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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为明确工资计发操作流程,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出纳负责工资发放。
2、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执行此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
四、内容
1、每月20号前为工资发放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发放。
2、项目部部于每月3号前将本公司上月的考勤资料,统计汇总交予财务部会计。
3、财务部会计负责所有人人员工资的造册,于每月5号前交予董事长审批。
4、董事长签批后,财务部会计在每月8号将工资表送交出纳,出纳确保在每月15号将上月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
5、工资发放到员工工资卡中后,财务部出纳须在每月发工资的前一天或后一天将员工上个月个人工资条发放到员工手中。
6、离职员工在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后,可在下月发放工资时领取当月工资。
五、扣除项目
1、扣除个人所得税。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保险类费用。
3、扣除公司内部考勤制度中违规项。
六、工资误算、误法管理
1、工资误算、误发时,行政部和财务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
2、因误算、误发而超付的工资,行政部和财务部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3、因误算、误发而少付的工资,员工本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查实。如属实,因误算而少付的由行政部出具证明;因误发而少付的由财务部出具证明。证明经董事长签批后,给予员工补发。
七、工资资料的查阅及保管
1、如员工对自己的工资存有疑问,原则上应在工资发放后的.五日内持工资存折或工资条到出纳员处查询。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查阅的,可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申请查阅。
2、员工只可以查阅自己的工资,不可以任何理由代他人查阅。
3、每月的工资发放资料由财务部会计编制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财务部月末进行系统的审核后,将工资发放资料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如若需要查看需向董事长提出申请签字同意后方可查询)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一、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第二章工资结构
一、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养老金补贴、医保补贴、外地津贴五部分组成。
二、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三、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四、养老金补贴、医保补贴、外地津贴在工资总额中占20%。五、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金额。
第三章工资发放
一、根据项目经理考核后的绩效工资,财务室进行制表,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放。
二、工资由财务室发放,可采用现金发放或银行转帐两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各项目情况确定。
三、工资发放时间:每月的5-10号发放上月工资。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3
1、基本工资
每月发放工资时以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由于岗位变动基本工资发生调整的,体现在工资条上,合同上不做更改。
2、奖金
各岗位表现优秀或有特殊贡献者,可获得不同数额的奖金,随工资发放。3年终奖
至每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时间统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当年迟到、早退不超过15次,除公休外累计请假不超过15天,次年3月1日一次性发放年终奖600元。
4、工龄工资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从整月的`月份开始计算工龄工资,若工作的第一个月不是整月的,无论几号上班均无工龄工资,满一年的每月加工龄50元,满两年的加工龄100元,工龄工资100元封顶。离职的当月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工龄工资。
5、饭补
每人每个月有饭补200元,装卸工、后勤维修人员没有饭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按天发放。
6、公休
每月出勤满25天有公休一天,由店长/主管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若当月未休,按已休息计算,公休天数多于一天的人员发放工资时计算原则同上。
7、过年上班
除夕上半天班,按一天计算,初一至初五上班的员工按基本工资的双倍发放。
8、员工工资每月15日发放
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员工当月工资同样于下月15日发放。
9、新员工第一个月不参与店内分红
满一个月后正常参与分红,已符合分红条件的员工,15日之前提出离职的取消上个月分红,15日之后提出离职的有上个月分红,取消当月分红,学生工无分红。
10、加班
原则上不计加班,若因工作需要有额外工作的员工,店长/主管予以补休,有特殊情况需要计加班的由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1、学生
学生工为固定工资,不参与优秀员工的评选,不参与店内分红。12若以上规定发生变动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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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解决员工因特殊情况出现经济周转困难,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
3.1、部门、行政人事部负责、财务部对员工申请条件审查。
3.2、财务部负责对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清算。
4、执行程序
4.1、文件的控制范围
4.1.1、员工填写《预支工资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4.1.2、根据员工提交的《预支工资申请书》,对员工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4.1.3、员工《预支工资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5、预支工资
5.1、预支工资条件
5.1.1、遇到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2、患有重病、大病而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3、因子女教育需要而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员工。
5.1.4、因员工个人学习再深造而导致经济暂时困难的员工。
5.1.5、经公司认定在情理当中的'其它情况。
5.2、预支工资额度
5.2.1、试用期员工入职十五天后方可预支工资,预支的额度不得超过试用期工资的二分之一。
5.2.2、正式员工预支工资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二倍。
5.2.3、因条款5.1.1、5.1.2所述需要预支工资,预支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资的五倍。
5.3、预支工资担保
5.3.1、员工预支工资需要公司内部员工做为担保人。
5.3.2、担保人的月工资需达到或超过预支人所预支工资额度,担保人人数不限。
5.3.3、担保人必需无任何借支或为同事担保行为的记录。
6、预支工资清算
6.1、从员工预支工资的当月份开始清算工资,按员工预支工资的额度分三个月清算完毕。
6.2、因条款5.1.1、5.1.2所述而预支工资,按员工预支工资额度分12个月清算完毕。
6.3、因预支工资的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无法清算预支工资而造成损失相关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7、引用文
8、记录
8.1、预支工资申请书
8.2、预支款担保书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5
首先,计件工资制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确定合适的劳动定额,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情况,支付相应报酬。计件工资制,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其次,有关法律对这一部分由以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也有如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以上就是现有的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如何支付职工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规定。
第三,问题就出来了。上述中的“定额”该如何确定呢?不论多少,企业都可以其自主经营权为由而进行抗辩。所以说,如果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又加班的,即如果劳动者没有完成定额,即使加班了,也无法获得加班费。这就是目前的症结所在。
但是,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一般来讲,实行计件制工资标准,计件单价标准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关于计件工作时间,因为有可能存在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的问题,则可以以同等劳动条件下平均单件生产时间为标准进行衡量。现实中,一些地区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综上,以下原则我认为可以作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费的计发原则:
第一:劳动者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可以不发放加班费。
第二: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超额完成了任务,其超额完成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不应计发加班费,可按照正常计价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超额奖金或者说是补助之类的名义进行发放,因为毕竟这一阶段劳动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第三: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完成了生产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以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其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数量,应按照加班费计发。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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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执行《企业工作标准》。
1.2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参与制订车间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办法,并实施。
1.3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晋级、奖励晋级、调整工资的指示和规定,参与制订企业职工的晋级、奖励晋级、调整工资的政策和办法。
1.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含量系数及定额完成情况,核定下达班组的工资含量系数,并结合班组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应提的工资总额。
1.5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性津贴标准。
1.6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结合落实定额核定车间的奖励基金水平。按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核(预)批班组奖励基金指标,并对车间奖励基金进行管理。
1.7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
1.8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学徒(熟练)工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修)订企业学徒(熟练)工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1.9负责职工工作调动的有关工资处理工作。
1.10掌握国家有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具体状况,组织或协助领导推行和完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各种工资分配形式。
1.11深入班组,指导、检查班组的工资定额管理和统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责任与权限
2.1对参与制订有关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定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负责。有权检查、指导对政策、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
2.2对给班组核定下达的工资含量系数及应提工资总额负责。对控制调整平?班组工资含量系数及应提工资总额,有参与权和建议权。
2.3对审批的奖金指标合理性负责。有权拒批不合理或未经规定和程序呈批的奖金指标。
3.检查与考核
3.1车间主任负责检查与考核工资管理员的工作。
3.2按检查与考核标准中相关标准内容要求每季进行一次检查与考核。
3.3按工作标准和工作计划完成任务情况得奖,工作突出者,车间主任可予以加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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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即惠州本部胶驻外工作的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津贴事项(技术系列的.项目津贴除外)。
二、工资结构
2.1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
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
2.4项目津贴自研发项目经总经理批准立项后,于相关研发人员当月工资中发放。项目经理每月对相关研发人员进行考核,确定发放比例,最高为工资标准的20%。
2.5项目完成情况由公司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进行评估。项目如提前或按期完成,项目津贴自完成当月停发。在预定的截止时间,如项目完成率低60%,项目津贴自当月停发;如项目完成率高于60%,项目津贴继续发放,直至项目完成当月为止。技术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评估价值、完成的质量、进度情况,确定项目奖的发放。
2.6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金、缺勤、扣款(含押金、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补充保险费、代扣住房公积金。
2.7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或需退还捐款时,将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系列
3.1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技术、营销三类工资系列。
3.2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生产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技术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产品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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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资。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3、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5、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督发放,工资发放表须由项目经理签认。
6、工资发放登记表是银行代发的凭据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
7、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8、用工单位与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9、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如不按照协商意见如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10、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11、用人单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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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工程xxxx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
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项目部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项目部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让合同部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项目部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1人,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的整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1、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人员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人员的考核、考评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人员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一、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优工作。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项目部考核。
第十三条项目部考核。
一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有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且人员配齐,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基础资料齐全,台帐建立清楚。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淅。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10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五、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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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庆安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劳务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处理各种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3、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资支付与发放情况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5、及时掌握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按工程项目收集《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现场张贴公示,同时收集存档工资发放表;
7、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各种管理工作;
(2)审核并汇总每月各班组提交的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3)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在项目工地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指导、监督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上;
(4)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牵头解决,并向总承包企业汇报;
(5)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劳务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可兼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填制《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时向总承包公司上报《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并汇报具体发放情况。
第九条: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要利用公示牌公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并具备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的场域或场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12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三、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二、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三、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存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
第十二条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对贻误清欠工作或产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各环节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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