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公司章程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__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
出资比例:_______%
出资形式:货币
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
2、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
出资比例:_______%
出资形式:货币
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
3、股东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人民币____万元
出资比例:_______%
出资形式:货币
出资形式:可以用货币评估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于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________________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3 年。
第九章 监事
第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名。
第四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七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
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和置业 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额 实缴情况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200万元 额 时间 2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壹 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为:_______,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______万美元。
实物:______万美元。
知识产权: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期投入。
第一期______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
第九条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______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______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______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______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____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职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______通过(不得低于半数),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______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______%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九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______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在______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5
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公司xxx(身份证号:xxxxxxxx)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公司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6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指一个自然人股东姓名或者法人股东名称)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
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X XXX XXXXXXX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认缴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可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作相应修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项内容可自行约定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的重要文件,一路走来也是倍感艰辛,从0到1的过程。许多企业开始重视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权性条款设计最适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内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内容即使写到公司章程中也是无效规定,而有些内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也是快律律师在为企业会员进行上门培训的时候发现企业现存的普遍问题。那么公司章程中企业可自主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实务分析: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分配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
2)公司控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控制程度,是每个股东十分重视也应该重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推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谁提名,对公司控制力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
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任。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出资时间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实务分析: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增资认缴、分红依据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愿意从治理结构上让渡一部分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分配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则,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的分配规则,改变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约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等,公司法无特别限制。
2)红利分配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分配;当公司微利,无法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分配利润向该部分股东分配,非红利部分的资产不得随意分配。
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结构,即部分股权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实际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自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分配由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
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则是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此项原则。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实务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基于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这里意味着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根据实际需要,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甚至简化到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公司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首期实缴出资70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9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宗旨
第一条 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赛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B2206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认缴出资方式: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
参股比例%:_________
认缴出资时间:_________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1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公司章程12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资任公司中的地位
对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论上与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紧密相关。虽然关于公司法是属于强行法还是任意法一直争论不休,[2]但公司法归属于私法范畴这一点,却是不容否认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论的看法,公司本质上是一套合同规则,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补充着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时又为公司章程所补充。依照这样的理论逻辑,我们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种营利性的自治组织,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能体现股东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的章程。犹如一个国家有宪法一样,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有文件,这一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个自治性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文件,公司章程就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一经制定并获得通过,所有股东均负有遵守执行的义务。章程中对股权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也意味着股东在限制范围内已经放弃自己的权利,股东嗣后的行为不得与此相违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已作出特别规定时,各股东都应遵守该规定,如果某一股东在死亡时就股权继承所立的遗嘱,与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存在冲突,那么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产生效力。这一点在我们理解公司章程与遗嘱间的关系时,应特别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毫无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包括《公司法》本身,还包括任何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其他法律规范。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就是一项强行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超过这一上限,那么公司章程就会因此而无效,而公司本身要么不能设立,要么被强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内。具体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也产生约束与限制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讨论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作用时,一方面要认识到公司章程是股东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与体现,另一方面更须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关强行法规范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对继承人继承权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特别规定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换句话说,依《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的规定本可以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却因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而不得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从而其股权继承权实际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对此如何进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现。
(一)排除股权继承
所谓排除股权继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股权不得由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或者规定继承人继承股权须经过一定比例(如人数过半或者出资比例过半等)的其他股东的同意。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有如下两个。
1.这种限制在法律上有无效力?或者说,这种限制是否会因为违反对死亡股东及其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而无效?这涉及到保护继承人利益的继承法原则与维护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原则的冲突。对此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许排除继承法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则,也不能对继承法上的继承顺序进行变更,因此公司章程有关股份不得继承或者继承须得到公司许可的规定是无效的。[5]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在《继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应该认可公司章程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效力。这首先是因为公司章程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各股东在以表决方式通过这一限制性章程条款时,实际上已经对自己的股权预先作了处分,在效果上类似于股东就其股权生前以遗嘱方式进行了合法处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序,该章程条款的效力也就不应有所怀疑。其次,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讲规模较小,人数有限(不得超过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常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6]强调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存在一种特别的信任关系。为了维护这种公司内部的人合性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公司原有股东一般都不希望外来的第三人(包括股东的继承人)随意加人公司,甚至对此采取抵制态度。因为这种信任关系一旦受到破坏或者威胁,就会窒碍股东之间的合作,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就行将丧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这一限制性条款的效力,从实际效果上看,不仅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公司整体利益甚至是对公司所担负的社会利益的保护。最后,对上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德国学者也提出了批评不同意见,并已成为目前的主流观点,[7]这也表明德国现行法的做法并不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2.如何对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或者未达到要求时(如未获得人数过半或者出资比例过半的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能继承股权,只是使继承人不得以股东身份进人公司。但是,死亡股东原有股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毕竟是一种可以合法继承的遗产,因此继承人的权利也就体现在对这一财产利益的主张上。股东死亡时效果类似于股东退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时可以获得补偿,[8]那么股东死亡时其继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张补偿。如何补偿,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规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时,在逻辑上就应对如何补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补偿问题进行规定,那么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在股东死亡时已经成立的财产请求权(如已到期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息请求权等)、与死亡股东出资额相应的财产价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股权
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在一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继承人来继承。通常发生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该继承人已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权继承,那么按照本文的观点,公司章程限定股权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的规定,在效力上更不应该有疑问。[9]因此在股东死亡时,该所指定的继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他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在法定继承(也就是没有遗嘱)时应为肯定回答,而在被继承人有遗嘱时则应该依照遗嘱的规定。但这是继承法上的问题,与公司章程无关。
另外,在所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股东死亡时,若符合《继承法》第11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否对股权主张代位继承呢?从实际情况看,如果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前已通过股东大会进行了修改,那么也就无所谓代位继承问题。如果未来得及修改章程被继承股东就已死亡,此时能否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笔者倾向于否定愈见,其理由在于,公司章程将股东资格的继承权仅赋予某一特定的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基于对该继承人的信任,该继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么这种信任关系也就随之结束,不会再扩及到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根据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论,应该对代位继承的适用采取严格解释的态度。
(三)对未成年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我国《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继承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而且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本文认为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也应该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对所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还可以表现为对继承人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对数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没有进行排除或限制,或者虽有限制但仍出现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所继承股权的分割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这里首先需说明的是,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于遗产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具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关系为共同共有关系,其中任何一个继承人均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为全体继承人所共有。[11]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同样也应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共同继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继承的股权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一同来享有,也一同来行使该股权。该股权仍然只是一个完整的股权,该股权上所体现的股东资格也只有一个,而不是因继承人有数人而立即出现数个股东。继承人共同体尤其在行使该股权时,比如依《公司法》第43条以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依《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之规定行使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该股权上所体现的意思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各共同继承人在内部首先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意思,然后将这一统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于外部。而因行使该股权所获得的利益,如股权的利润、剩余财产等,在法律效果上也应归属于继承人共同体,仍然由各继承人继续地共同共有。
然而,数个继承人共同共有所继承股权的状态终归是一种临时状态。虽然在公司法中没有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权可由数个人共有,但是我国《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概念,隐含着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原则下,数人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是不允许永远持续下去的。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法》第24条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强行性规定,因为如果数人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可以永远存续,那么就可借此来规避这一强行法性的规定,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场。
破除数个继承人共同共有股权之临时状态的法律途径,就是将股权在各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股权一经分割,死亡股东原有的一个统一的股权整体,按继承人的人数被分割为数个股权,各继承人相应地取得各自的股东资格.均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权分割的结果对其他股东以及公司整体可能会产生如下不利影响。第一,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内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人合性或者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客观上股东的人数应是有限的,在主观上股东彼此之间应是相互熟悉与了解的。死亡股东原有的一个股权经继承而分割成数个股权时,不仅客观上增加股东总人数,而且新股东(即各继承人)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均是新面孔。这两方面因素相结合,自然会危及甚至破坏原有股东间即存的相互信任关系。第二,股权分割后各继承人加人公司,会导致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而有可能会引发原有股东间均衡关系的失衡。举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A、B、C各持有9%、48%、43%的股权;由于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特别限制,因此股东A死亡时,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其合法继承人D、E、F三人各继承3%的股权,并均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很显然,在股东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权,常成股东B、C为达到出资比例上简单多数时所争取的对象。而在股权继承并分割后,这一表决权格局就发生了改变,即股东B要想达到简单多数只须争取新股东D、E、F中的任何一个即可;反过来股东C要想达到简单多数,其难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为他必须将新股东D、E、F全部争取过来,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如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继承分割的结果,还有可能导致小股东阻碍大股东不能行使其权利的局面出现,因为在这一案例中,原有股东A虽不能阻止股东B或C向外转让股权,但其继承人D、E、F联合起来即可达到目的,也就是说,虽然A的股权比例与D、E、F相加后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但因股东人数的结构变化,对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前后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权继承分割而导致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个数的增加,势必使公司内部的股东以及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化,从而也就会增加公司正常运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权分割所导致的股东人数增加,一旦超过50人,还会与《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冲突。由于《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人数为50人的规定,为一项强行法性质的规定,因此这一冲突的结果,就会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说公司本身会因此而被强迫解散。
正因为股权分割对公司本身有上述这些潜在的危险,股东大多会未雨绸缪,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人分割股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现,比如规定股权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转给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这时的效果与上述将股权继承权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的章程规定非常接近,只是后者的继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规定股权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规定股权分割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权等等。限制所继承股权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预先排除股权随意分割给公司本身所带来的上述危险。至于各继承人内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何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对因分割未取得股权的继承人进行补偿,则纯属继承人内部的事务,公司章程对此不必过问。从根本上讲,公司章程这些限制股权分割的规定并未俊容继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因此应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继承人共同共有,那么这种规定应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原则以及《公司法》第24条的规范目的。
四、结语
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股东与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股权继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所承认的股权自由继承原则规定一些限制,包括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与对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现为排除股权继承、将股权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限制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目的均在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维护公司原有股东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协调继承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以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受股东死亡的影响。因此,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只要符合这一目的,本文认为均是有效的,对各股东以及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规定,因违反了公司法的原则,应是无效性的规定。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14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2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_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5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二、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四、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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