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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合同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院合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1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经总经理或受权副总经理批审。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职责人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合同金额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各种风险,促进医院经济业务健康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1、该制度适用医院(各科室)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医院对外经济业务发生时,原则上各立项科室以医院名义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办事,一般标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备、物资、维保及服务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医院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合同进行签订,若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参照,则合同条款中应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和对方的名称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3、对外签订合同时,由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医院不支持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由两张及两张以上纸张组成的,相关科室需加盖合同骑缝章。
4、医院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重大基建项目承包合同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公证的合同,需由相关职能科室办理公证手续。
二、合同会签
1、合同会签人有:经办人、立项科室、财务科、审计科、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各会签人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2、立项科室会签时应将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研究情况等资料准备齐全,并根据审核意见和各科室会签意见,与合同另一当事人(合同的对方)进行沟通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3、合同会签科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认真会签,切实维护医院利益,防范各种风险,必要时需经医院聘用的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与审核。
4、合同审核与会签完成后,立项科室才能提交分管院领导、院长签订合同。若另一当事人对审核和会签意见持不同意见,则立项科室应与相关科室进一步沟通协调,协调一致后再签订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1、合同签订生效后,医院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若另一当事人出现违约时,立项科室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条款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视违约责任的大小,医院将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合同,立项科室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和执行进度建立台账管理;对形成医院收入的合同,立项科室应加强与财务科的核对工作。
3、所有签订的'合同应进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统一由医院办公室编写与提供并规范编码,合同编号由xx县中医医院拼音第一个字母、年份和合同序列号(三位码表示)组成。如xx县中医医院20xx年度第1个合同的编号为“zyyy2017001”。若另一当事人同时要求合同编号的,则实行双编号办法。
4、合同签订完成生效后,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和立项科室分别对合同进行存档,并由专人做好汇总、分类、保管工作;医院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合同的存档(原则上要求正本合同);财务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予以存档;立项科室保存好合同审核、会签流程资料和合同文本,并履行与管理好合同;若该合同涉及审计程序,则审计科应按审计资料存档;存档年限不少于15年。
5、医院办公室、财务科、审计科、纪检办对合同履行和保管负有检查与监督权力及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四、其他规定
1、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立项科室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医院法人代表报告纠纷情况,并及时通知财务科,暂时停止一切付款行为。
2、立项科室应主动收集、整理对方违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纠纷有关资料。
3、立项科室应及时与医院法律顾问以及有关科室进行咨询,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对工作。立项科室应坚持原则,维护医院利益,加强与另一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寻求解决方案。
4、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报送相关科室审核与会签而未报送会签的、未经医院法人代表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责任大小赔偿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科学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条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一、人事处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二、设备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金融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五、药学部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处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办学、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协调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第五条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zz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一)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二)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三、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七条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第八条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每年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第四章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请合作“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章。
第十一条“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专用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标注“财务”专用字样的合同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合同档案,移交院办综合档案科保存。
第十五条部门保管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执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0年;
二、执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5年;
三、执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3年;
四、执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档案保存期限为合同期满后2年。
第五章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5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当权益、保护医院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技术、医疗合作活动的开展,规范合作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医院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与外单位以富宁县那能乡卫生院名义签订的经济、技术、医疗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3、医院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二、职能部门合同管理的分工
医院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部门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即授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管理。
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合同业务为:
人事科负责医院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
设备管理科负责设备及医用耗品的采购及维护等合同的管理;
财务科负责资金业务往来合同的管理;
后勤科负责基建、修缮、房屋租赁、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药剂科负责药品、试剂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医政科负责各类专业培训、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则上按管理职能归属相关科室管理。
三、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管理
1、医院所有对外合同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订,确保医院的合法权益。
2、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a.营业执照。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等;
b.从事合同项目的资质证明等;
c.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d.必要时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2)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他方进行合同谈判,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5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按医院要求组成项目小组,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3)负责对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4)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5)负责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3、合同初稿由职能部门起草后,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定稿,主管部门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报院长审批并组织签订,重大合作项目(指合同金额在5万人民币以上或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合作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类合同的补充及变更照此程序办理。
4、非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未经医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医院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医院签订任何合同。
5、对外合同一经签订,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项目须定期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并将书面总结呈交分管院领导。
四、印章、合同档案和合同备案的管理
1、各职能部门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富宁县那能乡卫生院”印章。
2、“富宁县那能乡卫生院”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长办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符合规定审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盖“富宁县那能乡卫生院”印章 ,履行登记手续,连同审批、会签、《授权书》等资料一并留档备查。
3、合同签订份数视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签订完毕,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门保管,如涉及款项结算事项的,其中必须有一份交付财务科作为款项结算的依据。
4、各职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相关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5、合同档案整理立卷后,移交院办档案室保存。
五、合同检查及责任追究
1、医院成立由院办、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院办负责牵头与组织协调,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医院各部门所管理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科室进行责任追究。
2、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科室或个人在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医院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则
1、合作协议、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相抵触,一律以法规为准。
2、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院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立医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在医院日常活动中,医院或经医院授权的各科室以医院名义依法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备忘录及有关修改前述文件的文书、图表、传真等各类合同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其他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上述第二条所指书面文件进行审核、管理,包括法律顾问咨询、合同的签订、履行、归档等过程。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审核及履行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履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凡涉及医院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标的(货物、工程项目)名称、品质、数量、分期价格、总金额等;
2.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3.质保期与质保金额;
4.服务承诺;
5.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6.签约时间;
7.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联系人、电话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归档等工作。在合同文本草拟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填写《福建省立医院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按以下流程经有关部门人员论证及审核: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一步论证及草拟合同文本;
2.财务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付款方式,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
3.审计、纪检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医院审计制度、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纪检、纠风方面的规定;
4.医院法律顾问审核;
5.分管领导对合同审核把关;
6.院长(或院长委托人)签批;
9.院长办公室盖章。
第七条经办部门对所签订合同真实、完整、合规等方面负责,有关参与审核的部门除了审核是否符合本部门有关规定外,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的以下内容:
1.审核对方主体的合法性;
2.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对医院不利或有损医院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审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医院对外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审核。
第九条对重大合同的审核,经办科室应事先协调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合同项目的论证、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第十条各科室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科室承办人具体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一条财务、审计、纪检、法律顾问等部门要及时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后,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就修改后的条款与对方洽谈修改,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合同作为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十四条因未按本暂行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赔偿责任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六条经办科室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医院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全面履行时,应时间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和补充的,经办科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医院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合同经办科室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需要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变更协议的签订应完善合同签订审签手续,合同变更审批程序同该合同初始签订时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因故意或过失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院将根据国家和福建省颁布的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章合同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各经办科室应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情况,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合同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填写《福建省立医院合同管理目录》(附件3),每个季度上报院办,院办牵头卷宗目录管理。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立医院经济合同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省立院办〔2006〕123号)同时废止。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7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20〕27号)提出:公立医院要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和经济合同管理。
一、内部控制就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让权利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公立医院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保证医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进而提高医院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必须贯穿医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关注医院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二、法律风险是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在公立医院经济运营中要重点关注自身面临的风险点在哪里,把寻找、发现、防范风险作为医院管理者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律风险是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最大的风险,很多企业破产的教训给公立医院提个醒:疏于防范或控制法律风险、不重视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医院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当今及未来,公立医院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公立医院经济运营活动就是组织并进行法律风险防控,这是医院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医院要想发展壮大,必须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
三、公立医院必须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规范》要求: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医院财务部门要设立合同会计,所有付款必须由合同会计审核签字。保证合同付款的进度和金额,保证合同中货物或服务与发票中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必须一一对应,否则合同会计不签字,财务负责人不签字,不予支付款项。例如检验外送,检验科送到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附检验项目明细,合同会计要审核该明细是否与合同相符。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公章可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立医院要加强合同签订风险防控。对于银行及大型供应商等拥有着优秀律师团队的企业尤为重视,防范合同签订中的隐性陷阱,俗语叫下“套子”。合同签订要规范,注意合同日期,以签订日期为基础,关注各个日期的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如交货期限、付款期限、验收期限、开票期限等。例如:不签日期、或签字日期在付款之后、或在政府采购批文日期前、或在中标通知书之前、或者没有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等。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正确排列应该是:政府采购批文、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付款时间。
五、公立医院控制合同签订风险具体内容。
①关注合同风险分类:经营风险:即市场变化,法律风险:即主体风险、签订风险、条款风险、效力风险、履行风险、管理风险;
②重视风险环节:合同管理起源于主体、来源于签订、表现于履行,加强合同流程管理有助于大幅度降低合同风险;
③把控合同各条款风险:主体资格,签约对方的法人执照、对应资质、经营范围、行政许可、按期年检,如果主体变更并尚未完善相关手续,不接受、不签订合同;
④完善标的描述,注意三个重点事项:进口设备的产品名称不可单独用英文描述、标的价格不可以用外币计量与表述、成套系统或设备须有相应单项报价作为附件;
⑤明确支付条款:订金&定金、预付款,定金是支付方的担保方式、买方违约无权索偿、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占合同约定金额20%;订金是单纯的支付方式,不具有担保性质,可冲抵账款,违约时如数返还;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使用。
六、公立医院合同控制需要关注几个方面。
①加强合同基本分类:即设备采购类、维修服务类、信息系统类、工程建设类、捐赠类、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②标注合同基本条款: 即合同主体,标的描述,包装运输,交期地点,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免责,知识产权与保密,诉讼索赔,补充条款与附件,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等;
③履行签约前主要流程:提出需求,市场调研、谈判协商、招投标、领导批示、内部沟通、多次议价、下达决议、正式签订;
④质保金与质保期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提前支付;
⑤避免倒签合同(或补签合同) ,主要弊端是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容易产生纠纷;
⑥尽量不要约定自动续签,诉讼地尽量选择本地法院;
⑦注意格式化免责及限制条款,详细阅读所有免责及限制条款、严格甄别霸王条款与软条款、保持严谨慎重的签约态度;
⑧不签阴阳合同,也称为黑白合同,即当事人及政府备案机关持有两套不同内容的合同, 备案合同是阳合同, 当事人所持合同是阴合同。
七、公立医院要加强合同管理与账务处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对方单位提出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原则上不得同意,确因不可抗力因素要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双方进行协商并统一意见后,才可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与医院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要关注合同违约金开什么发票以及怎样进行账务处理等问题。收到违约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未发生实际交易即违约,因无经营行为开具收据就可以;如果产生了经营交易必须开具发票,原合同已经履行的,就与货款发票开到一起。
总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不管被调走或退休,都要终身追究责任,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单位负责人要对合同管理这个“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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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医院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维修保障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各类服务性合同等。
第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文本。
第五条 经济合同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单方面代表医院签订。
第二章 合同的拟定、审查、签订
第六条 医院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应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拟定,由医院具体负责经济业务的部门承办(以下简称合同承办部门)。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采购管理规定,与中标单位及供应商共同草拟经济合同。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获得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批准后,组织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商务洽谈。商务洽谈开始前,对方单位须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资质证件以供审验,不能提供完整资料又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可以拒绝进行谈判。
第九条 谈判结束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商务条款部分、技术参数、配置等技术部分进行把关,并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初稿。合同文本初稿首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审核后,分别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财务科负责审核合同的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经济内容;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合同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审核。
第十条 各部门审核意见由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汇总,修改完善相关条款,修改稿经各审核部门共同审阅并在《合同审核会签表》上签字,交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进行接洽,最终形成双方认可一致的合同文本后,各审核部门在《合同审定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项目、标准合同文本有重要、重大修改的合同文本或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要送交医院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交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合同文本原则上在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后,合同承办部门交纪检监察室对合同文本进行复审。纪检监察室复审完毕,将合同文本呈送院长审核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登记。合同原件至少一式四份,分别交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对方单位共同留存,以便查对。合同签订后,相关原始资料由合同承办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只有经过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章确认的合同,才可加盖合同专用章,凡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必须在骑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如有特殊事项,须经院长特批。严禁在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全面地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科应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及院长汇报,并及时与医院法律顾问联系。
第十九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由合同承办部门、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分别在《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定表》上按顺序审核会签后,交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财务科依据《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定表》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财务科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可以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付款内容、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4.合同款项支付申请审定表没有相关部门、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变更合同应与原合同一并存放。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合同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对合同的管理、合同的履行等情况。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是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如发生泄密事件,医院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行政、党纪处分。
第二干四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合同相关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为综合性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的具体细则由负责经济业务的各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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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照职责或者经院长另行授权的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统称部门)和个人对外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越职责权限或者委托权限。
未经院长特别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对方当事人应与我院主体资格对等,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如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直接或假借法人名义与医院签订经济合同,总公司对其另有授权及主管院领导对此专门批准除外。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负责起草、审查、审计、审核、批准签订合同的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认真负责,维护医院的最大利益。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 承担起草合同的部门、以及院长另行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合同起草人)在起草合同前,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以下情况: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合同标的涉及的经营权或者其他资质证明;
(三)合同标的涉及的行政许可证明;
(四)资金信誉状况;
(五)其他履行合同的所应具备的能力。
对方当事人的以上情况存在瑕疵以至缺陷的,在不能保证医院经济安全的情况下,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八条 国家主管机关制定有合同范本的,参照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无合同范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起草合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要求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应按此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起草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草拟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我院支付价款的,应采取后付款、分期付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留下5%—10%比例的尾款(如新建工程或修缮工程)等方法。除财政直接支付外,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提前付款的,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需要,合同起草人可以提出以给付定金的方式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三)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四)关于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等的统称)的内容,如果约定全部属于对方当事人,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采取招标或院内论证的项目,合同条款不得与标书或院内论证文件相抵触。
(六)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类的合同,应当将“以医院审计办公室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七)以两个以上国家文字起草的合同,应当注明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并适用我国法律。如果约定以外文合同文本为准,或适用他国法律,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八)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协商不成时,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确定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约定以其他方式处理纠纷,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九)合同应于事前签订。
(十)涉及信息保密问题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息保密条款。
(十一)临床研究合同涉及不良事件责任的,应当注明“当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时,申办者将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二)意向协议应提前明确各方经费分配比例。如果不能提前明确,必须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十三)合同非主要条款进行修改时,需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签字。
第十条 依照职责应当由职能处室起草的合同,职能处室不得委托临床医技科室代为起草。
第十一条 完成合同起草后,合同起草人应当填写医院统一印制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同阅办单》(以下称阅办单,格式见附件一),一份合同对应一份阅办单,按照先横后纵的顺序交由阅办单列明的部门审查、审计、审核和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
避免院外人员完成合同转签流程。
各部门审查、审计、审核合同的意见反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草拟的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对草拟的合同无异议的,应当在阅办单上签署“同意”字样和审查、审计、审核人姓名及签字日期。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合同在签订前经过医院法律事务室或者医院聘用的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法律事务室)审核。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室依据相关法律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同阅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人申请审核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拟的合同文本;
(二)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标书(未经招标程序的不做此项要求);
(四)行政许可证明(不需行政许可的不做此项要求);
(五)符合流程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同阅办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室对送审合同没有不同意见的,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同阅办单》上签署“本协议一式X份”字样和审核人姓名。
法律事务室对送审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的,合同起草人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商议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应当再次交由法律事务室签署审核意见。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修改或者同意部分修改合同的,合同起草人商法律事务室如何处理,由法律事务室签署审核意见后,合同起草人报请院长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办公室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实行合同全过程审计。实行全过程跟踪的工程项目合同由审计办公室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合同起草过程中,当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提及的需要主管院领导批准的事项时,合同起草人应提供《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同特殊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与合同一同送审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合同起草人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合同:提供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或院内采购论证的会议纪要,或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等送审资料。
(二)建筑安装及修缮工程合同: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合同按照审计机构要求报送;院内零星修缮工程合同,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院内采购论证的会议纪要等送审资料。
(三)对外投资合同:提供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专门咨询机构咨询的材料,以非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合同,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等送审资料。
(四)涉外合同:提供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采用的国际管理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为了节约科室的送审时间,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合同起草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送审方式:
(一)网上方式。合同起草人在送审纸质资料前,将草拟的合同电子版等相关资料通过邮箱发至审计办公室,进行电子版审计。审计办公室会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审计意见。对审计意见如有疑问,合同起草人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计办公室进行沟通。沟通无异议后可送审纸质版,此方式可提高送审效率。
(二)纸质方式。合同起草人将草拟的合同纸质版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计为送达审计,合同起草人应按审计室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的送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完成合同审计后,出具书面审计意见并提供指导性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查出被审计部门及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审计办公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授权,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 经过院长批准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印章或者“北京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印章(以下称法人印章)方为有效,可以不加盖院长人名章。
不得使用部门公章或者个人人名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加盖法人印章时,合同起草人必须向院长办公室报备符合要求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合同阅办单》,否则不得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六条 合同加盖院章的同时,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合同份数。医院执有的合同一式不得少于四份,分别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合同起草人、合同执行部门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起草人应当确定本部门(科室)工作人员作为合同执行人,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起草人是院长另行指定的,由院长指定合同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合同执行人应当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主管副院长报告,不得因未及时妥善处理给医院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将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及时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原合同的起草、签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由院长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登记、编号、盖章、归档。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减少医院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当首先选择与对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合同纠纷。需要时,可以邀请法律事务室参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和解协议书。
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采取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合同纠纷的,院长可以委托合同执行部门人员和法律事务室人员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代理人,依照委托权限参加仲裁或者诉讼。
第三十七条 处理纠纷后产生的法律文书正本,由合同执行部门送交医院档案室归档。
第七章 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合同执行部门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合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对需要医院支付款项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执行进度情况的检查;对形成医院收入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核对工作;对需要现场跟踪才能确定工作量和实物量的经济业务,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未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的,应当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审计、审核、审批而未报送的,未经医院领导批准私自更改或签订经济合同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医院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在院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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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附属医院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附属医院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采购、供货合同、租赁合同、维修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附属医院院长负责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科室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附属医院,其他科室不得以科室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合同,应经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附属医院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交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附属医院所在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顾问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附属医院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附属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的合同专人管理,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带公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随合同保管。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与附属医院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院领导处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医院合同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规范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__市(或__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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