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时间:2024-06-03 18:14:17 章程 我要投稿

协会章程(精品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章程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协会章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协会章程(精品15篇)

协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汽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xxx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地区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优势,维护行业利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好经贸交流、信息沟通平台,促进xx汽车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贸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八县二区,住所为xx市中华东路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政府相关法规,搞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反映会员呼声,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处理各种业务和经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 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并发布市场信息,开办协会网站,编辑协会刊物。

  (四) 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经贸合作、融资担保和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活动,提供评估论证、展览展销等项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区域市场。

  (六) 面向会员组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和研讨会,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七) 开展诚信经营和服务评优活动,鼓励会员做大做强。

  (八) 开展协会章程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汽车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协助会长办理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贸易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贸易办公室核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xx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协会章程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通管理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在饶河农场党委、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农场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的作用,为育龄群众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农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

  2、承担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组织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计划生育队居民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队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管理区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五章经费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各单位、管理区、居民组自筹。组织机构:会长:邵勇会员:赵淑芳杨秀云单少发杨海玲郑东王恩荣

协会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文学协会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xx职业技术学院文学协会是经学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批准的,并接受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学院社团管理章程》的同学团体。

  第三条:文学协会旨在提高全院同学的人文素养,在全院范围内营造良好人文氛围,扩大同学视野,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为全院爱好文学的同学提供一个展现个性风采的青春舞台。

  第二章宗旨和目的

  第四条宗旨:以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提高同学文学写作、文字表达、文学欣赏能力,提高文学鉴赏水平,以文会友增进团结。“尽情放飞青春梦想,全力打造校园文学

  第五条目的:

  1.活跃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

  2.培养会员文学爱好,激发文学热情,提高会员说读写和作文鉴定能力。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文学协会主要设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编辑部,宣传部,外联部。

  第七条部门及主要职责:

  1.会长:宏观全局,协调本协会与社团联合会、院团委的关系,增进协会之间及其他社团与全院师生及其他院校类似组织的交流。

  2.副会长:协助会长,具体负责协会大型活动管理与组织分层活动.负责协会日常事务,拟定计划、报表材料、协调文学协会各部门之间的事务。

  3.秘书处:负责协会成员的人事档案,活动计划草拟,经费收入支出管理,会议纪录和工作总结资料的整理.存档及社团联合会下发安排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整理.

  4.组织部:负责组织协会内部各种大型活动、负责文艺策划工作以及日常纪律考勤并组织对各部门人员的奖惩工作。

  5.编辑部:负责协会周刊、报纸等材料的.收集并编辑出版。

  6.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宣传活动。推广文学协会的知名度及发布各类活动的通知和海报。

  7.外联部:负责各兄弟协会之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与协会之间的友谊及与学生会开展联谊活动。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有努力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的义务。

  2.有自觉遵守文学协会纪律,严格执行文学协会决议,热心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文学协会活动,努力完成文学协会交派的义务。

  3.有宣传文学协会、维护文学协会形象的义务。

  4.有推荐文学爱好者加入文学协会的义务。

  5.有按月向文学协会递交个人作品、推荐会外学生优秀作品的义务。

  6.有及时向文学协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享有参与文学协会内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享有向文学协会提出工作建议、监督文学协会内工作的权利。

  3.享有参加文学协会组织的有关讲座、培训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4.有权要求协会辅导、指导活动及写作学习。

  第十条会员的奖惩

  1.设置学期优秀干部、优秀会员和优秀作品等奖项。经文学协会干部表决评出。文学协会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

  2.对凡不履行应尽义务,规劝后拒不改过的会员,由文学协会干部查证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3.对一学期内三次无故缺席文学协会活动或三次无故不交作品者按退会处理。按时参加会内组织的活动、会议,有事者可向各部部长请假,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视其为自动退会,经常迟到者劝其退会。

  第五章主要活动

  第十一条活动主要内容

  1.创办报刊。

  2.进行征文比赛,评定“最佳原创者”并颁发证书。

  3.组织举办有关写作方面的知识讲座。

  4.组织会员节假日外出采风,自拟文体进行写作,优秀作品在校刊上发表,并推荐到各类书刊。

  5.周末进行专题影片欣赏,组织相关问答,并准备奖品。

  第十二条活动范围及安排

  1.活动范围:xx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就读上午大中专学生。

  2.活动安排: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及决定协会重大事件。公布协会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及活动内容。公布经费开支情况.通报对会员的奖惩决定。切实做决策民主化,管理公开化原则。

  第六章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学校活动经费。

  2.会员会费。

  3.社会捐助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按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程序,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1.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本章程的解释全与修改权属文学协会。

  3.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5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定为孝义市篮球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广阔篮球工作者、篮球爱好者联合组成的群众性体育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宣传党的各项体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组织群众开展篮球活动。并在市体育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群众和承办各项篮球比赛。承办各类商业性质的篮球赛。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孝义市体育管理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孝义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会址在孝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对有关本会的比赛、活动影像视频资料等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xx年8月27日全体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员主要是郑州大学的在校大学生。协会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均由各院系的篮球爱好者担任。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校团委和学生会的领导和管理下,联合篮球爱好者共同参与管理的,并通过组织各项活动来增进友谊,提高竞技水平让大家共同努力共同促进篮球运动在我校更广泛普及和更健康的开展的群众性社团。

  第三条本协会本着热爱篮球,推广篮球运动的宗旨,让更多的人认识篮球,了解篮球,热爱篮球,投身篮球,开展篮球,普及篮球。我们的口号是:用你们的热情和我们的努力让这激情无限的运动燃烧起来!!

  第四条本章程是本协会一切活动的根本准那么,各会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社团组织职责

  第一条为了使本协会更高效有力的运作,社团设立以下部门:

  1.办公室: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运作,加强与其他社团之间的联系。

  2.裁判团:挑选数名有执裁经验的会员作为参判团的成员,同时邀请学校有经验的体育教师对他们进行培训,挑选其中的成绩优异者作为我协

  会所组织的各项比赛工程的裁判员,并选出裁判长,实现比赛的公平竞争。

  3.宣传部:挑选数名志愿者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宣传我协会的宗旨,进行协会活动的对外宣传工作,使更多得人参与这项活动。

  4.外联部:挑选几名活动能力较强者负责联系外界,取得社会上的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协会的支持,使各项比赛得以顺利的进行。

  5.竞技部:由各院系的志愿者组成,负责组织参赛队伍,安排赛程

  竞技部下辖男蓝部和女蓝部分别负责男女子篮球的的推广和竞赛

  6.财务部:管理本协会的经费,在会员大会上对本协会的经济情况向会员进行汇报。

  第二条本协会的社团干部通过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会长由社团干部选举产生

  第五条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奖惩方法

  第六条会员有监督和批评协会管理和运作以及经费使用的义务

  第七章奖惩方法

  第一条在本协会所组织的各类活动中,给取得优异成绩的队伍和优秀队员以及积极参与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张榜公布。

  第二条对在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不文明或过激行为的会员,经协会讨论给予相应处分,视其情节,最高处以开除会籍的处理。

  第三条凡违反校纪校规者交由校方处理。

  第四条对本协会有突出奉献的会员,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向该生所属院系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

  第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协会章程6

  碧流河乡农民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xx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隶属于xxxx职业学院院团委以及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称为:xxxx职业学院演讲与口才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以“丰富会员知识,锻炼会员口才,培养会员能力,促进会员发展”为宗旨,努力提高会员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积极开展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活跃校园学习气氛,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

  第三条 协会在xxxx职业学院院团委以及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按定期和不定期、基本活动与特别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活动;协会基本活动包括:各种演讲训练和比赛、模拟主持、模拟导游、模拟促销、模拟求职、模拟谈判、新闻播报、礼仪培训、急速绕口令、即兴口才对抗、诗文朗诵、名人口才培训以及与校内外其他社团联谊等。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四条 凡具有xxxx职业学院学籍的在校大学生,爱好演讲与口才,愿意参加演讲与口才协会并遵守本章程者,都可自愿加入xxxx职业学院演讲与口才协会。协会在每学年之初招收新会员,其它时间欢迎同学自愿加入。

  第五条 会员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接受协会的培训;

  3、对协会的活动和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协会干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按时缴纳会费;

  3、监督协会的工作;

  4、向协会及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注:1.成员遵守本章程规定,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本协会做出较大的贡献,维护本协会的荣誉,在各项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按实际实况给予表扬和奖励,各项奖励由评委会和代表共同组成。方式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或纪念品。

  2.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活动及声誉的成员,本协会有权取消成员资格。

  第三章 常设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设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口才学习部、秘书处、宣传部、网络信息部、文艺部、策划部、外联部,各机构人员职责如下:

  (一) 会长:会长是负责协会全面工作的日程安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及活动时人员的总调动和配置,保持协会与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以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

  (二) 理事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研究工作,及时发掘有演讲、辩论、主持、公关等方面的人才,组织各种活动和比赛等,不断提高协会的各项水平。理事长是会长命令的执行者,是会长的代表 。

  (三) 常务副会长:协助好会长的日常工作,负责保管会员档案以及协会日常用品,起草各种文件,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及时应付各种紧急情况。

  (四) 口才学习部:组织与开展日常基本口才的训练;按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演讲,辩论,主持训练,锻炼会员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各方面的技巧;组织队员参加大型比赛。

  (五) 秘书处:负责协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活动场地的申请、历次活动及会议的签到、销假、记录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宣传部: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及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海报、ppt和活动场地布置以及协会活动的拍照、宣传报道的撰写等具体的相关工作。

  (七)网络信息部:主要负责协会的QQ、微信、微博三大网络平台的运营,在节假日以及协会举办活动前后更新动态以此来扩大协会知名度。

  (八)会员部:时刻关注会员的动态,随时解决会员的日常问题。

  (九)文艺部:负责协会各项文艺晚会的策划与主办并且随时协助其余各部门的工作。

  (十)策划部: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策划工作,包括日常活动和大型活动的创意策划、流程设置、人员选择等。

  (十一)外联部:负责我校其他兄弟协会以及外校社团的沟通交流,组织与校内外其他学生社团的联谊活动;根据协会承办的活动联系商家,争取奖金或奖品的赞助。

  第八条 协会选举任免制度

  (一) 协会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任期届满应举行换届选举,各级干部可连任一届。

  (二) 协会换届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到会人数达到社团总人数的50%,选举即被视为有效,选举结果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每学年协会纳新时每位会员交的10元会费,协会获得的社会赞助及学校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经费保管: 协会经费上交社团联合会保管,协会活动财务支出凭发票(收据)向社团联合会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完全透明化,每次例会都将公布最近的财务支出详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在实施过程中,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xxxx职业学院演讲与口才协会)

协会章程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旅游专业(酒店管理、旅游管理、景区管理)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是在院团委注册,从事旅游活动的专业组织。

  第二章旅游协会的组织系统

  第三条:旅游协会的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二、在主席领导下设办公室及各个部。

  三、旅游协会在主席领导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安排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执行委员会议是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监督机构。

  一、执行委员会由主建单位任命。

  二、执行委员会议产生执行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

  三、在执行主席领导下,设相应的办事机构进行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基本会员、优秀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

  二、会员有监督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有获得本协会优惠待遇的权利。

  四、会员有参加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并参加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六、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维护本协会声誉的义务。

  第四章旅游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旅游协会有参加注册协会举办的全国或地区比赛的权利。

  第八条:旅游协会有获得注册协会可能提供的经济或技术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旅游协会有遵守注册协会制定的.章程和法规的义务。

  第十条:旅游协会有保证注册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和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z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解释。

  二0一四年XX月X日

协会章程10

  为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根据上级残联的指示精神和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需要,全市19个乡镇各推荐了一名肢残协会会员。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工作章程如下: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市残联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认真贯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残疾人肢残协会章程》,落实上级残联有关重视和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配合各乡镇残联理事长,加强政府、残联与残疾人的沟通和联系,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会员条件

  1、热爱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

  2、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当地群众及残疾人中威信较高;

  3、擅长交际,有一定的活动能力;

  4、一般为轻度肢体残疾人,能够坚持从事残疾人工作。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参加市残联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会员每月8日在市残联汇报本乡镇一个月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3、年终,市残联将针对各乡镇会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的,市残联给予适当奖励。

  如有特殊情况,市残联另行通知到会员本人。

  4、协会会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会员实行一年一聘,年度考核为称职或优秀者续聘,月补贴元。不称职者不再续聘,市残联将协同乡镇残联另行推荐合适人选。

  四、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1、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并积极引导广大残疾人知法、懂法、守法。

  2、深入到残疾人家中,了解广大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代表广大残疾人的利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发挥联络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团结和教育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和配合残联的各项业务工作,发挥自身特殊的代表作用。

  4、教育和引导广大残疾人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基本素质。

  5、动员和发展更多的残疾人走自食其力的道路,并通过典型引路的方式,带动一批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

  五、工作内容

  根据目前残疾人的基本状况以及残疾人工作的进展情况,肢残协会会员主要围绕以下工作内容进行:

  1、组织协调。在市残联直接领导下,密切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和乡镇残联工作,与乡镇残联和市残联建立网络化运作方式,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2、开展调研。及时反映当地残疾人的需求和生活困难问题,为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残联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当地残疾人文体人才,积极推荐他们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比赛和培训;推荐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尽快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

  4、定期走访。定期对特困残疾家庭走访慰问,加强与残疾人的沟通与交流,提出意见,反映情况,帮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5、组织活动。每年在残疾人的“全国助残日”和“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节日期间,按照上级残联的要求,配合乡镇残联积极组织开展适应各类残疾人特点的庆祝活动,并为各项活动出谋划策;

  6、加强宣传。多掌握一些有关残疾人的政策、法规,把相关政策准确及时地反映给当地的残疾人,有能力的可多浏览一些各地残联网站,学习更好的方法,扩大影响,加大宣传力度;

  7、动员社会。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充分挖掘当地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在当地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主动联系私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8、维权。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提高残疾人维权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山学院裁判协会是由体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体育社团,由体育系管理,接受团 委的指导。

  第二条:本裁判协会的宗旨:本着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于我校的各项体育活动,培训出一支能力较强的体育裁判队伍,提高本校每位裁判工作爱好者的裁判水平,发展校园的体育事业。

  第三条:裁判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主题,贯彻党的基本方针,坚持服务学校里的一切大小比赛为原则。

  第二章:设立和任务

  第四条: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本协会任务,组织活动开展裁判知识授课,由专业老师授课。

  第六条:会员的特点与义务

  ⑴有意致力于裁判工作,服务于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和裁判工作的爱好者。

  ⑵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和组织,按照本协会的决议配合本协会搞好各种体育裁判工作。

  ⑶参与活动要积极、主动、准时、公平、公正。

  第七条:会员权利

  ⑴有权获得裁判协会提供的有关裁判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⑵对裁判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监督的权利。

  ⑶有权享受本协会的各种专业授课,参加协会的体育活动裁判工作。

  ⑷有享受报考国家级裁判的权利。

  (5)会员凡自动退出或被开除者,不退还会费;

  第八条:凡正式注册加入本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部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利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对本协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三、会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活动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有知情权;

  五、有权参加协会内部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协会为每一位会员提供展示舞台,会员可以参加校内校际的各种联谊交流活动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规章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本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裁判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所设部门主要由:篮球、足球、排球、田竞和武术五个裁判部和一个活动部组成;,主要成员七名,并有权审批和决定协会会员以及各项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职责

  会长主持裁判协会整体工作,检查和监督会员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副会长日常辅助会长工作,请示汇报有关问题,督促了解和检查干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章 收费细则

  第十二条:我会在承担由社团和各系组织比赛的执法任务时,应向比赛组织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由比赛组织方和协会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三条:若我会会员在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执法水平较高时,将经指导老师推荐,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文山州市体育局颁发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若有违反本章程,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若情节特别严重可立即开除出会。

  第六章活动组织

  一、无特殊情况协会例会定期举行,列会时需带上本阶段工作的总结与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做好学校、系上比赛的裁判员的安排;

  三、不定期举行会员活动来锻练各会员的执裁水平,为学校的各种比赛作准备;

  四、协助学校搞好各种比赛工作。

  第七章资金管理

  资金来源:

  一、会员缉拿的会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商家赞助;

  四、开展服务性活动所得的报酬;

  资金用处:

  一用于各种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来给会员办会员证和聘书

  三组织所有会员参加野外活动

  第八章:主要活动

  裁判协会如今也是学校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在学校里的大小比赛都是由裁判协会负责,其中就包括:

  1 每年新生刚来之时的迎新杯的裁判工作全是由裁判协会负责

  2 在春季学期,每个系开的系内篮球赛都是由裁判协会负责

  3 学校里组织的全校系级篮球赛是由裁判协会全部负责

  4 在冬运会期间,所有的裁判都是由体育系的老师和裁判协会的所有成员组成

  章程未明确之处以裁判总会章程为准,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裁判协会。

协会章程12

  第一章

  第一条协会性质:

  xx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协会是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院团委领导.信息电子工程系主管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协会宗旨:

  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积极倡导“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增强计算机技术知识,提高学生对计算机学习的兴趣及水平。举办各种交流会.技能竞赛活动.计算机等级考试培训,全面会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章任务

  第一条协会基本任务:

  1.宣传计算机基础知识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的兴趣。

  2.吸收新会员争取在学院的学生中发现一批作风优良吃苦耐劳的会员,并加以培养。

  3.组织计算机专业类学生的汉字输入比赛,加强以兄弟学校的比赛和交流。

  4.培养出能为各系部办公室解决计算机故障问题的应用型技能会员,会员具有在各个机房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协会目标:

  “相互交流相互学习自学成材”以“计算机软件学习及网络技术研究”为载体,掌握计算机一方面技能,努力把本协会发展成一个几专业性服务性趣味性为一体的学生社团。

  第三章组织

  第一条顾问:

  聘请老师和领导担任协会顾问,监督协会工作,为协会指导日常工作。

  第二条指导老师

  聘请计算机专业教师担任协会指导老师,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办公室技术部组织部宣传部(各部门选举数名干事协助协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干部职权:

  会长:会长作为协会的负责人,代表协会对内对外组织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种会议。

  副部长:副部长助理会长管理协会日常事务,拥有监督审核权,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协调各部分工作。

  第五条:

  (1)各部长(1-2名)

  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门在协会章程各学期工作计划安排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安排工作。

  (2)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服务于同一宗旨下,服从协会安排展现自身特色,以既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协会发展。

  (3)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协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对会员党案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协会的资金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加强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校的联系,负责接待工作。对协会干部进行常规考核,向协会提供决策建议。负责组织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会长通过。

  (4)技术部”

  技术部具有不定时对会员进行考核,并择优录取为技术部干事。技术部制定课程计划,并交协会审核通过,技术部负责解决在活动中的各种技术问题,活动方案由技术部策划,并交协会通过,芳可实行。

  (5)组织部:

  组织部负责各种活动的具体实行,对运行过程的负责,同办公室一起制定活动计划、总结。

  (6)宣传部:

  宣传部具体负责对校内校外的公关活动和相关资料的筹备,以及活动的具体开展和宣传工作。

  校内:积极联络、沟通学校方面和其他社团,为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校外: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协会发展赞助伙伴、积极以其他高校或有关协会团体的沟通接触,对外宣传协会提高协会的知名度。

  还负责协会在校内的宣传工作。包括传单和海报的制作和印刷、宣传报和横幅的制作及各种新闻报道。同时还负责搜集各项信息,为会员提供情报锻炼机会;组织会员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干部产生:

  (1)在每届会员大会上,采取目标竞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后选人。

  (2)会长、副会长侯选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选票的多少交该系领导确认后就任协会各职位。

  (3)各部门部长均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协会指定。

  第七条会员入会:

  (1)对计算机有浓厚的兴趣,并有学好计算机愿望和决心的爱好者,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2)由协会确认其会员资格后,方可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表决权。

  (3)有参加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会员有了解和建议本活动的构建与策划,有权向协会建议修改所学的内容。

  (4)有权咨询本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5)会员有随时自动退会的权利,但需提前三天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交回会员证方可离开协会。如有自动退会的将不给与退回会费。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学校的名誉。

  (2)坚持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关心本协会的发展。

  (3)出席协会的个种会议,积极参加本协会有关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参加各种活动全面发展,促进大家讨论,交流,学习。

  第九条会员管理制度:

  (1)会员每学期必须持会员证进行注册,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2)协会会员服从指导老师的指导,如违反协会规定而造成后果的,自己负责。情节严重者,经讨论后取消会员资格。

  (3)五次无故旷课或不参加活动者,将取消会员资格(开会、迟到、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会员请假必须事前向协会办公室请假(每学期请假不能超过三次)经同意方可离开。

  (4)爱护公物,因非正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5)违反学校纪而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6)协会干部如有重大过失者经会员会讨论,交由主管领导同意后取消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7)协会会员不得在没有经过协会同意以协会名义进行集资和从事违反纪律的活动。

  (8)协会会员参加活动时,必须统一佩带会员证,会员证是协会本会员的重要证明,其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即使向办公室报告将以备案报消,自费补办。

  第十条会员奖励制度:

  (1)针对会员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实际活动,对优秀的给以奖励。

  (2)本协会每年进行:“优秀会员”的评选,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活动安排:

  (1)开学召开会员大会布置本学期协会工作安排。

  (2)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活动。

  (3)聘请指导老师开展讲座或会员交流。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院、系内有关方面的捐助。

  (2)本协会自办活动的收入和会费的收取。

  第二条经费的使用:

  (1)办公室主任必须明确记录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在会员大会上公布费用的使用情况。

  (2)经费为本协会公有,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原因侵占或挪用,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经费的支出:

  (1)制作会员证,奖励各赛事优胜者,奖励“优秀会员”和公有物质等的开支。

  (2)参加公共活动事务的开支。

  (3)协会印发材料,购买教学光碟的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协会章程应报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批准执行。

  第二条本协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团委。

  第三条本章程从第五章第一条生效后开始使用。

协会章程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由原涪陵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主管,学工部分管校团委直接进行日常指的社会实践性社团

  第二条:“绿色”意为绿色新型人才;“环保”意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宣传环保知识,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绿色人才。通过协会多项活动,激发长师广大师生的环保热情,增强同学们的环保意识,培养会员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为广大同学提供参与社会环保实践的机会,力争最终使R师范学院成为环境保护的模范先锋.同时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丰富大学生活。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传播环保的知识与信息,拓宽广大同学的环保知识,增强其认知和参与环保的兴趣。

  第六条:组织一系列环保活动,提高自身及广大师生的环保素质,增强自身的环保意识。

  第七条:广泛地团结一切热爱、关心和支持环保事业的人士一同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第八条:追逐环境热点,参与环保社会实践,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增长知识,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塑造博学、善思、关心社会、奉献社会的当代绿色大学生形象。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协会会员原则上应为R师范学院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凡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第十一条者均可申请,经审查后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条件

  1、思想健康、品行端正。

  2、爱护环境,热心环保事业,自愿加入本协会。

  3、承认协会章程,能自觉遵守协会纪律。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力。

  2、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3、有对协会工作监督、建议、批评、质询的权力。

  4、有权要求协会对任何疑问召开会议讨论。

  5、有权参加优秀干部或优秀会员的评比。

  6、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但需提出申请并经过协会同意并除名,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1、有遵守协会章程、纪律的义务。

  2、有维护协会利益、荣誉的义务。

  3、有按时参加协会活动、会议的义务。

  4、有服从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经登记注册后正式取得本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取得工作(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违反校内各种校规制度,协会有权视情节给予撤职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协会为R师范学院社团工作部监督社团,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制度。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网络信息部、策划部,财务部、通讯部七个部门,各部一般设有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负责部门内部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全体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会议为协会最高权力执行机构,任何重大活动均需在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会长将全面负责协会内外一切事务的`发起和组织工作,对协会各类事务有知情权,经理事会同意后对人事工作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团支书将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协助会长与各方面的协调。对会长有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副会长和秘书长分别负责协会各类事务的具体实施和组织,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集中并召开部长会议,对各部部长及协会活动有管理和监督权,直接向会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产生办法:由主要负责人提名,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最终经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方能产生。会长助理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同意,经会员大会通过。副会长及各部部长将由上届理事会提名并经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各部分工如下

  1、秘书处:全面负责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部长会议并进行记录,总结,建立协会人事档案,监督各部门工作;

  2、宣传部:负责各项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科普讲座,广泛收集、整理和加工环保动态和环境知识,作各部门活动的技术支持。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3、外联部:配合组织部开展活动,联系经费及活动场地,对外洽谈社会活动事宜;

  4、网络信息部:上网搜集资料,为策划部书写策划做准备,协会网页的制作以及管理,配合秘书部整理社团的材料,利用网络对协会进行宣传;

  5、策划部:负责计划、文件、议程、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材料的策划、起草、撰写;

  6、财务部:负责经费的开支、收入,并做好记录,报帐前应通过会长的签字,方可报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购买社团所需的物品;

  7、通讯部:负责活动开展期间及开展之后,通讯稿广播稿图片新闻稿等通讯材料的书写,次日立即投稿,不得延误。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协会纪律为本协会开展工作的基本保证,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利益。

  2、按时出席会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场纪律。

  3、如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须事先向负责人请假,紧急情况可事后说明并出示证明。

  4、协会干部遵守协会干部管理规定。

  5、会员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遵守协会有关制度的,协会将其除名。

  6、会员不得以协会活动为由违反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活动不准影响学院第一课堂教学,不准耽误学院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员遵守本协会章程,活动期满一年,有突出表现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将在学期末评比出优秀干部、优秀会员。

  第六章经费、场地申请及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费申请本协会各类活动及日常事务的经费和开支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

  主要来源如下:

  1、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

  2、会员会费。

  3、挂靠单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场地申请校内活动场地将通过社团工作部申请;校外活动场地将通过外联部或校团委向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申请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经费管理制度

  1、协会经费统一由社团秘书处管理

  2、经费开支须事先向会长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同意后持发票于秘书处报销。

  3、定期审查帐目,公开帐目。

  第七章会标、会旗、会歌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标:青山碧水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旗:青山碧水+绿色环保协会字样

  第三十三条:协会会歌:“明天会更好”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及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章程的更改需经过理事会的同意,并由全体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章程条例解释权归R师范学院绿色环保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协会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在重庆大学迈向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过程中,为活跃校园文化,营造人文校园和谐校园,同时更加充分地发挥当代大学生的才华和展现大学生的精神风貌,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热情,也为广大同学在校期间能有提高书写水平,锻炼自身能力的机会,我们重庆大学书法协会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将尽最大努力协助重庆大学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条社团名称:重庆大学书法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universitycalligraphya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重庆大学书法协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由广大书法爱好者组成的、经重庆大学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学生书法艺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发扬传统艺术,提高自身素质。活跃社团文化,营造和谐校园。

  第四条本会的目的:服务同学,提高同学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营造人文校园和谐校园。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点:重庆大学a、b、c及虎溪校区。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活动范围

  (一)进行书法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二)开展书法评比、展览、讲座和笔会等交流学习活动;

  (三)管理和发展会员队伍;

  (四)组织进行书法艺术作品创作;

  (五)为会员提供练习、创作环境场所并进行开拓性的创作实践;

  (六)对会员进行书法培训;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只对重大书协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每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2年。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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