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27 11:57:37 章程 我要投稿

[精]有限公司章程

  现如今,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精]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林怀中、曾长森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景园花园8号楼3单元505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用品、代办汽车上牌、年审、驾驶证年检手续、代驾服务。对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成员为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等级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等级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1、自然人:林怀中签字 2、自然人:曾长森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3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 ,出资方式: ,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是经 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经 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由 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_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管理制度《安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有限公司章程8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_______;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_______

  5.指定(或委托_______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_______。

  全体监事签名: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第九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何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有股东会确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____

  股东1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____人民币

  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八章 附 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注:请按照住所证明填写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约定具体的经营年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时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足。

  2、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时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开。临时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____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四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企业联络员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订立。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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