表签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

  第一条:公司名称

  1.1 公司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2.1 本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注册于中国 xx 省。

  2.2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分配

  3.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3.2 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缴纳。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数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

  4.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2 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3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

  5.1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2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3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

  6.1 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6.2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与利益分配

  第七条:股东权益

  7.1 公司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7.2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益。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将部分利润用于补充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2 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责任

  9.1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9.2 公司应确保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尊重。

  第十条:股东责任

  10.1 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股东责任。

  10.2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11.1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1.2 章程的修改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

  12.1 对于章程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2 对于章程解释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3.1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3.2 公司章程的生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加说明

  14.1 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4.2 公司章程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安排。

  第七章:章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章程争议的解决

  15.1 公司章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15.2 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 本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16.2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3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学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实证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

  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对股东。” 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

  三、结论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

公司章程4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公司章程6

xx医保中心:

  兹我公司(社保号:00735881)派王红霞(身份证号码:3729299)到贵中心全权办理领取医保卡事宜,望贵中心给予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介绍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

  中国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乙方: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国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达到_______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_____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单位);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国内销售占______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_________(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厂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_________(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字。

  甲方(盖章):中国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8

  申请书

  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章程9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1)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为盼!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 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条 经营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运输公司章程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运输公司章程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运输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2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13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该条款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这主要取决于《公司法》72条中间两款是任意性规则还是强制性规则,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是强制性规则,理由如下:

  1,从语义的角度,该条款使用了“应”、“应当”两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用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对外转让对于公司而言意义重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东之间相互熟识、彼此信赖的基础上,第三人的加入势必会影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但是股权具备财产性权利的特征决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虑到股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复杂问题,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律既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又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即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绝对任意限制股权转让,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立法本意,否则应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

  2、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公司法》许多强制性条款的出现是强调国家意志的干预,弥补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规定,那么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会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对大股东非常有利的股权转让条款,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导致公司权力的失衡,也就是说这个章程此时不是当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东主导公司控制权的借口而已,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试想一下,如果让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显然是不公平的。

  3、从市场经济的特征出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权的对外的转让,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流动性,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依赖于财产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条是对公司人和性和财产流通性的协调和折中,也就说该条款的制度安排在考虑到保护公司人和性的同时也保持了财产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中间两款款是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底线,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该二款的基础之上作出规定。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14

  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个,分别是:

  1、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2、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

  第六章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

  (二)(股东名称)__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_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按照股东约定;

  (八)按前款第____种方式分取红利;注:保留三十九条,该款不必重复;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十一)提案权。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不得抽逃出资;

  (五)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执行: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____种方法处理: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_____同意。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_____;

  (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的_____;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____种方式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________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董事会,成员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_________年(注: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____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_________年(每届_____不得超过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____人(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_____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_____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_____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_____三年。_____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胶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____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至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有关法律、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签订了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号

  第三条合作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中国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号

  乙方:______国_____公司

  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为:使用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达到____水平,获取使用各方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条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列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全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一条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以可同时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合作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自获利年度起,甲乙双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条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合作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合作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合作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作。

  第七十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作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作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合作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合作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合作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财务会计制度;

  3.职工守则;

  4.劳动工资制度;

  5.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6.职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中国_____公司代表:

  (签字)

  ___国____公司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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