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制度。
1、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属本辖区安全管理。
2、运输、生产、储存、销售危化品必须持有特种行业的证件。
3、非法生产、销售土火炮、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本辖区责任人有权禁止和举报。
4、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存储必须有专用库房,并离人集地稀少的地方,按照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运输和存储。
5、本辖区内外流经销的土火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有权没收其实物并报告镇安监办。
6、随时对辖区的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定期排查、整改,并报镇政府,如不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2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3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为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朝阳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坚持控制总量,按销售许可证指定的地点销售。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三、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配戴胸牌上岗销售。
四、销售摊点严禁经营和销售未贴标识码的烟花爆竹,不得燃(试)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除没收所售无标识的商品外,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指定地点设置帐篷进行销售。并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六、安监站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对一证多用或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非法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七、对不按许可证批准数量储存的,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4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经营单位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二是经营单位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三是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专柜与其他商品柜的距离不少于2米,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四是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经营场所不少于1个8kg的灭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五是经营单位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六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只能向市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八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箱数,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防伪标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对无证经营、销售无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九是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签订责任书时经营单位须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5
为确保我市20xx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市场经营行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以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制度。
一是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摊位摆放整齐,必须配置2台以上4kg干粉灭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经营业主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三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至少5—10米以上的距离,保证安全过道畅通;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业主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是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只能向县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生产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六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5箱,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粘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规定的相关标识,对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无标识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签订责任书时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6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到仓库储存,过期不搬一律查扣。
四、不得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如专人燃放、拉、摔、砸三无产品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违者一律查扣。
五、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必须有完备的`流向登记(备查)。
六、必须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7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史县实际,特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零售商考核目标
1、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00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规定专柜经营,堆放整齐,分类堆放。
4、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批发进货,决不从不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5、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配备消防器材,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6、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商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每个零售点缴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为安全经营,规范经营,奠定资金保障。
二、经营负责人考核目标
1、认真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负责。
2、经营负责人必须组织销售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3、根据烟花爆竹的各个销售时期,特别是“三大节日”期间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安全抽查。
4、经营负责人全面负责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8
1.烟花爆竹仓库的设置、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定》要求,保证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设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装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通风、防虫伤、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装置。
2.库房区内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库房周围有防火隔离带,库房显眼处公示“危险物品仓库,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库墙、库柱、库顶与堆垛之间,库内堆垛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为通道和通风巷,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间距离不宜小于0.7米,库墙、库柱与堆垛间不小于0.3米,库内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员和装卸人员收发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库内不得安装火炉,不得使用电铬铁,严禁吸烟、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在库内进行封装,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库内要保持清洁,堆放整齐,地面和库房周围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库区,不得携带手机和传呼、打火机等进入库内。
7.库房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账日,做到账实相符。
8.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卫,盗警、火警拨打110、119。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9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单位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全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相关知识。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和乡镇监督检查。
三、仓储、零售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贴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
四、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必须购买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全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县安全部门认定数量的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禁明火、私人接线,仓库、柜台内禁烟。
七、仓库、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顶级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危险自救,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汇报。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的管理制度 10
(一)安全检查制度
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场所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天天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给予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配备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给予整改。
4.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努力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2.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保证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对新职工必须经过全面安全教育,学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岗作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学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5.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2.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3.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应急部门下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合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本县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批发采购,严禁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采购销售礼花弹等超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隔离措施,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销售产品,严禁店外摆卖、一证多点和走街事巷销售烟花爆竹。
7.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临时存放产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饭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储”现象。
8、严禁店内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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