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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
1、总则
1.1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执行铝业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加强铝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使生产现场发生的事故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准确的调查、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分析事故的责任,更好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继续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是铝业公司为规范各级生产人员的事故处理和事故分析而制定的'。
本规程明确了本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工作程序及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职责: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必须用最快的方法向铝业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以最快的方法向班长、车间主任、铝业公司领导汇报,并由铝业公司领导向总公司领导报告。如有火灾事故发生时,及时拨打火警电话进行报警,再向铝业公司领导报告,未进行上报的按照公司制度进行考核。
发生设备异常情况时,要立即通知工段领导(车间主任)、安环科及铝业公司有关领导。性质严重的和一般事故,铝业公司有关人员要向公司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总公司安全办提交原始资料。
发生人员轻伤时,应立即向车间领导、安环科及铝业公司领导报告,并提交原始报告。安环科负责向公司安全办领导报告。
4、管理内容与办法事故处理原则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照总公司制定的《工伤考核执行条例》执行。
发生重大、死亡、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xx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工伤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安全办(安全监督部门)和安环科按照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按公安部7号令《消防监督程序规定》执行。
5.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爆炸事故,按照《经理行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事故的处理按照《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执行。
事故处理后,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安环科负责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上事故资料上交铝业公司安环科归档。归档资料包括:设备原始资料、设备运行记录、证人的证明材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医院诊断证明,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事故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通报、简报文件。
发生障碍以下故障情况时,由铝业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发生轻伤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发生任何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班组、工段(车间)及有关人员了解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并所取有关资料,任何个人都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谎报。
事故调查分析内容:
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条件、损坏和责任情况。
调查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伤势部位和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有无预防事故的措施等。
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事故(障碍)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及参数,事故(障碍)发生异常工况及表现,事故(障碍)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及参数变化情况,事故(障碍)的处理过程、操作情况及防范措施。
事故(障碍)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来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人员伤亡事故,要分析受伤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通过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障碍)调查包括的内容:
事故(障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事故(障碍)发生的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障碍)等级等。
事故(障碍)经过。
事故(障碍)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障碍)的预防及防范措施。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鉴定报告、图表、照片等资料)
检查与考核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环科负责检查与考核。
依据本标准和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满足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员工伤认定、救治和工亡善后处理处于受控状态,并使其特性达到预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如何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的办法,适用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公司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达到事故发生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分析上报、涉及到两部门责任之间事故的调查。
3.2安全部负责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工会、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事故单位负责伤亡家属善后处理工作。
3.4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3.5保卫部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查明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公司。
3.6相关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关方管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7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伤以上的事故调查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4、工作程序
4.1报告程序
4.1.1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班组长、车间主任报告,同时逐级报告本部门生产调度室、安全科及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发生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安全部,在1小时之内将事故报告上报安全部。安全部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4.1.2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1.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上报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报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分级调查
a、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全部备案。
b、轻伤、重伤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安全部备案。
c、死亡事故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d、重大事故由上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4.2.2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a、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参加;
4.2.3事故调查
4.2.3.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c、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d、为救护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2.3.2取证
——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c、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证人材料搜集
a、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并做好记录。
b、要求证人对口述的材料要写成书面材料。
——事实材料的搜集
a、事故发生的部门、地点、时间、受害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c、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d、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状况;
f、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2.4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4.2.4.1属于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4.2.4.2属于下列情况为间接原因
a、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b、教育培训不够、没有培训、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4.2.5责任分析
a、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2.6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具体见附表)
4.3事故责任认定
4.3.1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领导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3.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阅后执行。
4.3.3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3.4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3.5对事故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瞒报、迟报、谎报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4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风险评价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执行。
4.4.2事故部门根据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4.3措施完成后反馈到安全部,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落实和评审。
4.4.4对事故的调查和纠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5工伤保险
4.5.1工伤认定
4.5.1.1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证照齐全);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5.1.2工伤认定上报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5.1.3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身份证复印件;
d、事故调查报告;
e、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
4.5.2工伤鉴定
a、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书。
b、市工伤鉴定服务中心根据认定书,组织进行工伤鉴定。
4.5.3工伤赔偿
a、职工工伤鉴定得出,属于工伤的由唐山市社会劳动保障局颁发《工伤证》。
b、职工领到工伤证后,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工作。
4.6职业病调查处理程序
a、各部门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立即上报安全部;
b、安全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职业病的部门,及时将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给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c、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唐山市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d、鉴定出患有职业病的,由唐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病《工伤证》;
e、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相关手续。
4.7事故结案归档
事故结案归档包括以下资料;
a、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b、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c、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d、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示意图;
e、物证、人证材料;
f、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g、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h、有关事故的通报;
i、工伤认定书;
g、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表。
4.8事故统计
4.8.1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的《工伤事故统计表》。
4.8.2安全部按规定,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
5、相关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
相关方管理程序
6、相关记录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统计表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4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造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伤。
3.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即时报告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1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
(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抢救伤员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施工、运行日志、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有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2.因抢救人员或采取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3.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负责人,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报告。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记录、作业方案、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施工日志、运行日志、通知纪要、伤亡人员信息等记录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有新情况发生和原因分析进展的,事故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
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事故相关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以及违章违纪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查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后续建设影响等情况。
3.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全过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及责任。
1.事故单位应在公司调查组召开事故正式分析会前提交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原因分析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外包项目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条事故调查报告
(一)由政府及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上报总公司。
(二)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三)由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由该单位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涉及人身伤亡的,报公司审核备案。
(四)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单位概况和发生经过。
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后续工程、运营项目的影响情况。
3.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应急处置和恢复的情况。
5.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调查结案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损失材料。
7.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十一条责任归属
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中造成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人身、设备事故定为该单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领导审阅,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处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三条所有工程、运营项目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除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经公司认定的以外,均应作为发生单位安全事故统计:
(一)新投产项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无责任事故、事件。
(三)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非责任事故、事件。
(五)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非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综合部应做好事故统计,并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跟踪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并在公司推广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工程、运营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事故定性标准和调查、处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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