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25 12:40:15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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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

  中国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乙方: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国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达到_______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_____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单位);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国内销售占______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_________(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厂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_________(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字。

  甲方(盖章):中国_________公司

  乙方(盖章):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岳阳市鞍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汴河街41号

  第四条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装潢、印刷品设计制作(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五条 公司经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注册成立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 3 个,其名称与住所分别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童****湖南省****县**镇

  李****湖南省****县**镇

  张****湖南省****县**镇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事务按所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新增资本时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六)有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书面申请成为股东,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或公司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人之间转让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情况将由公司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认缴出资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各股东按认缴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在每一轮选举或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前款决议事项外的其他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于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交各股东。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首次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出席始得召开,除此之外,公司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始得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表决权数额最多的当选。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经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形式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有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按获得表决权多少的先后顺序产生。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增选或者改选监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与执行董事一并选举产生,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30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每笔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由股东会确定。但是,对外担保累计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股东或者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变动,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报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其表决方法按修改章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公司章程3

  委托书

  兹有***************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证号:131082*************)到***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方式为______。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5

_______行政管理局:

  _______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单位: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祝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工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研发加工、销售;设备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装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7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学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实证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

  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对股东。” 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

  三、结论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怀中、曾长森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景园花园8号楼3单元505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用品、代办汽车上牌、年审、驾驶证年检手续、代驾服务。对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成员为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等级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等级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1、自然人:林怀中签字 2、自然人:曾长森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组织章程。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企业由 (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投资设立。

  第三条 本企业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本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 ;

  第五条 本企业住所: ;

  本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六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

  第七条 本企业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收益、企业资产增值、企业处置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八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第九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集体企业“集体职工集资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或集体企业积累形成”,国有企业“国家授权 代表国家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投资人投入”),其中:投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如,房屋) 万元。

  第十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投资方式: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 (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填写)

  第十二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企业经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后经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企业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拥有本企业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本企业职工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本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投资人会议)职权是:

  (国有企业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制定此条,集体企业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制定此条。)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由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员组成。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一名,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 名。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主任)一人,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 人。经理(厂长或主任)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或主任)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由经理(厂长或主任)提名,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况经本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可以被确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企业实行经理(厂长或主任)负责制,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或报批本企业各项计划;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三)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四)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主管单位”,或“投资人会议”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级高管人员;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六)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议案;

  (七)奖惩职工及企业管理人员;

  (八)其他: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企业财务管理执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确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无故企业不得随意解聘或辞退职工,职工也不得随意辞职或离职。

  (注:以下条款根据企业实际制定)

  下列情形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职工可以辞职或离职:

  1、 ;

  2、 ;

  3、 ;

  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辞职或离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职工或者企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效益和社会消费程度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实行月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保险费用。职工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扣缴。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本章程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或者不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会议提出,经经理(厂长或主任)签字,企业盖章,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终止经营。本企业终止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依法组成企业清算组织。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本企业剩余资产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本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本企业依法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后生效,本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或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1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货币


年 月


(乙)有限公司


20xx


40%


货币


年 月


(丙)


375


7.5%


货币


年 月


(丁)


125


2.5%


货币


年 月


  第七条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及股权比例的确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因公司产业投资或产业经营之需要;

  (2)因公司为满足融资条件之需要;

  (3)公司利润实施分配的红利;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权比例的确定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依据本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各股东须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本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则根据各股东增加出资到位后实际累计资金投入相应调整各股东股权比例。各股东须配合顺利完成公司增资事宜。

  第八条 公司除注册资本出资外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的资金投入,公司首先选择以金融机构融资为主。若金融机构融资后公司项目开发建设仍需要资金投入,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同步出资,若未按本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相应调整各方的股权比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委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班子及财务管理人员,并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变更;

  3.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报告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5.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6.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7.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8. 监督公司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有权向执行董事或经营班子提出工作建议;

  9. 当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在书面明确审计目的后,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状况予以审计;

  10.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决议;

  2. 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以全部出资承担公司亏损和公司债务。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购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评估作价和财产过户手续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股东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为自身债务提供事实质押或口头质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权用于对外股权交换、置换或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控股股东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或孙公司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本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其他股东均不愿受让或者公司整体对外转让的情形除外,可以对外转让股权。

  第十四条 若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或终止,股权不得继承,应按本章程规定转让给其他股东,但其他股东不愿购买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操作规定

  1. 拟转让股权股东向公司股东会提交股权转让书面报告,其中包括股权转让价格,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各方不得私下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如有发生,公司一律不予认定。公司股东均以工商注册机关备案股东为准。

  2. 股东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签署股权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在股东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按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公司股东之间受让的,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外转让的,由转让股权股东承担,并向公司提供缴纳税单后办理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每次评估费、工商变更手续费等,均由转让股东承担并及时支付。转让股东不及时支付造成转让变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一切责任由转让股东承担,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转让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时,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产抵押、融资、对外借款等事项;

  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第十九条所列第8、9、10、11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第十九条所列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天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如发生拒绝盖章、签名的,均视作持反对意见,决议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确定。决议有多项内容的,股东可以选定同意内容和反对内容,各项决议内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且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议题明确授权内容,委托公司员工出席会议并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权。受托人出示股东委托书出席股东会会议,委托书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如股东不出席会议或不委托的,均视作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

  第七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换,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检查经营班子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2.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3.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考核办法及薪资奖罚方案;

  4. 拟订或审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和实施细则;

  5.审议与批准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决议;

  6.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参与或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严格执行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 参与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考核奖惩办法、费用预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组织洽谈、流转审核和审批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管;

  8.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会权限以外的其他人员;

  9. 在年度预算、职责权限和管理制度范围内,审批公司各类财务支出;

  10.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会决议;

  2. 遵守谨慎尽职原则,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授权后,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资料,并对签署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因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一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依据公司制度和情节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依据本章程规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制作原件陆份,各股东执原件壹份,公司存档壹份,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壹份。

  (以下无正文。)

公司章程12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资任公司中的地位

  对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论上与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紧密相关。虽然关于公司法是属于强行法还是任意法一直争论不休,[2]但公司法归属于私法范畴这一点,却是不容否认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论的看法,公司本质上是一套合同规则,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补充着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时又为公司章程所补充。依照这样的理论逻辑,我们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种营利性的自治组织,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能体现股东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的章程。犹如一个国家有宪法一样,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有文件,这一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个自治性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文件,公司章程就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一经制定并获得通过,所有股东均负有遵守执行的义务。章程中对股权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也意味着股东在限制范围内已经放弃自己的权利,股东嗣后的行为不得与此相违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已作出特别规定时,各股东都应遵守该规定,如果某一股东在死亡时就股权继承所立的遗嘱,与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存在冲突,那么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产生效力。这一点在我们理解公司章程与遗嘱间的关系时,应特别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毫无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包括《公司法》本身,还包括任何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其他法律规范。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就是一项强行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超过这一上限,那么公司章程就会因此而无效,而公司本身要么不能设立,要么被强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内。具体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也产生约束与限制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讨论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作用时,一方面要认识到公司章程是股东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与体现,另一方面更须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关强行法规范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对继承人继承权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特别规定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换句话说,依《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的规定本可以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却因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而不得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从而其股权继承权实际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对此如何进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现。

  (一)排除股权继承

  所谓排除股权继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股权不得由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或者规定继承人继承股权须经过一定比例(如人数过半或者出资比例过半等)的其他股东的同意。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有如下两个。

  1.这种限制在法律上有无效力?或者说,这种限制是否会因为违反对死亡股东及其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而无效?这涉及到保护继承人利益的继承法原则与维护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原则的冲突。对此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许排除继承法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则,也不能对继承法上的继承顺序进行变更,因此公司章程有关股份不得继承或者继承须得到公司许可的规定是无效的。[5]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在《继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应该认可公司章程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效力。这首先是因为公司章程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各股东在以表决方式通过这一限制性章程条款时,实际上已经对自己的股权预先作了处分,在效果上类似于股东就其股权生前以遗嘱方式进行了合法处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序,该章程条款的效力也就不应有所怀疑。其次,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讲规模较小,人数有限(不得超过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常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6]强调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存在一种特别的信任关系。为了维护这种公司内部的人合性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公司原有股东一般都不希望外来的第三人(包括股东的继承人)随意加人公司,甚至对此采取抵制态度。因为这种信任关系一旦受到破坏或者威胁,就会窒碍股东之间的合作,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就行将丧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这一限制性条款的效力,从实际效果上看,不仅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公司整体利益甚至是对公司所担负的社会利益的保护。最后,对上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德国学者也提出了批评不同意见,并已成为目前的主流观点,[7]这也表明德国现行法的做法并不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2.如何对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或者未达到要求时(如未获得人数过半或者出资比例过半的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能继承股权,只是使继承人不得以股东身份进人公司。但是,死亡股东原有股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毕竟是一种可以合法继承的遗产,因此继承人的权利也就体现在对这一财产利益的主张上。股东死亡时效果类似于股东退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时可以获得补偿,[8]那么股东死亡时其继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张补偿。如何补偿,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规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时,在逻辑上就应对如何补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补偿问题进行规定,那么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在股东死亡时已经成立的财产请求权(如已到期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息请求权等)、与死亡股东出资额相应的财产价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股权

  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在一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继承人来继承。通常发生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该继承人已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权继承,那么按照本文的观点,公司章程限定股权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的规定,在效力上更不应该有疑问。[9]因此在股东死亡时,该所指定的继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他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在法定继承(也就是没有遗嘱)时应为肯定回答,而在被继承人有遗嘱时则应该依照遗嘱的规定。但这是继承法上的问题,与公司章程无关。

  另外,在所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股东死亡时,若符合《继承法》第11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否对股权主张代位继承呢?从实际情况看,如果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前已通过股东大会进行了修改,那么也就无所谓代位继承问题。如果未来得及修改章程被继承股东就已死亡,此时能否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笔者倾向于否定愈见,其理由在于,公司章程将股东资格的继承权仅赋予某一特定的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基于对该继承人的信任,该继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么这种信任关系也就随之结束,不会再扩及到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根据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论,应该对代位继承的适用采取严格解释的态度。

  (三)对未成年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我国《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继承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而且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本文认为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也应该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对所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还可以表现为对继承人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对数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没有进行排除或限制,或者虽有限制但仍出现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所继承股权的分割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这里首先需说明的是,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于遗产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具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关系为共同共有关系,其中任何一个继承人均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为全体继承人所共有。[11]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同样也应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共同继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继承的股权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一同来享有,也一同来行使该股权。该股权仍然只是一个完整的股权,该股权上所体现的股东资格也只有一个,而不是因继承人有数人而立即出现数个股东。继承人共同体尤其在行使该股权时,比如依《公司法》第43条以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依《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之规定行使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该股权上所体现的意思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各共同继承人在内部首先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意思,然后将这一统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于外部。而因行使该股权所获得的利益,如股权的利润、剩余财产等,在法律效果上也应归属于继承人共同体,仍然由各继承人继续地共同共有。

  然而,数个继承人共同共有所继承股权的状态终归是一种临时状态。虽然在公司法中没有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权可由数个人共有,但是我国《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概念,隐含着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原则下,数人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是不允许永远持续下去的。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法》第24条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强行性规定,因为如果数人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可以永远存续,那么就可借此来规避这一强行法性的规定,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场。

  破除数个继承人共同共有股权之临时状态的法律途径,就是将股权在各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股权一经分割,死亡股东原有的一个统一的股权整体,按继承人的人数被分割为数个股权,各继承人相应地取得各自的股东资格.均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权分割的结果对其他股东以及公司整体可能会产生如下不利影响。第一,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内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人合性或者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客观上股东的人数应是有限的,在主观上股东彼此之间应是相互熟悉与了解的。死亡股东原有的一个股权经继承而分割成数个股权时,不仅客观上增加股东总人数,而且新股东(即各继承人)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均是新面孔。这两方面因素相结合,自然会危及甚至破坏原有股东间即存的相互信任关系。第二,股权分割后各继承人加人公司,会导致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而有可能会引发原有股东间均衡关系的失衡。举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A、B、C各持有9%、48%、43%的股权;由于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特别限制,因此股东A死亡时,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其合法继承人D、E、F三人各继承3%的股权,并均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很显然,在股东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权,常成股东B、C为达到出资比例上简单多数时所争取的对象。而在股权继承并分割后,这一表决权格局就发生了改变,即股东B要想达到简单多数只须争取新股东D、E、F中的任何一个即可;反过来股东C要想达到简单多数,其难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为他必须将新股东D、E、F全部争取过来,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如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继承分割的结果,还有可能导致小股东阻碍大股东不能行使其权利的局面出现,因为在这一案例中,原有股东A虽不能阻止股东B或C向外转让股权,但其继承人D、E、F联合起来即可达到目的,也就是说,虽然A的股权比例与D、E、F相加后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但因股东人数的结构变化,对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前后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权继承分割而导致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个数的增加,势必使公司内部的股东以及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化,从而也就会增加公司正常运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权分割所导致的股东人数增加,一旦超过50人,还会与《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冲突。由于《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人数为50人的规定,为一项强行法性质的规定,因此这一冲突的结果,就会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说公司本身会因此而被强迫解散。

  正因为股权分割对公司本身有上述这些潜在的危险,股东大多会未雨绸缪,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人分割股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现,比如规定股权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转给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这时的效果与上述将股权继承权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的章程规定非常接近,只是后者的继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规定股权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规定股权分割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权等等。限制所继承股权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预先排除股权随意分割给公司本身所带来的上述危险。至于各继承人内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何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对因分割未取得股权的继承人进行补偿,则纯属继承人内部的事务,公司章程对此不必过问。从根本上讲,公司章程这些限制股权分割的规定并未俊容继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因此应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继承人共同共有,那么这种规定应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原则以及《公司法》第24条的规范目的。

  四、结语

  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股东与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股权继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所承认的股权自由继承原则规定一些限制,包括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与对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现为排除股权继承、将股权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限制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目的均在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维护公司原有股东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协调继承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以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受股东死亡的影响。因此,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只要符合这一目的,本文认为均是有效的,对各股东以及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规定,因违反了公司法的原则,应是无效性的规定。

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业经___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公司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

  第六条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方针: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取股权证形式。

  公司股权证是本公司董事长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分为等额股份,注册股本为___股,即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本构成: 发起人股:___股,计___万元,占股本总数的___。 其中: 社会法人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内部职工股___万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按权益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为___股;内部职工股每一手为___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价折算人民币计算,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可用国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无形资产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公司必需的;

  2.必须是先进的、并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机构或行业公证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会批准认可的。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__%。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3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职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50%,并需经过董事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须由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会董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过户、转让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专门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遗失或毁损,持股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登载3天,从登报之日起3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公司指定的代理评判机构核实无误,可补发新股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股票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在45天内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发展,经董事会并股东大会决议,可进行增资扩股,其发行按下述方式进行:

  1.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2.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

  3.派发红利股份;

  4.公积金转为股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留有印鉴及签字式样)为股票的所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发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3.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份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5.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认购人逾期不能交纳股金,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同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认购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3.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对公司发行债券;

  6.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修订公司章程;

  8.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董事缺额1/3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

  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职工推举和罢免,另外__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监事会2/3监事同意当选和罢免。监事会成员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3.监督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 )监事表决同意。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审计主管、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十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4.决定对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辞退;

  5.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6.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 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限制权力;

  2.免除现任职务;

  3.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

  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由财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比例为:

  1.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

  3.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为:(略)

  以上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状况和发展需要拟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两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决算后进行。分配股利时,采用书面通告或在指定报刊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现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依公司章程规定在监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规章细则。如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相应修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招聘职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分别制定企业用工、职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章程根据需要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2.按规定将上述修改条款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终止并进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严重受损,无法继续经营;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3.公司设立的宗旨业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

  4.公司宣告破产;

  5.股东会决定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宣告破产终止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债权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债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终止的,董事会应将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公司应在终止公告发布之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两个月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公司债权;

  4.偿还公司债务,解散公司从业人员;

  5.处理公司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公司进行处理,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公司财产。

  第八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和依法律规定应交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3.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未依前款顺序清偿,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违反前款所作的财产分配无交,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交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注册会计师验证,报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和修订之决议,以及董事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度,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有与法律和现行国家政策不符之处,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准,并应按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创立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并经___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14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2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_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xxx,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xx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xxx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x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0xx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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