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卫生院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单位人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规定
1、医院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事先请假,上下班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登记,内容包括出勤、出差、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2、医院全体职工,上班无故迟到十五分钟或下班早退十五分钟者,计迟到或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计旷工。
3、职工有事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室负责人有事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得事后用打电话、留条子、托他人传话或先休息后告假等方式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无故不参加医院会议及其它活动,按旷工论处。
4、请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条)。院长、书记请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上至7天以内,报卫生局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报卫生局党委批准。副院长请假须经院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需逐级申请,由院长批准。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假期满后要向院办公室报到销假,需续假的另办手续。未按上述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而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5、旷工者不得发放当天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旷工者个人承担。
二、有关假期规定
1、事假在一周和超过一周不满一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下同)全额发放;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事假超过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事假在三个月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50%。另外,事假期间无绩效工资。养老、医疗保险按上班时执行。
2、病假。
(1)病假的`审批。应先由本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由单位审核,报县卫生局审批;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由县卫生局统一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未通过审批而休假者作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另外,病假连续超过三天的,超过时间无绩效工资。
3、婚假。执行国家法定假期7天,晚婚15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
4、产假。执行国家法定假期,单胎为90天,难产为105天,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5、丧假。本人直接亲属(父母、配偶)或公公、婆婆、岳父、岳母丧时,本县市享受3天丧假,外县市可享受4天丧假,外省可享受5天丧假。本人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丧时可享受1天丧假。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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