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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通用8篇)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铁路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铁路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铁路行车、人身安全及设备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电务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和由铁路局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
第3条铁路局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4条铁路局及所属电务(通信)段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办法等,全面加强和规范电务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5条铁路局电务处、电务(通信)段应健全和明晰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规范化,不断夯实电务安全工作基础,实现电务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第6条坚持安全风险管理,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风险意识,实施动态研判和风险预警,强化过程控制,做好应急处臵,防范安全风险。
第7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为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建设等活动,将各项管理标准和作业标准落到实处。
第8条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保证行车、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9条电务(通信)段建立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作业过程自控、互控、他控机制,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10条加强维修、施工、故障处理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落实安全卡控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电务职工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11条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和设备运用状态,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有效地监督生产任务完成和设备隐患处臵,指挥设备故障处理和应急抢险。
第12条电务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登乘机车(动车组)进行安全检查,参加天窗维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第13条铁路局、电务(通信)段应对全体电务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新职、转岗、晋升人员必须经过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14条新设备开通使用前,电务(通信)段应组织设计、施工部门和产品供应商,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
第15条加强风险识别和研判,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层级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16条落实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第17条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风险的专项整治和重点控制,控制安全风险。
第18条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管理评估,检验风险管控效果,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第19条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具有电务安全风险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发挥安全文化对安全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
第20条总公司电务部负责全路电务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总公司电务调度工作,参与有关电务行车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21条电务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制定、完善、落实有关规章、标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系统实施安全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评价电务(通信)段安全生产情况。
(三)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电务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电务设备应急抢修;参与调查处理电务事故,组织电务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对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整治。
(四)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研判本系统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严格过程管控。
(五)负责电务安全生产调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故障信息统计分析,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参加相应等级的施工,加强施工检查指导。
(七)向铁路局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工作,落实铁路局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结合部存在的问题。
第22条电务(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段、车间、工区三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执行作业纪律和标准,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确保行车、设备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对科室、车间、工区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落实安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研判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发挥电务调度职能作用,实行调度昼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和设备运
铁路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2
一、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动:未登记联系好不动;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己办理好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电务工作人员作业纪律(八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8、未登记要点“偷点”、“抢点”作业。
三、劳动安全“八防”及作业防护措施
1 、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应定期检查试验,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一次。
2 、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饰),并应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3 、防护员应用无线对讲机与电务值台人员保持联络,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应佩戴标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 、电务值台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台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
5、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了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了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6、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7、禁止在机车行使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
8 、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9 、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0 、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1、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12、在高柱信号机上离开梯子或梯子外侧和杆上工作时,须使用安全带,禁止上、下同时作业;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13、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设专人防护。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14 、对于高于36伏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着绝缘鞋(室内应站在绝缘胶垫上);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地面的人员接触或互相传递工具、材料。
15 、严禁用手指深入销子孔,各部缺口。
16 、提速区段作业时,人员躲避列车时,应距线路3M以上距离。
实行安全“红线”管理,凡违反以下规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从严追究责任;未造成事故的,干部一律免职或解聘,职工一律内部待岗3个月以上并调离原岗位。
公共部分
1、实施现场作业监控时,未执行铁道部,路局规定或未履行上岗监控职责。
2、当班期间打牌(含网上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3、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4、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5、无证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6、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安全监控装置。
7、漏发,错发,漏传行车文电或数据,通知,调度命令危机行车安全。
8、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或未落实停电,试电,接地封线措施。
电务部分
9、甩开联锁条件或使用封连线及其他任何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10、未联系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11、擅自修改LKJ基础数据。
12、违反规定操作正在使用中的行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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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4.2m。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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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
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
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
1,2站台道口为***与***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
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公安部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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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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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为规范
一、工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命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9.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程序,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当班十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或带孩子及他人上班;
2.不准睡觉、洗澡、回家吃饭、逛大街、去商店买东西;
3.不准下棋、打扑克和参加其他非生产性活动;
4.不准离岗、串岗、扎堆聊天;
5.不准看书、看报(有组织的`学习除外)、看电视;
6.不准做与行车无关的其他工作;
7.不准简化作业程序、轮换作业和臆测行车;
8.不准私自找人替班和低职代高职;
9.不准会客;
10.不准他人动用行车设备和闲杂人员在行车处所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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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铁路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工作,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含电动车)及职工周末回家休假自驾私家车(含摩托车)。
第二章公司车辆安全责任
第三条车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行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其行政办公室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人,驾驶员为公司车辆安全直接负责。
2.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管理要求,行政办公室应将车辆交通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车辆安全管理机构。
3.会议制度
(1).定期汇报和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车辆安全行驶情况、驾驶员违章情况、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针对问题和解决情况,检查布置安排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由分管部门领导、安全员,车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对本月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上次安全例会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车队(班)长汇报所属驾驶员安全行驶情况、遵章守纪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4).车队(班)长每旬召开一次会议,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培训、司机安全行车遵章守纪、车辆日常保养现况等情况进行一次点评,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会议前,通知主管部(室)领导参加。
4.基本制度
(1)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明确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制定长途、夜间和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控制措施。
(2)汽车队(班)长、安全员、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3)司机学习制度。违章、事故分析制度。
(4)车辆派车管理制度。
(5)车辆台账(每车使用、行驶记录)、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7)车辆“三检”制度。
(8)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5.行政办公室应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组织司机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督促司机严格执行。
6.行政办公室负责考察并报公司批准的技术过硬、质量保证、零配件合格、价格合理的车辆定点维修点。
第四条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未经公司领导及行政办公室同意,不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
3.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驶途中禁止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5.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和违反禁令标志等违章行为。
6.驾驶员在外停车必须在规范、合法停车场所停车,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长时间停车或过夜的,应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场所停车;车辆停驶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并在离开之前再次检查确认。
7.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随时检查车辆性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研究给予处罚和赔偿。
8..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及车辆整洁。
第三章公司车辆安全检查
第五条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行政办公室监督检查落实,禁止未经行政办公室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第六条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第七条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检查制动机件是否灵敏;检查灭火器、千斤顶、警示牌、维修工具包是否齐备。
第八条行驶中检查,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并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状况,以便进行及时的保养或维修。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时。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齐时。
4.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好时。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由行政办公室、经验丰富的驾驶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公司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库时,须经公司及行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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