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通用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1
1、室内外卫生分片包干,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进行抽查检查。
2、幼儿玩教具每周消毒一次,一巾一杯天天消毒,餐具餐餐消毒,活动室寝室每日消毒,每月翻晒被褥一次,每月清洗床褥一次。
3、要求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漱口,每周剪指甲。
4、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午睡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幼儿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所在班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来园。
3、对患儿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传染病的幼儿所在班和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幼儿,幼儿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离开幼儿园满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未接触传染病的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应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2
1、园长接受校长聘任,是校长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负责幼儿园的全面管理,主持全园工作,幼儿园管理制度大全。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
3、主持制定全园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园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4、负责全园教职工的聘任、调整园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估。
5、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园风建设。
6、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7、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8、及时了解国内外幼儿教育动态,研究幼儿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3
1、幼儿园成立创安领导小组,未保领导小组及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护校队。安全工作层层负责、落实到人。
2、及时传达、宣传和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安全文件,提高老师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识。
3、定期对全园教职工进行消防讲座等培训。
4、建立和执行房屋、设备、消防、防盗交通等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执行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工作每日巡查制度。
5、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加强门卫管理,平时要关好门,对来访者进行询问登记,严防幼儿走失。
6、食堂定点采购,并实行查证制度,四十八小时留样制度。食堂对食物的操作与保存应注意卫生,以免食物中毒。
七、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及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做好春、秋传染病高发期的消毒工作。医务室按时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并把好晨检关,以免传染病蔓延。
八、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九、利用活动、游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我防范的教育,防止发生触电、走失、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等事故。
十、定期检查更换重点部门(财务室、电教室、档案室、广播室等)的消防器材。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启动预案。
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4
1、 成立专门的`课题研究指导小组,深入实际指导牵手园专题研究工作,做到班班有专题,人人都参与。
2、 每学期定期带领牵手园教师进行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的交流,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注重研究过程的规范性,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和作品积累。
3、 帮助牵手园教师对课题的选定、研究的过程,给予指导,并督促教师按期总结。
4、 定期邀请专家、本园教师进行讲座,结合实践进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牵手园教师的课题研究水平。
5、 坚持每隔一周进行课题实验活动观摩或业务学习。
6、 每学期初,根据牵手园的实际情况,帮助教师制订好本学期的课题活动计划,期末认真总结。
7、 课题组教师应准时参加教研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活动,向园长事先请假。在活动时,应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努力形成争鸣、探究、团结的气氛。
8、 每一次课题活动要做好书面记录,记录要规范化,有时间、有地点、有议程。
9、 学期结束后,指导牵手园课题组教师把本学期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归档,并鼓励教师及时总结自己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点滴经验及时发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论文。
10、 要发挥本园示范辐射作用,带领牵手园共同进行幼儿美术课题的研究工作。
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5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星期三),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2、经常保持室内开窗通风,厕所清洗消毒、玩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以及绿化美、环境美。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饮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幼儿饭前便后要洗手。
3、饭后漱口,教育幼儿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4、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
5、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
6、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7、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8、要求幼儿每周剪指甲一次,每天带条干净的小手绢。
9、要求幼儿服装整洁,被褥勤晒,床单一月洗一次。
10、保护视力,室内要注重采光,损坏灯具及时修理,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能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11、注意幼儿用眼卫生,保护幼儿视力,正常教学月中不能看电视,中大班每天坚持做眼保健操。
12、注重幼儿的情绪,冷热及时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医院或通知家长。
幼儿园园区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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