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5-24 16:26:55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合集(15篇)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合集(15篇)

公司章程1

  《市场营销模块2》

  题目: 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分析

  学生姓名 :

  系 别 : 经济学与管理学系

  专 业 :

  年 级 :

  学 号 :

  衡水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衡水为民药房连锁经营模式分析

  连锁经营这一经营模式的实质,是企业运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实现低风险资本扩张和规模经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这也是连锁经营能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为民药房可以说把这一经营模式在衡水地区内经营的比较好。

  一、 为民基本情况

  为民药房创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为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仁和医药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属于衡水鑫境界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过药品零售GSP认证。是衡水最早的品牌连锁药房,是市区两级医保定点单位,市区两级慢性病定点单位,门店遍布衡水市区及部分县镇(覆盖武强、枣强、饶阳、景县、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现有员工近二百名,会员10万余名。20xx年被中国诚信万里行活动委员会授予国家级“诚信示范单位”的荣誉称号。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品牌渠道进货,严把药品进货关,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为民经营理念

  1、质量第一

  为民药房严格按照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坚持主渠道进货,一直和品牌厂合作,进品牌药,保证让人们用上放心药!公司质管部每天进行合法企业、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品种的审查、登记,认真做好首营品种和首次经营企业的审核。另外开发了整套管理软件系统,对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进、销、存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分析,实现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统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务至上

  公司始终把让顾客满意作为永恒的追求。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开展免费测血压、免费测血糖等服务项目。同时公司重视会员的发展,公司已拥有会员10万余人,并以每年组织会员联谊会的形式,开展“健康大讲堂”,传递健康知识,不定期的组织会员开展旅游等丰富多彩的健康活动。受到各界同仁和顾客的一致好评。

  3、专业队伍

  公司狠抓服务的同时,始终奉行“成就把心交给企业的员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三险。良好的待遇、规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优秀的人才,从医学、药学专业院校毕业的员工达到70%

  药师、医师、助理医师占职工总人数的40%,为给顾客提供专业服务提供了可信赖的专业技术力量。

  企业发展必须有一支优秀的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把培养专业素质人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全体员工参加业务学习,创建了由公司药师团队组成的讲师团,为入职的新员工讲解药理知识。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训师外出进修,随时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信息。

  4、亲情营销

  为民药房在全市第一家开展了24小时昼夜服务,解决了顾客夜间购药难的问题,为了百姓及时、方便的用药,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应”队伍,由专门的人员配备专门的车辆负责给顾客送急需的药品,并保证市区内一小时内将药品送到,用行动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和赞誉!

  三、为民的社会责任

  扶贫帮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民药房作为一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多年来一直以回馈社会,奉献爱心为已任!20xx年12月,在区民政局联系下,为邓庄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赵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献了价值4000多元的常用药品。20xx年12月,为故城县贫困儿童捐送价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绒服。20xx年做为桃城区女企业家协会的一员,田红霞董事长为衡水市贫困儿童捐助1500元。为民药房在衡水中学设立为民助学金,每年拿出3万元资助家庭有困难的学生。为民人坚持用爱心来温暖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图回报。为民药房秉承“让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业纲领,用行动践行为大众健康护航的使命!

  四、为民药房的核心价值观:诚信、 合作、 拼搏、 共赢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户 成就员工贡

  献社会

  五、为民药房的使命: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药品, 为大众健康护航。

  以上就是关于为民药房的连锁经营概况,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机构,它经营的很成功,关键是它的连锁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具体如下:

  1.授权人只以品牌、经营管理经验等投入,便可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不仅能在短期内得到回报,而且使无形资产迅速提升。

  2.被授权人由于购买的是已获成功的运营系统,可以省去自创业不得不经历的一条“学习曲线”,包括选择盈利点、开市场等必要的摸索过程,降低了经营风险。

  3.被授权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权人的经营启动成本低于其它经营方式,因此可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权人可以在选址、员工培训、市场等方面,得到经验丰富的授权人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运营迅速走向良性循环。

  4.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是一种竞争关系,有利于共同扩大市场份额。

  但在经营过程中为民药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变这一弊端,成功经营连锁药店,把为民做大做强,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提高运营效率。

  连锁药店的运营很复杂,因为它是几十或几百或几千家药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紧密相关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连锁药店经营的药品是几千种甚至几万种,能够实时监控每一货品实时位置确实是件难事,但是任何货品流转周期变长,也就意味着资金占用周期的延长。所以这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2.降低经营成本。

  节俭是任何企业和个人的美德,现今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都注意到了这点。节省成本应该是节俭企业内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费者权益,或者减少必要的市场运营费用。成本与品质比决定了企业能否当前能生存同时中期能发展,而不是走两个极端(能生存或中期发展)3.提高资源收益。

  资源收益是个书面词儿,实际上就是利用连锁药店这个平台获得的主业之外的收益,比如条码费、进店费、管理费、赞助费、展示费、陈列费等等。要注意推荐费。近几年药店终端流行“第一推荐”或“第二推荐”,不管什么推荐,那都是要给15%-35%的终端挂金。

  4.单店部分权力下放。

  连锁药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价药店、药妆店、药品超市、药品商场各种业态也是琳琅满目,但业绩是第一位的。企业运营中,有句管理天条:本地化。 对为民连锁药店来说,“本地化”就是本社区化或者本区域化。不同的社区或区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场环境,有不同的消费形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较灵活的市场开发手段。单店部分权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为民连锁药店业绩要上去,靠的自然是优秀的店长群体。优秀的店长自然是克尽职守,严遵标准,知人善用,思维灵活,有个人的经营理念。下放部分权力能够调动店长们的工作热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单店的方法去提升业绩。

  以上就是我对衡水为民连锁药房经营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议,为民药房作为衡水典型的连锁经营药店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苏州市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条 公司由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港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理法规,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知识密集型的优质建设监理服务。通过强化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对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民用房屋建筑(高层建筑)、桩基、构造物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实施监理、测量、检验测试、概预算编制,房屋出租、打字、复印。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零贰点零陆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71.87万元,占 90 %。

  (二)苏州市港务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0.21万元,占1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7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 签订。

公司章程3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徐特立路9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xxx股东姓名(名称)xxx住所事业法人证书编号xxx

  xx省xx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xx市蔡锷北路xx号事证第xxxxxxxxxx号

  xx师范学校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事证第xxxxxxxx号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xx 出资额xx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万元,出资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股东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6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二、三……。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章程9

_____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我司员工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前来贵局办理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查询事宜,请予以支持。

  谢谢!

  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0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股东1XXXXXXXXXX股东2XXXXXXXXXX股东3XXXXXXXXXXXXX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XXX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

  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公司章程12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x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xxx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变更为: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xxx年xx月xx日

  xxx公司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英译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缩写CNTC。

  第三条公司宗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受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

  第五条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邮政编码100052。

  第二章注册资金

  第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部的注册资金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企业为一百三十二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一百零七亿四千万元;流动资金二十四亿六千万元。统一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调度使用。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统筹安排烟草行业农、工、商、贸的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解决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对烟草基层工商企业进行领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

  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

  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

  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

  第八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六个部室(与专卖局合署办公机构未列)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个专业公司。

  第九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辖区内分别设立地(市)、县级烟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全面负责指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政规定制定烟草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

  第十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可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权限在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十四条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的法律、法令、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

公司章程14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____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___________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东莞市创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东莞市沙田镇大泥村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523981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家庭服务、家用电器维修。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1个,分别是:

  1、谢剑锋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镇大泥村大有围组41号

  邮政编码:523981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谢剑锋

  以货币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6.67%。

  实缴出资2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黄华兴

  以货币出资1万元,总认缴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33%。

  实缴出资1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股东通信地址,自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相关文章:

公司章程11-02

公司章程经典04-13

公司章程(经典)05-17

公司章程04-15

公司章程01-18

独资公司章程08-23

建筑公司章程08-03

销售公司章程08-03

经典版公司章程09-02

公司章程模板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