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环保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保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为搞好中燃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中燃连云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公司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员工、领导都要认真、白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锥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公司安全技术部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环境状况,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公司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公司环境保护网,由公司领导和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公司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分管安技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兰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花废”污染,实行锥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兰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兰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部环保工作职责:
1、在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司本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兰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公司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凡本公司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本公司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公司“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税〔20xx〕61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xx〕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xx〕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排污权专项收入和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环境保护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境保护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技术、工艺等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纳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现污染物减量化排放的各类污染防治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区域、流域实施污染防治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对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治理新技术、新工艺、PPP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限于排污权专项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项目申报法”方式分配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下达。
第六条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环保厅按照各设区的市环境治理工作任务需求、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环保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
第七条 “ 项目申报法”分配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照规定及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专家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八条 省环保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以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省级部门或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对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任务要求,规划或方案确定的目标,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指标,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于省级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将资金分配情况(含资金安排原则、安排依据、安排明细表等)、专家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报省环保厅。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申请、实施、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类项目),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原渠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申报法”拨款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厅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省环保厅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环保厅负责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上一年度的绩效评价报告,整改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审查省环保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或组织实施再评价,或对重点项目引入每三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的市应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企业员工的环保行为,提高企业的环保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法律及江苏省市区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的基础上,修订本制度。
二、范围
凡我公司所属的各分厂区、生产车间、职能部门、辅助车间均在该制度管理范围之内。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环境保护考核的归口管理,会同办公室对公司范围内的环境管理运行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实施考核。
2、财务部负责根据管理结果实施环保考核的扣款。
3、其它管理部门均可对安环部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考核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其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活动的管理,接受安环部、事业部对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的整改要求和考核。并对本部门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四、定义
“异常排污”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备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漏、溢流等影响环境的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操作、施工不当、工艺控制、设备装置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公司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污染的事故。
“现场管理”这里是指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包括人、机(设备、工具、工位器具)、料(原材料)、法(加工、检测方法)、环(环境)、信(信息)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结合状态,以达到优质、高效、清洁、均衡、环保、文明生产的目的。
五、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为综合管理、污染物排放监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举报投诉、异常排污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六、考核形式
考核检查的方式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上级管理部门督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作为公司《职工奖惩条例》中嘉奖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罚款。
七、考核办法
(一)综合管理考核
1、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以主管为第一责任人的内部环保管理体系,及时、认真填写各项环保台账,安环部进行定期检查,台账记录不符合要求,对该部门当班责任人罚款10—50元。
2、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以主管为第一责任人的现场管理体系,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开展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安环部进行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该部门当班责任人罚款10—50元。
3、各车间、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隐患自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五落实”整改,确保环境安全达标。
4、厂区内行驶的车辆,装载易发生散落或扬尘情况的物质时,必须加盖油布或做其他防护处理。未做防护处理的,罚责任人10—5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罚款并连带处罚该部门主管。
5、各车间、部门对各自包干区域的绿化带、裸露地面负有保护职责。如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土壤,视受污染面积大小,处罚责任部门200—1000元,并由责任部门负责恢复土壤和绿化,受污染的土壤应有责任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做危废处理。
6、公司或上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的环保问题,需由安环部下达“环保隐患整改通知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需及时整改。无正当理由延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部门罚款100—500元。
(二)污染物排放考核
各车间要认真学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生产中“三废”排放、跑冒滴漏、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水平。
1、废水排放考核
1)各生产部门、车间主管必须提高环保认知,严控用水和排水,除特殊需要,严禁有长流水行为,发现一次罚责任部门、车间100元。
2)生产部对公司生产废水的产生、收集和输送负有主管责任,因生产行为不当造成废水超标排放或环境污染的,罚款100—1000元。
2、废气排放考核
1)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和废气治理设施的巡检,对生产废气的排放进行严格控制,除突发情况外废气不得随意直排。发现直排一次,对责任车间罚款100—500元。
2)生产车间作为产污单位,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区域内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口污染因子被环保主管部门检测超标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该生产车间罚款200—2000元。
3)车间应加强工艺控制,做好设备、设施的保养工作。因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出现的气体泄露,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对设备、设施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
3、废弃物管理的考核
1)各部门、车间对产生废弃物的治理负有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环评及公司固废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置,无特殊原因不按照要求处置废弃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2)对委外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反馈的整改信息,有公司安环部起草“整改通知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给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需及时整改。无正当理由延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部门罚款100—500元。
(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
1)车间应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巡检工作,并按照要求填写巡检记录,确保设备、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检或记录填写不规范,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2)环保设备、设施发现异常,所在部门必须及时组织检修,并向公司领导和安环部汇报。内部力量不能处理的,请示公司领导外协处置。对环保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不予以积极处置造成恶劣影响,对责任车间罚款200—1000元。
(三)环保举报或者投诉考核
1、如出现环保举报或投诉事件,由安环部对举报或投诉内容的进行调查,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一经查实因失职所造成,对责任部门罚款100—500元;一经查实属于恶意举报或者投诉,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停职学习。
(四)异常排污考核
1、如遇到生产异常情况需要异常排污时,写明异常排污的应急措施,及时通知生产部、安环部,并报主管生产的副总批准。
2、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车间无法迅速落实停产而需要临时超标排污的,车间需提前一天向安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异常排污申请单”,经主管安环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如遇到降水天气,根据降水轻度对10—15分钟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期雨水可直接从雨水系统外排,污水站对外排雨水情况负责,有安环部进行监督。
(五)环境污染事故考核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措施,降低污染程度和损失,并在3分钟内通知生产部和安环部,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绿化损害或土壤污染面积在20—50㎡。
2)设备泄露或烟囱冒烟异常超过10分钟。
3)废水或溶剂进入雨水系统的数量0.25吨以内。
4)经济损失为5万元以下。
2、有下情形列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绿化损害或土壤污染面积超过50㎡。
2)设备泄露或烟囱冒烟异常超过20分钟。
3)废水或溶剂进入雨水系统的数量超过0.5吨。
4)经济损失为5—10万元。
5)厂区工人或周围群众健康造成影响。
4、有下情形列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超标排污费、环保部门罚款及环保赔偿等)。
2)导致人身伤残会死亡的。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0—500元:
1、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2、在环保管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3、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
4、精心操作,保持生产稳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5、对公司环保制度提出修改性意见,经研究被采纳者。
6、对生产工艺提出调整建议,经落实有效降低“三废”产生量的。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
九、附件
1、本制度自20xx年01月01日起正式执行。
2、本制度执行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修订。
3、附件一:安环部考核检查评分表
环保管理制度 4
1目的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2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
3责任
生产部、工程部及各生产车间。
4内容
4.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4.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生产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废水方面
4.7.1纯化水站:树脂再生后的废酸、废碱、纯化水罐清洗用的废酸或废碱。
4.7.2锅炉房消烟除尘废水。
4.7.3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4.7.4纯化水站、锅炉房及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4.8废气方面:锅炉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水幕除尘处理。
4.9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锅炉煤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4.10空调机、空压机及锅炉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环保管理制度 5
(一)基础管理。
1、制度建设:应建立物业管理节能环保管理和激励制度,建立各项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得的工作记录,并做到及时、完善,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宜按gb/t24001执行。
2、公众服务措施与要求。
2.1装饰装修管理:办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登记服务工作中,应根据国家节能材料相关标准,积极宣传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器具,并与装修单位签订节能环保相关协议;正常营业时间内应采取措施防止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环境噪声、异味污染。
2.2垃圾回收处理。在物业内宜设置不可再生和可再生垃圾回收箱,引导业户将一般生活垃圾和可再生垃圾分类投放,实现回收可再生资源的目的。在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应督促装修人员或业户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正确处置。
3、用能监测:应定期抄录商业物业用能计量表读数并汇总分析用能状况;定期检测用能计量表,防止耗能误差;每年应对基础用能作出分析评估并公示。
4、屋顶管理: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实施屋顶绿化隔热改造,加强屋顶管理。
5、宣传引导: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公共设施设备宜设置环保标识和宣传标语。
6、热线电话服务:应设置热线服务电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标示,为商业物业业户提供大件物品回收、建筑余泥清运服务信息。
(二)设施设备节能环保管理。
1、空调设施设备。
(1)空调机房应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定时开启风机装置。
(2)机房照明应分多回路开关,分为正常运行时基本照明和维修保养时的局部照明回路。更换灯具时宜使用适用的节能灯具,或安装智能开关,自动检测照明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人员离开后,经过延时自动关灯。
(3)中央空调机组蒸发器和冷冻水温差不能大于4度,否则应清洗蒸发器或检查冷媒量;冷凝器和冷却水温差不能大于5度,否则应清洗冷凝器。
(4)每月检查1次机组及冷冻管道保温,发现损坏而导致渗漏冷凝水应及时维修。
(5)中央空调(含水源热泵组合空调)冷冻、冷却水系统应采用物理或化学方式定期进行水质处理。
(6)供冷期间应不少于每月清洗一次冷却塔,不少于每月清洗一次新风机(风柜)尘网,不少于每年清洗一次新风机、风柜,每年检查一次盘管风机翅片,视情况安排清洗。每季度应对回风口过滤网进行清洗、消毒。
(7)每月检查水泵出入水压差,发现异常应清洗管道上的过滤器(网)。
(8)冷却塔和冷冻水补水管道宜安装水表,每日记录补水量,发现补水量异常增大应追查原因。
(9)冷却塔噪音排放应符合地方环保标准。
(10)在供冷期间分体空调(含组合式分体空调)风冷式室外机应不少于每年一次清洗冷凝器翅片。
(11)在供冷期间分体空调(含组合式分体空调)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清洗室内机过滤网及蒸发器翅片、风机叶片。
(12)每年停机期间应对中央空调主机进行一次年度保养,并做好废弃冷冻机油的环保处理工作。
(13)每天巡查公共区域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
2、供水设施设备。
(1)水泵房应保持通风,宜对泵房合理间隔。地面宜铺地砖或涂地板漆。
(2)每日应检查水泵控制箱;每日应记录用水量,发现用水量异常增大应追查原因;每季度应检查、调整水位开关。宜用浮球阀作缺水停泵的电气控制;采用变频控制器的,宜增设缺水停泵装置。
(3)每日应检查生活水泵(含电动机)进出口阀门、泵内充水与水泵转动情况、轴承润滑或油位情况、水泵有无漏水、水泵进出口压力、水泵与电机运行状况;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管道滤网(器)。
(4)每日应检查阀门开关位置、管路接头、压力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管道,清洗滤网,清洁减压阀;每半年应至少检修一次水龙头,更换水龙头时,宜采用适用的节水器具;每半年应清洁管井、管道与支架。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止回阀。
(5)每周应检查水池箱体、人孔盖及盖锁、防蚊网、密封条、管道、进水阀。每季度应配合水池清洗工作,检查低水位限制浮球、进水闸阀、排水阀、溢流口、进水液压阀、水位控制浮球。
(6)水池清洗应控制好排空水量和消毒药物使用量;排水时应注意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在多层楼宇,应同时安排冲洗楼梯工作,以节约用水;应及时恢复供水,同时要检查管道、阀门、浮球等设备零件。
(7)供水系统出现管道爆裂等紧急事件,接报后应立即报告供水部门,并于10分钟内到场协助处理。
3、排污设施设备。
(1)应建立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管理制度,排污设施设备资料档案应完整,并绘制设施设备平面图;设施设备标识应规范齐全,井、池盖编号应清晰。
(2)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集水井,检查潜水泵控制箱面仪表、指示灯、开关、电源电压、电机工作电流、接触器,试运行潜水泵排污功能;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继电器、接线、水位控制浮球。
(3)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排污管道,防止生活污水与卫生间粪水及厨房污水、医院污水混排。
(4)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化粪池和隔油池,按物业所在地环境检测部门要求定期抽取污水水样送检,水质应达到规定等级标准。
(5)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的物业应每天记录污水排放的数据,定期维护保养污水处理设备。
4、供电设施设备。
(1)应建立供电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
(2)供电电房应保持通风,环境温度合理。地面宜铺地砖或涂地板漆。
(3)每日应检查一次高压配电柜屏、母排温升、各项运行参数、表针指示;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二次接线紧固状况;每年应检查柜内电缆联接状况。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宜为额定电压的±7%。高压进线柜输出端到用户输入端的损耗率不应超过10%。
(4)变压器机房应保持通风,并根据电网运行电压的变化及时调整变压器的分接开关。多台变压器应合理分配负荷,每台变压器应在其最佳负荷率附近运行。
(5)每日应检查一次低压母排。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宜为额定电压的+7%与—10%,功率因素应提高到0.95,变压器的出口处不平衡度应不大于10%;干线与主分支线首端的不平衡度应不大于20%。
(6)更换灯具宜采用适用的'节能灯具,内走道、梯灯宜采用声控或红外线自动感应式开关。
5、备用发电机设施设备。
(1)应建立发电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发电机房隔音设施应完整无缺,启动发电机组时应关闭隔音门。
(3)每两周应至少检查一次应急发电机配电屏各开关、指示灯、仪表;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所有接线、触头、螺丝紧固状况。
(4)应按照发电机蓄电池使用要求定期检查保养,蓄电池废弃时应交由相应的部门回收处理。
(5)应按照发电机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检查、清理和更换发电机空气滤清器、机油油过滤器。
(6)启动发电机时应同时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应做好剩余柴油、废弃机油、冷却水的环保处理工作。
6、电梯设施设备。应建立电梯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电梯机房应保持合理温度,宜对机房进行合理间隔;地面宜铺地砖或涂地板漆;电梯应设置群控运行,非高峰期宜调整电梯运行的台次和时间;应监管电梯公司的维保质量,检查曳引机齿轮箱、导轨的润滑情况;应根据电梯设备的状况,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7、停车场设施设备: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运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室内停车场应保持通风;应设置限速、禁鸣喇叭、禁烟等标志,及设置减速带,宜在停车场内设置标志,提倡减少怠速停车时间;室内停车场照明应分多回路开关,分为正常运行时基本照明和夜间局部照明回路;更换灯具或技术改造时宜采用节能灯具,夜间局部照明宜采用时控装置定时开关。
8、园林绿化设施:应建立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规定、维护保养办法等规章制度;施肥、用药宜采用环保型用品;绿化浇水有条件的应尽量使用喷灌、滴灌设施。
9、排风设备。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仪表、指示灯、开关,检查继电器、接触器、所有线路;每年应检查电机风机轴承润滑情况。更换时宜采用高效率、低噪声排风机,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地方标准。
环保管理制度 6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安全、环保方针,根据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法规,明确公司各项目部的安全、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经公司会议决定各个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章制度:
1、 公司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集团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 公司各项目部都应有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环保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等。
3、 公司各项目部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项目部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项目部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
4、 公司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5、 施工前,公司应对项目部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项目部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及要求;项目部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 施工期间,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公司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项目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项目部自理,项目部应督促
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涉及公司企业形象标识的劳保用品,由项目部统一购买,并统一形象标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9、 项目部应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 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项目部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项目部自备。项目部应保证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事故,由项目部负责。
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具有资格的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项目所在地有关特种作业考核部门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如果因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相关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
13、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 项目部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15、 坚持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项目部不得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 项目部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防空洞及高压架空线路等的
保护。项目部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应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17、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损、环境等重大事故(包括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项目部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主管单位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环保管理制度 7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6、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生产、火灾、爆炸及环保等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司的安全档案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环保管理制度 8
为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创建文明施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3、各项目管理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4、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严格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5、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6、施工期间固体废物(矸石、灰渣等)排放要严格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整齐并压实,定期维护,以防垮塌,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计量、检查、记录。
7、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箱,并采用专车装运,严禁随意随地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8、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
9、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10、从事土方、混凝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11、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12、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集中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3、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5、施工现场要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6、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气体、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7、食堂要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8、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9、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环保管理制度 9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环保管理制度 10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昭通市辖区范围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都可以通过“12369”环保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揭发。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热线电话分为人工接听和录音留言相结合。上班时间热线电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详细记录电话内容,热情回答有关事项,询问来电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非正常上班时间热线电话采取录音留言受理投诉,信访登记人员每天上午上班时负责查询上一个工作日之后的信访投诉留言,并予立案登记。所有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受理后,当日交分管领导批转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查办。
(二)调查取证:监察人员在接到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并作好调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办理的案件,监察人员要进行案情分析,重大问题要报局办公会研究、讨论,明确责任,做到依法、秉公、科学办案。
(四)协调监督落实:复杂案件必须经局办公会议研究,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统一认识后监督污染责任方按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结案时间:一般性投诉案件在15日内结案,复杂性投诉案件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延期须在期限内告知投诉人未处理完毕的原因。
(六)回访:除匿名和无法联系的.电话外,都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七)结案归档:整理已结案的所有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名后交档案人员立卷。
三、奖惩措施
信访投诉案件在30日内未办结,又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案人员被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将对办案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办案人员办案及时,受到各新闻媒体表扬或者送锦旗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将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参考依据,列入年度考核。
四、其他规定
“12369”环保热线电话投诉案件实行急事急办制度,对一些紧急重大的信访案件,及时处理并向局领导报告。
环保管理制度 11
为有效控制普陀区朱家尖车客渡码头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全过程监控建设中的环境问题,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施工监理环保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工程开工前,由负责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和施工场地、施工营地、取弃土场等的设置方案,以及专项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如重要污染源防护处理、环境保护措施等)等,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工程施工中的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变更带来的环境问题做出判断,并建议业主考虑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环境影响变化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调整问题,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提醒业主进行环评和水保相关报告(方案)的修编和报批。
二、工作记录制度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记录是信息汇总的重要渠道,是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的重要基础资料,其内容主要有:
(1)会议记录。如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工地协调及其它非例会会议记录等相关的环保内容,专门的环保工地会议。
(2)监理日记。应记录巡视检查中的相关环保情况,作出的重大决定,对承包人的环境保护指示,发生的污染纠纷及解决的可能办法,与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相关的'环境问题。
(3)环境监理月报。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对环保状况及存在问题每月以报告书的形式向业主报告并备案。
(4)气象及灾害记录。关键记录不同气象条件和灾害气象下的工程环境问题。
(5)质量记录。如采样、监测、检验结果分析与评价记录。
(6)承包人的有关环境保护报告或请示,正式例行报告、报表、各种正式函件、口头承诺等。
(7)交、竣工文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分项、分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环保记录和竣工验收环保记录两部分,应详细记录环保检查、质量监测、影响评定及验收资料各方面内容。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每天应根据现场监理的工作记录,汇总主要环境问题及产生原因、环境问题的责任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以及相关的环境监测分析资料,形成专业环境监理日记。
三、报告制度
环境保护监理报告是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纳入工程监理报告体系,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在相关总结报告中包括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
四、会议制度
环境保护监理会议纳入工程监理会议中召开。如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工地协调及其它非例会会议,必要时召开专门的环保工作会议。在会议期间,承包人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对近一段时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评议,肯定工作中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每次会议都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函件来往制度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以环境保护监理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包人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同样,承包人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也应致函监理工程师。
六、人员培训制度
对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环保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进一步规范我我局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投入应依法管理,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负第一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
3、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4、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
7、尘、毒、噪治理;
8、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9、重大危险源控制与应急预案;
10、安全警示装置;
11、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安全生产奖励;
13、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及其它。
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文件及制度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一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国家、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工程局部署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设施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安全平台及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牌、安全墩;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栈桥、栈道、悬空通道;通风除尘设施;安全网;安全自锁装置;速差自控器;水冲式或干式厕所;隔音值班室;排水及废弃物处置设施;钢扶梯、爬梯、简易木梯;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漏电保安器;安全低压照明设施;喷洒水车;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项目部的安全设施,必须与本工程项目生产设施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活基地的公共安全设施由基地管理部门统一报局审批安排设置。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 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设备、装置、器材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需的专用设施,如:通风设备及配套装置、起重设备重新配置的限位装置等。安全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源进行监视和测量的设施,如尘、毒、噪检测仪、起重设备警示装置、地质裂变观测装置等。
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监视装置、仪器、仪表的投入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指施工生产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救生衣、电气绝缘手套、电气绝缘操作棒、防尘、防毒用品用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定配置,保证质量和数量,不准使用非标准产品。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是根据产业特点对生产实施中的经验总结,对产业自然规律的认识及运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具和指南,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部门进行配置,满足需要;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是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则,应当做到有关生产岗位的人员人手一册。
第十二条 尘、毒、噪治理。尘、毒、噪是指有毒、有害粉尘、气体、噪音的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健康影响和安全生产影响的施工作业场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证尘、毒、噪治理措施资源投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即针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从人、财、物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损毁的情况及因素。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动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预案所需的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警示装置。安全警示装置是指施工场所、设置及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性装置,如:施工道路、施工现场与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柱、安全墩、指示信号灯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的警示信号灯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示规定,确保及时、有效设置。
第十六条 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一旦事故发生,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局要求各单位必须保障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源投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工程局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如:安全生产月奖、单项奖、特别奖、年度安全生产兑现奖、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个人奖励等。局属各单位应依据工程局安全奖惩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奖惩兑现。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和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施工项目基础、自下而上、由年度到季(月)度制订。局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投入年度季(月)度计划和单项计划,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及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编制,在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施中,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和细化,根据季(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生产安全需要编制,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对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应在实施前一个月编制。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做好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管理,明确主管部门行政副职、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员。编制的计划应做到对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实施负责人、完成期限、验证人等清楚表述,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按部门职责分工编制,如:安全设施投入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施工机具的安全装置安全投入计划应由设备物资部门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计划由劳资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投入计划应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等。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通过相关管理等部门评审会签,由项目主管行政副职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积极筹措,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生产经营的其它需要,缩减安全生产投入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要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要求写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项目要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分包施工队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报实施情况,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特点,将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实施结果形成记录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形成完整的工作台帐,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月生产计划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专项检查和总结。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项目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形成管理制度;是否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需要及时编制了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计划是否围绕生产安全需要及时进行有效调整并得到实施;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是否得到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是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等。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如发现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分项(类)统计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到财务及安全管理部门存档,统计报表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逐级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安全的资源保证,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行政部门安全生产投入规定。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管理制度 13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
1、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2、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组织机构,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兼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
三、基本原则
1、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
2、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起抓。
3、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4、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6、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7、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四、环保机构职责
1、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保检查,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五、奖励和惩罚
1、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由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环保管理制度 14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全员参与,进而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人身设备安全的管理
一、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二、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人身伤害。
三、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将本部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有记录。
1.落实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各台(处、座)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台帐,制定各类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校正、检定、维修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员工学习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岗位培训,逐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养护、会排除故障)、“三熟悉”(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正方法)的基本要求。
3.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及“维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随保养、随检修、发现异常随报告,确保设备整洁、运转正常、性能可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各岗位人员要恪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从而有效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四、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部门报告,极积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安保部门现场调查。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二条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驾驶员都必须时刻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不允许领导擅自长途驾车,且必须坐后排和系好安全带。
三、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车(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四、严格执行出车审批程序、完善出车审批手续,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按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进行处理,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六、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保证足够的休息。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与交警部门、公司取得联系,并极积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好问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1.各部门和干部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和义务。
2.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公司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xx人的义务消防组织,车间、班组设xxx-xxx名义务消防安全员。
3.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的基本要求。
4.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安保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5.对所辖生产场地、重要部位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6.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1.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消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维护企业团结和稳定。
2.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从思想意识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总结“三五”普法教育的经验,吸取工作中的不足,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的“四五普法”安排,真正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干部和青工、妇女身上,不定期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严格承包方和临时工的用工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内部与承包方的用人质量,消除隐藏的犯罪前科与隐患,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环保管理制度 15
1、目的
为了推动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鼓励员工良好安全环保行为,惩戒不良安全环保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工作程序及奖惩规定
由安全生产部每年初组织各级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每年底按责任书中内容认真考核和奖惩。
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制度,努力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术,提高个人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以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为己任,保证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安全生产部根据制订的各项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日常巡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重点抽检等方法,对各类安全环保的违章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作出相应的奖惩处理。具体如下:3.1现场管理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罚
1)对违反规定,未正确使用、戴好安全帽的责任人员处罚:
①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者罚款50元/人次;
②领导在生产现场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者罚款100元/人次。
2)对现场疏于安全管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相关单位/部门的处罚:
①从事设备吊装、高处建筑施工、搭设、拆除架子、从事窑中、窑头清理耐火材料等高危作业,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对组织施工的责任部门、相关单位,扣罚500~1000元/次;
②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对组织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设备、制造、项目等管理部门),扣罚200元/次;
3)对安全生产非文明作业行为的处罚:
①在项目建设、项目检修作业中,未按安全环保协议规定,未按清洁工厂施工管理规定,随意从高层建筑、高处平台抛掷杂物行为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次,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②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对组织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扣罚200元/次。
4)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违章操作的部门处罚:
①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有员工无视规定,或有章不循、冒险蛮干而出现突发险情或潜在事故隐患的,扣罚责任部门、相关单位100~500元/人次;
②对一般性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扣罚50~100元/次。
5)对违章指挥的责任人员处罚:
作业过程中,发生部门领导、段长、班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扣罚责任人员200元/人次。
6)对违反规定、人为损坏或挪用消防灭火器材的处罚:
①将消防专用设施挪作它用,随意损坏消防器材者,扣罚责任部门、相关单位200元/次;
②私自(非灭火行为)泄放灭火器的,扣罚当事人100元/次;
7)对违反规定,挤占消防通道的部门处罚:
处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8)违规动火处罚:
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项目施工或设备检修时,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就违章动火,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
9)重点防火部位现场管理疏漏处罚
①发现有人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吸烟或使用明火,部门管理人员不批评,不制止的,扣罚当事人50元,并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200元/次;
②在禁止吸烟区域(油库、炸药库、煤磨系统、总降压站、电力室、乙炔氧气库、原煤堆场等范围)的现场内发现一个烟头时,找到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50元/次,找不到当事人的,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100元/次。
10)对违规用电处罚
①在重点防火部位、生产作业场所、仓库库房、临时宿舍等部位,发现乱接乱拉电源线路的,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500元/次;
②使用铜、铝、铁丝等金属品替代保险丝的,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100元/次;
③在电源开关下,堆放各种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200元/次;
④没有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私接、乱拉用电源线路的,处罚当事人,50~100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200元/次;
⑤在设备检修过程中没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的,处罚当事人300元/人次,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500元/人次;办错设备(写错设备名称或代码)停送电手续的,处罚当事人500元/人次,处罚责任部门相关管理责任人1000元/人次;若因此造成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1)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200~500元/次的处罚:
①对安全生产部布置的防治任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②环保月度或周检查发现的环保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整改且未反馈信息的;
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不及时处理;漏油未及时控制或处理而直接排到地面;
④未按要求参加环保大检查;或未按要求填写相关环保记录;
⑤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食堂污水未经隔油池处理;⑥矿区排渣料未按要求处理;
⑦未按规定倾倒及处理垃圾或废弃物;或固体废弃物在厂区内焚烧;
⑧向排水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⑨卫生责任区环境美化绿化等工作管理维护不到位或对花草树木有毁坏行为;
⑩生产设备表面积灰、生产车间或工段地面积灰或堆放杂物不及时处理。
12)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处罚:
①由于施工、维护造成人为环境破坏或污染;由于环保设备配件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环境污染。
②收尘设备灰斗、分格轮、回灰管道堵塞、收尘袋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造成设备停机或超标排放。
③电收尘设备系统跑、冒、漏或超标排放,未及时进行处理。
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按要求进行巡检和维护,不按要求购买配件,导致系统由于配件问题而影响正常运行的。
⑤由于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正常运行,导致被环保部门书面警告或处罚的。
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对上级环境部门合理的监测防治意见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⑦环保主管单位和相关单位处理与周边地区因环保问题的矛盾纠纷不及时,给生产经营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出现公众有效投诉。
3.2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
1)一般轻伤事故
①造成一般轻伤工伤事故、工程车辆厂内道路交通碰刮事故、火灾事故、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的直接事故责任人,扣罚300~500元/次。
②事故的相关、间接管理责任人员(含项目负责人、班组长、工段长)的处罚,分别扣罚200~400元/次。
2)重伤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工程车辆颠覆碰撞事故
①造成重伤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等,对直接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罚,扣罚200-3000元/次(视责任比例及损失程度)。
②事故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罚,处罚100~1000元/次人。
3.3死亡事故处罚
①对造成他人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罚,扣罚直接事故责任人3~6个月岗位工资的50%。
②事故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罚,由公司安委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
3.4公司每季度对安全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安全生产部制订,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3.5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来源: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提取或安全处罚资金。
环保管理制度 16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环办”)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环办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负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环保事故。
4、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督促检查公司安内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7、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8、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
9、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0、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11、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12、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
13、安环办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安环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1、安环办应利用公司各种会议对主管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安环办应利用公司信息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公司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安环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安全环保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纪录在《安全环保检查记录台账》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四、安环办、各级主管人员、公司的保安队伍,为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成员。应急救援组织的教育培训、管理协调和救援调度由安环办负责。
环保管理制度 17
1.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的行为,确保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作业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独立承包施工等。
3.工作程序
3.1外来施工方管理人员需接受我厂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厂区,此项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
3.1.1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环保知识、产品特性。
3.2外来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由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培训。
3.3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先同甲方签定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3.4经双方培训教育合格后,乙方施工人员应到甲方公司保卫部门办理进入厂内务工的出入证。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不得向公司保卫部门申办出入证。
3.5施工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生产场地,要服从厂方工作指派人或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超出厂方规定范围行动。
3.6施工方厂区施工时必须单独办理我厂规定的各类作业票证,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一切设备。
3.7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水、电、汽(气),因施工需要必须征得我厂同意,并安装相应的计量仪表,按规定缴费。
3.8安全环保科有权审查进入厂区的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对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不符合的或失效的`,有权予以清退出厂。
3.9安全环保科有权经常监督、检查外来施工人员对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制止和处罚。
3.10凡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11所有外来施工方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向安全环保科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待施工完毕退还。厂方各相关管理部门(如设备科、土建办、安全环保科、生产科等)对在现场检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的处理可在此保证金中扣除。
环保管理制度 18
1、负责和指导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以及传送,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
2、负责制定本工区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办法。
3、指导本工区各部门、作业队危险源识别、环境因素、评价、策划;检查、督促、指导工区部门、作业队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施和演练情况。
4、参加由项目部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和对大型起重设备、大型机械设备等特种设备以及其他的专业性安全检查,并保存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环境影响,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整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完善基础管理资料,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6、建立健全本工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公司信息平台上输入本工区安全信息,掌握分析本工区安全生产动态,及时保持与上级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7、监督、检查各工区部门、作业队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清凉饮料及劳动护肤用品的购买、验收和发放。
环保管理制度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
第三条、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
第四条、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
第五条、炼化企业领导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每年再培训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hse体系相关知识;
(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
第六条、炼化企业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一)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
6、hse体系相关知识。
(二)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和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
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三)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四)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
第九条、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炼化企业及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二)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
第三章: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条、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经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经理(厂长)负责,由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消防及气防知识;
(三)本企业(厂)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
(四)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五)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六)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等。
新员工经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
第十二条、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环保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状况;
(二)本车间主要安全、环保危害因素和安全、环保规程;
(三)安全环保设施、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四)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
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十三条、班组级安全环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环保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三)本岗位所负责的环保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四)本岗位(工种)安全、环保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学习等;
(五)本车间应急预案及本岗位的具体操作。
新员工经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
第十四条、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考试情况填入厂和车间安全环保教育台帐。
第十五条、未经三级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每个单位都应建立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片,卡片由各炼化企业统一制作,在车间存档。在工作变动时,卡随人走。
第十七条、新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由人事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操作证和安全作业证,方可顶岗操作。
第十八条、员工在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车间、班组级换岗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离开操作岗位(休产假、病假、外出学习等)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环保教育。
第四章:其他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条、凡临时工、外来施工作业、外来工作人员和参观人员,进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临时工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招收单位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学时。教育内容为:入厂安全禁令、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并在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外来施工作业和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工厂和相关车间进行一、二级施工安全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和作业。
第二十三条、进入厂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参观人员应有专人带领。其内容为本厂的有关规定、安全环保注意事项、应急防护方法及紧急撤离通道等。
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环保教育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环保教育与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安全环保教育台帐。
第六章: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六条、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根据交接班的情况,班长安排当班期间安全环保的有关工作,结合存在问题,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环保状况。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每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安全活动时间不能挪作他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操作规程及其安全环保知识;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开展事故预想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检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环境污染;开展安全环保技术讲座、攻关和其他安全环保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讨论、有记录。各单位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形式、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车间领导或安全环保监督人员每月对安全活动记录全面检查一次并写评语;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班组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车间领导、管理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厂领导及处室有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及停车检修前的特点,及时组织进行有关的安全环保教育。
第三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时,各单位应组织事故现场教育,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事故责任者要停职进行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和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炼化企业各管理部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轮训时,应有安全环保方面内容。
第三十六条、车间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环保知识考试,成绩填入安全作业证并记入车间教育台帐,作为上岗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对认真开展安全环保教育,并在防止事故、预防环境污染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给与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造成事故、环境污染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炼化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环保教育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环保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施工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各参建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中国北京润滑油厂配套完善项目部成立hse管理部,下设资料、现场、营区、交通等业务部门,由项目hse经理负责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成立相应hse组织机构,成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三年以上现场管理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项目部hse管理部门备案保存。
第五条项目部设专人负责对整个项目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拒不进行整改的单位,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各项目现场的监督检查,配合项目hse部开展现场hse监督工作。
第六条项目hse部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环保工作形势,明确下步工作重点,并对近期安全环保工作做出考评。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选配必须严格、认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各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必须提前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上报项目hse部,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分项目经理是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分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对参加分项目施工的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凡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全责,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hse监管人员对所承担的分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hse专项费用的落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项目部的管理要求,因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各施工单位的起重工、脚手架工、金属焊接(切割)、登高架设、电气安装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安全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hse部审批后实施,由专职hse监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记录。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负责在各自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及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十九条参加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适当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在办公、生活及施工现场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消防通道,配备足够好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检验;租赁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必须经相关单位(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实际由各家列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参加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当地常见病、流行病防治、安全纪律、施工安全规程、规范、应急救护常识等方面,安全教育应有记录、签字,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记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二)调换工种、转岗、重新上岗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施工生产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
(三)临时工、民工、劳务工和其它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要在入场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
(五)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作业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防护、废弃物回收、休息室、卫生间等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发放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危险作业场所(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和警示标志;
(四)施工噪声、扬尘、垃圾废料回收处理等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施工作业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按规定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责任,设置必要的设施,做好所承揽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工作。有必要时应进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的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
第三十条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的冬季施工方案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备案后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二)制定冬防安全工作方案做好冬季防火、防爆、防冻、防触电、防中毒、防高空坠落的'预防工作;
(三)各施工单位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必须有采暖设施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五)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第三十一条项目hse部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其它会议制度见附录1。
第三十二条项目hse部按照“hse两书一表”内容每旬对参加项目施工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六章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条项目服务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驾驶及维修、保养。严禁驾驶人员随意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交通法规及本项目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章驾驶一经查出取消驾驶资格。
第三十五条执行特殊运输任务(超长、超高、超宽)的车辆,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前后押运车辆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租赁使用的车辆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投保险种应至少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主要险种。
第三十七条项目驾驶人员还必须按规定做到“三检”登记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
第三十八条车辆执行任务结束后,必须在单位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并向主管人员报道。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回营区的车辆,必须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
第七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可能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及有关标准,消除或减少各种影响职业健康的不利因素,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体检,体检率要达到100%,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点进行监测,监测率达到100%。各施工单位根据体检和监测结果制定并上报有毒有害作业场点整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有毒有害作业场点档案,编制防治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九章安全基础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生产实际设专人负责安全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具有可追溯性的安全基础资料。
第四十五条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种规章制度齐全;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齐全;
(三)安全会议及安全教育记录;
(四)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齐全;
(五)监督检查记录真实、有效,隐患整改及时,有负责人签字。
(六)各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齐全、有效。
(七)建立特殊工种台帐,并及时更新。
(八)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齐全。
(九)建立消防器材登记台帐,并及时更新。
(十)危险化学品储存、发放记录。
第十章安全风险抵押制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开工前征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由项目hse部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项目hse部具体征收,项目费用部负责记账保管。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如发生一起重伤一人次以上事故,安全风险抵押金没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环保工作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报项目hse部审批后认真实施。
第五十条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因素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一条各施工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途径推行清洁生产。
第五十二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点)的监督检查,治理环境污染,各种动力设备运行状况良好,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五十三条各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要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试压产生的废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或按建设单位要求排放。
第五十四条项目hse部对各施工单位的排污情况严格管理,杜绝超标排放现象发生。
第五十五条储罐喷(刷)漆时,应保证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安全用品佩带齐全。
第五十六条对玻璃丝布、岩棉、水泥等易扬撒材料,在施工、运输中要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有害粉尘飞散,操作人员采用个人防护。
第五十七条各施工单位要设立分类垃圾箱,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类收集,定期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五十八条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施工现场生产班组人员每天下班前进行收集,放到暂时存放点,进行分类标识,集中拉运处理。
第十二章hse管理部相关业务流程图
环保管理制度 21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清洁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1.3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清洁生产。
1.4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清洁生产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1.5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环办”)负责安全清洁生产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6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安全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环办在安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1.7安环办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专兼职安全环保员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领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1.8安环办按照保障安全清洁生产的要求,监督相关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及时购买保障安全清洁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1.9公司实行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环保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10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2、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1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清洁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2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2.2.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2.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2.2.3保证公司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2.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2.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公司主管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2.3.1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3.2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3.3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
2.3.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2.3.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6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安全环保事故。
2.4安环办关于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职责
2.4.1负责安全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4.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环保事故;
2.4.3提出保证安环办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企管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4.4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5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2.4.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4.7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2.4.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4.9实施对各分、子公司与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分、子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与各租户和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
2.4.10每月定期、节假日及恶劣气象条件期间对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
2.4.11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清洁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2.4.12负责公司及相关分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和年审;
2.4.13负责对新进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实施工作;
2.4.14建立安全清洁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
2.5各分、子公司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2.5.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清洁生产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清洁生产责任制。
2.5.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2.5.3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安全清洁生产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时”。建设项目中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5.4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环办汇总,企业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5.5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配合安环办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5.6及时并如实向安环办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
2.5.7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环办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5.8配合安环办和安全环保部门到本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提出的安全环保隐患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环办。
2.5.9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5.10配合安环办对本部门的安全清洁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由安环办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2.5.11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环保培训工作。
2.5.12确保本部门作业管理、过程控制、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杜绝在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刺激性气体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及引起内外部投诉,严禁未经处理偷排、丢弃废水、废物。
2.6直接主管在安全清洁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
2.6.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清洁生产的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清洁生产的自觉性。
2.6.2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公司安全清洁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或安环办。
2.6.3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清洁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直接上级和安环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6.4配合安环办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5及时并如实向直接上级和安环办报告本部门安全环保事故。
2.6.6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6.7配合安环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直接上级。
2.6.8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环办、安全环保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6.9配合安环办实施对新进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
2.6.10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防止污染物泄漏,严禁未达标处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有害物。
2.7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清洁生产条件投资经营,由安环办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2.8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环保知识与管理能力。
2.9公司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环保管理制度 22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安全、环保方针,根据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法规,明确公司各项目部的安全、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经公司会议决定各个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章制度:
1、公司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集团关于安全生产、消防、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规定。
2、公司各项目部都应有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环 保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制度及各级安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等。
3、公司各项目部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项目部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项目部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
4、公司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 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5、施工前,公司应对项目部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进场教 育,介绍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项目部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及要求;项目部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 环境保护工作;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定。做好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消防、环 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公司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于查出的隐患,项目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项目部自理,项目部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涉及公司企业形象标识的劳保用品,由项目部统一购买,并统一形象标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9、项目部应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 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 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项目部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项目部自备。项目部应保证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事故,由项目部负责。
1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经具有资格的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项目所在地有关特种作业考核部门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如果因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相关责任人要负主要责任。
13、 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
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4、 项目部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15、 坚持先订后施工的原则。项目部不得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6、 项目部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防空洞及高压架空线路等的保护。项目部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应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17、 项目部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损、环境等重大事故(包括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项目部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主管单位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环保管理制度 23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公司总经理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安全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4、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解决有存在的问题,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培训,组织新入矿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配合上级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
6、负责抓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计划、采购、管理、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生产、火灾、爆炸及环保等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司的安全档案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职工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9、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资深写手 • 1对1服务
品质保证、原创高效、量身定制满足您的需求
【环保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环保管理制度10-05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09-02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02-09
卫生环保管理制度01-16
医院环保管理制度04-11
项目环保管理制度03-06
[热]环保管理制度10-05
环保管理制度精选(15篇)07-25
环保考核管理制度(精选10篇)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