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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人事福利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物业行政人事福利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员工婚、产、丧假的规定
(一)婚假
1、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符合结婚年龄者,经总经理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获得有薪婚假。
(1)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xx〕24号)"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2、休婚假的员工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决定休假日期。
(二)产假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员工,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可享受有薪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三)丧假
1、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xx〕24号)的有关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员工非直系亲属(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公司准予职工享有三天有薪丧假。其他非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按事假处理。
3、员工必须出示有效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若无故延长假期者,按事假处理。丧假必须当时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二、员工病、事假的规定
(一)病假
1、员工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病假证明方可病休,若当天无法交病假证明的,须在上班当天补交(须附病历证明),但必须在病假当天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员工上班时间需要到医院就医,需先经部门主管或经理同意。就医时间若不超过2小时,不按病假处理。多于2小时部分按病假处理。每月不按病假处理的就医次数只限一次。
2、员工按请假手续休病假的,所扣工资=休假天数×日工资,并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3、员工休病假天数超过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二)事假
员工因事确需本人处理,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事需当天休事假者,必须在本人应到岗的时间前用电话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服务期满一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冲,但必须在假单中特别注明扣抵年休假。否则一律以事假处理。
2、仍在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不予批准事假。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3、事假工资计发办法:(每月累计事假天数为D)
(全额工资/22)×(22-D)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三、员工工伤假的规定
员工因工受伤,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伤报告,经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四、员工年休假的规定
1、凡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者(包括试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年休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应以连续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请。
2、年休假提取需经部门经理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不准累计及预提。公司有权因业务工作更改申请者之日期及天数。
3、年休假以一天为计算单位。年休假可冲抵事假、病假。
4、到年底年休假未休不累积至次年使用。
5、年休假的计算以自然年度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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