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14 16:20:42 松涛 制度 我要投稿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1

  一、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多想办法,积极完成采购任务。购买物品做到价廉物美,严禁购买腐烂变质物品。

  二、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经常与保健员配合,共同制定每周食谱(周三下午),多想办法改进伙食,为幼儿园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幼儿园物资购、管、用实行登记制,由幼儿园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工作,一期一汇总,一期一兑现。严把质量关,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

  四、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到精打细算。对不履行购、管、用程序和手续者,幼儿园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物资数量和单价者,按原价二倍扣罚。采购的`物资要适用,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五、严格按采购计划办事,执行物资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和验收制度,做到精打细算。

  六、兼任本园的水电、木工、安全等职责,每月抄报水、电表。

  七、幼儿园物资购、管、用程序和要求:

  1、做到计划采购,不营私舞弊。拟定计划和购物清单,必须由主管领导同意。

  2、若须经过市采购办的,必须先送报告并与市采购办共同签定协议,取得销售方所有合格证件,方才履行协议。

  3、购物时必须在园财务室履行借支手续,经园长批准方可借用资金。严格按照现金和转帐等手续办理购物手续。

  4、各项购物发票必须附合同(协议)和清单方能履行报帐手续。签订合同(协议),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5、购物后要及时到仓库进行入库登记,包括购物时间、名称、地点、用途、价格、数量、购买人,核实签字后园长方可签字报帐。做到购货迅速,减少运输中转环节,降低库存量。

  6、物资购回后指定专人保管,使用者在领(借)用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7、对于教学用的仪器、设备等物资要报上级领导同意,按计划定购。对于使用的教材,一定要从正规渠道采购。

  8、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部门协商,择优订货。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2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进一步开源节流,规范办公用品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各班所需购买物品先填写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统一提交园长签字,确认是否需要采购。园长审核,批准后进行采购、入库。

  2、幼儿园新到教师的办公用品,后勤处根据需要为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以保证正常工作。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日常办公用品的,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须经园长批准方可领用。

  4、采购人员要以做到办公用品齐全、质优价廉、库存合理、开支适当为原则。

  5、办公人员要做到使用好,保管好,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做到勤检、勤修,如个别不能修理,及时上报到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6、公共财物,任何人不得转借,转给他人。

  7、开学初,一次配齐办公用品,指定专人领取。办公用品按指标配备,严格控制超支。

  8、领取各种物品,不得随意入库内,遵守管理制度。

  9、管理人员帐、物、票相符,日清、月结、采购货物不压支票,当日取出,当日返回,做到不拖,不欠。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4.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的校内价格的制定和审批。

  5.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的业务领导和监管工作。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8.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9.负责全校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10.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根据综合管理和财会业务的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和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的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监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和财务的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财务处和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的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校内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纵向)、其他经费拨款(房改经费、医疗经费等)。

  2、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和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的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等。

  5、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的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和校内收据的除外。

  第五章学校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的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的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校内各单位的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七条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第二十九条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三十条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是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的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滞在结算过程中的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和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的,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和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的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三十九条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校办产业)的各类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的单位,在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的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的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节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效益,保证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费用计价;自研的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的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的反映其价值的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入帐。

  第五十条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学校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含对校内投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的,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制度。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章学校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九条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他人或变相转借他人。

  第六十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十二条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的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第十章学校内部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的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被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的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的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

  3、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和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和校财务处的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和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二章学校内部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法规处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和学校投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提高效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采购应当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三、行政部作为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须详细进行采购物资的成本核算,有权根据各部门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产品的品牌、档次及供货渠道,从而控制产品价位,降低物资成本。

  四、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工程的采购管理(不包括生产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集团行政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

  1、单价在1万元,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

  2、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公共工程按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3、合同价值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集中采购原则上统一到集团指定的采购定点单位实施采购;如果没有集中的采购定点单位,则由各企业行政部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按采购规定及程序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由各企业行政部根据本企业情况组织采购。

  第五条行政采购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法。

  一、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五、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厂家)直接购买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采购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准等。

  二、谈判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三、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七条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定询价小组成员、价格构成、定标准等。

  二、询价人拟定合同条款,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要求供应商书面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是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第八条采购员对于小额物品的采购,应尽量去正规商场采购,并做到货比三家,严格控制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采购计划与申请

  一、属行政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须拟订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估计价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行政部审核。

  二、行政部对申请部门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三、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裁批准方可实施。

  四、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分别需经行政部负责人、主管领导、总裁按权限签批核准。

  五、属于临时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须提供按权限签批核准的申购单,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行政部办理。

  第十条采购实施

  一、采购员收到被批复后的请购单或采购计划,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规格型号、报价、数量、性能指标等情况整理填写<报价审批表>报行政负责

  人,行政部负责人填写采购意见报财务部及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

  三、报价审批获准后,如需签定合同,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条款。合同文本经法律室审核后须经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主管领导及总裁按权限签批核准。

  四、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生效后的采购合同交财务部备案,行政部留复印件。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支付给供应方。

  五、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

  六、采购员对所有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办公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情况等)应建立一个完整的供应商档案,报行政部备案。

  七、采购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办公用品的价格行情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善于收集相关资料,及时采购到质好价廉的物品,建立各类办公用品价格数据库,做为核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验收与结算

  一、货到,采购员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二、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员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并与供货方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

  三、采购员对缺货、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置。

  四、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行政部做好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登记建账工作。

  五、采购员持请购单、入库单及有关发票到财务部销帐;财务部作好资产登记入帐工作。

  六、实施大额(壹仟元或以上)物品采购原则上以支票形式支付。临时采购或以支票形式支付不便时,需将情况予以说明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四章采购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部结合采购付款、报销及年度盘点实施监督;审计部结合财务审计或专项内部审计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被检查的人必须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与供货单位相互沟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的吃请、娱乐和旅游等,私自参与供货方组织的活动的;

  五、接受供货方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而不上交的;

  六、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款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利用各种理由把采购款和采购物品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第十五条行政采购接受各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6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五、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

  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

  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7

  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防范采购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防止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界定

  政府采购业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与机构

  1、按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单位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员组成。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专设的由办公室兼任)、政府采购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单位纪检、内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全程监控。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控制

  1、单位业务承办、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预算时,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门按批准的收支预算单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3、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分季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送财务部门汇总。由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下达。

  4、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因重大项目需要追加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要先落实资金,专题报告政府采购办批准,增加金额较大的(具体金额由单位细化),须报分管市长同意。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控制

  1、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纪检、内审等部门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联动机制。

  2、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业务承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提出政府采购申请,申请中应填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需求部门、需求登记日期、采购项目分类等要素。

  3、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业务承办部门申请的采购事项应进行合理性审核。包括采购事项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与资产配置标准相符。专业性设备是否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4、采购项目审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金额批准权限单位细化),由单位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属于招投标项目的,按招投标规定办理。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必须按程序报批。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货物和小额服务(工程除外),属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内的,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5、采购方式选择。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文件,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除此之外,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对暂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可按内部管理规定自行采购,也可比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6、对经过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按规定选择代理机构或确定供应商,按《合同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按照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主要有: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

  8、审核和审批过程中要重点控制:随意改变采购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事项;人为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控制

  1、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控制包括:组建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方式,出具验收证明。

  2、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会、内审、纪检、代理机构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文件,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它内容进行验收。

  3、确定验收方式。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还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4、出具验收证明。验收结束后,参与验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在验收证明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单位加盖公章,落实验收责任。

  六、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1、单位财会部门按预算计划指标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核算。定期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等部门核对信息,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将业务承办、资产、财务等部门报送的资料定期移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防止资料遗失、泄露。政府采购业务档案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

  七、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与答复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由单位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的业务承办部门、支付款项的财会部门、实行监督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监查等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对答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移送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八、政府采购项目安全的控制

  对于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当与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强化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保证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安全。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8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我园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幼儿院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幼儿园在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孩子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幼儿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园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幼儿园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9

  1、入园检查。幼儿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检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

  2、定期体检。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5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Ⅱ0以上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偻病等的幼儿应转入体弱儿管理或建专案管理;发现缺点儿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给予矫治。

  3、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作人员体格检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患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于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与调离。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以上疾病应离职治疗或调离。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10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幼儿园师生财产免受破坏和损失,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门卫保安制度:

  1、幼儿园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安必须持证上岗。

  2、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制度,克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个人私事。

  3、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征询被访者的同意,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信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幼儿园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4、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幼儿园,应到规定位置停放。

  5、严禁各种商贩进入校园或在校门口摆摊叫卖。

  6、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7、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8、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

  9、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措施,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11

  为了加强财务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益,确保资金运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购买教育材料,必须由教师制订计划、由年级组长填好购物清单交园办。凡购买办公用品和日常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等,先报总务,由总务统一填写购货清单,经园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必须由专人验收,统一保管并建帐,办理领用手续。

  二、各种原始凭证的.报销,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然后由园长、财务审核或验证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对于报销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发票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100元以下使用现金,超过100元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使用前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写明对方单位全称,购物名称,金额数,经园长同意后才可领取转帐支票或汇票。

  五、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按有关规定限额。出差人员填制好报销单凭证,由财务人员审核,经园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经常核对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帐簿记录,根据业务发生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核对,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七、印签章分人保管,下班前认真仔细检查箱门是否关好,必须上锁加密码。

  八、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做到不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九、专控物品,上报主管部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12

  1、保证班级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班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活动中去。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并放置在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物一定要由保育老师负责。

  4、稀粥、菜汤、开水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进行降温处理后方能给幼儿饮用。

  5、幼儿厕所、盥洗间地面保持清洁干燥,洗手水或洗涤水用前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防止出现烫伤。

  6、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且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

  7、放园后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电视、影碟机,拉电闸。要锁门,防止意外事故。

  8、不准私自带幼儿去锅炉房,伙房,水房等不安全的地方。

  9、带班教师要把好大门,工作时间不能脱岗或干其它事务。

  10、对班内出现的事故,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记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处罚。

  11、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行为安全,出现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

  12、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处理。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13

  1、教师早晨来园要用抹布把桌、椅、窗等地方擦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周一和节假日要提前来园打扫卫生。同时要对门前、院内、楼梯和厕所的卫生分包负责打扫。

  2、注意幼儿的精神状态,生病要立即送(办公室)医院或通知家长。

  3、家长带药要求写清儿童姓名、药品名称、剂量、服药时间,教师应按时给幼儿服药。

  4、要培养孩子的个人卫生习惯,指导孩子正确地洗手方法,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

  6、组织幼儿午餐时,教室要保持安静,教育幼儿不挑食,不掉饭粒。

  7、幼儿午睡时教师不得卧床午休,注意幼儿的`午睡姿势,口中、手中不得有物品,盖好 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 ,指导和帮助幼儿穿好衣服。

  8、注意保护幼儿视力,调换座位,正常教学时间不能看电视。

  9、被褥要经常摊开晾晒,保持清洁干净,有污染时要及时更换。 定时清洗玩具,打扫屋顶和墙角的蜘蛛网。

  10、室内要经常通风换气,每天定时用消毒水消毒,毛巾和杯子每天清洗并消毒。

  11、夏季注意灭蚊蝇,扫把、拖把、抹布、簸萁等清洁工具要保持清洁,不乱放。

  12、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工作变动,必须交清,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领取 物品书刊等需有园长及本人签字,按时归还。

  幼儿园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 篇14

  1、加强电源管理,经常检查电视机、VCD、音箱等接电部位是否良好,所属部位严加管理,用后一定切断电源;对插座部位要十分重视,教育幼儿不乱摸乱捅,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2 、 热水、热粥、热汤等物温度适宜再端入班中,并放在安全地方,分发饭、汤时不要越过幼儿头顶,要从体侧送到幼儿面前;严禁幼儿进入厨房,靠经火炉。

  3、教育幼儿不打闹,更不能拿着玩具、树枝、砖石块等投掷、抢打,学会保护自己,同时不伤害他人。

  4、教育幼儿不拿小刀、扣子、玻璃球、片等危险物品;每日晨、午检查时,注意幼儿衣袋内有无不安全物品,避免外伤。加强安全意识,严防幼儿往嘴鼻塞异物。

  5、要注意房屋、玩具、用具的.安全,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6、冬春两季天气变化异常,应适时提醒幼儿增、减衣物,以防受凉感冒。

  7、冬季要经常检查幼儿的面部,耳、手、脚等易冻部位,并与家长密切配合,严防冻伤。

  8、药物必须妥善保存,给幼儿服药要看清姓名、药量。

  9、注意随时关好大门,防止幼儿在来园、离园时走失。

  10、幼儿外出活动时老师要随时清点人数,教师在交接班时要清点幼儿人数。

  11、教师下班必须在幼儿全部离园后。

  12、交接家长时,要求家长必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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