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4-09-17 14:29:35 章程 我要投稿

(精)合作社章程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章程频频出现,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作社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合作社章程15篇

合作社章程1

  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合作社章程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合作社章程3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县XX镇(乡)路(街、村)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缴足。

  第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分期出资次数

  出资时间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为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X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X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X年XX月XX日

合作社章程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白绒山羊的繁殖、羊绒、羊肉加工、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 5人均为农民成员。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二)XXX以粮田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三)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 X%;

  (四)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五)X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占总数的X%; 入社社员共X户,以货币、粮田等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X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XXX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5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佣人员工资;

  (二)应缴税款;

  (三)外部债务;

  (四)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x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20xx年x月20日

合作社章程6

  我自愿加入 养殖合作社,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守法经营;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从合作社管理; 实行科学养殖,保证不使用、不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和添加剂,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保证按规定做好动物防疫、疫情监测,保证疫情稳定; 保证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员签字表

  合作社社员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为本社理事长。3、选举、为本社理事。 4、选举、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 狐貉养殖 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 住所设在 饶河县 西丰镇 联合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 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 维护社员利益, 促进社员增产增收, 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 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 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 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 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凡从事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 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 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 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 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 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 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 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 1 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 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 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 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职权

  (一)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 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 社员资格;

  (六) 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 任:安家明

  社 员:张景谊 冯明宽

  刘文军 孙举成

  产业项目:狐貉养殖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

  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狐貉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狐貉养殖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四统一即: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西丰镇莲花养鸭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

  主 任:陈国秀

  社 员:曹广娟 牛振华 冯廷超

  白春福 王 富 陈国庆

  产业项目:养鸭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规模,发挥整体效能。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牵动本区域养殖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繁荣。

  经营管理方式:为了扩大养鸭业的规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实行合作化经营的五统一即:

  统一购进鸭刍

  统一购进饲料

  统一养殖技术

  统一销售

  统一防疫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xx市商会加入"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xx市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崇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xx市商会北片区牵头发起,于xx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三条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社员

  第七条xx市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向商会会员。

  第八条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权;

  (二)有赏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管委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第九条本合作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委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社员的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管委会构成。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

  (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管委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至少一次。社员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时管委会须提前一周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管委会提议;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员表决。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标准、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管委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管委会由8名社员组成,设名誉社长1人,管委会主任1人,执行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十七条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资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社员提出的有关质疑和建议;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管委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管委会委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管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其他社员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管委会主任为本合作社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会议;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的聘书或解聘文件,审批生产经营中的经费开支;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管委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条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由管委会聘任或者解聘。在农忙季节,管委会可以委托所聘请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雇用临时劳工。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管委会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而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二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经费由管委会单独建立帐目实行专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记帐、出纳、开支审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财产账目,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和消费情况。

  社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产品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和产品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管委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出资;

  (二)经营收益;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七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社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社员须按照社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二十八条根据社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风险金。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和安全建设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体项目操作管理人员和其他临时劳工的工资报酬;

  (四)社员的文化、娱乐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如遇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增加出资的办法弥补。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经营危机,立即召开社员大会,讨论解决的办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劳工工资报酬;

  (二)所欠债务;

  (三)归还社员出资;

  (四)按社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管委会或者半数以上社员提出,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为不误农时,在本章程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同时选举产生第一届管委会委员以便形成后继的生产经营构架。

  第三十八条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张红梅女士为本合作社永久名誉社长。

合作社章程9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员供应所需生产资料,如:、 、等;收购、等农副产品;提供机械、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收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合作社编辑第六条

  本社创建资本总额xx万元,分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万元(xx股),社员入股xx万元(xx股)。

  第七条

  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

  第八条

  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

  社员编辑

  第九条

  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机构编辑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xx人,任期为xx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xx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xx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xx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终止清算编辑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作社章程10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额济纳旗xx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内蒙古阿拉善盟xx小区1号楼6单元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梭梭、苁蓉种植;城镇绿化;种苗、花卉、经济种苗的生产与经营;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产业;森林病虫害防治;网围栏安装;林木的抚育与管理;肉苁蓉、锁阳的接种;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

  农民成员4名,所占比例80%。

  非农民成员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用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的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出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徐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队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大会审议。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设监事1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社经理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三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五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收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本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七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无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包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务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的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合作社章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某肉牛养殖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xxx镇xxx村。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肉牛养殖销售,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肉牛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肉牛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组织开展成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二)统一采购架子牛、饲料和药品等;

  (三)统一组织销售成员的产品;

  (四)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成员。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九条 成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成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销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成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成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成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成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成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成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宋文才。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成员大会提交成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成员报告。

  第四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成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成员出售的产品(肉牛)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 成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款。

  第三十条 非成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成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成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合作社章程12

  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设立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发起,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收购和销售成员种植的xxxx统一采购、供应成员种植xxxx所需的种苗及肥料,为成员提供xxxx种植技术咨询服务。

合作社章程13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

  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

  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

  (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

  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

  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Z、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党团工作、行业论文以及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内容。

合作社章程14

  证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施工的马各庄村定向安置用房1—3#楼工程,原设计图纸标明户门及外窗有隔声要求,经我单位请示设计单位同意,户门及外窗隔声检测项目取消,其他相关检测依据规范执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各庄项目部

  20xx年11月20日

合作社章程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XXX、XXX、XXX、XXXX等人发起,于20xx年X月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XXXXXXXXXX,成员出资总额XXXX多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

  第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生猪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设置

  第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专业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专业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专业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三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严格履行与本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三)按照本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积极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利益,保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专业合作社的设施;

  (六)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员退出本专业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专业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专业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专业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专业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专业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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