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07 10:03:24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汇编(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章程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章程汇编(15篇)

公司章程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其中,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 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 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 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公司参考使用。

  本章程须在公司融资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创业者对公司控制的内容。

  本章程绿色字体为说明文字,采用时删除。红色字体为供选用内容,不用的删除。

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细则的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公司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 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 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 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公司章程3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增设分公司,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现变更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为:_______,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外商独资企业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______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___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______万美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______万美元。

  实物:______万美元。

  知识产权:______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______期投入。

  第一期______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投入;第二期______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

  第九条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______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______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______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______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____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监事会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职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______通过(不得低于半数),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八章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______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条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六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七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______%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九章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______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在______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5

  转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元。

  二、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其按本协议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其它形式的第三者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3)甲方确认其向乙方转让 公司 %的股权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公司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4)甲方保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六、保密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公司存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7

  兹有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身份证号:131082xxxxxxxxxxxxx)到xxx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国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四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六条 本公司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条 本公司发起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九条 本公司的方针为立足本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树立企业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条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发行股份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张股票为100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币或外币认购,用外币认购时,按收款当日中国____________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 本公司红利分配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六条 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必须以货币作出资。

  第十八条 本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各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九条 本公司在增资扩股时,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公司债券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筹措贷款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发行债券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为有效。本决议为普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券和债券转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额享有如下权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3、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5、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6、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义务: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股东不得退股;

  5、服从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_______________

  1、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

  5、决定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7、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审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提案;

  10、需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额近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30日以前但不超过60日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为特别决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数额时,会议应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的数额时,应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采用单数制,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担任,每届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位期间经股东会决议可以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条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第二届以后的董事候选人由原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也可以作为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 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所得选票较多者当选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级职员。

  第四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记录员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示反对的董事,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对,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总经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章、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以给予下列处罚: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权力;

  (二)免除现任职务;

  (三)负责经济赔偿。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经理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1/3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出任,2/3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可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表决时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将历年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纳税登记,缴纳税款。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每年的盈利状况确定,按照股东会决议使用。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_______________

  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

  2、接受赠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五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应用于下列各项:_______________

  1、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

  3、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条 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现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六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

  第十章 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长提出方案,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时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合并各方未清偿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时应先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协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按国家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三)公司宣告破产;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

  依本条第一款终止的,董事会应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公司。依第三款终止的,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七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理债权债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织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织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清偿后,清算组织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把上述内容通知股东,并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依照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的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

  4、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5、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6、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条款的变更。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办法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将变更后的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后对内产生效力,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正式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订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东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鉴)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一、二、三……。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章程10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修订)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条增加: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的比例。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积极创造条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否则,视为无效票。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还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条增加:

  四、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公司在发布关于审议本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关于审议本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二)修订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4)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将原文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关董事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六、将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条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修改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第一百九十二条增加: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章程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12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___%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___%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现改为:____________万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是____________”。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见“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见“___年___月___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______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和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市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投资方)决定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独资经营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特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条投资方的名称: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四条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独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独资公司宗旨为: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独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xx。

  第九条独资公司生产的产品:外销xx%,内销xx%。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独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

  第十一条投资方认缴出资额为xx万美元,以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15%,其余部分根据生产需要在年内分期出资。

  第十三条投资方缴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经营期内,独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独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运用,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章程;

  6.讨论决定独资公司扩产、停产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8.负责独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xx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投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独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独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独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独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收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独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需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五十条独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正常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独资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独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独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由独资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独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条独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独资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独资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独资公司有权对违犯独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独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独资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宣,独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独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独资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独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独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独资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独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独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独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独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独资公司每月按独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独资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独资公司期限为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投资方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独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依法终止经营。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时:

  2.由于独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

  第七十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财产进行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独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独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独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投资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独资公司匠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六条独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须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

  代表签字:xx

  xx年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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