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节能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节能管理制度 1
1、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按《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jgj59—xx)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安全技术规范》(jgj80—xx)进行安全管理。尤其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并履行其职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真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认真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开工条件;
3、认真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安全条款,协助总包单位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衔接进行协调。
4、及时提出对总包与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的施工安全问题,并协助协调。如达不到要求则下发监理通知书。
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6、督促施工单位对脚手架、吊篮脚手架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吊篮脚手架应始终处于绝对安全状态。
7、不定期组织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下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整改并加以验证。
8、具体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1)应符合条文jgj102—96第7、2、5条的规定,即窗体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否则应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进行节点处理。
(2)在型材使用方面不能随意减小面积、取小安全值来降低窗的成本。
(3)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有关规定。窗体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还要考虑防火、抗震等性能要求,按建筑防火设计分区和层间分隔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4)施工人员应按要求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等。
(5)安装用的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验。手电钻、电动改锥、焊钉枪等电动工具应作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和玻璃吸盘安装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6)在窗体安装与上部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结构施工层下方应架设安全防护网;离地面3米处,应搭设挑出6米的水平安全网。
(7)现场焊接时,在焊件下方应设接火斗。
节能管理制度 2
1.总则
为实现公司“最低成本”的管理理念,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种能源消耗控制。
公司节能考核种类:
2.1电力(生产用电,办公用电,施工用电)
2.2冷/热、循环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
2.3蒸汽(生产用汽,取暖用汽)
2.4压缩空气
2.5煤气
2.6生产过程中的跑料、冒料
3.节能检查的目标
无泄漏、无长明灯、无人空调、电扇 、无空载设备、长流水、无跑料、冒料。
4.机构及职责
4.1技术部为公司能源管理考核执行部门。
4.2负责组织对公司能源利用状况(水、电、汽、气)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3各单位职责
4.3.1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下设节能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使用状况。对能源浪费及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4.3.2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能源管理技术措施”,上报技术部备案。
4.3.3各单位节能员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并按旬度对本单位色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对超常情况要拿出详细整改处理方案。
5.节能管理要求
5.1各单位在制定“能源管理技术措施”时应结合实际认真编写,便于操作。
5.2 加强岗位操作,杜绝跑冒滴漏。
5.3加强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
5.4各单位建立系统详尽的激励机制,通过组织节能活动、节能意识培训和能源绩效考核等形式,纠正员工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将节能工作落实到生产管理和日常操作中。
5.5提高员工意识在能源控制中的意义:
空调( 制热/ 制冷, 通风)
照明(公共设施办公室及车间,电力照明的管理应由责任单位安排责任到人。杜绝长明灯。)
合理用水(热水/ 冷水/循环水)
合理使用公用工程(除盐水,低温水,压缩空气,蒸汽等)
坚持按工艺指导操作,消除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5.5各单位节能员应不定时对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拿出处罚整改防范措施。
5.6开展节约能源合理化建议活动。
6.节能检查的要求
6.1合理用电:
6.1.1 电力是生产的主要能源,各单位要做到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6.1.2凡使用电炉的地方要经安环部同意,否则一律没收。
6.1.3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拉电闸,做到“四不点”即光线好不点,大灯泡不点,无人灯不点,长明灯不点。
6.1.4禁止无故空开设备。
6.1.4厂区照明按国家照明标准,尽量采用新光源。办公室单灯照明60w以下,车间严禁使用500w以上的白炽灯泡。
6.1.5电气值班员要控制用电负荷,在允许范围内使用,遇有超负荷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安全,并及时向总调报告。
6.1.6施工单位用电要申报机动部,加装电度表。
6.1.7不得未经电气车间许可,私拉电源使用。
6.2合理用水
6.2.1对施工用水要装水表考核,发现浪费行为立即制止。
6.2.2车间要勤查漏水地点,杜绝长流水现象。
6.2.3防止机封水等循环用水漏水,禁止非生产用水进流程。
6.2.4未经总调许可,不得在生产管道、消防水管道上私自开口接管。
6.2.5禁止向地面、路面及非生产区域地坪上直接排水。
6.3合理用蒸汽
6.3.1杜绝漏气现象。
6.3.2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用气。
6.3.3未经总调许可不得私自用气。
6.3.4蒸汽的疏放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合理使用压缩空气
6.4.1无漏风现象。
6.4.2未经许可不得私用风。
6.4.3压缩空气气包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4仪表风不得用于非仪表专业。
6.4.5用气须向总调申请,同时上报将用气时间及用气量。
6.5合理使用煤气
煤气要按要求进行疏水,疏水不得排入地面。
6.6杜绝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7.奖励与处罚
7.1技术部和相关部门实行月检查对综合能耗节约的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在200元—500元。
7.2对在节能方面开展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个人,公司按合理化建议规定给予奖励。
7.3节能检查的处罚按节能检查扣发暂行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解释权归技术部。
节能管理制度 3
为降低办公成本,节约能源,杜绝人为浪费,使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特对办公室节能降耗事宜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司各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物管部门应经常进行巡查,若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为节约用水、用电,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使用水电责任区域及标准如下:
1、各办公室的照明,上班期间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下班后由清洁工及夜巡员工负责,须做到人走灯灭,如发现常明灯的行为,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2、各办公室、会议室使用的空调、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设备,必须随当时的`气温情况确定是否开启,原则上28℃以上(含28℃)或低于12℃方可开启,如有违反,一次性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3、各部门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用电设施,由各部门人员负责,须在下班后关闭,如有未关闭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4、用完水后应随手关闭水龙头,如若发现常流水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公司员工如发现水龙头应关闭而未关闭,应及时关闭,并立即通知使用部门,若不闻不问,事不关己,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6、如果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三、节约用纸。打印、复印采用双面模式,草稿、公司内部资料尽量使用单面废纸打印。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管理制度 4
一、图书、阅览室由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并安排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员要为师生提供新书信息,有效地提高书刊的使用效率,热情地为师生服务。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图书添置、新书登账和借出登记工作,图书要分类在书柜摆放整齐;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蛀和保洁工作,室内不得堆放公、私杂物。
三、到图书室借书和到阅览室读书的班级要组织学生有秩序的进入室内,要遵守两室的.开放时间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四、两室内要保持清洁、安静,不准喧哗、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书台、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准吸烟嚼槟榔或吃零食。
五、管理员要教育学生爱护图书,不准书刊上乱写乱画或撕毁书页。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图书、阅览室书刊借阅制度》和《图书、阅览室书刊赔偿制度》。
六、师生阅览完书刊后要放回原处,离室时,不得私自带出去,违者批评教育,有意夹带书籍外出者严肃处理。
七、师生还来的书刊要及时上架,不要积压。书刊借用时间最长以学期为限,期末所有外借书刊必须催收入库。当月期刊、工具书和孤本书原则上不外借,图书室书刊不对校外人员借用。
八、两室开放时间到后,管理员要检查,整理书刊,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追究管理员责任。
节能管理制度 5
1、目的
对华鲁运行分场节能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降低发电成本。
2、组织:
建立健全节能网,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节能要求。每季度向公司上报节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及下季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3、节能管理人员的职责:
(a)负责华鲁运行分场节能管理日常工作;
(b)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经验,针对能源消耗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c)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运行人员的节能意识。组织实施节能培训,对节能相关工作进行指导;d)提出节能奖励分配方案。
3.3节能日常管理
4、指标管理
运行分场应定期对以下指标进行检测,同设计值、历史最好水平及国内外同类型机组最好水平(计划值)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调整,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加以改进,保证指标的全面完成:
(a)综合指标:发电量、供热量、供电标准煤耗率、厂用电率等;注:上报的`煤耗应真实。具备条件的火电厂的供电标准煤耗率应按正平衡法计算,反平衡校验,盘煤校核。
(b)锅炉:效率、过热蒸汽汽温、汽压、炉烟含氧量、锅炉漏风率、排烟温度、飞灰和灰渣可燃物、风机单耗、点火用油等;
(c)汽轮机:热耗、真空度、凝汽器端差、给水温度、给水泵耗电率、循环水泵耗电率、高压加热器投入率等;
(d)热网:供热回水率;
(e)燃料:配煤合格率入炉燃料量及低位发热量等;
(f)化学:自用水率、补充水率;
(g)热工:热工仪表、热工保护和热工自动的投入率和动作正确率。
5、运行管理
5.1要按公司要求,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组织运行分场的经济运行,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
5.2由于燃烧非单一煤种的火电厂,根据不同煤种及锅炉设备特性,研究确定掺烧方式和掺烧配比,并组织有关岗位认真执行。
5.3锅炉司炉应掌握入炉煤的变化,根据煤种煤质分析报告及炉膛燃烧工况,及时调整燃烧,经常检查各项参数与额定值是否符合,如有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凡影响燃烧调整的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消除。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做好锅炉的工作,保证锅炉在最佳工况下运行。
5.4改善操作技术,节约点火用油,实施燃烧优化调整,制定耗油定额,加强管理。
5.5应保持高压加热器的投入率在一定比例以上。应规定和控制高压加热器启停中的温度变化速率,防止温度急剧变化。维持正常运行水位,保持高压加热器旁路阀门的严密性,使给水温度达到相应值。应注意各级加热器的端差和相应抽汽的充分利用,使回热系统处于最经济的运行方式。
5.6加强化学监督,做好水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锅炉定期排污制度,防止锅炉、凝汽器、加热器等的受热面以及汽轮机通流部分发生腐蚀、结垢和积盐。
5.7应按规定做好冷水塔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结合检修进行彻底清理和整修。
5.8应加强对各种运行仪表的管理,做到装设齐全,准确可靠。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95%,没有DCS装置的自动仪表投入率应达到85%
5.9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活动,以小指标保证大指标的完成。监视分析机组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时进行调整,不断降低机组热耗。
5.10及时发现并联系检修人员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保持最佳状态。结合设备检修,定期对锅炉受热面、汽轮机通流部分、凝汽器和加热器等设备进行彻底清洗,以提高热效率。
5.11通过检修消除八漏(漏汽、漏气、漏水、漏油、漏风、漏灰、漏煤、漏粉),建立查漏堵漏制度。
5.12加强热力试验工作,应进行机炉检修后的热效率试验及各种特殊项目的试验,作为设备改进和检修的依据和评价
5.13定期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能量平衡测试时,单元制锅炉及汽轮发电机组应同时进行测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内容包括燃料、汽水、电量、热量平衡等,并进行煤耗率、厂用电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5.14锅炉应进行优化燃烧调整试验,制定出针对常用炉前煤种在各种负荷下的优化运行方案。
6、水管理
6.1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
6.2应减少各种汽、水损失,合理降低排污率。做好机、炉等热力设备的疏水、排污及启、停时的排汽和放水回收工作。严格控制非生产用汽和做好凝结水回收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 6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
节能管理制度 7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有效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我校节能减排工作特点,充分挖掘潜能,完善五项制度建设,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降低能源消耗。
一、用电管理
1、微机室、舞蹈室、会议室等室内的空调,要严格控制使用,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6℃时不得开启空调;冬季环境(因已集中供暖)不得使用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得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班班通、电子白板等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5、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水龙头。
2、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三、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和材料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电话的通话时间,尽量长话短说,禁止电话聊天。
四、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集体公务活动中合乘公务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距离较近时一般不使用车辆,办公室要严格把握。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五、接待费管理
1、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分档定标。
2、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节能管理制度 8
㈠用电规定
1、杜绝长明灯、白昼灯、长转扇、无人扇。
2、办公室、实验室、阅览室、教室和各功能室要选配“节能员”或“节能值日生”,做到人离灯关,人离扇停。
3、晴天光照度足够时不开灯,人少时少开灯,人走时随手关灯。
4、学生去专用教室或操场上上课时,要关闭本班教室里的所有灯具和电风扇。
5、办公桌要尽量靠窗户,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做到公共场所有专人负责在必要时开灯。
6、走廊、过道、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室、教室等室内使用日光灯或节能灯具。
7、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打印机、教室投影仪、电脑不用时及时关闭;关闭电脑主机时要一并关闭显示器、打印机电源开关;下班时必须拔掉饮水机电源插座。
8、禁止在教室、办公室、各功能室等处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器(正常教学除外)。
9、空调机使用规定:夏季37摄氏度以上、冬季5摄氏度以下才可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0摄氏度以下,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人走时关闭空调。
㈡用水规定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发现水龙头滴水现象,应及时报修;用时控制水量,用毕随手关闭。
2、自觉养成节水习惯,倡导用容器盛水涮洗拖布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搞完卫生的水能用于浇花的要用于浇花。
3、校园绿化用水采用专人控制,人工喷灌的节水方式。
4、厕所用水采用感应装置,将水量调到合适位置;用水龙头使用节水龙头。
㈢使用办公设施、耗材规定
1、珍惜纸张。充分发挥校园网络优势,推行无纸化办公和校园网教学。减少文件、资料的打印;纸张尽量双面使用,做到物尽其用;修改文稿尽量在电子文稿上进行,减少纸张消耗。废纸应投入废纸篓,便于回收利用。
2、节约公共通讯费用。接打电话做到言简意赅,减少通话时间。不用办公电话聊天或拨打信息台。
3、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公务接待使用陶瓷、玻璃茶杯,逐步淘汰一次性茶杯的使用,大力提倡低碳生活。
4、及时改造、淘汰耗能大、效率低的设备;妥善处理报损与报废器材,可修可用的决不报废。
节能管理制度 9
为降低建设成本,节约资源,根据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施工经验,对即将施工的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综合楼工程建筑施工结能方案报审如下:
一、物资材料
1、砼:
采用商品砼,对供货单位承包资质、实际供货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实际考察,采用投标报价确定供货单位;对到场砼进行塌落度检查、外观质量检查、试块制备试压,材质单存档等常规检查;
2、钢筋:
采用大型厂家的钢筋,对供货商进行实地考察,对厂家最近社会业绩进行考察评估,选用质量有保证,企业实力强,报价合理的厂家,对每次进场钢筋要求有材质单、合格证,并对钢筋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对材料进行物理化学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造成工程质量、工期影响;
3、水泥:
针对目前水泥市场,采用以往使用过且质量一直趋于稳定有资质的厂家供货,对于水泥的强度安定性进行严格把关,合格证、资质等手续与实际相吻合,对每次进厂的同一批号的水泥及时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到施工中;
4、轻骨料砼空心砌块:
根据设计要求,隔墙选用轻骨料砼空心砌块,对于砌块的强度、吸水率、容重等进行严格要求,选择强度高,重量轻的砌块作为隔墙材料,对于机制粘土砖限量使用;
5、砂、石子:
对于砂、石子的粒径有机物、泥块含量进行检查,强度等进行试验,对于泥块含量超标、有机含量不合格的砂、石子严禁进场;
6、模板:
采用质量好、便于加工的九夹板作为主要材料,下料前对材料计算、周转使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做到以有限的模板,保证施工质量的情况下,多次周转,对废旧模板按照尺寸、周转次数整理堆放,做到料尽其活完场地清;
7、其他材料:
对于其他进厂的材料,如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材料的常规性能进行检验,严格材料质量控制,为工程质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编制:
从施工方案编制到技术交底,本着合理安排工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节约材料劳动力等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工序,编制切实、针对性地施工组织设计,从施工顺序、人员进场、物资进场等方面考虑,深化方案的编制,对细部节点的技术处理在方案、技术交底中充分体现出来,对细部的操作要求、验收标准
在方案中、技术交底中充分体现出来;此外在方案及技术交底中对质量要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体现出来;对质量,要充分体现我们的企业宗旨“以诚信、智慧、科技、管理铸就更高质量和更富情感的建筑精品”,重视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严格工序,保证施工质量;让结果更精彩……体现了我们企业对于实现环境目标的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承诺,在方案及交底中,对扬尘、废气、污水、噪声等的控制及降低做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对能源及资源的.利用与节约深化研究,积极改进,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效益
三、深化管理促进节能
对于现场的施工管理、施工控制,是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的最根本的方法。项目经理部制定主管岗位、配合岗位,使每位员工掌握自己负责的主管事项,岗位到人、责任到人,从物资进厂的提料、加工、安装等工序严格管理,避免材料的浪费,降低损耗。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结合以往我单位总承包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合理设置管理岗位,择优配置管理人员,确保对本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每个专业、每个分包单位都能进行高效的、到位的管理,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理。
专业装修队
电汽安装队
项目经理
办公室
副经理
总工程师
物资供应部
经营核算部
财务部
安质部
施工技术部
水暖安装队
土建队
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配置
我单位将抽调优秀管理人员配备各管理部门,对本项目人、财、物按照项目法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并认真执行我单位根据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并发布执行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完善本项目的质量体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本项目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通过我们科学、严谨的工作质量,确保产品质量,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实现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地的予定目标,确保业主满意。根据施工图纸及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材料用量要求,进行物资准备工作,物资准备工作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编制物资需用量计划――签定物资供应合同――组织物资按计划进场和保管。
节能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节能节水工作,提高能源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节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节水,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加强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上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能源和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第四条 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为目标,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节水义务,对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上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调度中心是公司节能、节水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水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依据集团公司的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集团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公司的节能节水工作计划,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公司年度节能节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属单位合理使用能源和水资源情况,制定消耗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的业绩考核;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节能节水技术措施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五)参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节水论证和可研、初步设计中“节能节水篇(章)”的审查;
(六)负责公司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工作;
(七)组织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和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计划处负责公司节能节水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有关节能节水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
(三)公司其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节能节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单位设立节能节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节能节水工作;并设立节能节水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各基层站(库)要有兼职节能管理人员。
第十条 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公司节能节水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单位节能节水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四)对本单位的用能用水指标进行分解、考核和奖罚;
(五)负责本单位节能节水统计、分析,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节能、节水宣传工作。
第三章节能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节能节水指标管理
(一)调度中心每年一季度根据本年度销售任务,测算并下达本年度的能耗和用水考核指标,所属单位将指标进一步分解,量化到站(库),责任到人,并落实节能措施;
(二)所属单位的实际销售任务如与年初计划有较大的变更或生产过程中存在对能源消耗影响较大的情况发生,则在当年的10月份提出调整申请,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单位的申请对能耗和用水指标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节能节水统计管理
(一)公司实行节能节水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应做好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用能用水统计台账和有关基础数据资料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公司所属单位必须如实上报节能节水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本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能源消耗数据统一口径、数出一家,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节能节水统计应以计量数据为基础。要加强节能节水计量数据的管理,各用能用水单位要完善计量手段,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和可靠;
(四)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节能节水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统计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节能节水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信息传递的畅通及准确性;
(五)所属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做好本单位的能源、水资源消耗及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水资源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做到月度有简析,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总结;
(六)节能节水管理人员须按统计报表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对本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节能节水管理人员应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节能节水技措管理
(一) 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技术交流,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节水技术更新改造,加快淘汰低效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二) 根据国家发布的高耗能耗水产品淘汰目录,制定本单位落后耗能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调度中心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即时反馈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节能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节水完成情况纳入所属单位的业绩考核,所属单位应逐级分解落实节能节水目标,并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调度中心将根据公司《节能节水管理办法》和《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节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所属单位能源管理的考核执行公司《xxxx燃气有限公司能源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落实我校节能减排工作,规范和指导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煤常规能源。凡使用学校能源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此规定。
第三条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和师生共同参与的原则。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二章节能管理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的节能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全校的节能工作。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总务处负责人、年级组长和后勤水电工组成。全校教职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学校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老师和学生予以奖励。
第五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在组长组织下,领导学校的节能工作,实施学校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学校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学校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第六条学校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处,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节能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对全校水、电、煤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节能办公室为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领导下,负责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组织广大师生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学校各科室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学校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三章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第八条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确定的节能目标计划,为本责任制定落实和完成的目标。
第九条各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管理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第十条学校逐步推行水电计量管理机制,进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将节能目标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实施,严格执行和完成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第四章节能指标分解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上级和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节能指标。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将学校下达的节能目标做进一步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到位,明确责任,逐级考核,保证完成。
第五章节能措施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倡导以下节能措施。各科室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更多样、更广泛的节能措施;
1、学校用电实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对违反用电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2、学校用水按照年度水指标进行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流与开源”的节水原则。
3、整个校园的用水用电,逐步纳入计量管理。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加强目标管理。
4、公共区域卫生间使用节水延时阀水龙头。
5、教室照明使用节能灯。
6、夜间灯使用节能灯或声、光控灯。
7、校区绿化、冲厕节约用水。
8、实施室内温度节能设定,夏季室内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六章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部的节能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目前的管理体制,节能办公室对学校进行节能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因水电超指标的办公室,及时予以警示。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节能表彰大会,对有效节能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二十条学校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提倡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做好节能工作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做好每年9份月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评选“绿色班级”及环保小卫士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设立学生义务节能宣传员岗位,办好节能宣传网站。
第二十三条学校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更新。同时对改造后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须按项作出可行性报告(包括措施的针对性、先进性、质量、节能效益等),上报校节能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能耗统计和抄表计量每月一次同时进行(寒暑假两个月一次)。但实验室和有关单位要对大功率用电设备做好用电台帐记录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每个季度负责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节能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在完成水电计量、统计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水电计量报表、数据资料和统计台帐等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专项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教学办公区的节能工作,纳入学校专项节能管理。进行专项节能目标、专项能耗经费等重点监控和管理。其节能目标和能耗经费按上年水电实际消耗量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节能管理制度 12
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学生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学生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学校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6、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节能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 14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强化节能管理,努力降低能耗,提机组经济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原能源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节能管理规定(试行)》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督细则。
第二条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先进、成熟、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加强企业计量工作,以适应节能管理的需要。火电厂的能源计量配备应符合原能源部《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要求,各计量表计划分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四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电力工业节能工作的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电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并实行节能监督责任制。节能技术监督,即对影响发电、供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和评价。
第五条 节能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级领导要把它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与协调,各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 通过对发电能耗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阶段的节能技术监督,使其电、煤、油、汽、水消耗达到最佳水平。
第七条 节能技术监督指标实行考核制度。
第八条 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提高全分公司员工的节能意识。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分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领导的节能技术监督领导组,并在发电运行部设立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和节能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日常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
(一)分公司节能领导组的职责
1.领导分公司的节能工作,实施分公司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协调、管理分公司的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运用行政、技术、经济手段,实现本企业合理使用能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
4.组织制定并实施分公司节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年度节能措施计划。
5.建立系统化的节能综合管理体系,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
6.审定各部门能耗指标定额。
7.审定分公司节能评比和重大奖罚规定。
8.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本分公司节能管理工作。
(二)节能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公司节能日常工作。
2.编制分公司节能规划、年度节能措施计划及各级能耗指标定额,定期检查节能规划的执行情况。
3.开展分公司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
4.参与审查分公司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中有明确的节能指导思想,正确选用节能设备、材料、工艺,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5.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6.负责对分公司各部门的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标准监督和节约能源的巡回检查。
7.按月、季、年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节能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8.制定节能奖罚制度、审核分公司内各部门的节能奖惩报告,表彰和奖励对节能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节能奖金分配方案。有权对各部门中出现的不利于节能降耗现象提出考核意见,监督节能奖惩办法的执行。
9.协助分公司宣传、培教部门组织节能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节能意识和技术素质。
10.组织建立能耗基础资料及能源统计资料管理台帐,建立历年煤耗率、厂用电率、煤耗量及各项小指标完成值台帐。
1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例会,总结交流监督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12.对严重影响锅炉、汽机节能指标的重大缺陷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司总部,并抄送上级电力行业归口技术监督部门。
13.负责对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4.完成分公司及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节能技术监督实行由分公司、各部门、班组三级管理体系。各部门设立兼职节能技术监督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并建立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网,班组设立兼职的节能技术监督员。
第十一条 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分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规定,并监督、检查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对本部门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效果的测算、评定和效益评估,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并将监督报告报分公司及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三)对影响发电机组节能指标完成的缺陷和问题督促解决,并上报分公司、总部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四)每月召开一次本部门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交流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会后写出报告报厂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
(五)将分公司下达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具体工作、监督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负责监督、实施和完成。
(六) 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有关的记录、技术改进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档案,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七)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所有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对其准确性负责。
(八)制定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九)负责向分公司节能技术监督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报表。
(十)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十一)燃料管理部除执行上述条例外,还应执行以下两条
1.加强燃料管理,力争按锅炉设计煤质订货进货,入厂煤尽可能按煤种堆放,上煤时搀配均匀,及时进行入厂煤的工业分析和监督。
2.对入厂煤的轨道衡,汽车衡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班组节能技术监督员职责
(一)对本班组的节能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本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二)每月召开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分析会,总结经验,分析节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写出报告报部门节能技术监督员。
(三)建立健全节能技术监督方面的有关运行记录、技术改进资料,做好节能台帐记录。
(四)完成上级下达给本班组的节能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
(五)做好本班组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做到严格管理、精心操作、文明生产,降低消耗,使各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六)完成本部门及分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节能管理制度 16
公司管理手册:节能降耗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经营的全过程活动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节能降耗意识,制定奖惩办法;
3.2生产部负责车间用电、原材料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3.3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程序
4.1办公用纸张必须本着节约节省的原则,非正式文件尽量使用纸的背面。纸张严禁私用。
4.2办公人员用电要求随走随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电器,禁止长明灯或白天亮灯。控制空调的使用时间,夏季空调调整在26℃以上,冬季空调调整在15度以下,夏季调整室内温度的方法依次为通风换气、风扇降温、空调调整。
4.3节约用水,提高效率,坚决杜绝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现象;探讨洗衣水冲厕所、擦拭地面;采用太阳能加热水洗澡、取暖等节能措施。
4.4产品包装要采用简洁有效材料,以有效防护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包装桶尽量回收重复使用。
4.5、车间应按操作要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原料的消耗,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操作者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设备严禁空运转。
4.6、公司车辆及时维护保养,降低油耗,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4.7、车间负责用电、原料的控制,做到设备不得空运转,设备正常检修,不得带病运转。
4.8、生产部负责对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指标进行考核监控,统计单位产品材料消耗。
5、相关文件
5.1《车辆管理制度》
5.2《清洁生产法》
6、相关记录
6.1《办公用品领用记录》
6.2《领料单》
节能管理制度 17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
(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5)减少浪费。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能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利用,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做私人之用。
4、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5、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6、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二、监督检查
1、节能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
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部门的节能工作,需要全体成员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
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4、节能统计报告
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季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节能管理制度 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 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节能管理制度 19
一、节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企业节能领导小组在主管能源总工程师组织下,领导企业的节能工作,实施企业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企业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企业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二、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节能主管部门为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企业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企业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企业节能奖惩制度,审核厂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企业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管理和技术素质。
三、车间节能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车间节能工作原始记录管理和各项能源消耗的统计,按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定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督检查本车间能源使用情况,对浪费能源,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要进行制止,并追查责任。
3、密切结合本车间生产工艺和管理业务,制订合理用能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生产工艺中的能源利用率。
4、按照规定的能源供应指标和能耗定额,合理组织生产,将节能工作纳入班组经济核算范围。
5、对车间的耗能设备加强管理,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合理用能技术法规规定的经济状况下运行,堵塞跑、冒、滴、漏。
6、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四、班组节能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岗位正确使用能源,维护好耗能设备、器具、保温隔热设施和能源计量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到机动或计量部门,尽快消除隐患或故障。
2、组织各岗位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和指示图表。
3、对违反能源管理制度和合理用能标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登记或向上级反映。
4、协助车间进行节能教育,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节能管理制度 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6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节能管理制度09-01
节能技改管理制度06-20
节能工作管理制度03-30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08-08
空调节能管理制度07-05
节能管理制度(15篇)11-06
节能设备管理制度02-07
节能降耗管理制度04-01
中学节能节水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