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02 12:34:40 制度 我要投稿

【热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热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

  为了保证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本院财产管理,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使财产的购置、保管有章可循,使物尽其用、家底清楚、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延长其使用时间,为学院节约资金,特制定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分工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购置有计划、有论证、有审批,验收有标准、使用有责任,购进、领用、报废、报损手续完备清楚,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同时加强固定资产的定期维修和经常维修,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主任由总务处长兼任。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批固定资产建设、购置计划;2、审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3、处理固定资产盘亏(盘盈);4、审批固定资产的调出或划拨。

  (二)、学院设总保管(总务处管理人员)和分保管(各处室财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等工作。财产使用处室负责财产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分保管是各处室的财产管理直接负责人。

  (三)、总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等具体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报废的报批及帐务处理工作。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固定资产的范围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3、单位价值虽然不满以上2条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图书馆的图书及电教器材不论金额大小,一概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

  1、房屋和建筑类: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住宅、师生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类包括:地下通道、道路、围墙等。

  2、交通运输工具类:包括汽车、电车及各类非机动车辆。

  3、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微机设备、语音设备、电教设备等。

  4、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家具类设备、通讯工具等。

  5、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6、图书:包括图书室收藏和使用的图书和报刊合订本。

  7、其他:前6类未涉及的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立帐户,由财务处和总务处分别建帐进行帐务处理。财务处会计建立财产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帐,总务处总保管建立财产价值数量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各处室分保管设价值数量分类明细帐。清查核对的.程序是分保管将自管实物与帐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然后,分保管与总保管帐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最后,总保管与会计帐帐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2、对于职工办公室、宿舍和学生教室、宿舍使用的财产,均采用财产使用卡予以登记、控制,定期将实物与卡核对,保证财产的完整、完好。

  3、对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核算。并及时填写登记册。

  (二)、新增固定资产:

  1、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有计划和可行性报告,并且报请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然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事宜。

  2、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必须正确、合规。

  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帐;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④、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⑤、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⑧、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⑨、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⑩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3、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③、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⑤、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4、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帐务处理必须正确。

  5、总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对于大型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总保管和分保管要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在财产主管的领导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入库单上必须有主管领导、会计、总保管、分保管、交物人填字后,才能记入固定资产帐,没有固定资产入库单会计部门不予报销固定资产支出费用。

  (三)固定资产的减少

  1、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必须论证,审批手续必须完备,作价要合理,残值变价收入要如实入帐。严禁固定资产先报废,后办理报废审批手续的做法。

  2、投资转出或出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批,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折旧办法正确作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转出或出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盘亏固定资产,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原因,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处理,然后作减少帐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处理:财产管理人员及时向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报报废、报损单,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总保管、分保管及会计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做固定资产减少帐务处理。

  5、对于已报废的物品要单独存放,定期集中统一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调拨、借用

  1、确因工作需要,部门之间固定资产及公物需要增减,一律通过学院总保管填写调拨单,并及时调整公物使用卡,使帐物相符,会计部门、总保管和分保管凭审批后的调拨单调整帐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本处室的固定资产及公物(包括钥匙)随意调拨或转借,也不可将别处公物随意取用。

  2、正常开展业务由保管人员合理借出,并及时收回,妥善保管。

  3、院内借用公物,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校外借用公物分别由主管业务的处长初批,报主管财产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给。

  4、离退休及因工作关系调动的教职工必须交清所借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及公物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工资手续。

  5、钢琴、电子琴、放相机、电视机、数码相机、录象机等一千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外借。

  6、收回借出公物时,保管人员要检验其有无损坏。

  7、凡是保管人员在业务范围外私自借出的公物,要追究其责任,如有损坏丢失的应加倍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五)固定资产的维修:

  固定资产的维修,实行定期保养和日常维修相结合的办法。日常维修由总保管报财产主管及财务主管审批,视其情况进行维修,大型维修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必须有计划、审批单、填制维修合同。零星用工必需实行派工单制度,派工单必须经财产主管及财务主管批准,才能核报维修费。

  (六)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1、固定资产每学期全面抽查一次,年度全面清查一次,由学院有关领导、财务人员、总保管和分保管负责进行。

  2、在清查过程中,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填写盈亏表,报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根据增减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帐。

  3、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丢失固定资产根据《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4、固定资产保管员的手续移交由会计部门和总保管负责,总保管移交由会计部门、主管财产院长负责监交。移交清册经移交、接交、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定制度同时作废。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2

  制度是为了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制度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濠江区教育系统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濠江区教育系统会计工作职责》和《濠江区教育系统出纳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圈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7、正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圈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如实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六条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支出管理

  1、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格控制非教学性支出和奖金福利的发放。

  2、实行学校经费支出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具备支出事由、日期、单价、数量、金额、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等要素。

  3、实行学校财务公开,理财制度。学校要认真执行财务公开的规定,重要开支事项(如额商品采购的商品规格、采购人员的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必须经校领导班子、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并要留有书面记录。每所学校要成立3-5人左右的理财小组,由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学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学校要每学期要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明细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4、实行学校额支出审批制度。学校额支出必须事先报上级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支出。原则上小学单项开支500元、中学单项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弄虚作假者、隐瞒实情者、套取开支者按私分公款、污挪用论处,一律追究校长责任。

  5、严禁滥征订、滥发复习资料。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给学生征订省、市、县教育部门规定书目以外的学生学习资料以及各种测试题、复习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6、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私人用车公款报销。差旅费支出单据必须注明具体事由、来往路线、参与人员,否则领导不予签字,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7、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八条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规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第二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全面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财政机关的知道和监督。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半学校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条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学校的各项资产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学校以校长负责制为主,民主管理为辅,提倡科学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一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计划任务,正确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和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学校在月末、季末、年末应认真总结、分析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本单位月报表和年度报表,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和财政机关掌握。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一条学校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经费,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应返还收入和零星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学校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全都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入账,不得坐支。各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执行,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开具正式收款收据。学校的收入应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学校的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发票。票据的领用、保管应按《江苏省非经营性商事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经批准成立后,在正式开业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机关申领专用票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一条学校的支出,是指因开展业务活动及与之相关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资金安排都应有利于学校发展。

  第二条学校发给教师和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第三条各项费用开支应按照上级管理机关和财政机关核准的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办理购买专项商品。

  第四条学校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资产购置支出等。

  第五条财政部门审批拨入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财政机关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

  第二条专用基金应本着量入为出,先指后用,计划安排,精打细算,不得超支的原则,合理节约使用、事业发展基金必须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福利和职工奖励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并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不满标准的大批同类财产设备,如课桌椅等

  (二)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办公材料用品等。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对购置办公用房、个人住房、汽车等固定资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等大项支出,必须事先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责任制。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帐账相符。对于构建或调入的.固定资产,坚持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拆迁、调拨、报废、投资、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及时作帐务处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流动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的管理。现金收付、银行往来要定期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有专人保管印鉴及有价证券。对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七章监督审计

  第一条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可以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还,并要求更正、补充。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向本校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制止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校必须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借故拒绝接受检查或隐匿、谎报。

  第八章机构人员

  第一条学校设立财务机构或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凭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的,不宜担任会计工作,学校可以免职或辞退。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着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学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学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机构派员会同监交。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

  1、规范财务管理,关键在校长。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平衡性负责。

  2、规范经费收支预算管理。每期初,各校(园)根据学校收入情况认真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中心学校批准。计划的制定要确保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同时要强化预算执行的力度,坚持无预算无支出的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计划,须书面向中心学校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3、坚持钱、账分开管理,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校长不得留存单位现金,不得单独一人公费开支。

  4、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开支500元以上必须经学校审账小组审核通过,千元以上必须书面报中心学校批准后方可开支使用。

  5、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并要做到手续齐全。招待费、交通费报销票据的`附注说明必须清晰、真实、完整(同时附招待费、交通费支出登记表)。招待费支出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2﹪以内,一般教学活动半天以内原则上不得招待开支,不得借期终(中)考试、结束会、加班等名义进行会餐。

  6、各校(园)确因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周边商店、饭店、菜店等购物、用餐需及时由指定人员(或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事由。

  7、每次中途报账前需对学校前一阶段的对外欠账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如因此次报账超支,需书面报中心学校财务室,以备下次中心学校合理安排。

  8、代管经费据实收取,按期结清,代管经费收支情况在每期民主生活会上向全体教师予以公示,并作详细会议记录。

  9、每学期结束时,各校(园)审帐小组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全体教师会上公布。每学期中心学校对辖属各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审查。

  10、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规范使用好学校经费,每学期不留欠债。严格控制学校不合理开支,谁举债谁负责。因学校经费管理不善或支出控制不严,造成经费赤字过大,中心学校将书面报请区教育局处理。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6

  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为原则,服务教学为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财务法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工作。

  一、预算的制定:

  每学期开始,由各处室作出本学期的开支预算,报学校财务室,由财务室整理后上报校长会,校长会根据财务室所做的本学期收入预算平衡各处室预算,并制定出学校总的收支预算,财务室整理并印发各处室,各处室的开支由其主管校长负责管理,未经校长会批准,期末不能突破预算数。

  二、预算的'执行:

  物品的采购要体现增收节支的原则,采取专人负责多人参与的方法,购买地点原则上是政府定点单位。

  1、教学用品,根据本学期的教学要求,制定购买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校长会通过后,由总务处与相关科室及专业人员负责购买。

  2、除教学上专业性强的物资外,其他物资的采购由总务处作出

  计划与预算,报校长会批准后,由总务处统一购买,并专人管理,验收登记。

  三、审批制度

  1、报销发票时,必须是完整、真实合法单据,必须有主管副校长或总务处负责人签字,金额小于(含等于)300元的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大于300元的由校长审批,经审查无误后财会人员方可支出。

  2、私人不得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财务校长及校长同意并签字,借款金额不得超出借款人的2个月工资总额,同时办理好借款手续。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7

  制度是为了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制度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濠江区教育系统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濠江区教育系统会计工作职责》和《濠江区教育系统出纳工作职责》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三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二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三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五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六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8

  1、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别制定本制度。

  2、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3、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4、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

  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6、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尽量节约开支。精打细算,能少开支的尽量少开支;能不开支的决不开支。把钱花在有用之处,必用之处。坚持勤俭办学,勤俭办一切事业。

  7、财会人员要经常、及时向财务主管及校长汇报财务开支情况;记好帐,做好月份、季度、年中、年末的结账和报表工作,并按期上报。

  8、财务收支实行由主管校长“一支笔”审批的制度。

  9、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不经请示批准,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

  10、负债是指我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11、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力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加重处罚。

  12、财会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开展勤俭办学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

  13、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了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14、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档案的建档、存档工作。

  15、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财会工作条例、财会人员条例等文件,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16、做好财务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9

  学校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为教学提供保障,服务于教学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后勤工作管理制度:

  1、会计每月对学校的帐务结算一次,结算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并将结算结果送校长、理财小组审阅。

  2、出纳在每月结算时现金要与会计帐目相符合。

  3、教学等经费开支需具备正式单据由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后勤不得先收据后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单据。

  4、学校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标准。每学期每生收费七—九年级收20元、六年级每学期每生收费10元,违者重惩。

  5、不允许教师个人乱补课、乱订试卷及教辅资料,并以此在学生中乱收费。

  6、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做到不闯红线。一切单据应有校长、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为准。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单据,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7、学校购物、公差费等应填写《出差费报销据》方可报销。

  8、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9、会计处定期公示经费收支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示经费的收支明细帐。

  10、各班公物由班主任实行承包,在每期开学初由后勤派人与班主任共同清点该班的桌、椅、门窗、玻璃、门锁、电器等;造册双方签字认可,期末验收进行核对,损坏多少照价赔偿。

  11、学校实验室,器材保管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室、电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图书、电器、器材等均应专人管理,分别造册上报学校后勤。

  12、凡上级分配的各种理化生仪器、音、体、美设备,图书、电教设备等均应由经手人签收,分别造册上报后勤。

  13、建立物品发放登记册,办公用品、教学用品、水电器材、清洁卫生工具等一律进行登记,以领物人签字为准。

  14、各年级教学班按学校目前规定,每室安40瓦的日光灯12盏,除此外,不允许任何班级随意增设。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电停(特别是办公室),不允许任何人不经许可随意改变电源线路,不得允许校外偷接偷用。 学校电工要尽职尽责,经常检查电源线路,留意用电情况,如因工作疏忽或故意造成用电浪费,要追究责任。学校师生应节约用水。

  15、学校的花草树木由各班按区域划分负责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等维护工作,若有枯死现象发生追究责任并罚款。

颍上六十铺马桥中学

  20xx年9月1日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0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XXX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过程和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充分为教育教学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XX镇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任务和体制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3、财务管理形式: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校财局管、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二、入帐管理

  各学校应加强收入管理,凡学校收入一律存入XX县财政局综合股帐户(帐号:65827029012),严禁不存入或少存入,私设小金库。若上级审查有私设小金库,所没收的资金和罚款,由校长承担没收的资金和罚款金额的70%,总务承担30%的责任。以下资金需及时存人帐户。

  1、收取的教师房屋租金;

  2、各种手续费(科书、保险和其他发生的手续费用);

  3、勤工俭学收入(商店、土地、食堂、林地、房屋等以出租承包合同为依据);

  4、上级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

  5、各种捐集资;

  6、学前班管理费(以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人数为依据); 1

  7、其他收入(①教师出勤,②学校出售的财物,③学校收取教师的水电费,④学校收取教师的燃料费,⑤教师剩余的奖惩资金)

  三、预算管理

  根据《xx县中小学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在预算管理中,各学校要成立预算管理领导机构,负责金费预算的支出科目,本着预算从实,管理从严的原则,认真编制好学校的预算工作,在预算过程中,培训费必须大于总经费的'5%,招待费控制在5%以内,校舍维修建设经费必须大于总经费的20%,各学校每年必须对资本性支出逐年增加预算改善学生课桌。具体预算科目及预算方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辅导读本》。

  四、支出管理

  各校根据预算编制情况,每月5日前到中心学校总务处报帐,报帐前各学校认真做好收支明细帐,小学每月在教师例会公布本月收支情况,中学每月在行政会上公布本月收支情况。对在支出过程中弄虚作假套用国家资金,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纪委给予处分。

  寄宿制学校每次报账前需提交上个月学生食堂核算材料,提交不出来的中心学校将拒绝与该校的任何账务往来。

  五、票据管理

  1、票据的各种科目要齐全,不得涂改、挖补,确保票据的真实性。

  2、固定资产的票据必须有相关政府采购审批表,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减证明单一式四份,交三份到中心学校进行报账。

  3、学校维修和建设需提前以书面形式保中心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时必须有中心学校工程办参与验收并有总务处审核。

  4、代开须有代开证明复印件,发票上必须有纳税人私章。

  5、招待费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严格控制招待费,招待须提前

  乡中心学校汇报,征得中心学校相关挂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

  6、出差、培训必须有上级文件及通知要求,并且车船票伙食补助必须与上级文件要求一致。飞机票的报销必须有主管教育的县(处)级领导批准方准报销。

  以上票据必须确保真实性,经人举报,上级机关审查发现,若弄虚作假、伪造票据依据《会计法》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将按照按经济责任,校长负责70%,总务负责30%进行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 xx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成立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按固定资产类别做好台账,每学期对增加的资产上帐并以中心学校管理员对帐,对易损物品和消耗品及时到中心学校报批注销资产,危房及时与县城建局联系进行鉴定工作。各学校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必须办理控办手续,每年3月10日及9月15日前报政府采购表到中心学校总务处审核,无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发票,不予报销,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必须及时报中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员增减。

  七、专款管理

  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任何人、单位不能改变其用途, 挤占、挪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建设专款

  2、困难学生补助:各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明细帐,要求及时发放。在推荐上报困难学生时要根据一定的程序班主任、科任教师调查→上报学校→学校领导讨论决定→公示(7天)→上报中心学校→报帐→各学校按上报名册发放补助→家长、学生签章→各学校总务主任到中心学校进行核销。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后会计资料的整理顺序为:封面→相关文件→发放统计表→发放花名册→领条→生活补助券(装

  订成册)。

  3“两免一补”经费发放程序同上。材料整理与上报:每年九月十五日前上交附件

  一、附件

  三、附件六,贫困寄宿生情况调查统计表(表

  一、表二),并在校内公示。每学期开学两个月内上交免费科书附件

  二、附件五。每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领取之后10日内上交发放统计表、发放花名册、生活补助券(正券),副券留学校装订成册。

  八、教材、教辅管理

  1、为节约学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学校要加强教师用书的管理,避免重复征订,学校应把教师用书纳入图书管理范围,同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2、循环使用教材,各学校应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浪费学校资金。若管理不善造成流失或大面积损毁将追究当事人及校长的责任。

  九、收费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巩固“两基”成果,贯彻“两全”方针,各学校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收费工作。

  1、中央实行“两免一补”及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政策后,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教辅资料、劳动工具费、补课费、借读费、转学费、班费等)。

  2、学前班学生按收费许可证要求进行收费,并及时入账。

  3、保险、教辅费,由相关部门直接与学生收取各学校不得代收。

  4、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费

  十、民主建设

  各学校必须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透明程度,将有助于推进学校民主建设,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因此校长、主任应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让教职工参与学校经费管理。

  1、做好经费收支月公示制度。

  2、大额资金开支议事制度。

  3、做好学期财产清核制度。

  4、做好周收支例会公布制度。

  财务管理是一项政策强、法律约束严格的工作,要求财务管理者和经办人要依法、依规的开展工作,希望参与管理的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按要求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确保学校经费为教育教学服务。

  十一、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xx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1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经费的使用,根据《会计法》和学校食堂财务工作要求,特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自觉管理使用好食堂经费。

  2、食堂购菜必须严格执行定点、定员及验收制度,所有购菜凭证均必须有供货人、经手人、验收人及审批人签字方为有效。

  3、必须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的经手、验收及审批制度,有关人员必须填写好物资的进、出仓清单,并依此建立、登记好物资进、出仓的有关帐册,定期盘存,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4、食堂出纳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要加强现金及原始凭证的整理与管理,现金及时上解银行,及时做好日记帐的登记,做到日结月清,并定期与银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5、食堂会计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依审核后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其他帐务处理,妥善整理、保存会计档案,并及时馈食堂的收支情况等有关会计信息。

  6、对违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按《会计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教财基〔20xx〕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行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自愿入伙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其他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月末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确认食堂收入,实行按期(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确保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款项存入学校的基本户。

  第三章:成本支出管理

  第八条:食堂成本分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和“管理费用”。“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和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费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学生食堂设备折旧。“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设备维修费等。

  第九条: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学生提供完整午餐的食堂成本,只有“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燃料、水电费、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支出。营养餐人工工资由县财政拨款支付人工费;燃料、水电费、管理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营养餐使用的设备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按规定签章或签字,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员、食堂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学校领导签批,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核算,并严格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

  第四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二条:宗物品采购要实行定点采购,学校组织采购小组以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肉、米、油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和固定人员采购。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购进的物资要经与采购物资不相关联的人员办理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映盈余情况。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及食堂安全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学期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校长、食堂管理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十七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原材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二)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傻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四)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映强烈的。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立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提供,而且计划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互相及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根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务决算。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的,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按照财政“四项”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推荐产生的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僻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把好财权,使经济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切实贯彻"量力而行,力行节约"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下报销原则:

  1、按核定核算,计划办理。

  2、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办理。

  3、按合法的'原则凭证办理。

  4、按规定资金渠道办理。(不得预算、预算外混用)

  5、按资金的支出口径办理。(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拔持支")

  二、学校资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坚持首先保证教学,量力而行、力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渠道,促进学校各项有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预决算制度,接受财政监督;必须坚持"量入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留有余地,以补欠"的原则。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不同来源和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分别进行换算,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入凭证制度,加强收入管理。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学校一切经济开支,要坚持按照规定手续审批,学校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工明确,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线不管账。对经费的交纳、核对、报销都应严格审查、复核。要分清来往款项,严格防止制度不严,手续不清,用款混乱现象。

  五、行政费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长要经常加强对财经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抓汇报,定期作检查,实行专职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定期组织教师代表和领导进行审检,使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

  七、做好经济民主管理,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八、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现金要按规定送银行,帐目日清月结,报表要按时送报。

  九、设立银行支票专用户,资金使用要经学校领导,财务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统一监证使用。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根据我市教育局20xx年1月1日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景,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贴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贴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供给反映学校经营情景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景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景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贴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景、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景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景,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提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并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景,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资料是支出预算。

  第8条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景,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董事会一般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准学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景,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景,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10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能够报请学校董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根据董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1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12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收取的公办学生的学位数拨付学校的事业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13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贴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4条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或由学校授权招生办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学生零星款项(如校服、红领巾款)由生活教师(走读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及时交到财务部。

  3、学生的市外交通费由校车长代为收取,电话磁卡费由总务处代为收取,统一交到财务部。

  4、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部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5、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1、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家长选择的就读方式收取。

  2、对于本花园的物业业主子女,须持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证明,按规定享受优惠。

  3、教职员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先到人事部办理预审手续,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金额收取。

  4、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校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一)学费及代收费

  1、老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财务派发缴费通知——》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财务汇总学生就读方式统计表并报总务一份——》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供给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供给服务。

  2、新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供给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供给服务。

  (二)市外交通费校车长期统计学生乘车考勤——》校车管理员汇总——》校车长签字确认(电子表格发财务)——》财务审核汇总——》校车长定期收取车费并上交财务。

  五、其他

  1、财务部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内网,以供查阅。

  2、财务部每学期定期(如一个月一次)供给学生就读方式明细表给学部,学部生活教师或班主任应认真进行核对,如有学生交费与服务不符的,应通知家长向学部办理转档手续。

  3、学生临时休学的,学部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总务及财务,以便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待最终确定结果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否则,所以造成的损失由学部相关负责人员承担。

  4、校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学生交费情景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情景作为当月绩效考核资料之一,如现场核对结果与实际情景有出入,将对直接职责人员(如生活教师、班主任、学部主任、德育主任等)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直接从其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5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6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资料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17条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必须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18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主任及财务副主任共同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9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20条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21条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22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使用总额到达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70%时,不再进行提取。

  各项基金的使用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董事会决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23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24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25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职责,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26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坚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27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董事会批准。

  第28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29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供给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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