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时间:2024-06-02 17:33:12 章程 我要投稿

协会章程集锦(15篇)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的权利起到保障作用。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协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协会章程集锦(15篇)

协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协会”由学生自发组成的系一级公益性社团,接受学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领导,在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具体管理下开展工作,并且接受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它是以帮助学生规划职业生涯为目的,其功能在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就业意识,建立完整、合理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为本系同学提供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为毕业生增加就业渠道,为用人单位提供优秀人才,从而为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第一条协会名称:本协会全称为“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协会”。

  第二条协会宗旨:关注就业,服务同学,规划人生,走向辉煌

  第三条协会口号:为了明天,我们努力!

  第四条成立目的

  1、密切关注社会各行业信息,举办专题讲座、学院招聘会等具实用价值的系列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2、配合学院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咨询等具体工作。

  3、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相关活动,宣传和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

  4、架起学生和实习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为同学,学院和用人单位做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成立背景

  现代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早已不满足于扎实的专业知识,更要求有一定的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推销能力、团队建设能力等等。面对企业如此全面的要求和每年参加就业毕业生的庞大人数,大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为了给同学们创造更多的培训和实践机会,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从而谋求到理想的职业,我系成立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协会,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在学院与企业之间架起一座全面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工作思路与原则

  1、工作思路:紧密围绕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策,提高和增强大学生的就业意识。以“立足学院走向社会”为依据,积极调动大学生的责任性和主动性,帮助同学们变被动就业为主动参与和自我服务;同时指导同学订立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帮助同学树立明确的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目标和职业理想;为同学们提供就业信息查询,让同学们尽快、尽早、尽多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

  2、工作原则: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充分发挥高学院智力和人才优势,为在学院学生提供一流就业与创业指导和更多的求职机会,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就业意识,建立完整、合理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为本系同学提供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为毕业生增加就业渠道,为用人单位提供优秀人才,从而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做出贡献。

  第七条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协会的基本任务

  1、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宣传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帮助学生在思想上取得进步,以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指导就业。

  2、遵循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其成为社会合格人才、社会需求人才。

  3、倡导“自信、自给、自立、自强”的精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实用的系列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就业提供帮助。

  4、做学生联系学院、社会的桥梁,拓宽学生就业、勤工助学渠道,协助学生进行创业活动,帮助学生制定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成员

  第八条入会和退会

  1、凡在学院正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遵守学院及本社章程,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的同学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申请入会者须在指定的时间报名并参加面试,通过面试方可加入本协会。

  2、自加入本协会之日起,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合格者,成为正式成员。本协会建立成员档案、编写成员号并发给正式成员证。

  3、部长级成员由党总支评定,各部成员由会长、副会长、部长评定。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如正式成员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纪律,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成员基本权利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有发言、表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有权参加社员全体大会,建议更换不称职的部门负责人

  4、有对本会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5、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成员基本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学学院的各种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祖国的安定团结,促进祖国和民族统一。

  2、遵守学院规学院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社荣誉。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执行有关指示,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协会成员大会。

  第十二条本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招聘部、职业规划部、创业部、理论研究部、创造力培养部等八个部门。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名,各部门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

  本协会内部最高行政机构是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直接负责人构成。其组成成员一般不超过11人。主要职能是讨论、审核、修改并通过会内各类大型活动计划草案,创业支持计划草案,会内规章制度的增删与修正。改选期间,由上届社委会组织新一届总社人员竞聘选拔。对会内其它部门有监督权和考核权。其一切活动受成员大会的监督。常务委员会直接对成员大会负责。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责如下

  1、选举产生会长;

  2、审议、通过或否决会长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或否决本会章程的修改及各项制度;

  3、讨论通过或否决由会长提名的副会长人选;

  4、讨论通过或否决部门与中心的增设或取消的议案;

  5、重大事情的决策。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职责如下:

  1、全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检查;

  2、全会年度、学期工作总结的制定、修改;

  3、全会财务预算、总结、监督;

  4、各项制度建立或修改的初步审议;

  5、监督各部部长、中心主任的选举;

  6、对各部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

  7、对会长、副会长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8、听取成员意见与建议,并给予反馈;

  9、向成员大会提交部门与中心的增设或取消的议案;

  10、日常其他重要事务的决策。

  第十七条会长:全面主持本会工作;任命和免除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代表本会成员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副会长:配合会长工作。全面负责所辖各部、中心的管理、协调、指导、支持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会长的领导。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本会定期召开各部门部长联系会,了解各部情况,听取各部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部有权要求本会为其各项活动提供帮助,各部应当积极主动完成本会所交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本会接受学党总支、学院团委、就业指导中心的直接指导、支持与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协会成员大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刘陈小学离退休教师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刘陈小学离退休教职工的群众组织。本会的宗旨是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达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的。

  第三条

  本会接受刘陈小学校长室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在刘陈的离退休教职员工和居住在刘陈的离退休老师,承认本会章程都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退会自由,会员一年内不交会费,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选举和任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本会的有关大事。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达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7—9人组成,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召开一年不少于四次,会议必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长和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主持召开属下工作组组长会议。

  第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属下各工作组根据本章程结合本组实际开展工作,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并报本会备案。 第四章

  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老年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权益。

  第十七条

  参与“关工委”和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文艺、体育、旅游活动,举办有关老年人生活的知识讲座。

  第十九条

  出版会刊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部门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监督,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报社团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某小学离退休教师协会章程

  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

  广东工业大学离退休人员协会章程

  离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祥霖铺中学退休教师协会章程

  家长教师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汽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xxx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地区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优势,维护行业利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好经贸交流、信息沟通平台,促进xx汽车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贸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八县二区,住所为xx市中华东路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政府相关法规,搞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反映会员呼声,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处理各种业务和经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 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并发布市场信息,开办协会网站,编辑协会刊物。

  (四) 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经贸合作、融资担保和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活动,提供评估论证、展览展销等项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区域市场。

  (六) 面向会员组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和研讨会,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七) 开展诚信经营和服务评优活动,鼓励会员做大做强。

  (八) 开展协会章程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汽车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协助会长办理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贸易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贸易办公室核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xx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兰州交通大学校篮球协会。

  第二条:简称篮球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体育类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兰州交通大学校篮球协会学校篮球协会是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申请参加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训练和锻炼,提高参加者的身体素质和篮球技术水平、竞技技术水平。活跃我校学生的业余体育文化活动。

  第五条:篮球协会受我校教务处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参加篮球协会的条件

  1、热爱篮球运动,有一定篮球运动的基础。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遵守学校篮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管理,接受教练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4、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1、提请申请或者平时联系协会

  2、工作人员登记档案

  3、登记后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篮球协会为会员争取的其他便利条件设备和器材。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4、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管理机构审批的决议。

  2、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

  4、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

  6、会员如果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兰州交通大学学校篮球协会是学校教务处所属管辖的组织。

  第十二条:篮球协会管理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办公室、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

  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为大家服务。

  3、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教务处的领导。

  2、服从指导教师管理与训练。

  3、定期召开例会并坚决执行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4、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记录与总结工作。

  5、培养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6、加强校内、外之间的协会交流,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成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管理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召集会员参加集训和带头完成训练工作。

  3、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4、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六条 副社长职责

  1负责会员招新,入会审批以及协会工作人员档案管理

  2负责协会策划、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3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

  4负责协会对外业务联系。

  5协调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各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训练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3负责各种表格、会议记录和协会档案登记与造册,召集会员参加集训并进行考勤记载、点名登记。

  第十八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范围:

  1面向全体学生。

  2活动形式主要是:篮球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参与训练,裁判培训等。

  3参加有本协会组织的周末篮球赛及三分赛、定位投篮、技巧赛;观看在校举行的篮球赛事。

  5、协助学校体委开展各种篮球比赛。

  6、按时开展学校半年一度的篮球协会联赛。如3V3 ,5V5的比赛。

  第四章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赞助

  3比赛报名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协会成立后,望其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协会每个成员都要自觉参加集训(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作自动退会处理)。

  2、严禁打架骂人,旷课、迟到不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5

  第一章

  第一条协会性质:

  xx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协会是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团委领导.信息电子工程系主管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协会宗旨:

  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积极倡导“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增强计算机技术知识,提高学生对计算机学习的兴趣及水平。举办各种交流会.技能竞赛活动.计算机等级考试培训,全面会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章任务

  第一条协会基本任务:

  1.宣传计算机基础知识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的兴趣。

  2.吸收新会员争取在学院的学生中发现一批作风优良吃苦耐劳的会员,并加以培养。

  3.组织计算机专业类学生的汉字输入比赛,加强以兄弟学校的比赛和交流。

  4.培养出能为各系部办公室解决计算机故障问题的应用型技能会员,会员具有在各个机房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协会目标:

  “相互交流相互学习自学成材”以“计算机软件学习及网络技术研究”为载体,掌握计算机一方面技能,努力把本协会发展成一个几专业性服务性趣味性为一体的学生社团。

  第三章组织

  第一条顾问:

  聘请老师和领导担任协会顾问,监督协会工作,为协会指导日常工作。

  第二条指导老师

  聘请计算机专业教师担任协会指导老师,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办公室技术部组织部宣传部(各部门选举数名干事协助协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干部职权:

  会长:会长作为协会的负责人,代表协会对内对外组织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种会议。

  副部长:副部长助理会长管理协会日常事务,拥有监督审核权,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协调各部分工作。

  第五条:

  (1)各部长(1-2名)

  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门在协会章程各学期工作计划安排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安排工作。

  (2)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服务于同一宗旨下,服从协会安排展现自身特色,以既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协会发展。

  (3)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协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对会员党案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协会的资金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加强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校的联系,负责接待工作。对协会干部进行常规考核,向协会提供决策建议。负责组织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会长通过。

  (4)技术部”

  技术部具有不定时对会员进行考核,并择优录取为技术部干事。技术部制定课程计划,并交协会审核通过,技术部负责解决在活动中的各种技术问题,活动方案由技术部策划,并交协会通过,芳可实行。

  (5)组织部:

  组织部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实行,对运行过程的负责,同办公室一起制定活动计划、总结。

  (6)宣传部:

  宣传部具体负责对校内校外的公关活动和相关资料的筹备,以及活动的具体开展和宣传工作。

  校内:积极联络、沟通学校方面和其他社团,为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校外: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协会发展赞助伙伴、积极以其他高校或有关协会团体的沟通接触,对外宣传协会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还负责协会在校内的宣传工作。包括传单和海报的制作和印刷、宣传报和横幅的制作及各种新闻报道。同时还负责搜集各项信息,为会员提供情报锻炼机会;组织会员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干部产生:

  (1)在每届会员大会上,采取目标竞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后选人。

  (2)会长、副会长侯选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选票的多少交该系领导确认后就任协会各职位。

  (3)各部门部长均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协会指定。

  第七条会员入会:

  (1)对计算机有浓厚的兴趣,并有学好计算机愿望和决心的爱好者,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2)由协会确认其会员资格后,方可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表决权。

  (3)有参加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会员有了解和建议本活动的构建与策划,有权向协会建议修改所学的内容。

  (4)有权咨询本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5)会员有随时自动退会的权利,但需提前三天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交回会员证方可离开协会。如有自动退会的将不给与退回会费。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学校的名誉。

  (2)坚持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关心本协会的发展。

  (3)出席协会的个种会议,积极参加本协会有关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参加各种活动全面发展,促进大家讨论,交流,学习。

  第九条会员管理制度:

  (1)会员每学期必须持会员证进行注册,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2)协会会员服从指导老师的指导,如违反协会规定而造成后果的,自己负责。情节严重者,经讨论后取消会员资格。

  (3)五次无故旷课或不参加活动者,将取消会员资格(开会、迟到、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会员请假必须事前向协会办公室请假(每学期请假不能超过三次)经同意方可离开。

  (4)爱护公物,因非正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5)违反学校纪而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6)协会干部如有重大过失者经会员会讨论,交由主管领导同意后取消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7)协会会员不得在没有经过协会同意以协会名义进行集资和从事违反纪律的活动。

  (8)协会会员参加活动时,必须统一佩带会员证,会员证是协会本会员的重要证明,其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即使向办公室报告将以备案报消,自费补办。

  第十条会员奖励制度:

  (1)针对会员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实际活动,对优秀的给以奖励。

  (2)本协会每年进行:“优秀会员”的评选,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活动安排:

  (1)开学召开会员大会布置本学期协会工作安排。

  (2)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活动。

  (3)聘请指导老师开展讲座或会员交流。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院、系内有关方面的捐助。

  (2)本协会自办活动的收入和会费的收取。

  第二条经费的使用:

  (1)办公室主任必须明确记录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在会员大会上公布费用的使用情况。

  (2)经费为本协会公有,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原因侵占或挪用,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经费的支出:

  (1)制作会员证,奖励各赛事优胜者,奖励“优秀会员”和公有物质等的开支。

  (2)参加公共活动事务的开支。

  (3)协会印发材料,购买教学光碟的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协会章程应报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批准执行。

  第二条本协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团委。

  第三条本章程从第五章第一条生效后开始使用。

协会章程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区是按照“地域相近、资源共享、便于服务、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农村自然村落为依托新组建的村民自治单元。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社区组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互助组。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区的村“两委”委员兼任),副会长1名,成员1名。社区理事会主要以社区内村“两委”委员、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社区的农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社区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提出和实施本社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户代表会和理事会,并执行各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组建并领导互助组,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六条 每个社区组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其中党员应占60%以上。

  监事会人员和理事会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2名。

  第八条 社区监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社区议事、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理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社区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向理事会通报,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社区党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监督情况工作报告,并监督社区理事会及时进行社区事务、财务公开。

  第四章 选举、工作、奖励与罢免

  第九条 社区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3)产业发展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

  (4)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5)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3)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

  第十一条 选举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选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候选人。由社区内的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等参加的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海选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应占候选人的30%,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报社区党支部审查后,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按20%的差额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3)正式选举。由社区村民会议或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实到会社区选民或户长占应到会村民或户长半数以上,得票数占实到人数的过半数)和得票多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成员会议、监事会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备案后,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初审→征求民意→监事会审核→上报审批(经社区党支部审核后,报村“两委”把关)→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理事会安排抓好具体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会公开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理事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应当给予支持。

  理事会成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述职,监事会根据相关述职情况和平时表现评选优秀理事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述职不合格的理事进行批评、处罚或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应当经过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须经社区村民会议二分之一到会选民同意,或社区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简称毽协(毽球俱乐部)。

  第二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由州郑中学团委管辖,是自愿结成、非盈利、具有独立组织的资格的全校性毽球组织

  第三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校毽球爱好者、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法规,指导发展我校的毽球、花式毽球运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毽球运动水平,推动毽球、花式毽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学校毽球协会和会员的友谊,加强与各学校毽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接受学校体育教师黄权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学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的训练场地为体育馆二楼。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毽球运动的发展,提高毽球运动水平,促进毽球运动的进步,其服务范围包括: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毽球活动,组织广大同学积极参加毽球运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以增强体质和提高毽球与花式毽球运动技术水平,为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作贡献

  (二)负责协调、组织全校性的各类、各级毽球比赛,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毽球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拟定有关毽球管理制度、比赛制度,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组织毽球裁判员的培训工作。

  (五)根据同学们的实际情况,选拔和推荐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会员集训和参加毽球比赛。

  (六)监督、指导、开展与发展毽球运动的经营活动,为毽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毽球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该团体系合法组织,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毽球活动拥有控制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毽球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州郑中学毽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自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干部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毽球业务,在毽球协会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2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有违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行使协会代表赋予的各项权利;

  (三)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章程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

  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

  第九条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

  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

  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

  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章程9

  一、总则

  1、环保协会是在团委学生会的带领下由在校学生中的青年环保志愿者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2、本会以“增强广大师生环保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为宗旨,开展各种环保宣传实践活动,宣传环保知识,通过参与实践活动,从中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增进生存体验,拓展学习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形成服务意识,强化社会责任,使之成为爱护环境的高中生。

  3、在校园内组建本社团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环保协会不受场地、人员的限制,组织简便。并且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入,组织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已成为对课堂知识的二次巩固和吸收,符合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通过组织各种活动,不仅可以提高环保生活方式在校园的影响力,也可以提高社员的组织、实践能力,促使社员成为高素质、高能力的新生代青年。

  二、本会活动

  1、与校内其他社团或其他单位组织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包括:宣传环保口号、宣传环保生活方式、举办环保图片展。

  2、以竞赛、播放环保影片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以保护地球,保护环境为主题宣传环保。

  3、活动在校内外分别举行,一方面使更多的学生加入到环保行列中来,另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环保、支持环保。组织社员参与环保研究性学习,组织社员进行环保问卷调查、环保访谈、调查采风等活动,了解身边的环保问题。

  4、向学校提出各种有关环保宣传的建议、意见。

  5、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如:清理卫生死角,参与植树节活动等。

  6、以竞赛为形式,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活动、

  (1)征文比赛,将优秀作品向校刊、广播站推荐。

  (2)环保工艺手工制作及科技制作比赛。

  7、网上宣传:

  (1)通过学校贴吧、论坛向广大同学宣传环保

  (2)利用社会贴吧论坛,扩大宣传渠道,将环保理念宣传出去

  8、社团成果展示

  社团书面成果将提交调研报告、宣传活动策划书。以多种形式进行成果展示和宣传活动。

  三、组织

  1、实行社团负责人负责制,会长负责组织各方面工作,会长向会员负责。

  2、会员职责会员权利:会员有对协会内部工作提出质疑、监督会长工作、参加本会活动、提出意见、建议、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3、会员义务:

  (1)严格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本协会的规定。

  (2)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3)自觉维护社团团绩,维护本协会利益。

  (4)积极像本会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对一些重大环保问题发表意见。

  备注:

  1、本章程将在今后随着社团的发展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

  2、本章程最终解释全归本会所有。

  3、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施。

协会章程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登记主管单位是xx县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xx县科学技术协会、xx县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绞股蓝饮品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㈡收集、整理国内外绞股蓝饮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㈢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㈣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㈥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得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得制订等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㈡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㈢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㈣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依法取得本县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绞股蓝饮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㈡承认本会章程;

  ㈢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㈢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权力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xx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㈢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并向会员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决定会员的除名;

  ㈤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消;

  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㈦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㈧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㈨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xx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权力机构)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xx县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xx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xx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管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促进协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学校精神与文明共同进步,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XX]5号)精神,结合我校大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全称安徽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协会(student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anhu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创业协会(sea)。

  第三条 本协会是在共青团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并在安徽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隶属于校团委社团部,是由我校学生本着自愿结合的原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协会以为学生创业提供帮助为主导思想,是在国家大力倡导大学生创业的整体趋势下成立的一个具有全新理念的综合性学生社团。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与口号是:

  (一)宗旨:普及创业知识、增强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展现创业风采;

  (二)口号:励志改变人生,创业成就未来。

  第五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通过创办“创业之星”大讲堂等系列创业知识培训班,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创业知识;

  (二)通过组织创业计划大赛、erp沙盘模拟大赛等比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三)紧密联系校外公司企业,为广大同学提供更多的创业、就业信息,为广大同学接触社会工作提供便利,鼓励同学进行创业实践,争取成为学校学生联系社会的桥梁和本校创新的“孵化器”。

  (四)通过知识的普及、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的锻炼等,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在全校激发和鼓励大学生创业热情,培养一批有深入、全面世界眼光和创业潜质的人才。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准则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一)会员有参加本协会一般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监督权利和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参加协会重大会议的权 利,对协会重大决策有建议权和投票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五)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社团理论培训、比赛和实践活动;

  (六)会员有协助理事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七)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八)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九)会员有发展新会员和扩大本协会影响力的义务;

  (十)会员需明确协会及各部门的基本情况和本人职责,认真思考并出谋划策,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准则:

  (一)sea行为准则:不要找借口;

  (二)sea评价准则:一切用行动说话;

  (三)sea思想准则:责任是一种使命;

  (四)sea机遇准则:强者创造机会;

  (五)sea生存准则:学会适应环境;

  (六)sea合作准则:团队高于一切。

  第三章 协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导师团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推选出会员代表参加每年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推选出总经理(会长)、副总经理(副会长)候选人选,由院团委及指导老师和上届总经理(会长)考核后任命,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总经理(会长)、副总经理(副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议协会的发展方向和工作方针;负责对协会重大事情做出决定,提议修改章程指定和各项活动方案;负责制定各项活动计划;对各执行部门进行监督;对不称职的组织者进行审查,并重新选拔,确定。

  (三)对考核结果以及"先进部门"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一周内向认证部提出,逾期不与受理.无异议的,协会备案.并给“先进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评为“先进部门”的部长授予“优秀部长”称号。该部门理事及副部在干部考核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协会将给予批评。

  第三十八条 考评细则:

  (一)部门考核中,分为实践部门考核和非实践部门考核,最终评出二个“先进部门”。考核均采取百分记分制,基础分70分,发展分30分,所有部门评分细则一致。

  (二)基础分细则:(加分与扣分并行,总分70分,从零分开始累积)

  1.科学合理地处理本部门事务,日常工作运行状况良好,内部团结,学期末最高加10分;活动纪律混乱,严重影响协会形象和声誉的部门最低扣3分。

  2.关心协会发展,主动与会长团沟通交流,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最高可加5分。

  3.对会长团安排的工作任务(包括非本部工作)无故不执行者每次扣10分,不按要求完成者每次扣6分,延误者每次扣3分。

  4.每次开会部门与会率在90%以上,考核时最高可加5分;出席人数未达到部门总人数的2/3,每次扣3分,累记扣分,扣完为止。

  5.对协会的安排活动,部门积极相应参与,由会长团指定总负责人,可由一个部门承办或由几个部门合作承办,参加活动的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策划,若活动举办成功,效果较好,各项工作(如策划书、活动总结等)落实较好,承办的部门最高可加10分,若无故拒绝参加活动的部门,每次扣3分。

  6.协会物品属于协会集体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丢失或损坏,部门若有财务丢失情况或人为故意损坏财务者,每次最低扣2分(视情况而定),满分为5分,扣完为止。

  (三)提高分评分细则:(30分)

  1.计划与总结:每次活动(日常性活动只需一份学期总计划)都有完善的活动策划和总结,部门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者,经核实最高可得5分,其他情况酌情加分。

  2.人才培养:重视后备力量培养,内部干部层稳定,整体工作实力强,善于挖掘和推荐新人,搭建人才培养平台,招新工作把关较好的部门,审核时经核实最高可得5分。

  3.协会网站投稿情况:积极向协会网站论坛投稿,除宣传部外,其他部门每被采纳一篇可得2分,最高可得5分。

  第八章 相关活动内容

  第三十九条 协会通过举办多样化的活动,普及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一)开办创业、就业培训班,举办“创业之星”大讲堂, 在广大同学中宣传普及创业、就业知识,培养知识型人才;

  (二)举办创业计划大赛、erp沙盘模拟大赛等专业性比赛,挺高参赛者创业能力、团队精神、职业能力;

  (三)与公司、企业洽谈项目,鼓励会员参与项目实践,为公司、企业输送合格人才;

  (四)对评估合格创业项目予以支持和帮助,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协会章程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xx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xx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xx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xx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xx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由原涪陵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主管,学工部分管校团委直接进行日常指的社会实践性社团

  第二条:“绿色”意为绿色新型人才;“环保”意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宣传环保知识,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绿色人才。通过协会多项活动,激发长师广大师生的环保热情,增强同学们的环保意识,培养会员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为广大同学提供参与社会环保实践的机会,力争最终使R师范学院成为环境保护的模范先锋.同时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大学生活。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传播环保的知识与信息,拓宽广大同学的环保知识,增强其认知和参与环保的'兴趣。

  第六条:组织一系列环保活动,提高自身及广大师生的环保素质,增强自身的环保意识。

  第七条:广泛地团结一切热爱、关心和支持环保事业的人士一同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第八条:追逐环境热点,参与环保社会实践,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增长知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塑造博学、善思、关心社会、奉献社会的当代绿色大学生形象。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协会会员原则上应为R师范学院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凡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第十一条者均可申请,经审查后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条件

  1、思想健康、品行端正。

  2、爱护环境,热心环保事业,自愿加入本协会。

  3、承认协会章程,能自觉遵守协会纪律。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力。

  2、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有对协会工作监督、建议、批评、质询的权力。

  4、有权要求协会对任何疑问召开会议讨论。

  5、有权参加优秀干部或优秀会员的评比。

  6、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但需提出申请并经过协会同意并除名,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1、有遵守协会章程、纪律的义务。

  2、有维护协会利益、荣誉的义务。

  3、有按时参加协会活动、会议的义务。

  4、有服从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经登记注册后正式取得本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取得工作(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违反校内各种校规制度,协会有权视情节给予撤职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为R师范学院社团工作部监督社团,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制度。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网络信息部、策划部,财务部、通讯部七个部门,各部一般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负责部门内部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全体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会议为协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任何重大活动均需在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会长将全面负责协会内外一切事务的发起和组织工作,对协会各类事务有知情权,经理事会同意后对人事工作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团支书将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协助会长与各方面的协调。对会长有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别负责协会各类事务的具体实施和组织,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集中并召开部长会议,对各部部长及协会活动有管理和监督权,直接向会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产生办法:由主要负责人提名,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最终经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方能产生。会长助理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副会长及各部部长将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并经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各部分工如下

  1、秘书处:全面负责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部长会议并进行记录,总结,建立协会人事档案,监督各部门工作;

  2、宣传部:负责各项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科普讲座,广泛收集、整理和加工环保动态和环境知识,作各部门活动的技术支持。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3、外联部:配合组织部开展活动,联系经费及活动场地,对外洽谈社会活动事宜;

  4、网络信息部:上网搜集资料,为策划部书写策划做准备,协会网页的制作以及管理,配合秘书部整理社团的材料,利用网络对协会进行宣传;

  5、策划部:负责计划、文件、议程、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材料的策划、起草、撰写;

  6、财务部:负责经费的开支、收入,并做好记录,报帐前应通过会长的签字,方可报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购买社团所需的物品;

  7、通讯部:负责活动开展期间及开展之后,通讯稿广播稿图片新闻稿等通讯材料的书写,次日立即投稿,不得延误。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纪律为本协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

  2、按时出席会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场纪律。

  3、如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须事先向负责人请假,紧急情况可事后说明并出示证明。

  4、协会干部遵守协会干部管理规定。

  5、会员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遵守协会有关制度的,协会将其除名。

  6、会员不得以协会活动为由违反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活动不准影响学院第一课堂教学,不准耽误学院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活动期满一年,有突出表现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将在学期末评比出优秀干部、优秀会员。

  第六章经费、场地申请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费申请本协会各类活动及日常事务的经费和开支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

  主要来源如下:

  1、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

  2、会员会费。

  3、挂靠单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场地申请校内活动场地将通过社团工作部申请;校外活动场地将通过外联部或校团委向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申请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经费管理制度

  1、协会经费统一由社团秘书处管理

  2、经费开支须事先向会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同意后持发票于秘书处报销。

  3、定期审查帐目,公开帐目。

  第七章会标、会旗、会歌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标:青山碧水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旗:青山碧水+绿色环保协会字样

  第三十三条:协会会歌:“明天会更好”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及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章程的更改需经过理事会的同意,并由全体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章程条例解释权归R师范学院绿色环保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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