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5 15:11:43 制度 我要投稿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单位管理制度(精选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精选6篇)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1

  一、行政值班人员每天对园内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每日离园做好全园检查,关紧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二、日常值班做好早晚护导工作,要保证安全,不出事故,要妥善组织幼儿各项活动,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假日值班(包括平时值夜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交接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多次巡逻,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一般情况在值班簿上写清楚。

  四、寒暑假期间必须认真做好保教工作,遵守作息制度,组织好幼儿的一日活动,不得做私活、不带家人来园,不让幼儿放任自流。

  五、假期值班期间要做好报刊杂志保管工作,顺序移交,最后一班要负责交到保管人员手里。值班期间做好来电、来信、来访记录。

  六、值班者不得随意将园内物品借出,不得私自动用幼儿园各类玩具。

  七、轮到值班有特殊情况需要调班者,必须经园领导同意。

  7:10—7:30 全园安全巡查、进食堂了解菜谱及教工准时上班情况;

  7:30—8:15 门口值勤,接待幼儿及家长,关心幼儿来园和保健教师工作。了解带班教师来园接待情况。

  8:15—10:30 关注幼儿游戏、生活、运动、学习活动及教工工作。

  10:30—11:00 关注食堂午餐准备。

  11:00—11:30 了解空班老师工作,关注保育员操作情况、幼儿生活活动和自由活动。

  11:30—12:30 了解教师交接班工作、幼儿散步和生活活动。

  12:30—14:10 处理自己工作。

  14:10—15:50 关注幼儿生活、运动活动。

  16:00—16:10 门口迎接家长、了解各班教师接待家长情况。

  16:30—17:00 关心留园幼儿。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3

  一、行政值日人员、导护教师必须每天提前20分钟到校签到,并根据分工,迅速就位。有关人员必须在校门口督促学生有序进校,并控制家长进入校门,晚放学时必须至校门口协同门卫维持秩序,确保交通畅通,保证学生的安全。

  二、行政带班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督促导护教师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及时处理好校园突发事件,真正负起责任。

  三、导护教师要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负责相应楼层及活动区学生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巡视,维持日常教学秩序,处理偶发事件,重大事件要及时汇报。

  四、行政带班人员和导护教师要特别关注刚开校门时、升旗、出操、集合以及课间的学生安全。学生进退场时,导护教师要站在指定位置(如楼梯转弯处)维持秩序,确保学生有序上下楼梯,防止挤踏事件的发生。

  五、导护教师在放学后20分钟内必须负责各自楼层及活动区的学生清班、清校工作,检查班级门窗关锁、电源关切等情况。待该区域学生离校后,向行政带班人员进行汇报,填写好记载后方可签离。

  六、导护人员在值班当天必须佩戴导护标志,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精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七、在工作时间内,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人员不到岗,行为不到位,而造成校园责任事故的发生,相关的行政带班人员和导护师要负相应的责任。

  八、导护人员有公假或私事须提前告知当天的行政带班人员,以便做好岗位调整补充工作。每期导护结束离校前必须及时归还值日标志牌。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4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监督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熟悉和精通一定的执法专业性技术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年以上工龄,经省局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上岗。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上岗,仪表庄重,自觉维护自身及本局形象,严禁个人或雇人上岗。

  四、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五、执法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教育,不断进行监督、检查、考试、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的执法人员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予以调整或调换。

  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局规章制度办事,所有案件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越权办事、否则根据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运行,促进审批提速增效,我县对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建立了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

  一是严格把关,编制清单。

  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工作过程中,县编委办与县法制办密切配合,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研究论证,坚持“三审核三把关”,即:各部门报送,县编委办进行初审,把好筛选关;县编委办同县法制办进行联合会审,提出修改建议,把好联审关;最后由各部门核实,把好确认关。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审定后,我县形成了《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7项)》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9项)》。

  二是精细公开,动态调整。

  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网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了详实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技术性事项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我县还将对两个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减负增效,优化环境。

  各部门不再实施两个清单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同时,我县对应取消了中央和省、市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6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纳入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提高了审批效率,将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6

  为了维护统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保护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统计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参加应诉活动,模范遵守诉讼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作为本局法制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代理参加统计行政应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认真做好应诉准备。

  1.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必须对送达回证签名盖印本局公章。

  2.认真审查起诉副本,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假,审查原告的诉讼时效。

  3.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执法检查科应向市人民法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并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证据和统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统计制度方法。

  四、在应诉中应充分运用应诉权、反驳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阅查或复制庭审材料权,请求维护行政行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

  五、认真履行诉讼义务。

  包括:

  (1)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2)接到法庭合法传唤,要及时参加应诉;

  (3)法人代表不能出庭应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4)不得防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5)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7)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自觉履行。

  六、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提出申诉;申诉意见未予采纳,裁决未予变更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终审裁决有错误时,应向检察部门提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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