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连续被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逐年下浮,直至与公司部门负责人平均薪酬水平相当。但该公司新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前两个年度的薪酬不受本条款限制。
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B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相应岗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区分以下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岗位人员;
(四)不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常任顾问的工作报酬或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管理层不当影响。
董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年度薪酬激励方案和年度薪酬预算总额;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及权重、考核结果和薪酬发放情况;
(四)按照监管规定提交的薪酬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发挥薪酬委员会的辅助决策作用。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讨论,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就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对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及关联性征求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意见,促进保险公司薪酬与风险相挂钩。
前款所列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所监控业务领域的合规和风险状况关联,但相对独立于该领域的财务绩效。其薪酬水平应当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薪酬、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或者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发放的薪酬应当予以扣回。
第六章薪酬监管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监管内容重点包括:
(一)薪酬管理程序的完备性、规范性及其执行情况;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设定对公司风险、合规管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薪酬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撰写薪酬管理报告,按照规定的审核程序和时限提交中国保监会。薪酬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薪酬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规范;
(二)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设计和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并准确反映岗位贡献和风险合规状况;
(三)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和树立以绩效和风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绩效、业务质量以及业务结构是否匹配,是否对风险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是否会激励过度冒险行为或导致风险损失;
(五)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对公司战略或风险有重要影响的薪酬管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司作为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措施进行处理:
(一)中途改变绩效考核指标或绩效目标,致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实际薪酬总额高于原指标考核结果的;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风险状况严重不匹配或显著高于市场同等规模和业绩水平公司的;
(三)薪酬管理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四)薪酬管理自评与公司实际情形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或导致风险,需要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组织进行监管评价。
监管评价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监管规定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报告资料的;
(二)绩效考核以及报送的报告资料弄虚作假的。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中介机构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明显不实信息,致使保险公司做出错误决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行业内公布该中介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该机构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由救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确定:
(一)已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实施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
(二)被中国保监会依法接管的;
(三)申请破产或被关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优质的防灾防损服务,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控制财产险业务赔付率指标,使公司财产险业务经营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防灾防损工作的职责、时限、总方案内容、流程及相关格式。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业务分管领导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指挥者,全面负责防灾防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为防灾防损工作的管理者和具体方案制定者,全面协调部署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工作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诉讼工作实际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第四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规定至少应配备一名取得国家司法职业资格的人员,承办诉讼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以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诉讼工作;涉事纠纷部门作为涉诉部门,配合风险合规部完成证据收集、整理等相关诉讼工作。
第九条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解释公司诉讼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诉讼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诉讼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按照控股公司要求请示上报重大诉讼案件;
(四)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平台,提升诉讼案件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承办公司重大诉讼案件、指导督办分支机构非保险类诉讼案件;
(六)承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理赔部在诉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保险诉讼案件直接管理,制定考核方案、实务标准;
(二)审核超出省级分支机构权限的保险诉讼,指导分支机构具体开展保险诉讼案件调查、调解;
(三)监测分析诉讼案件赔付情况,制定管理政策;
(四)建立公司保险诉讼网络;
(五)承担保险诉讼管理中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涉诉部门参与诉讼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完整地将诉讼相关事实报告风险合规部;
(二)积极、认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三)配合风险合规部或外聘律师开展起诉或应诉工作;
(四)承担其他配合诉讼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实行总分支机构分级管理。诉讼金额5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分支机构审批;诉讼金额1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公司审批。
公司各级机构主动发起的诉讼请求金额超过100万且对公司声誉、监管关系维持、整体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关系维护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诉讼,应当通过诉讼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公司风险合规部,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请示控股公司是否发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应按照权限报请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送达公司的司法文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上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涉及非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风险合规部签收;涉及保险类诉讼的,由公司理赔部签收;特殊情况下已由其他部门签收的,应当区分情况立即转交风险合规部或理赔部。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发生诉讼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依照公司《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律师并录入律师库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司各级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将各类诉讼案件信息及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诉讼管理平台,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诉讼案件的统计分析以诉讼案件管理平台中的案件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非保险类诉讼,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纠纷事由”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或“某支公司诉张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基本情况,应当简明扼要描述纠纷主要事实和争议。
保险类诉讼案件,诉讼名称应当以“原告+(诉)被告+险种”为标题,如“张三诉某支公司企业财产一切险案件”。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中支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法院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诉讼案件上报前,法务人员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形成本级机构的处理意见,包括代理方式、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分析等。
对保险诉讼,还应当对案件承保、出险、理赔等相关单证进行收集并作为证据上传至诉讼管理平台,并就案件涉及的人伤医疗、财产评估等专业问题向本级机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拟定赔付意见及应诉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对基层公司上报的诉讼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给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应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答辩、证据分析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在诉讼案件的审核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涉诉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不属于受理机构管辖的案件,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诉讼相对方提出诉前或诉中保全,应及时提出异议;
(三)诉讼相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应及时申请保全;
(四)诉讼案件证据明显不足,应要求相关部门或机构补充。
第四章出庭应诉
第二十一条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出庭应诉为主、外聘律师出庭应诉为辅的原则,逐步提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对聘请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或法务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应诉工作,并做好应诉案件管理和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管控。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的授权书仅限一般授权,授权范围限于“代为调查取证,查阅、复印、摘抄本案有关资料;代为提交证据,出庭质证、陈述、辩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送交、接受和转送各种法律文书等”,未经上一级公司审批不得将“调解、上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关系公司实体权益的权利授予代理律师。
第二十三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出庭前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形成清晰的应诉策略,并准备证据目录、答辩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庭审阶段,应严格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与公司保持沟通。
第二十五条代理律师、公司诉讼案件承办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应立即向所在诉讼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将诉讼结果及法律文书(电子版)录入诉讼管理平台。
第二十六条对跨地区诉讼案件,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公司人员应诉或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对于委托诉讼所在地机构处理的案件,受托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委托异地机构应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司任何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不得缺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申请变更开庭时间。因未出庭应诉导致公司败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结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庭审笔录、诉讼各方的答辩状、代理词、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进行整理,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对理赔所需要的证据,应当上传至理赔系统。
第二十九条公司推行典型案例制度。公司每年从以公司各级机构为当事人的案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案件,总结诉讼经验,加强交流,提高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在案情清楚、损失明确、有利减损的情况下,从维护公司企业形象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但以下案件,不宜采取调解方式处理:
(一)拒赔可能性较大,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案件;
(二)判决结果预期好于调解结果,或双方调解诉求差距较大;
(三)调解结果可能对同一案件的理赔或追偿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其他调解结果可能明显对公司产生经济损失或不利于公司企业形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案件调解的请示及审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后,应当在法院主持下调解,以保证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各级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公司财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公司应及时审核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否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等问题,并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对法院要求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若不属于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各级机构应当按照法院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及时完成。
第三十六条对法院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执行标的错误等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或修改执行决定。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为提高公司诉讼实务能力和水平,公司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额度由各分支机构确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机构应当就法务人员或诉讼承办人员及代理律师诉讼表现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诉讼中避免或挽回公司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法务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诉讼中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未能认真负责做好证据收集、法律论证、出庭应诉等诉讼工作,导致法院罚款、公司财产被冻结等公司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对未及时将诉讼案件有关信息录入诉讼管理平台、未按照本办法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报送诉讼案件的,导致公司在诉讼案件统计、准备金提取、信息披露、偿付能力编报等方面违反监管规定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风险合规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公司已发布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4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借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5
一、晨会内容
1、参加人员: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正式、试用业务员)
2、晨会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点开始
3、晨会地点:会议室
4、晨会主持:全体员工轮流主持
5、晨会内容流程:
①晨操〈大堂或自己座位旁〉结束后入会议室
②主持人问好、报日期、考勤、唱公司司歌
③信息动态三则:公司政令宣导及当天有关金融、保险新闻或国内外大事新闻提要等
④专题时间:通报业务进度、喜讯报到、心得分享、专题报告或轻松小品(由主持人安排内容与主讲)
⑤业务联系:各管理部门和各营业部经理级汇报业务联系
⑥欢呼结束
二、晨会要求
1、晨会期间要求精神饱满,并严格按照公司礼仪规定着装,既男士着浅色、净色衬衫;深色西装;系领带。女士身着职业套装;
2、晨会期间严禁交头接耳及制造其它噪音;
3、晨会期间须关闭手机或把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三、晨会考勤及处罚措施
1、一般员工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4次,每周不超过2次,超过次数者按迟到论处;
2、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晨会,无正当理由迟到或不到者将每次分别扣罚30元;
3、一般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晨会的需提前请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试用员工(包括试用业务员)在试用期间有10次以上晨会无故迟到或不到,不予转正;
5、办公室负责晨会总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公布在会议室。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了向客户提供优质的防灾防损服务,维护客户的根本利益,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灾害损失,控制财产险业务赔付率指标,使公司财产险业务经营处于健康的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防灾防损工作的职责、时限、总方案内容、流程及相关格式。
第三条 总公司财产险业务分管领导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指挥者,全面负责防灾防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财产险部为防灾防损工作的管理者和具体方案制定者,全面协调部署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7
车商渠道是车险的重要战略渠道,车商渠道的发展,事关公司经营的成败。为推进车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的改革,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改革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定推进车商业务的统管专营
坚决实行车商业务的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坚定不移地推进车商业务公司化,使车商渠道成为司控渠道。
(一)切实加强对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实行对车商业务的统管,统管组织统一规划、部署、协调车商业务的开展:一是在分公司层面,设立车商部,负责分公司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层面,设置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车险、理赔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协调全辖车商业务的开展;符合条件的,设置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达不到设置车商管理部门条件的,由业务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市区必须设置车商专属团队,负责市区车商业务的拓展和发展。三是在支公司层面,由支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支公司辖内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对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区的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对中心支公司辖区的非县域车商业务(包括C2业务和有送修需求的C3业务,有业务的综合修理厂业务)实行专营。各中心支公司设立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由直属的车商团队专营。特殊情况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设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交由非县域的一个支公司专营。以往车商业务未实现专营的中心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专营。在推进集中管理过程中,鼓励业务高度集中化,鼓励一步到位,非县域全部车商业务集中到专营团队来拓展和维护,严禁其他团队开展非县域车商业务。中心支公司应采取激励、督促办法,将非专营合作网点尽快逐步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但对总对总、分对分合作的车商,其合作网点必须立即全部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
城区直属的车商团队负责非县区业务的拓展和维护,费用投放和送修规则须有中支公司总经理室参与进行谈判、攻关和最终确定,送修规则须有车商销售总监召开车商、理赔联席会议商定并逐月留存会议记录和确定原则。
(三)对支公司区域车商业务实行专营。车商业务是支公司车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积极应对车商业务向县域下沉的大趋势,有组织地抢占县域车商业务的这一重要市场。所有支公司均需设立车商业务团队,对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如暂达不到设立实体团队的条件,必须设立潜力团队。车商业务团队的设立办法,按销售基本法要求执行。
二、着力提高车商业务的集体拓展能力
车商渠道业务统管专营后,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拓展队伍承担起此重任,确保统管专营有人做、做得好。
(一)选好配强统管组织及专营团队的负责人。人才是事业的保障,要选好配强统管专营的负责人,保证车商业务统管专营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执行能力为标准,选配好各级车商业务统管组织的负责人。要以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为标准,选配好车商业务专营团队的负责人。
(二)聚合公司力量协同拓展车商业务。全系统上下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协同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发挥集体优势,形成“拳头效应”。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总要将拓展车商业务作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积极投身到车商业务一线。车险、理赔、客户服务等职能所在部门积极陪同展业,为车商业务的开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公司全体员工帮助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
三、切实提高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视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投放效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截留市场费用的行为。
(一)加强销售费用的点对点投放。为杜绝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力推进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点对点支付,即对我司支付的市场费用,合作车商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车商名称与发票开具者名称一致。
(二)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合作车商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分公司要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通过明晰支付去向,确保销售费用真实、全部支付给合作车商。坚持专营业务市场费用的谈判权由公司主导,严格遵守双人谈判原则,机构负责人、车商渠道总监或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参与市场费用谈判。提倡车商经营部门与市场费用支付部门分离,由财务、销管等部门人员结算、支付车商费用。
四、大力强化对专营车商业务的送修资源支持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资源,支持车商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一)不断完善送修机制。进一步明确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的职责,完善考核机制,促进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密切协作。改造送修系统,使系统既流程顺畅、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满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二)送修资源优先支持专营车商业务。对送修单位进行统一的梳理,根据提供保费规模情况、保费质量情况、修理价格情况等,对送修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制定送修规则,优化送修资源配置,同时,严禁实行一刀切的“哪里承保回哪里去”的简单送修规则,必须将送修资源纳入总经理室及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管控范围内,将有限的送修资源向专营车商业务倾斜。
五、切实提高车商渠道的续保能力
(一)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渠道管理人员、团队长、维护专员的考核,切实改变当前车商渠道客户信息真实率较低的状况,为提高车商渠道续保率打好基础。
(二)完善车商渠道的续保模式。完善“禁呼+认领+兜底”的渠道续保模式。首先是根据合作车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车商名单,对禁呼的车商,要进行积极沟通,切实提高给我司的业务份额。其次,由续保管理员主导,对非禁呼业务由车商渠道业务人员进行认领,同时加强对认领续保率的考核,保证认领效果。再次,对非禁呼、非认领业务进行电销外呼兜底,发挥车电联呼的优势,提升车商业务的续保率。
六、不断提升车商渠道的专业化运营水平
(一)要不断优化车商渠道的运营机制。以完善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为抓手,不断总结车商渠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得失,积极借鉴行业先进主体的经验,在组织架构、团队建设、薪酬激励、人员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车商渠道运营机制。
(二)持续开展对车商条线员工的专业培训。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编写完整的培训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通过多层级、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提升车商条线管理及经营员工的专业素质,使车商条线员工得以与公司车商渠道、与中华财险一道共同进步。
七、考核要求
各机构严格按照车商渠道改革任务督办表时限要求完成标准动作,对于月度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机构,分公司采取全省通报批评和约谈,对于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
全系统各级机构,务必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决策上不搞变通,部署上周密细致,行动上坚决有力,扎扎实实深化车商渠道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确保将车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渠道。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8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3、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2、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3、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4、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1、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5、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9
1.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使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4.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5.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5.1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2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在统筹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的工伤保险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样就做到了基金统筹,风险共担,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3无过错、无责任赔偿。因公伤亡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无论有无责任(违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认定为工伤(亡),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因为伤亡者有违章违纪行为而不给予工伤待遇;
5.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还要预防事故,减少职业病,还要为伤残者进行职业康复,使之能从事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社会活动;
5.5待遇优厚。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疾病、失业和养老待遇都要优厚。
6.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旦负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医疗费、工资、奖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如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害,其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保险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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