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调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6 18:19:10 制度 我要投稿

内部调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内部调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内部调动管理制度

内部调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通过人事调整,协调组织人际关系,合理使用公司人力资源,达到工作与人力资源的最佳匹配,以提高工作绩效和工作满意度。

  二、人员工作流动方向:

  1、晋升:员工考核成绩优秀,工作任务完成出色,业务、专业知识提高迅速,部门经理、同事反映良好,多次被领导嘉奖,为公司经济和声誉做出较大贡献的,公司给予其晋升机会。

  2、调岗: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或工作业务需要,或为符合员工工作能力和发展意向,挖掘员工潜力,调动其积极性,公司可安排员工调岗,员工应服从调岗安排。

  3、借调: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个别职位暂缺,公司可把员工借调到其他部门。

  4、解聘:员工绩效表现及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需要,经过培训仍无法达到要求时,部门可向总办提出安排其解聘。

  三、工作流动程序:

  1、晋升

  ①绩效考核中成绩历次优秀,工作任务完成出色,为公司做出较大贡献者,可由其本人向总办提出晋升申请,填写资料备案,也可由部门经理或总办提出晋升要求;

  ②根据其长期的工作表现及公司组织现状,由总办和其部门经理讨论并上报总经理决定其为晋升发展的对象;

  ③公司由总办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制定重点培养计划,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培训学习机会,及各方面锻炼提高的实践平台;

  ④经过培训提高、锻炼发展的观察考核后,由总办下达其晋升的'调整通知单。

  2、调岗

  ①当公司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虑平级调岗;公司有关部门及员工本人均可提出调岗。

  ②公司提出调岗的,由总办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经理的同意后,按人员聘用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

  ③员工提出的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调岗申请,填写“人事变动表”并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后,写出评估意见,由总办参照员工聘用审批程序办理。

  ④总办向员工和有关部门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3、借调

  ①由公司或拟借调部门经理向总办提出借调申请,并经总办与有关用人部门、调出部门及员工本人协商而决定。

  ②用人部门或总办填制“人事变动表”,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③总办发出内部调整通知。

  4、解职

  ①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达到要求时,部门主管可向总办提出对员工的解职申请。

  ②总办接到解职申请及时与部门主管交流沟通,然后对其进行观察考核。

  ③经观察考核后,确认其能力欠缺,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由总办对其调岗或进行专职培训,并跟踪培训学习效果。

  ④调岗或培训学习后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由总办向其本人和部门下发解职通知,并督促其办理解职相关手续。

  5、人员内部调整的审批权限

  ①公司操作层员工(不含班长)的调整由部门提出意见,总办批准。

  ②公司管理层员工(含班长)的调整由品质部、总办提出意见,总经理批准。

  ③部门经理、服务中心经理的调整由总经理报知董事长。

  ④所有员工的调整,总办要有调整记录备案,并适时报知总经理。

内部调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完善调动手续,确保工作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科学有序、注重实效”为目标,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把握工作调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直属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调动计划

  第四条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编制、职位(岗位)空缺内进行。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直属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如有调动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中旬上报下一个季度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按照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目标拟定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及急难险重工作需求,经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凡在编制范围内同意调出工作人员后,该单位出现的空缺原则上不再补充同类人员。

  第三章调动条件

  第七条调动条件

  (一)直接调动

  1.工作积极主动,表现良好。

  2.身体健康,能够吃苦耐劳。

  3.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二)遴选调动

  参照公招相关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1.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后对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调动程序

  第八条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本人调动申请、选调方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基本情况、调出单位的意见和鉴定材料、用人单位的意见以及双方单位分管区领导的书面意见。

  (二)审核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原则,结合用人单位、调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核实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并核查调动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区委编办对用人单位编制及职能职责等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征得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放《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调人员审批表》。

  4.用人单位填写《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调人员审批表》,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批

  1.区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研究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2.对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人员实行会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意见,上报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条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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