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30 06:58:0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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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煤矿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瓦斯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和控制,开展和规范煤矿井瓦斯地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地测科、通防科是瓦斯地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瓦斯地质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矿瓦斯地质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领导瓦斯地质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条 地测科、通防科共同负责瓦斯地质图编绘,进行瓦斯地质预报和瓦斯地质规律分析总结,配备瓦斯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地测科负责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地质规律分析、地质预报、超前钻探方案设计和钻探成果分析及钻探资料信息化等工作;通防科负责瓦斯参数测定和收集整理、防突措施编制、防突、抽采钻孔设计等工作。

  第五条 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六条 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地质分析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研究解剖地质情况,要求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上月预报与实际揭露地质情况对比,各采掘地点的地质条件现状和预测情况,钻探情况,瓦斯涌出情况,防突参数测定情况,应对变化所采取措施的实施效果,其他各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工作面掘进和回采前,地测科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井巷揭煤前,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八条 地质月度预测预报需要对地质构造、煤层变化、软分层厚度及变化、钻探资料等进行分析,对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险性等作出预报。

  通防科根据瓦斯地质图和地质预报情况,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第九条 为提高地质预报准确性,必须加强对超前钻探工作的管理;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的应用。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由专业钻探队伍施工,使用大功率钻机进行钻探,测量记录钻孔轨迹。确保钻探信息准确,构造控制有效。

  第十条 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效检指标等参数测定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测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测定仪器定期检验,确保完好。

  第十一条 鉴定无突出危险或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后,可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十二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井巷揭煤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突出矿井要求取芯)。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在揭煤工作面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必须布置钻孔对煤层和构造情况进一步探明和验证,为防突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

  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

  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沿空掘巷的煤巷工作面,在预测前方有煤层变化或有地质构造的地段,及其他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超前钻探至少布置3个超前探钻孔,且必须保证不低于20m超前距;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应加密钻孔,探清前方地质构造及煤层情况。

  若钻探预计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必须在距离断层20m前探明断层产状和煤层形态,参照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地测科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回采过程中,实测各种地质构造的位置、形态和性质,对断层跟踪观测,研究其延展趋势,及时预测预报;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第十六条 采掘区队和钻探队要密切注意现场地质构造变化,当作业地点瓦斯涌出异常、煤层厚度变化、顶底板起伏、出现地质构造或地质构造发生变化、钻探见煤、见构造与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或不能按原设计进行施工时等情况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查明地质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由原措施编制部门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安监部门作好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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