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2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2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 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 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程序
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选实施诫勉谈话。
(三)、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2、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者,由公司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仍不辞职者实行免职。
七、按本制度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责任应转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或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对于试用期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评议不适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转入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涟钢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3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村和镇属各单位。
第二条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追究原则。应当监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单位和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第五条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2、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3、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4、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6、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7、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8、因主观原因,政务工作造成失误的;
9、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6、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4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小学安全工作,特制订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小学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5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xx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xx—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所给予的处罚和损失赔偿,必须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周内上交财务,逾期不交可从工资或股权收益中扣除。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董事会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董事会不复核,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室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12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12315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督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商局同一监管职能部门一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8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9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卫生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水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水电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或“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购、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中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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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卫生安全政策法规,增强卫生安全意识。
二、确保保管室、仓库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杜绝脏、乱、差现象及个人不良卫生行为。
三、确保粮、面、油等食品及各种作料按规范进货(进货须验质验数并做好台帐)、发货(除作料外宜当日发货)、存储(如粮、面离地离墙存放等)。
四、确保食品、作料和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及丢失,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蟑螂、防坏人施害工作,不得允许学生及非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保管室和仓库。
五、遵守工作纪律,杜绝收、发过程中的一切循私舞弊行为。
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耐心、热情,最大限度地满足食堂炊事员的.需求。
七、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或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局面,解决问题。
八、若出现责任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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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驾驶员在年度工作中,因未遵循《交通法规》被公安部门处罚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当年被处罚两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当年被处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处罚款由个人支付_。
2、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擅自驾车外出,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扣发本人当月月度考核奖;因擅自驾车外出发生车辆受损、被盗或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因使用通信工具、与人交谈等不慎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按个人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相应承担的直接经济损失。
4、严禁驾驶员饮酒。未经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饮酒或替他人带酒。如驾驶员有饮酒或替他人带酒(无论是替领导带酒,还是替一般干部职工带酒)行为,扣除驾驶员全年所有奖金,待岗学习教育______个月;劝驾驶员饮酒或者要求驾驶员带酒者(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职工),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公开检查,扣除劝酒者或要求带酒者全年所有奖金的________%。
5、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个人支付,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处罚款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上述规定对驾驶员和劝酒者进行处理。
6、驾驶员自我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行政处理;如果驾驶员被劝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劝酒者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和劝酒者行政处理。
7、因驾驶员对车辆不及时维护、保养而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8、工作时间车辆停泊,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工作时间(特别是休息日)车辆一律停泊在单位车位内并加锁,传达室负责钥匙保管,并对当晚车辆进行登记。否则发生车辆受损、被盗、交通违章等事故和责任,一律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驾驶员,包括社会化用工驾驶员。
责任追究制度12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区校长、分校组长及其相关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追究责任者,均适用于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现安全事故,不报、漏报及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给行政处分。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有安全隐患,而末及时采取措施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覆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末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末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对学生擅自离校等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知道,末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定本制度。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师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事故发生,学校将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评优、评模资格。
三、学生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作息时间的安全教育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负全责。
五、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为校领导。
六、学校举行活动,校长牵头组织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班级自发组织的,班主任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领导批准,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学校根据事故大小划分责任人承担的比例。
九、各个班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如需停课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十、学校举行必要的.集会,各班要有组织、有秩序排队进场,严防挤压事故发生。若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一、各车辆所有人为直接责任人。
十二、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安全撤离现场,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5
为使全体教职员工更好地履行职责,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尽量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快速高效运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适用范围:
凡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失误和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追究对象:
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
实施办法:
1、由于学生违反纪律,和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常规,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校长不在校时校内一切责任事故,由校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2、由于学生违反纪律和学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分管校长负具体领导责任。
3、由于管理不当违反操作常规和有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各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由于各组室负责人工作失职、疏忽、违反操作常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相关负责领导负相关领导责任。
4、由于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课堂教学常规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教导主任负具体领导责任。
5、由本班学生因违反纪律、学校要求规定,有不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电、火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班主任负直接管理责任。
6、由于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要求、规范或工作失职疏忽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任课教师负主要直接责任。
7、由于失职、疏忽、不细心、校外人员来校、师生离校后的电火管理不到位且有事未及时报告而出现的一切责任由门卫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若发生以上责任事故,视情对当事人作出谈话诫勉、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和经济处罚等处理。组织所在处室进行原因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在适当范围内作检讨,并实行经济处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6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7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8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校门责任人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等实践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各班或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9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学校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与量化考核结合,与考核和职称晋升联系。
责任追究制度20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xxx食品卫生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安全检查工作。
三、总务处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
(1)设立食堂仓储保管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验收及保管。
(2)建立学校食堂校务安全监督机制,每天对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饭菜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四、校务值周食品安全监管员职责
(1)严查食堂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2)严查食堂从业人员是否佩证上岗、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3)严查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
(4)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5)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食堂责任人对食堂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防范,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
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六、学生食堂食品采购人员必须按规定到正规市场,通过实地考察,认真对比,购买质优价格适中的食堂所需物资。
七、食堂校务安全监督全面负责食堂购物的监管,负责督查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是否规范、饭菜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进行购物索证等进行监管。
八、各班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对各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堂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务值周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从业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学校主管主管领导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采购员责任:
1.采购不按xxx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
2.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3. 采购变质、腐败食品的;
4.采购不按计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责任:
1.食堂使用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
2.食堂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3.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5.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十一、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中心学校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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