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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精选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1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乡镇财政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
2、编制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向乡镇人大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乡镇各项财政收支。
3、管理各类政策性补贴等资金,建立惠农资金补助对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折)通发放机制。
4、负责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乡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管理乡镇政府非税收入。
6、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7、执行会计集中核算,落实乡财县管、村帐乡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8、负责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
10、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2
(一)参与制定乡(镇)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
(二)编制年度乡(镇)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乡(镇)政府委托,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定乡(镇)财政收入计划,依法组织乡(镇)各项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乡(镇)财政支出管理。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乡镇工资支出、政府组织正常运转支出和社会公共需要支出的资金需要,确保本级财政收支平衡。
(五)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理乡(镇)预算内外资金和各项专项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乡(镇)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对乡(镇)的债务进行清理,分清债务性质和责任,相应制定偿债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债务,建立举债项目论证、报批制度。
(七)管理和指导乡(镇)属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乡(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监督和检查乡(镇)直会计单位执行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九)制定乡(镇)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负责财政信息、财政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承办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3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按照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
2、编制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督促乡镇严格执行预算,编制财政决算。
3、负责组织协调乡镇财政收入,负责乡镇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与管理。
4、负责乡镇财政支出管理,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乡镇工资、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支出需要,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
5、负责涉农资金的发放管理。
6、负责乡镇政府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及村级帐务代理工作,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
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和处置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8、负责乡村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切实采取措施化解乡村债务和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9、承办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4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协作密切。
(三)认真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审批。
(五)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六)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溆财乡财[20XX]22号规定备用金限额,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公款。出现差错或短款应如实反映,报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八)账务处理应做到日清月结。管好财务会计档案。
(九)严格控制举债,确需临时借款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否则,谁举债,谁负责偿还。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5
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
(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一般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六)财政所人员参加县财政局岗位目标综合考评,对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财政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考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臵;变更、处臵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经费要有年度预算计划,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必要支出;办公经费采取“费用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项支出要按计划和支出范围、标准,从严控制。
(二)乡镇财政所经费由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计划内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财政所长自行掌握核销;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上或超计划的,必须事先提出用款申请,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支用;对未按规定报请和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据以及超计划、超范围的开支项目不准核销。
(四)购置物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所有支出当月结算,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年终在12月25日前结清全年支出业务,按时上报年度决算。
(六)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结算规定,按时记账、对账和结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三、“乡财乡用县监管”业务规程
(一)预算编制:乡镇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所代理。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将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编入综合预算。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超收留用必须按照“保工资,保重点,清陈欠”的顺序安排支出。
(二)收入解缴:乡镇工商税收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缴入国库;“农业三税”由财政所税收专管员征收,并编制分村、分项目的征收解报表,收款后在两日内填制缴款书,并全部缴入国库;乡镇政府所属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办款项和其他收入,一般应在乡镇核算中心统一办理,核算会计应按日结算,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专户”或“预算外收入专户”,并及时与财政预算会计办理缴款手续。
(三)支出领拨:县财政局对乡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乡镇正常经费,由财政所代编乡镇政府和代管单位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代编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征得乡镇政府和代管单位同意后,报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县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每月初由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乡镇年度支出计划,结合前期资金收支结存情况,提出拨款意见交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付。
(四)乡镇超收留用的资金拨付:由乡镇政府提出用款计划,财政所审核,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复审提出意见,报经县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计划拨付。
(五)县财政对乡镇追加的经费或上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与乡镇政府、财政所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做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拨款事项。
(六)集中支付:人员工资及民政定补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划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金融部门代发;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及其它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从“国库户”划入各乡镇“支出专户”;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商品的采购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供应商。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管理,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七)收支对账:每月终了由乡镇资金会计(出纳员)向核算会计报账,填制《出纳报告单》一式两份。出纳的现金日记账的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应与核算会计的现金总账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核对一致,做到账账相符。乡镇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乡镇核算会计应分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旬与各单位报账员进行收入核对、结算,做到票款同行,确保收入足额入库。
(八)年终结算:年末,乡镇财政预算会计要对照年度预算,认真核对年初各项预算数字;清理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清理本乡镇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暂存款项;清理核对当年各项支出,包括经费支出、暂付应收款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做到“欠人归还、人欠收回”;在此基础上,做好本级财政决算工作。
四、“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
(一)职能定位:坚持“三个不变”,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收付,村级财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为村级财务的代管单位,职责是: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代理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监督村级资金的收支活动;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三)乡镇财政所为村级财务的监管单位,职责是:编制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集中支付;对乡镇农经中心村级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预算编制:村级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村委会年初按照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乡镇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送乡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算计划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六)预算调整: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后执行。村级资金年终结余,必须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下年使用。
(七)决算:由乡镇农经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批准。乡镇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决算,抄送乡镇财政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决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八)账户设置:取消各村和乡镇农经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由乡镇农经中心进行监缴和核算。农经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类核算。
(九)收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资金专户”,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缴纳,并开具统一的票据。乡镇农经中心要对村级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发包收入要以乡镇政府批准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管理:村干部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乡镇农经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月或按季集中支付,可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村办公经费,经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计划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乡镇农经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村级其他支出:由村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月或季度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经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二)超收增加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十三)财务会计核算:农经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并管理现金、票据、会计档案,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村设助理会计协助乡镇农经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账,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票据领用、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
(十四)财务监督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是:村级资金预决算,各项收入与支出;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村级债权债务,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对村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
(十五)对村委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资金不得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不得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五、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一)乡镇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同级预算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由各单位报账员填制支出报账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鉴后,送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复核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后,报乡镇领导签批核销。
(二)审核原始凭证: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包括: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
(三)整理原始凭证:报账员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四)填写专用结报凭证:报账员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分类填写专用结报凭证,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批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五)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对于会计核算中心退回的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
(六)结报期限: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各单位结报业务量多时,应当天结报,业务量少时,可10天结报一次,但每月25日前必须将当月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七)会计核对:报账员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八)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基础会计报表,各单位负责报送并据此编报其它相关报表。每月终了,会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要求生成基础会计报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分别各存档1份,必要时可报送县有关部门1份。经济统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如实编报。
六、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三)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认真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规定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
(五)为乡镇政府当好参谋,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六)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由县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八)财政支出,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要拒付。
(九)支出票据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杜绝“白条子”入账。
(十)临时性借款须经财政所长审核同意,乡镇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方能支付。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不得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管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乡镇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指标内支出,要做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报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乡镇财政所按月向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工资调整表,经县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工资拨到“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代发。
(四)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批准,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入“支出专户”,乡镇按规定使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请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八)乡镇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到乡镇财政所预算外收入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支。
(九)乡镇财政所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十)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十一)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八、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乡镇各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三)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六)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
(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八)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九、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在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二)各单位年初有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须报经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收支计划由乡镇财政所送达各单位执行。
(三)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四)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集中核算单位领导必须遵守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指标,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把好支出第一关。
(六)集中核算单位需要资金时,填好资金申请审批单,单位领导签字后,由代办员向财政所申请拨款。
(七)单位核销的票据必须是省税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做到三有:经手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乡镇主管领导签字。
十、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二)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
(三)支票使用要随时签发、随时盖章,不得预先盖章备用。
(四)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账,报账时资金出纳人员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领用支票人员要保证支票的安全,不得随意乱放,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向领导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六)支票丢失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情要求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过期、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逐笔注销,并剪掉作废支票的号码,将其贴在支票登记簿的号码栏内备查;同时,按照支票号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银行存款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严格支票结算制度,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十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一般不超过500元,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500元以下的。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不准拖欠。
(五)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六)购买专控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七)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八)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财政所长报告。
(九)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护送。
十二、票据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等项工作。
(二)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票据,乡镇各单位统一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票据。
(三)对各单位核定供票数量,定期检查,定期收缴,交旧领新。
(四)要严格票据领用手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册号,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字。
(五)不准将票据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
(六)乡镇各单位收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对坐收坐支的,在问题没查清处理前应暂时停发票据。
(七)乡镇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三、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一)“乡财乡用县监管”操作系统实行专人维护使用制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二)发现网络和系统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准操作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程序。
(四)上机前一律实行病毒检测,检测无毒后方可使用。
(五)认真遵守计算机操作程序,保证微机正常工作运行。
(六)注意及时关闭计算机及附属机器电源,避免长时间待机。
(七)非专业人员不准拆卸机器。
(八)不准擅自改变网络程序,报表及核算程序,做好资料的备份存档保密工作。
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它类,每年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三)年终,核算会计将会计档案交核算中心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会计核算中心应为各单位查阅本单位会计档案提供方便;相关部门查阅、调阅会计档案应提供合法手续。
(六)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禁止在会计档案涂画,拆封和抽换。
(七)会计账除磁介质保存外,还要打印并保存纸介质作备份。
十五、乡镇财政所印鉴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公章由预算会计保管,预算会计如有特殊情况,由财政所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乡镇财政业务专用章由具体财政业务负责人员各自管理,银行账户预留个人印鉴必须是财政所长,个人印鉴由预留印鉴人员保管。
(三)严禁用财政所印鉴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财政所擅自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财政所印鉴使用登记簿,使用财政所印鉴,必须经财政所长批准签字后登记备案。
(五)财政所人员岗位变动时,由财政所长负责办理印鉴交接手续。
十六、信访工作制度
(一)每名乡镇财政职工都应努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本着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不熟悉情况的由接待人员负责安排知情人进行接待。
(三)安排人员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登记要详细,承办人员受理及处理结果要写清。
(四)坚持原则,替来信来访人员保守秘密。
(五)重大的来信来访事件,必须向财政所长汇报。
(六)严肃认真,热情周到,让来信来访人员满意,树立乡镇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七)对于来信来访,可以当时答复的要当时答复,当时答复不了需请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的,要及时请示县财政局或乡镇政府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尽最大努力防止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因财政所接待工作失误,造成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要追究财政所长和接待人员的责任。
十七、财政所防火防盗制度
(一)财政所长是防火防盗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是责任人。
(二)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认真遵守安全制度,按时认真值班值宿,不乱扔烟灰。
(三)不准在办公桌、档案柜内存放私人贵重物品,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必须符合限额要求。
(四)定期检查电源线路,发现有老化等情况立即报告,防患于未然。
(五)离开办公室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断开、是否有明火等。
十八、财政所长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
(二)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
(三)负责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四)负责财政所工作人员管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积极组织职工政治业务学习,搞好廉政建设,增强文明办公和为民服务意识;关心职工生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五)负责乡镇财政收支监督管理,组织年度预决算编报、预算调整执行及情况分析工作。
(六)负责实施各项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落实好农村公共财政的各项政策。
(七)负责乡村会计集中核算,落实“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等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八)负责财政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进行考核。
(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十)增强防范意识,加强业务岗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实行备案制,防止违法违纪、盗情、火情的发生。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财政所预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指标的制定和调整。
(二)负责年度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审核与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资金收付会计凭证的审核。
(四)负责按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乡财乡用县监管”系统搞好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和各项会计事项处理。
(五)负责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负责年度预算内外财政综合预算执行结果的决算编报和分析工作。
(七)负责乡镇财政的票据管理工作。
(八)负责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财政所专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完成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税收专管员负责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税源;及时做好税源的登记、上报和存档工作。
(三)农民补贴专管员负责各项农民补贴的政策宣传、数据统计、资金发放、报表汇总及相关信访咨询等工作。
(四)村级资金专管员负责按政策对村级“一事一议”、村级经费等国家对村补助资金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正确使用。
(五)社会保障专管员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合作医疗及相关事项的认定与资金的发放、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六)专管员要及时登记台账,定期与总预算会计对账,按时报表,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一、财政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二)会计档案按年度进行归档、分类,整理立卷,编制保管清册,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负责管理会计核算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存放、保管。
(四)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借阅档案并做好借阅登记,防止会计档案被涂、拆和抽换。
(五)会计档案不准借出,遇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保持档案室环境整洁,定期进行防蛀、防腐处理,防止毁损、遗失和泄密。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核算中心主任一般由财政所长兼任,负责核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
(三)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负责协调各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的有关工作。
(五)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库存现金和重要件证的账实情况,确保账款、账账、账实相符。
(六)关心职工生活,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凝聚力。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
(三)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准确记账,做好会计核算业务。
(四)按会计制度要求做好财务分析,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五)按月向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财政所长)汇报收支执行情况。
(六)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按规定及时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审核各种票据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拒绝受理。
(二)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做到日清月结,并随时与开户银行及核算会计核对余额。
(三)认真做好现金和支票的收付工作,认真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不经乡镇领导和财政所长签字批准,不得签发支票或支付现金。
(四)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现金收支、转账、汇兑等结算业务。
(五)负责保管有价证券和支票,认真执行支票使用管理制度。
(六)负责打印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按现金账面余额盘点库存现金。
(七)认真做好罚没、收费、往来等票证的购买、领用、回收、保管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五、单位报账员岗位责任制
(一)单位报账员要有爱岗敬业的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好本单位与核算中心经济往来业务。
(二)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工作效率高,对工作认真负责。
(三)负责向会计核算中心申请拨款,办理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并负责将本单位收入,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存入财政专户。
(四)定期向会计核算中心核销本单位当月手续健全的票据,及时报结当月本单位收支业务。
(五)及时准确的向本单位领导提供财务收支数据。
(六)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占、挪公款,不得接收不合法和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不得坐支;单位备用金不准超过规定额度。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十六、财政所文明办公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衣着得体、整洁大方,符合岗位要求。
(二)职工要衣着整洁,常理发、常修指甲;不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语言文明。
(三)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来有迎声、去有送语。
(四)工作人员不得上班时饮酒,不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办公室用品摆放整齐规范,室内窗明几净、四壁无尘,室外整洁优美。
(六)保持办公室内外的环境卫生,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堆杂物;办公场所每天一清扫,每周一大扫,做到地无纸屑和烟头。
(七)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做到门窗关严、电源切断、杜绝隐患。
二十七、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坚持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指导实践。
(五)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
(六)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准确履行财务和会计职责。
(七)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工作主动,注重效率,完成任务。
(八)团结互助,精诚合作,礼貌待人,文明办公,讲究卫生。
(九)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十)严守财经机密。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6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内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工作不打折扣。
(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赌博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50%,制止不了而又不报告各罚50元。
(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和突出困难问题,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100元,局里通报扣50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为管理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益。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7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内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工作不打折扣。
(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赌博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制止不了而又不报告各罚元。
(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和突出困难问题,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造成工作落实不到位,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元,局里通报扣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为管理体制改革出谋献策,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益。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8
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九、强化监督管理。严禁银行印鉴一人保管,严禁在空白银行支付凭证上加盖银行印鉴,严禁一人办理财政拨款手续,真正做到用户密码本人知,人在印在,人走印锁。建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信息报告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和网上实时监控制度。坚持做到预算与执行分开、钱账分开、章证分开,形成分工明确、层层监督制约的工作流程,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营。
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核定现金库存限额,严格按限额支取备用金,其中限额超过3万元的,须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准。
十一、加强用款计划支付方式审核,严格控制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和金额,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率。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9
为热情周到、有礼有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用,降低成本,减少支出,杜绝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一、用餐规定:
(一)、村两成员来镇办事需要安排就餐的,由联系领导安排在镇食堂就餐,标准为:15元/人,陪同人员为联系领导和联村干部。
(二)、县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兄弟乡镇一般干部来镇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对口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要求,统一由党政办安排在食堂就餐,标准:20元/人,陪同人员仅限对口办公室相关人员。
(三)、县级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兄弟乡镇班子成员来镇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由分管领导或对口联系领导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指定饭店安排就餐,标准为30-50元/人,陪同人员为对口领导,必要时镇主要领导参加。
(四)、同一时间,多个部门相关领导及人员同时来镇公务需要安排就餐的,除按规定报告审批外,人员能并桌的尽量并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五)、双休日、节假日值班领导、值班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如遇亲戚朋友来,确需在饭店安排就餐的,必须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
(六)、县领导、县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及省、市有关人员来镇指导工作的',具体接待事宜包括就餐由镇主要领导亲自确定、亲自安排。
(七)、所有接待及用餐,严格控制标准,从严控制陪同人员,除特殊需要,禁止香烟、高档酒水上桌。
二、餐费管理:
党政办建立订餐登记,每季度与食堂饭店进行审核查对,不符合就餐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签单的一律不予结算;如发现饭店价格偏高或不配合本制度执行的,除减少安排就餐外,年底部分餐费暂缓结算。
三、其他规定:
未经镇主要领导授权,其他人员不准违规定擅自签单,不准在本镇范围外用公款招待,不准以镇政府名义到下属企业拿要产品,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本规定自20xx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有的公务接待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乡镇财政所岗位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乡镇财政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为各项财政工作服好务,根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财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所有历史记录。
第三条乡镇财政所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是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人,负责拟定档案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工作岗位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编制、上报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综合档案室是财政所信息储存、开发利用、交流服务的中心。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七条财政所应适时组织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财政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九条财政所的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材料、下级文件材料、本级文件材料和其他文件材料,可分为文书、财务、科技、实物等四类进行收集整理。
文书档案包括各种文件、制度、计划、记录、纪要、报告、总结、合同、统计资料等;财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析材料和财务统计资料等;科技档案包括记载所有党务和业务工作活动的录音、照片、录像和电子文件(磁盘、磁带、光盘)等;实物档案包括单位获得各种荣誉的奖牌、奖章、奖杯、证书、锦旗等实物证明。
第十条业务类材料的立卷归档在档案管理员的指导下由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他材料的立卷归档均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财务档案(纸质版)可在财会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文书档案(含财政业务)及时立卷,在次年三月份前移交归档;科技档案在办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财务档案(电子版)还须做双份备份并分别存放;实物档案在取得后及时立卷并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各类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按“特征”组卷、系统排列,封面填写清楚,标题简单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坚持“先验收,后办交接手续”的原则接收档案进库,明确责任,确保进库档案的质量。
第十四条使用统一的装具存放档案,分门别类定位排列,定期做好库藏档案清查核对工作,使案卷目录与库藏档案相符。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档案移出收进登记手续,明确责任,严防错、漏、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八防”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工作。财务档案电子版的双份备份磁盘或光盘除做好“八防”外还须做好防磁工作,任何人不得对备份磁盘或光盘进行修改、增删。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要熟悉室藏,掌握信息,做好预测工作,并及时编制参考资料和检索资料,提高档案查准和查全率,为财政工作需要服务。
第十八条坚持档案查阅、借阅、复制核准和登记制度。查阅、借阅、复制档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员的引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积极提供利用,又要严格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六章秘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条秘密文件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即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秘密文件收、发、送、递、借阅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指定的保密员统一掌握,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因工作需要符合阅读范围需借用文件的,一般不提供原件,可以保密本摘录,并按期清退销毁,对确需借原件的,应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二条秘密文件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保密员在外领送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领送文件无关的事,在外工作确须携带秘密文件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机密,复印件和摘抄件须按原件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要坚持做到月清理、季核对,并按期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现丢失的要及时追查。
第二十四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立卷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其档案案卷应持明密级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
第七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判断档案价值,确定档案保存和销毁的范围;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档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判定其存毁。
第二十六条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清册,交档案鉴定小组审核,经乡镇(街办)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区主管局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稳妥慎重”的原则,将准备销毁的档案存放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指派两个及以上的专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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