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时间:2023-10-08 10:28:12 制度 我要投稿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2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

  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包括清洁工);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对各科室进行每月考核,现场督导

  3、每年一次对新上岗及新调入人员进行培训。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3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实施放射物给药和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8、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9、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10、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1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

  自修改治疗计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4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x天。

  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x年。

  3、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5

  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医护员工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和自身防护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危害,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二、培训对象: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包括清洁工);

  2、全院各科室医、护、药、技、工勤等全体人员;

  三、主要培训内容:

  1、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国家相关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3、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与责任;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5、医疗废物内部运收工作程序;

  6、医疗废物转交手续及登记制度;

  7、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卫生安全自身防护措施;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税、扩散时报告处理制度及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方式:

  1、下发有关国家法规及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供全院医护员工自学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2、对各科室进行每月考核,现场督导

  3、每年一次对新上岗及新调入人员进行培训。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6

 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射线安全知识,了解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适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四、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学习相关防护标准,加强安全操作意识。

  五、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考试,学习先进的`安全防护知识。

  六、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水平,杜绝事故发生。

  七、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7

  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单位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含放射源装置操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

  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尤其是新进、转岗人员的,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为四年,到期前,必须参加复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计划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并报单位批准实施。

  五、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8

  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射线安全知识,了解射线对人体的危害。

  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适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四、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学习相关防护标准,加强安全操作意识。

  五、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到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考试,学习先进的`安全防护知识。

  六、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水平,杜绝事故发生。

  七、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9

  一对实验员培训制度

  由有关人员对实验员进行各类仪器设备性能、用途、用法、使用注意事项、保养方法等进行培训,使实验员能熟练地使用、保养各类仪器。

  参加本实验室所开实验的准备和预实验,使实验员掌握所开各项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技能,逐步实现指导学生实验。

  参加研究生课题及科研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掌握一些新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技能为开新实验项目打下基础。

  二对兼职人员(指导教师、兼职保管人员)培训制度

  由有关人员对兼职人员进行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用法,使用注意事项,保养方法等进行培训,使兼职人员能正确、熟练使用、保养各类仪器。

  首次上岗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要进行试讲。

  首次开的实验项目要试作。

  参加科研提高其科研能力,掌握新的实验方法、技能,为开发新实验项目打下基础。

  按计划送出去或在校内、院内进修学习。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0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1

  1、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源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2、相关部门对放射源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该一次对放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确保放射源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辐射设备前熟悉设备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辐射设备。

  4、培训任务主要由经验丰富的放射从业人员担任,使更多的人了解放射源的基本原理和使用原理。

  5、根据当地及市级、省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到环保部门的辐射防护培训班进行培训。

  6、对新加入放射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料。

  4、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3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医院定期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医院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x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七、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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