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诊断证明书

时间:2022-11-03 17:38:51 诊断证明 我要投稿

生育诊断证明书9篇

  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当我们要想证明某个事实是真的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具证明。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生育诊断证明书,欢迎大家分享。

生育诊断证明书9篇

生育诊断证明书1

  兹有我镇居民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户口所在地xxxxxxx)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蒲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2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与xxx,(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于20xx年08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女孩,取名,是属政策内第壹胎,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名下无收养子女。目前两人婚姻无变动。

  特此证明。

  xxx单位

  xxxx年9月20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3

省 县 镇计生办:

  兹有 先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

  计生情况:

  其计生在我单位管理:于 20xx 年 4 月 30 日与 女士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男。现有一个孩子,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该证明为办理 先生户口迁移之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4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x年xx月xx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5

  兹有我单位职工: ,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 与 ,(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 )于 20xx 年 08 月 17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壹女孩,取名,是属政策内第壹胎,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名下无收养子女。目前两人婚姻无变动。

  特此证明。

  x单位

  x年9月20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6

  兹有省县乡_____村_____组村民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与其妻子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属初婚。该夫妇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已于幼年早逝,现有现存唯一子女_____(身份证号______),未办理独生子女证。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夫妻一方因病去逝,夫妻另一方至今未再婚也未再生育,______现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特此证明

  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乡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县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生育诊断证明书7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xxx,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系非农业户口。xxxx年xx月xx日与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xxx,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特此证明

  xxx

  xxxx年xx月xx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8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女,出生于1978年5月xx日,身份证号:360321197805,与配偶xxx,男,出生于1975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360302197509,于20xx年xx月结婚,并于20xx年8月xx日生有儿子(已办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号码:36032120xx08,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现前来办理单独二胎有关手续。

  特此证明

  xxx

  xxxx年xx月xx日

生育诊断证明书9

  兹我辖区居民(身份证:0000000000000)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未育,没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此证明为女方户籍地办理壹孩生育证之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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