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
申办窗口:
抵押当事人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抵押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中心窗口申办抵押(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属特殊情况,确需另补交有关资料图件等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由发证中心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顺延。
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地产还必须提交《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3、抵押当事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抵押人为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5、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并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6、抵押房地产估值的`资料;
7、经公证的抵押合同,有主合同的,同时提交主合同;
8、抵押当事人委托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9、市场科审查意见。属划拨用地或优惠地价出让的房地产由市场科(并由市场科会知国土局用地科)出具意见,属整宗用地或一地多房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注:
1、企业必须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需将原件送交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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