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5 12:12:5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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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现场用火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1

  一、严禁在禁火区动用明火或使用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若生产等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二、仓库或易燃周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车间严禁电炉、煤油炉等炉具(生产性使用除外)严禁在仓库使用蜡烛照明。

  三、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炉火要有专人负责,人要离开时要将炉火熄灭处理好。

  四、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乱拉或超负荷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线穿过构件要加套管,线头连接需牢固。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不家用电气照明,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六、电、气焊接要由持证电焊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盛放可燃物体容器时,应先将容器洗干净以防残留物燃烧爆炸。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工程用火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施工现场工程用火范围

  1、电工人员从事电气设备安装作业;

  2、电气焊工人进行气割切割、焊接作业;

  3、屋面防火施工,现场从事沥青熬制或使用喷灯作业;

  4、冬季用于搅拌机作业加温保温烧锅炉用火;

  5、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工程用火;

  二、工程用火的审批手续

  1、工程用火实行现场申请,用火单位(班组),用火人填写《施工现场申请用火审批表》由现场消防保卫组织负责人审批。

  2、接到工种人员用火审批表后,负责审批人员应就用火部位易燃物情况、防火措施等内容进行观察察看,作出批准用火决定并填写审批意见。

  3、经审批后,申请用火单位(人员)方可实施工程用火。

  4、现场同一部位用火在不发生易燃移动情况下实行一次用火审批,用火地点变动或两个以上地点用火,必须及时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三、工程用火中的防火安全管理

  1、用火工种要认真执行用火审批表中已批准的用火部位防火保证措施,针对用火部位在存在易燃物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消防器材、工具,设专人看火。

  2、用火部位附近存有易燃物,除设置灭火器材、工具外,还须对易燃物采取遮挡措施,工程动火未结束,看火人不得擅自离开看火岗位。

  3、用火人、看火人必须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具备基本灭火知识和技能,熟悉火警电话号码及报警方法。

  4、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投入火灾扑救。

  四、本制度在执行中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xxxx年xx月xx日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3

  1.总则

  1.1.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

  2.1.公司hse职责

  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

  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用火作业内容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反腐、衬里作业;

  3.4.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

  3.5.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

  3.6.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

  3.7.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

  3.8.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一般规定

  4.1.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4.2.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4.3.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

  4.4.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

  4.5.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

  4.6.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

  4.7.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4.8.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9.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

  4.10.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反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4.11.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反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

  4.12.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4.13.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5.高处作业用火规定

  5.1.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

  5.2.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反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5.3.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

  5.4.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5.5.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6.监督和监护

  6.1.施工承包商的hse监督员要加强施工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

  6.2.对动火作业的重点或危险部位,总包商的hse监督员必须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承包商专职或兼职hse监督员必须现场监护。

  7.本规定由hse部起草、解释并归口管理。

现场用火管理制度4

  (一)明火作业审批:

  1、动火必须由建筑工地防火第一责任人审批,必要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并说明用明火时间、部位、动火原因和动火前的防范准备工作,经批准人检查防火措施和安全交底落实后,签发动火证方可动用明火。

  2、动用明火作业时间审批期限三天内,一张动火证只能使用一个动火部位,如超出审批期限或更换明火作业部位须重新审批。

  3、明火作业的班组要有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批准人,要做好防火安全交底,并在安全台帐中作好记录。

  4、动用明火表一式三份,一份施工现场项目存档,一份作业班留存备查,一份交单位保卫部门存档。

  (二)明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上岗)证件。操作时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防火操作规范,并落实好明火作业现场的防火措施(如放置灭火器材、黄沙、湿草包、铁皮等),清除动用明火部位四周可燃物。

  2、监火人员在明火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动火部位,并时刻保持警惕,有特殊情况要离开需指定代替人员,并交代清楚,注意事项。

  3、明火作业操作人员,监火人员要会使用消防灭火器和补救初起火灾的经验,会报火警“119”和向消防部门讲清楚起火地点及燃烧情况。

  4、在进行电气焊时,为避免火灾,一定要清除周围可燃物,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该保持5m以上距离,乙炔瓶应距火源10m,夏季防日光爆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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