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7-08 17:22:04 章程 我要投稿

(集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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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 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

  (2)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

  (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2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1)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变更以及20______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为盼!

  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0____年__月__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发起人1

  发起人2

  发起人3

  第十三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xx 出资额xx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章程5

  为了进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内容,对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于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股东均已到会。股东会一致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如下:

  风险提示: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决议未经与会的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归于无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董事会决议设计业务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决议当属无效。

  ______公司股东会成员(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6

  申请书

  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望江县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望江县天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______号。邮政编码:条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

  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数额:2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出资时间: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条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 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部分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表决权的股东全体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各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公司章程8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公司章程9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通化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通化市景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柳河县长青路53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 出资额

  张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蓝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于xx 现金 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⑴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⑵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⑶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⑷清缴所欠税款; ⑸清理债权、债务;

  ⑹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2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11月2日

公司章程10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____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___________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层一单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身份证号: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的100%,股东出资额为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出资额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从公司注册起五年内分次认缴全部注册资金。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已经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八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任,在改任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任,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任的监事就任前,愿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3)取得红利。但是,股东决定不取红利的.除外。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依其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来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令,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执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企用予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七)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公司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13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二、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四、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公司章程15

  公司自治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来实现的,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我设计治理空间的主要工具,所以公司章程自治是实现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的载体。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带来了一场“章程的革命”,把公司章程重新定位于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张扬个性,对公司章程作出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个性化设计,还章程自治以本来面目。尤其是公司关于内部治理方面的意思自治得到重视,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诉权的诉诸、股东资格的继承,乃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对自治理念的追求处处可见。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基础: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合同的产物,“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一组明示和默示的交易组成的网络或者称为合同的联结体。公司法的作用应该不是强制股东和其他缔约人,而是要为他们达成各自的目的提供方便。而且公司法不应该将所有的公司统一为单一模式的治理结构,因为企业的参与者需要建立最有益于公司的结构模式。公司契约理论把公司治理看作契约,在本质上是参与人治和博弈的结果,只有在契约显失公平时,法律才进行干预以保护实质的公平。

  公司契约理论与公司的私法属性相结合,它提供了一种私法的视角,将公司看作当事人合约的产物,为反对国家不当干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公司契约理论实际上认为,公司法人是个人签订合约的产物,公司法的功能是承认和保护组成公司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这就为公司章程自治找到了法学上的依据。

  二、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的关系

  (一)公司自治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公司制度的生命之源。更重要的是,公司自治是实现科学治理结构的前提性条件,正如有学者所说:“如果企业不能真正独立,企业对自己行为的独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然流于形式。”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和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因此,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途径。

  (二)章程对公司自治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从公司章程的作用来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其次,从公司章程的内容来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分配等,可以视为公司内部“小宪法”,体现了当事人较强的合意性。再次,从公司章程的效力来看,章程虽然是由发起人制定,是发起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并非单纯是发起人之间的协议,它的效力及于公司本身、股东、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公司本身、股东乃至经营管理层都要受到章程的制约,要依照章程行事,当然也依照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同时,各项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依照章程产生并依照章程运作。最后,公司章程自治法规的性质也说明了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

  (三)章程自治以公司自治为目的`和最终指向。由于现代社会中威胁公司自治的主要力量来自国家权力,但只有以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合法性基础的国家权力才有能力有效地干预公司自治。因此,衡量一国公司自治程度的指标就具体化为该国公司制度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及其规范事项,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选出法律规范,即做出不同于法律给定模式的制度安排的能力,这一过程即为章程自治。通过章程自治,股东可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制定富有个性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公司章程,从内部管理机制上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实现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运作的正规化,这些都为公司自治的实现创造了条件,因此公司自治是章程自治的目的和最终指向。

  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张: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

  20xx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多达73处,在数量上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在内容上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的设计,在涉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权利行使的具体程序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相当大的自治权。下面就以“公司股东权益的章程自治”为例,探讨一下章程自治对股东权益的重大影响。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的章程自治。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了资本的本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除了资本因素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往往具有相互信赖的关系,出资的多少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多少,更不能代表股东对公司实际情况的熟悉与了解程度。因此,为了尊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是”的规定是一个飞跃,它跳出了以往“以资论权”的圈子,表决权这个抽象概念不再简单具体为出资比例了。只要股东们同意就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根据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贡献的大小来划分表决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能实际上并不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股东收益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约定”实际上是涵盖了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之意,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权利资本及各种经营资源,因其持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不同,其对公司的贡献、对市场的贡献各不相同。因此,对于“分红权”、“优先认缴资本权”允许章程自治,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三)股东诉权的章程自治。《公司法》新增两处条文规定了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首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本条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违反章程的瑕疵,无论是内容瑕疵还是程序瑕疵,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说明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造成股东利益损害的,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行使股东诉权,提起直接诉讼。以上条文表明,公司章程已经成为股东起诉的重要依据,为股东提起诉讼提供了理由。

  四、章程自治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公司自治的实质,是以社会为本位,法律合理干预下的以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自治为基础的法人自治。而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实现股东自治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一系列规则的制定,对股东权益加以固定化和明确化,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责任承担,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章程自治在促进资本运作的规范运行方面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公司资本制度。基于此,规制较为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更有利于公司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要求公司法对某些公司资本规则不做硬性规定,而是将权利赋予公司章程,任由公司自身自由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是复杂的过程,需要大量细致的规则加以规制,章程自治可以在补充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商事运营需要,对公司资本规则加以细化规范,为股东投资和公司资本运作提供具体的规范依据,以保证公司资本运转的灵活、高效,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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