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制度(通用8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双向转诊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双向转诊制度 1
1.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交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交流,达到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5)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临床标准。
(1)上转标准。
①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⑥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下转标准。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③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④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⑤老年护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
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5.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l)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双向转诊协调由医教部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
(3)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养卫生技术骨干。
(4)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
(5)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对上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患者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患者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8)严格遵循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合理转诊患者。
(9)对于病情较重患者转诊必要时派医护人员护送,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10)为转诊患者在就诊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转诊单无需门诊挂号,由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对转入的急诊患者,由急诊科出诊后,与住院部科室联系。
(11)本院对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转来的患者,治疗结束后下转时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6.双向转诊评价。
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措施,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定期评价双向转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双方医务人员是否知晓、重视;转诊程序是否流畅;是否按规范填写转诊单。在工作中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应不定期沟通,互通有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此项工作。
双向转诊制度 2
一、工作原则
1、患者自愿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的医疗服务。
2、分级管理原则。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传染病、危重急诊等特殊疾病转诊救治有特别规定外,一般轻度常见病、多发病及各种康复期病人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基层接诊的危急重症、疑难杂症要及时上转至涡阳县中医院。
3、合理诊疗原则。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卫生资源共享和合理利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为群众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经实验室质控评价合格,医共体内互认临床检验报告。
4、连续服务原则。利用卫生专网充分发挥远程诊疗咨询系统、远程会诊系统和双向转诊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便捷畅通的上下级转诊治疗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尤其是经xxx医院治疗后病情稳定下转病人,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5、科学引导原则。要根据xxx医院医共体的发展方向和学科优势,在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科学合理引导患者转诊。
6、共享分担原则。双向转诊涉及到医共体内或医共体间同级或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连续或交叉,要本着互利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做好双向转诊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7、转诊备案原则。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转诊备案制度,加强参合人员县外就医事前、事中及时报备的政策宣导,认真核实未经转诊直接到县外就诊患者的信息,切实维护县外就医参合患者利益。
8、责任追究原则。加强对县外就诊患者费用核实工作,对通过各种行为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坚持发现一例曝光一例,造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包括未遂者),纳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管理,对于重点管理人员在3年内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按照标准比例的50%进行补偿。同时,重点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转诊细则
(一)转诊对象
1、医共体内上转对象。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
(2)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历;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
(5)xxx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2、医共体内下转对象。
(1)危急重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适宜基层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5)xxxx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6)其他适宜基层后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
3、县外转诊对象
xxxx医院确实无法诊治的疾病,参合群众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经审核同意,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后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却因急诊未按转诊流程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电话备案,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凭急诊证明或急诊材料补办转诊手续(省农合公布的预警医院一律不予转诊,其医疗补偿待遇由医共体转出医疗机构负担)。
(二)工作流程
1、医共体内上转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治医生将需上转病人的相关信息转涡阳县中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1)病人由下级经治医生护送,填写双向转诊单转给xxx中医院双向转诊服务科,由双向转诊服务科根据病人病情需要,与专科病房医生做好交接。
(2)病人自行转院,双向转诊单由病人或家属携带,下级转诊单位与xxx中医院取得联系,减少病人就医环节,提倡无缝转诊。
2、医共体内下转病人
(1)专科医生在病人出院时,将病人的检查治疗情况、出院诊断、病情转归、后续治疗、康复指导等情况及时汇总报涡阳县中医院双向转诊服务科。
(2)xxx医院双向转诊服务科及时将双向转诊单相关信息分转给病人参合所在乡镇卫生院。
3、县外转诊病人经治医生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填写《xxx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转诊单》,拟定转诊意见和转往医院,经病人和科室同意,报县中医院审核同意后向外转诊。
(三)补偿管理
1、参合患者在县域医共体内一次诊疗过程住院并实现体内双向转诊的,在结算时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补偿比例分别按照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患者应得补偿部分县域医共体足额补偿给患者。
2、参合患者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到省内县外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我县《关于印发20xx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xxxx〕xxx号)文件规定执行。
双向转诊制度 3
双向转诊制度及服务流程与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目的是为本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有利于加强我院与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双向转诊网络,为即将出台的医疗保险制度即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合理分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海城市正骨医院职责:
l、负责向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推荐医院专家,承担社区医疗顾问。
2、负责接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将病人转我院急诊,以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病人。
4、根据病情,医院认定确能转回社区的病人,转出科室把关,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5、定期召开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双向转诊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随时完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工作。
6、结合会诊中的常见问题组织专家讲座。
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职责:
1、负责向转诊病人针对性推荐专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生要认真填写转诊单。
3、接诊海城市正骨医院转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的病人,并及时与医院医生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有责任随时反馈医院专家的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双向转诊的医疗水平。
5、与医院联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三、上、下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难以实施有效的救治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例。
3、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四、双向转诊程序: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转诊原则将病人转至我院急诊科或相关科室。
2、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医院就诊。
3、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医院各科室应及时将病人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五、加强管理与监督:
1、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沟通协调: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转出方、转入方及被转者三方满意。
3、开展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全院。
双向转诊制度 4
为了给精神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精神卫生中心——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访视与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由乡镇卫生院转诊至县精神卫生中心。
(二)、下转
由县精神卫生中心转诊至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转诊疾病类型
1、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等
2、老年性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慢性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等器质性精神病。
3、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各种药物(含毒品)依赖所致的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4、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5、确已导致患者精神活动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精神障碍,如病情严重的强迫症、恐惧症等;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乡镇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3、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与精神卫生中心急诊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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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下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康复治疗。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医院成立双向转诊领导小组,业务副院长为组长,医务科科长为副组长,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为成员。
三、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病人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四、我院负责接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者,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我院急诊科急救电话或将病人转入我院急诊科,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病人,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转诊预约专线电话。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病房科主任或诊疗组长认定确需要转出的病人,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病人在转出过程中病人的安全。
六、转诊程序
(一)转入病人:接转诊病人后,在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二)转出病人:根据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联系好上级医院,医护人员要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由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并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七、双向转诊需具备的条件
(一)转上级医院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1.由于我院治疗条件有限,不能实施有效救治,且转运途中风险相对较小的患者;
2.多次诊断不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
3.甲、乙、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
4.疾病诊治超出我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二)转下级医院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
4.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5.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6.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
十、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医务科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纳入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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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精心谋划,合理安排,狠抓落实,由科室主任带领全科医护人员具体落实、把双向转诊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双向转诊程序
转入病人:接上转单后在办公室进行登记,门诊就诊者免收挂号费,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提供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需住院者优先安排、由办公室协调处理住院事宜,安排专人送至病区。
下转病人:符合下转条件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下转单上报办公室,办公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联系同意后,由医院安排患者附带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治疗方案、预后评估及诊治医生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转送社区。
三、双向转诊条件
1、上转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①、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伤情严重或较重者;②、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③、急慢性疾病,病情较危、重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④、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⑤、甲、乙、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⑥、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⑦、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
⑧、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2、下转条件(在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诊优惠政策,征得同意后)①、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③、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④、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病例;⑤、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⑥、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病例;⑦、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⑧、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⑨、甲类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需治愈后才能出院,其他乙类传染病人及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和丙类传染病人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或症状较轻,且接触隔离期者;肺结核病经定点诊疗医院治疗出院后实施督导管理者。
四、加强管理与监督
1、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沟通协调: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转出方、转入方及被转者三方满意。
3、开展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全院。
双向转诊制度 7
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制度
1、门诊医生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或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门诊日志标注,按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2、门诊医生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联,患者一联,其余两联交防保站进行登记报告,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结核病防治所确诊,各医疗机构门诊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
3、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转到县医院传染科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病人出院后,传染科要将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县结防所继续治疗管理。
4、医务科或防保站专兼职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并及时与结防所沟通,每月一次到县结防所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5、需要追踪的病人要及时填写结核病人追踪登记本和追访三联单,结防所及时反馈患者到位情况。
6、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追踪总体到位率达85%以上。
结核病防治工作主要免费政策
1、对初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2、对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免费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3、对治疗期间随访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免费痰涂片检查。
4、对治疗结束的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拍片检查。
5、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政府免费抗结核药物。
结核病患者须知
1、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得了结核病只要坚持正规治疗是可以治好的。如果不坚持服药容易形成难治性耐药结核病。
2、在治疗期间的第2、5、6或8月进行查痰。
3、确诊的结核病人可以得到国家免费发放的治疗板式药品,患者要保证规律服药,不可间断。
3、治疗过程中,尽量不要离开居住地。如必须离开,提前通知负责您治疗的医生,以便帮助您联系继续治疗事宜。 4结核病患者不要对着别人咳嗽、打喷嚏,出入公共场所要戴口罩。
督导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结防所。
5.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交至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双向转诊制度 8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由市卫生局组建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在市卫生局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各区卫生局相应组建区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第三条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原则上与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指导、培训等双向协作关系(市人民医院与罗湖区、龙岗区、盐田区;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宝安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与南山区;市妇幼保健院与福田区)。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对建立双向协作关系的区进行指导及培训时间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
市妇幼保健院除与相应区建立协作关系外,还应配合市卫生局协调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工作。
第五条
需请非双向协作关系单位会诊或转诊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会诊转诊中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商医政处协调解决。
第六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七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会诊程序
(一)普通会诊时,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急会诊时,除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邀请医疗机构可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产科病房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
(三)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乘车出发及时到达现场抢救,并做好出诊登记。如乘出租汽车,由邀请会诊单位报销出租车费。
(四)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五)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第九条
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十条
转诊程序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单位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二)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三)转院方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四)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第十一条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召开1-2次专家会,加强培训与交流,并通报会诊转诊及专家出诊情况。
(二)专家出诊时应填写登记表,单位存档。
(三)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产科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应立即报告产科上级值班医生和医务科(总值班),医务科(总值班)及时派出专家会诊,并对专家出诊给予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五)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检查应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市卫生局汇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检查不少于一次,结合各区情况建立考核奖罚制度。对年度会诊转诊工作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奖励;对年度会诊转诊工作差的单位及个人将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资格及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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