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9 08:59:54 林强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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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1

  一、遵守医药管理法规,尽忠职守,维护公司信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若有此行为发生,视情节轻重,按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处理。

  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公司以外的医药经营活动或兼任公司以外的相关职业,不得私拿挪用商品及营业款,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员及单位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若有此行为者,按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处理。

  三、严谨操守,保守公司业务机密。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四、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受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切戒不良嗜好,若有损于企业形象或企业财物行为者,以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充分发挥员工竞争激励机制作用,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六、严格执行GSP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在商品购进、验收、养护、保管等各环节逐项达标,认真做好售前、售后服务工作。

  七、各门店及时分析掌握市场动态,真实反馈相关营销走势,为公司决策提供准备的商业信息,此信息若给公司在经营中带来效益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八、坚持“质量第一、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持续发展”的质量方针,诚信经营,健全机制,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按目标每月进行奖罚考核。

  九、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发挥集体团队精神。

  十、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2

  一、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工作时间每天早8:00至晚21点,因季节或节假日变动工作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调整,夜间值班由各门店自行合理安排。

  三、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自行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签到,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10元经济处罚。

  四、所有员工须先到本部门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店长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2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2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2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2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七、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酌情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并给予警告及通报批评。

  八、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20%,达5次者扣发100%的岗位工资,并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九、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30%的岗位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100%的岗位工资,并由公司决定待岗处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十、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3

  一、为进一步提高医药商业企业的素质,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同企业服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医药商品的`管理规定,加强各类商品的质量管理,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若发生私自代销商品,严格按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处理。

  三、严格执行公司价格管理制度,做到货真价关,诚信经营,不出售过期失效药品。对高价低买、低价高卖,导致出现的损失由具体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四、公司员工在着装仪表、文明用语、服务纪律等方面践行公司“六大工作精神”,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五、营业场所做到卫生整洁、牌匾醒目、客流畅通,富有指导消费,吸引顾客和美化市容的作用。

  六、各零售门店按经营规模制定相应的。购进计划,积极合理组织货源,对因人为造成的积压滞销商品由进货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七、接待顾客一视同仁,不优厚亲属,不衣貌取人,不对顾客评头品足,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如有顾客投诉,视其情节按调岗或待岗处理。

  八、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准点关门,耐心接待好最后一位顾客,整理好柜台货架,结算帐目,点清现金、票据,作好记录,集中在保险柜中存放,若有人为造成损失,负全部责任。

  九、诚实文明经营,做好营业接待、售后回访制度,结合实际需用情况,开展各项便民措施,设立公开监督电话,随时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4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勤

  考勤是考察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检查制度。考勤的管理程序为:员工每天上下班时要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本人的出勤打卡,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出勤卡记录情况与部门进行核实,各部门安排专人填写经过核实的员工考勤表,部门领导检查。员工考勤月报表报人力资源部,考勤情况作为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项依据。

  第二条事假

  1、员工提出请假理由正当,经批准后列为事假,事先不能请假的,事后一天内必须及时办理补假申请或手续,经批准后列为事假,否则按旷职处理。

  2、事假一律填写人力资源部统一格式的请假条,中层正职以上由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由分管副总批准,但请假超过三天的由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按旷职处理。

  3、事假期限一般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事假期间按照请假者日应发工资标准相应扣发工资。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酌情续假,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期间按日扣发应发工资。

  第三条病假

  1、员工患病就诊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按病假处理,事先未请假的二日内凭急诊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2、员工休病假须持公安医院证明(门诊),如是急诊需有就医医院医药费单据,病历卡。休假证明,专科医院病假证明(仅限精神病、肿瘤、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有效,医院就诊每次休假不得超过一周(精神病、癌症、传染病、血液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在市外探亲,因急诊不能按期返回的,需及时告知本部门领导,回津后,持乡以上卫生院的急诊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4、连续病假达一个月仍需休病假者,可签定医疗期协议书,享受医疗期待遇,病愈或医疗期满凭指定医院证明及时回岗工作,试工期一个月,无故不到岗者,按旷职处理。

  5、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5

  第一章药品库房出入库管理

  1、入库前药认真核对质量、数量、规格、有效期等项目,凡无批准文号,无批号、无注册商标、无有效期的药品一律不准入库,验收时要填写验收清单和质量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库存药品同时建立电脑账页,要求收有凭证,发有领单,做到及时登账,每季盘点、清理,做到账物相符。药品收支凭证及账册均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发出的药品要保证质量,发放时按生产出厂批号及效期先后发放。凡过期失效、霉变及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发出使用。

  4、毒、麻、限制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5、药品应按剂型或类别分别上架摆放,并按药品性质做到冷藏、避光、通风存放,室内要有防潮、防霉变、防鼠措施,室内严禁烟火,做好放火、防盗工作,管好电源,关好门窗,保护库房安全。

  6、药品验收入库,保管员应开具药品验收单,发出药品应根据请领单发放药品,即使按发放单出账。

  第二章药品库房安全管理

  1、库内严禁烟火,奋理人员不准随便入库。

  2、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库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接按照医院有关的安全规定执行。

  3、库房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做好关门关窗及切断水、电开关等工作。

  4、各类药品库房根据药品性质采取有效的降温通风措施、各库房应有温湿度计,注意观察室温,室温超山规定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5、不同性质药品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保证药品质量。对毒、麻等管制药品要存入保险柜,有专人保管,专人发放,存放毒、麻药品的场所应装有安全报警装,保证毒、麻药品的'安全保管。

  6、应按规定做好入库验收记录及出库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7、要做好药品的在库养护工作,合格药品与不合格药品分开存放,保证药品质量。

  8、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自燃等易引起危险的药品和需在特殊条件下存放的药品应经常检查,保证其存放条件安全可靠,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为使员工薪酬福利对内相对公平、对外有竞争力,有效实施岗变薪变,使新员工入职薪酬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内容

  各岗基本薪酬标准、绩效薪酬管理、薪酬发放办法。

  2.2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权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

  四、内容

  4.1各岗位薪酬标准:各岗位薪酬标准取决于岗位工作重要度,注重与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公司总经理以下各岗位薪酬标准由总经理决定,报管理中心人资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薪酬标准由董事会决定。试用期员工薪酬标准为其岗位薪酬标准的80%。

  4.2员工薪酬实施动态管理:员工岗位调动的,于岗位调整后次月执行新岗位工资。同时,员工岗位薪酬标准根据地区劳动力市场价位变动和企业的经济效益,适时进行调整。

  4.3绩效薪酬:公司应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尽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员工的'工作实绩,使劳动报酬体现劳动价值。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要与岗位职责相联系,不因人而异。

  公司总经理绩效薪酬由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业绩责任书,约定内容进行考核兑现;

  业务人员(含各级销售经理)绩效薪酬按公司业绩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兑现。

  其它职能人员及业务内勤绩效薪酬=考核得分%×绩效薪酬基数(年度平均2个月加薪)×公司利润指标完成率×本人出勤率

  (以下情况出现,职能人员及业务内勤不享受绩效薪酬:一个考核期内工作不足2/3出勤日;试工期员工;考核成绩70分以下;离职或提出离职人员;公司未完成年度利润指标)。

  4.5各岗位增加工资标准须总经理签批意见后报管理中心人资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4.6加班费管理:员工加班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方可作为支付加班费的依据。

  4.7薪酬发放程序

  4.7.1每月25日之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综合管理部将《月度预算呈报表》附薪酬发放明细表和员工出勤表提交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4.7.2月度预算经审批后,综合管理部制作《资金调拨单-上月员工工资》,提交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

  4.7.3每月10-15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依据财务总监签字的《资金调拨单-上月员工工资》,进行上月薪酬的发放(网银支付)。

  4.7.4绩效薪酬发放:

  4.7..4.1职能人员及业务内勤绩效薪酬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年一月份组织进行上年度考核及核算、公司总经理审批,呈管理中心人资管理部报经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进行发放。

  4.7.4.2业务人员应每季进行绩效考核,每季度首月兑现上季度绩效薪酬。

  4.7.4.3公司总经理绩效薪酬于每年一月份由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进行年度考核核算。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7

  一、基本政策:

  1、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位高低,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2、公司职位空缺时,本公司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在职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3、人事管理的准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引用竞争机制,能者多得。员工的工作表现是本公司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二、招聘和录用:

  1、应聘人员通过面试、培训、考核,被录用后进入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工作成绩突出者可根据情况提前转正;

  2、员工期满合格后,由公司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岗位责任合同”;

  3、员工试用期间不享受企业一切福利、奖金及补贴制度;

  4、试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归档备案:

  (1)本人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各一张;

  (4)当员工个人资料更改时,员工有责任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供更改后的正确资料,以确保员工资料的准确有效性。

  5、为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积极性,由人事部门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职前培训和考核。

  三、异动管理:

  公司期望每一位员工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工作中增长才干,承担最大的工作责任。员工在公司的职务不存在永久性,公司定期考核,实行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1、晋升:每位员工须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对表现特别突出者,可就其工作成绩、品性、业务水平等予以考核,择优晋升。

  (1)晋升方式:提薪、升职。

  (2)晋升程序:A、提交晋升者个人的自荐报告及员工晋升表(包括上级主管的推荐信),经人事部报总经理并经考核后,合格者颁发聘书上岗。B、员工晋升后实行“先聘用后任命”的原则,出任人员原则上经过1—3个月的见习考察期,见习考察期间行使见习职务权利,享受原职务与见习职务待遇之和的二分之一。对胜任者下达正式任命通知书,不能胜任者取消晋升。

  2、降职:员工工作能力及业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时,则处以降职、降薪或辞退。

  3、调动:员工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的部门变动或部门内部工作岗位的变动,根据工作需要、员工表现等,本着人尽其才,发挥潜能的目的,公司鼓励合理的人才内部流动。

  调动程序:调动人员在接到调动通知后,需和原部门人员做好工作交接,所有工作结清后,执调令到新部门负责人处报到,员工到达新岗位后,所在部门负责人须通知人事部门。

  4、辞职:

  (1)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一天递交辞职申请,试用期7天内提出辞职、或因在此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公司将不予结算工资。

  (2)试用期满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按章办理。

  (3)新进员工培训期间暂不计薪,培训考核通过后计发培训期内的津贴(10元/天)。培训考核未通过者(予以辞退)或培训期间自行离开者,将不支付培训津贴。

  5、解聘与开除:员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或开除。

  (1)表现不符合公司用人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形象、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3)工作不认真负责,屡教不改者。

  (4)搬弄是非、影响团结或缺乏合作精神,与同事搞不好关系的。

  (5)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6)公司因经营原因需要裁员的。

  (7)长期请假:因家庭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岗位(连续病假或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公司将根据情况进行劝退并解除合同(或待其能进行工作时重新录用)。

  (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9)其它任何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行为的。

  公司有权对以上情形员工通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其辞退员工不计任何年终奖励。

  6、离职手续:

  1)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都必须在本部门做好交接工作后,凭《离职交接单》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员工自动离职,必须写《辞职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离职交接。脱离公司时的所余工资、奖金,原则上于办好手续后,在规定之日到财务部领取。

  3)离职者须交还工作证、聘书(任命书)、公司所配办公用品、各类文件资料等公司财物,并结清帐目。

  4)员工离职前须亲笔写保证书:保证没有带走公司任何情报、资料;保守市场动作、产品销售、开发、广告授权、内部组织等一切公司相关的秘密。保证书交人事部门存档。

  5)被解聘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应发的工资、奖金等原则上先扣除有关罚款、赔偿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再将余额发放。

  6)员工擅离职守、不辞而别、不按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将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7)未办妥移交手续时,财务人员不得支付离职人员当月的薪资。待完成所有手续后方可领取。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药品供应并符合质优价廉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管、(以下简称GSP)《合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采购人员服从上级安排,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不推卸责任。

  第四条采购人员采购商品时,必须坚持按需进货、质优价廉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中心必须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更新知识,不断了解市场动态。

  第六条采购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要为上、下游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经营与销售员、保管员及质管部等联系,掌握相关情况。

  第七条廉洁奉公,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擅自提高购货价格、擅自压货和提前支付货款。

  第八条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购货成本。

  第九条建立供应商档案,收集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积极为公司引进新品种。

  第十条勤进快销,减少库存资金占用,提高库存周转率,确定最优补货时间和补货量,努力避免缺货或积压情况。

  第十一条采购部根据缺货品种、购进价格、库存情况等指标对采购员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二条接待供应商要热情,但不得浪费,中午严禁饮白酒。不得以陪客户为由在上班时玩牌。

  第十三条积极应对药品招标,配合销售分公司做好投标过程中所需要做的一切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采购中心全体人员。

  第二章定义

  第十五条首营企业:首营企业为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首营品种:首营品种为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第十七条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供货关系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一般付款:由采购人员根据公司制定的付款条件及供应商资质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将应付货款支付供应商。

  第十九条预付款:在所购货物发出之前,购货方将货款预先支付给供货方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缺货品种:因生产批量少或近期不生产,或因价格、原料等原因,无法保证市场供应的品种。

  第二十一条采购合同:采购人员购进药品时与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季度采购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制定的采购计划共分两类,根据销售情况和品种库存下限制定的采购计划,调整合理库存。

  第二十三条下限品种:低于所设定的库存限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协议客户:因业务需要,就购进、销售、回款等方面签定协议的供应商叫协议客户。

  第二十五条购进价格:商品购进的'实际价格。

  第二十六条压货:供应商对需要进行采购的商品进行超计划量供应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协议品种:供需双方因业务需要,就购进、销售、回款等方面签定协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品种。

  第三章采购、

  第二十八条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GSP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认真审核供货单位和销售人员的法定资格,考察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合同履行能力。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第二十九条对急救药品的采购应做到及时准确,在采购过程中同销售分公司保持联系,对不能解决的急救药品采购员向采购销售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毒性药品的采购分别严格《精神的药品管理办法》按照《麻醉的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采购中心与销售分公司对药品购销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沟通和链接。

  第四章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

  第三十二条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采购员在购进的每一单药品前必须与供应厂商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十四条购进合同必须有如下要素构成:

  1.合同的标的;

  2.数量;

  3.价格、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天数;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质量条款;

  6.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的质量条款。

  1.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进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资料;

  (4)药品包装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

  (5)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6)明确药品的生产企业。

  第三十六条在与供应商洽谈中对供货价格、供应商、付款期限发生变化,单笔合同数量、金额波动较大以及合同购进数量加库存大于库存上限等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正式购货合同。

  第六章购进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同品种、同规格、同厂家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每月定期组织购进、销售、审计监察部门人员座谈会,对采购品种、价格进行分析。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国家调整价格的药品,价格下调的,维持采购价格同比不变,发生采购价格同比上涨,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采购;价格上涨的,采购价格同比不得高于原同比购进价格。

  第四十条采购人员采购新品种时必须通过询价比价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9

  1、贯彻gsp,严格执行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仓储管理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2、熟练掌握药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性能、批号、效期、数量、药品储存条件等,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合理的储存。

  3、凭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发票、购货合同收货。

  4、药品入库后分区按规定顺序堆码。

  5、根据合法的提货凭证及时配货。

  6、坚持动态盘点,做到日记、月结,保证帐帐、帐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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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为及时有效地补充公司所需人才,建立健全良好的人才选用机制,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发展人员、岗位调整和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基本程序、方法、规定、要求。

  3、公司使用、招聘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招聘需求和招聘计划

  1、人力资源部每年1月份组织进行岗位及人员需求调查和汇总,根据业务变化、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分工,确定人员编制并制定招聘需求和招聘计划;

  2、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是确定岗位招聘的基本依据,各部门用人应严格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3、空缺岗位所需人员首先在本公司内部进行公开招聘,如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再进行社会招聘。

  4、各部门在需要补员时,由该部门负责人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应聘条件,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5、编制范围内的招聘:统一由该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行政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6、编制范围外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编制用人计划,并写出人才需求分析报告后,由行政总监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如通过则由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

  三、内部招聘

  1、内部招聘是指公司现有员工中进行招聘、筛选。内部招聘过程执行"内部招聘或内部竞聘程序"。

  2、内部招聘由用人部门负责编制用人报告,由行政总监审核通过后交人力资源部进行组织、规划,用人部门负责人参与实施。

  3、人力资源部负责内部招聘信息的发布和对应聘人员的初选、统计和汇总。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授权用人部门独立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4、公司监察部门要对招聘过程中的笔试、面试、复试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和结果的公正性。

  5、最后确定录用名单由监察部门签字后交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复。

  6、被录用人员上岗前需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四、外部招聘人员甄选及录用

  1、当人力资源部从公司内部招聘员工不能满足岗位空缺时,应进行外部招聘来补充所需人员。外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过程见“外部招聘程序”。

  2、发布招聘信息时应本着“效率第一,经济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人才级别,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发布。发布招聘信息的方式有:

  (1) 通过职业代理机构发布。

  (2) 通过媒体发布,如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 (3) 通过公司网站发布招聘广告。 (4) 校园招聘。 (5) 公司员工推荐。

  3、人力资源部应对收集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按岗位进行分类,依据所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并将初选人员简历、证书复印件及推荐资料等有关资料转交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其意见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并安排笔试、面试等具体事宜。

  4、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选择一种或几种面试或测试方法。招聘录用的测试方法主要有面试、笔试、心理测试法、行为模拟法、工作现场测试法等。

  5、面试筛选测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和实施,招聘岗位所在部门参与专业部分设计,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设计和测评工作。

  6、面试筛选测评方案一般需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内容,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确定。

  7、安排面试的地点应选择在一个安静无干扰的场所,提前做好场所布置并准备相关资料(面试登记表、应聘者简历等),拟定有效的面试问题,面试问题包括:初试前,面试官将入选的初试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进行有效了解。初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用人部门协助,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初试应主要了解应聘者如下情况:

  ①与工作经历有关的问题;

  ②与教育程度、专业素养及所受培训有关的问题; ③与工作有关的个人品质、风格、态度、价值观等问题;

  8、对初试合格者,人力资源部将入选的复试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交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的需要,通知复试人员参加笔试,并在指定时间将复试人员引送考试地点进行笔试。

  9、对笔试合格者,人力资源部将入选的复试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交用人部门,同时通知复试人员参加二次面试,二次面试以用人部门为主,主考负责《面试评估表》的.记录,并将面试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建议。

  10、人力资源部和申请聘用人部门依据候选人测评综合结果共同进行筛选,并确定推荐待聘人选。

  11、人力资源部汇总推荐待聘人选基本资料,安排由行政总监及相关主管领导参加的最终面试,并确定录用人员。

  12、对于决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情况确定上岗时间,通知员工入职报到,报到前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携带以下资料到岗:

  ①学历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离职证明原件; ②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③其他证件。如:银行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驾驶证、英语四六级等级别分数通知、计算机等级证、专业资格证、职称证等。

  13、被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14、新入职员工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报到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①审核相关证件,复印后存档; ②新员工填写相关表单; ③建立个人档案; ④参观企业; ⑤安排岗前培训; ⑥办理试用期手续; ⑦安排工位、发放办公用品; ⑧安排其他事宜。

  五、工资及核定

  1、入职员工依据其应聘的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福利标准,对能力突出,人才稀缺的求职者经人力行资源部复核,报行政总监审批后,工资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2、公司执行工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打探别人的工资,也不可泄漏自己的工资。

  六、试用转正

  1、新聘人员试用期限为3个月。

  2、试用期员工由其直接上级对其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考核,直接上级每周要对试用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或评价,对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退回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岗或辞退手续。

  3、根据新聘员工试用工作表现和业绩表现情况,试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该员工的提前转正申请,申请时需填写“转正申请表”,由行政总监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试用期人员提前转正不得低于1个月的试用期期限。

  4、若试用部门在员工试用2个月后未能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转正申请,人力行政后勤部应及时向试用部门了解情况,以决定该员工是否转正或辞退。

  5、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人意见,进行转正考核。如不批准视情况不予聘用或调整岗位。试用人员转正后纳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

  七、档案建立及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并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包括: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一寸相片4张、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职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等主要资料。电子档案应资料完整详细,及时更新,便于查询和管理。

  八、附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由行政总监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同类规章制度自行废止,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12

  1、保持室内清洁,完成一项工作后要及时清理。每周彻底扫除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其他人员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损耗上报,严格交接手续。

  3、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毒、麻及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6、无菌持物钳的浸泡液应定时更换。

  7、已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要经过初步处理后再由专门人员取走。

  8、无菌物品应注明灭菌日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9、定期进行治疗室的.空气和无菌物品采样培养,每日使用紫外线消毒二次,每次一小时,并有登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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