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

时间:2022-12-02 11:12:24 制度 我要投稿

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

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1

  一、指导思想

  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志愿服务精神,形成平等友爱、真诚奉献、融洽和谐、传播文明的社区人际关系,建立广泛参与、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区志愿服务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社区。突出关注社区困难群体,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困难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志愿参与,互利双赢。无论是加入志愿者组织或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都应尊重本人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提倡无私奉献,同时让志愿者服务获得社会回报。

  3.各尽所能,形式多样。可以用技能,也可以用爱心;可以用脑力,也可以用体力;可以长期,也可以短期;可以用物质,也可以用精神;既要适合服务对象的需求,也要适合志愿者的特长。

  4.党(团)员带头,广泛参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争当志愿者,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大中小学学生、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一切力量积极参与。建立

  健全激励机制,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三、志愿者的招募与培训

  按照社区志愿服务原则,凡具备政治坚定、思想健康、品德端正、热心公益、善于沟通、乐于奉献的社区居民,包括已经参加其它志愿者组织的人员,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所在社区服务站报名。社区服务站核实后,对报名志愿服务的人员实行甄选,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和面谈的方式确定准入对象。社区服务站对每位成员的资料建档备案,建立志愿者资料库。根据社区志愿者工作单位和技术特长进行统一管理,社区志愿者个人档案包括编号、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技术特长、服务记录等。

  对志愿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社区服务站对新进入的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重点传授志愿服务的基本要素和技巧。对参与服务项目的志愿者进行定期培训或专业培训,以提高志愿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1.社区志愿者的权利。

  自愿加入或退出社区志愿者组织;选择适合自己的志愿服务项目;参与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获得社区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基本信息;获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认证;向社区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志愿者组织的表彰;保障社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2.社区志愿者的义务。

  遵守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服务内容和范围;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监督,维护组织形象;保守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工作秘密;按照与社区志愿者组织签订的协议履行承诺;遵守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各项制度;不得参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报酬或接受捐助;在服务期间不得参加其它任何经营活动。

  五、志愿者管理机制

  1.服务对象。

  社区志愿者服务的重点对象: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优抚对象、残疾人、低收入和困难家庭等;重点领域是: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和法律援助等。

  2.服务项目。

  社区志愿者服务项目分为普通类和技术特长类。普通类包括家政服务、敬老助残、优抚帮困、弱势群体援助、环境维护、卫生保洁、治安巡逻、社区宣传等;技术特长类包括文化艺术活动、社区教育、体育健身辅导、法律服务和援助、科技普及教育与活动、社区卫生与计生服务、社区居民就业培训等。

  3.考核与激励

  社区服务站建立志愿者的考核制度。分别以半年和1年为单位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参考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及工作人员的评价综合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将进行劝退。对考核优秀的志愿者实行奖励。

  社区服务站建立志愿者的激励制度。对考核优秀的志愿者实行精神激励为主,物质鼓

  励为辅的激励制度,提升志愿者们的助人动机,让他们更好地服务社区。

  4.信息反馈。

  社区服务站应根据社区志愿者不同技术特长安排适当的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地挖掘和体现志愿者的服务价值,做到统筹安排和提供“菜单”自选相结合。

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2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农村建设,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志愿服务是指在镇党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村居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村居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村居问题,倡导村居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村居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二、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村居志愿者组织申请。

  三、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

  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四、工作时应注意人身安全,仪表清洁整齐,按要求佩戴授带,文明服务,保护环境、爱惜物品。

  五、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确定后,如有变动请提前通知志愿者管理部门,以便安排替补人员。

  六、不得以服务站身份从事盈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在志愿服务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服务需求对接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明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永济市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永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是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五条文明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无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受社会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第六条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样的招募方式。

  (一)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可深入社区、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集体加入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建立永济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前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相关规定。

  第九条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为永济市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十条永济市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永济市文明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采取网络注册的,可登陆“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网站直接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志愿者可登陆网站进行信息查询和个人资料的管理。

  (三)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后,发放中国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和中国志愿者胸章,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中国注册志愿者服务证由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统一制作,由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中国志愿者胸章由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统一制作,由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

  第十二条志愿者注册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志愿者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应注销其中国志愿者服务证,被注销的中国志愿者服务证不再重新使用。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文明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文明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八)对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要求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十)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一)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文明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妥善保管中国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和中国志愿者胸章;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相关培训。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妥善保管志愿服务使用单位提供的可利用资源。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在永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协会负责永济市文明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文明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永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文明志愿服务的规划、以及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消防、应急、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绿化等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含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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