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2 15:58:23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

  (1)凡无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国家鉴定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为规范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制度所称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和防暑降温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职责

  1.生产技术处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办法,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

  计划申报流程

  2.各二级部门根据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标准负责本部门人员大劳保、小劳保及特种劳保用品的计划申报,生产技术处负责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汇总、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以及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3.供应处负责委托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保管及台帐记录,按照生产技术处批准的.劳保领料单进行核发,并负责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应处负责采购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 (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发放

  1.生产技术处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审核并健全台帐。台帐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处应将员工名册送生产技术处一份,员工岗位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生产技术处,以确保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准确发放。

  3.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安全帽一顶、劳保鞋一双。

  4.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生产技术处核实后予以补发。

  5.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技术处核发。

  7.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生产技术处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8.各二级部门应在使用前履行计划申报手续,特种劳保用品计入领用人台帐,领用人岗位变动,凭移交手续到生产技术处变更领用人记录,特种劳保不设定使用周期,但必须以旧换新。

  9.各工种职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10.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领料单经生产技术处审核登记后又因仓库无货暂时无法领用的,应在三日内持原领料单到生产技术处进行冲销,货到后再重新履行领用手续,否则台帐反映的个人领用情况视为属实。

  11.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12.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13.调职员工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14.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行政人事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15.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各种劳保用品的赔偿标准,由供应处报公司审定。

  16.生产技术处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本地气候状况,公司不发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内相应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 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供应处每季度对生产技术处劳保台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3.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4.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生产技术处向供应处反馈信息。

  6.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7.保健用品发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计划到生产技术处审核,交采购部门采购发放给员工。生产技术处负责发放台帐记录。

  (五)附则

  1.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蓝根、人丹、风油精、清凉油等防暑降温药品。

  2.本细则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分公司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二、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部材料员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并在项目部入库、建账。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材料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项目部租赁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并具有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6、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7、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三、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施工项目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五、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1、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2、安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提取,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规定配发的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6、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本决定从20xx年3月10日起执行。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供应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公司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生产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其他部门。

  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12标项目部。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内的单位与个人。

  3.1安全防护用品包含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2劳动防护用品

  指公司按标准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3防护器具

  指各类可燃、有害气体与氧含量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检测报警器)与防护、救护用空气、氧气呼吸器等。

  3.4可燃气体

  是指氢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烧气体等。

  3.5有害气体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氢以及挥发物挥发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气体等。

  3.6检测报警器

  是指用于检测生产区域或生产岗位空气中可燃、有害气体与空气中氧气含量,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测量装置或组合。一般分为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3.7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产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和抵补缺氧危害,保护呼吸器官的各类空气、氧气呼吸用防护器具及其组合。

  4.1安全管理部门

  4.1.1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与完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2负责防护器具配置计划的审核;

  4.1.3负责组织建立防护器具管理档案。

  4.1.4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4.2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核、下发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计划并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

  4.3宏泰贸易分公司负责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内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质量、售后服务等事宜的协调。

  4.4财务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4.5储运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接收、储备、保管、发放工作。

  4.6气体防护站负责防护器具的维护与检测报警器检定;负责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呼吸器气瓶的充装与管理。

  4.7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和落实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发放台帐、工作交接手续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5.1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与储备

  5.1.1各需求单位(包括新建项目)根据本单位(项目)实际需求,向气体防护站或相关单位咨询可用型号后,编制需求计划。

  5.1.2需求计划必须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所购置型号、配置岗位符合维护要求和配置条件并签字后,形成最终购置计划报宏泰贸易分公司统一采购。

  5.1.3宏泰贸易分公司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购置计划,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1.4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要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中文),型号标准、备件通用,并能提供满足用户需要的售后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5.1.5安全防护用品实行代储管理,供货方应按宏泰贸易分公司的储备计划和储运部指定的储备地点储备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储备量应满足职工日常领用需求并不得影响各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

  5.1.6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

  5.2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5.2.1应设置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2.2使用防护器具的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防护器具有效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便携式报警器的使用与保管必须落实到人。

  5.2.3各单位新配置的空气呼吸器和检测报警器或经修理后的空气呼吸器及检测报警器,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气体防护站技术性能检定并出具合格手续后方可发放使用。

  5.2.4固定式报警器在生产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常开,职工进入有可燃、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启动便携式报警器,在报警器具备正常工作的条件下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检测。

  5.2.5严禁使用已检定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5.2.6空气、氧气呼吸器气体充装集中由气体防护站负责,充填室必须独设,室内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5.2.7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确定,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后可提出修订需求,由安全办公室组织修订。安全防护用品的试验推广以及款式、颜色等由安全办公室组织确定,其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5.2.8部分安全防护用品实行退旧领新,具体品种由安全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职工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特殊领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并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经单位同意后办理特殊领用,单位要及时修改职工个人领用信息。

  5.2.9职工个人凭配发的智能卡到劳保超市刷卡领用劳保标准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智能卡发生遗失、损坏等问题后应及时报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卡。各单位要经常维护劳保超市系统中本单位职工的信息,对调入、调离、变换工种的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改,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和企管信息部、安全办公室沟通解决。

  5.2.10员工在工作岗位必须穿戴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应按套着装,一个完整工作日以外的业余时间严禁穿戴有标识的劳动防护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时间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机关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戴红色安全帽,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戴橘黄色安全帽,各单位操作人员戴宝石蓝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来参观、考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

  5.2.11劳保超市要按照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和职工个人劳保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额发放。特殊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单位报安全办公室审批后领用。

  5.2.12各单位招用的集团公司内退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用工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工作服与安全帽在内退职工离岗时收回。定向实习生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实习单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保标准配发。配发制服的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服。

  5.2.13因停产、休假等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停发其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待上岗后方可恢复。

  5.3安全防护用品的检定与维修

  5.3.1气体防护站是集团公司检测报警器的检定、维修单位,根据各单位检测报警器使用情况及报警器技术要求制定定期检定计划。

  5.3.2需维修的防护器具由使用单位送气体防护站进行维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检定计划的报警器使用单位原则要按时送检,特殊情况要征得防护站的同意。便携式与固定式报警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一年。

  5.3.3劳动防护用品由于破损等导致无法满足个体防护需要的要及时更换,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帽带、内衬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5.4安全防护用品的报废

  5.4.1防护器具欲做报废处理时,须经气体防护站检定,确定不能维护或无维修价值后,将有报废建议结论的检定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一道做最终报废结论。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期限执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5.4.2出具报废结论后的防护器具必须报废,报废的防护器具由煤气防护站保管和处理,各相关台帐同时注明报废日期,档案保存2年。

  5.5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管理

  5.5.1经营管理部核定、下发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安全办公室监督、控制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发生情况,各单位按照费用计划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每月分析费用差异情况并报安全办公室。

  经营管理部根据气体防护站防护器具维护、检定与气体充填、气瓶检验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费用,给予气体防护站单列维检费。

  5.5.2气体防护站所从事的维护、检定、充填工作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向集团公司相关单位收费或转帐,所发生费用均进入公司核定的维检费用中,所有维检项目内容必须列帐,帐目必须清晰。

  5.5.3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6.1防护器具未按检定计划送检或存在问题没有及时维修的,按不符合项考核责任单位。

  6.2由于有关人员失误造成防护器具报警失效、保护失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5《使用说明书》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检定报告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2

  检定计划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使用单位

  2年

  3

  检定(维修)登记台账

  气体防护站

  防护站、

  2年

  4

  需求计划

  需求单位

  宏泰贸易分公司

  2年

  5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防护站、

  使用单位

  永久

  6

  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台帐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

  永久

  9附表/附录

  防护器具登记台帐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

  ⑴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管理台帐,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⑵经周期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没有经周期检查、试验,或超过周期检查,试验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一律不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

  ⑶有关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的维护保养根据“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送变电工程标准化安全设施规定》中的'规定,对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合理放置,并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电厂实际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编写的。

  2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保管

  2.1安全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或丢失的,必须向电厂申领,同时上交30元。

  2.2工作服(包括冬装、夏装、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未到更换期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上交50~100元服装费;工作服发放后未工作满半年的,要上交电厂50~100元服装费。

  2.3劳保鞋(包括绝缘鞋、棉鞋、水鞋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鞋的种类上交20~100元。

  2.4防尘口罩: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根据防尘口罩的种类每个上交20~50元。

  2.5防尘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顶上交10元。

  2.6防护眼镜: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可向电厂申领,并每只上交10元。

  2.7安全带:由使用班组或处室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条考核班组或处室50元。

  2.8防毒面罩:由运行分场使用的专业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个考核100~200元。

  2.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具考核5000元。

  2.10防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每套考核500元。

  2.11其他安全防护用具:根据生产需要配置的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者或班组保管,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按该安全防护用具购置价格的80%进行考核。

  3佩戴安全帽的要求

  3.1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3.2工作人员进入电厂,必须佩带安全帽。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

  3.3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调整到适合的位置。

  3.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3.5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3.6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4工作服的要求

  4.1工作中要穿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并根据季节变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选择穿着冬装或者夏装。

  4.2如果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酸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时,要穿着防尘服、耐酸碱服等特殊的工作服。

  4.3要穿着和体的工作服,并且要将衣扣扣好,禁止敞怀。

  4.4在转动、移动等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将衣服和袖口扣好,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地方。

  5劳保鞋的要求

  5.1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劳保鞋,如:电气工作要穿绝缘鞋或绝缘靴;冬季室外工作要穿棉鞋;接触水的工作要穿水鞋;接触酸碱的工作要穿耐酸碱鞋等。

  5.2劳保鞋要妥善保管,防止鞋损坏后不能起到良好的安全防护作用。

  5.3一些特殊的劳保鞋(如高压绝缘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如果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应及时进行更换。

  6防尘口罩的要求

  6.1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职工在粉尘较大场所中工作时要佩戴防尘口罩。

  6.2防尘口罩为非一次性使用用品,要妥善保管,定期更换滤纸,以便能够起到良好的防尘作用。

  6.3防尘口罩在使用前,应认真查看口罩的通气孔、固定带等处是否完好,如果有缺陷,应进行更换。

  7佩带安全带的要求

  7.1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工作人员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凡离工作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

  7.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7.3高处作业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固定。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4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

  7.5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7.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8防毒面具的要求

  8.1在工作或应急救援中,接触有毒物质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以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

  8.2使用防毒面具前,应全面检查面具,禁止使用有缺陷的面具。并且根据要接触的毒物正确选用滤毒罐或滤毒盒。滤毒罐和滤毒盒的选用见附表。

  8.3防毒面具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对损坏的面具应及时进行更换。

  9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9.1在空气中氧含量缺少、毒剂浓度高或各种毒物混存、抢救中毒者以及现场情况不明等有生命危险的作业场合中,要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9.2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呼吸器,特别是氧气罐的压力,如果压力不足,不准使用。

  9.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应定期检查,氧气罐定期进行充压。

  9.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0防烫服的要求

  10.1在高温高压设备上及有可能发生烫伤的场所进行工作时,要穿戴防烫服。运行分场要制定防烫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10.2防烫服由运行分场负责保管,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要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

  10.3使用前,工作人员要全面检查;使用中,要按照要求正确穿戴。

  10.4运行分场应定期组织防烫服的培训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11考核

  11.1工作现场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程度考核20~100元;重复违反规定者将加倍考核。

  11.2因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按电厂及集团公司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11.3安全防护用品保管不当损坏或丢失的,按本规定2.1~2.11内容处理。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12.2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运行分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12.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本规定编写人:××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

  1、项目经理部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2、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照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3、施工现场周围应有安全标志。如遇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和良好的'照明。

  4、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并设专用开关、插头和插座,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要严禁使用。脚手架应牢固稳定,过道应有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1安全帽

  1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质量,必须符合gb2811-81之国家标准,有出厂合格证、鉴定证执行两证制度。

  3使用安全帽需经常进行检查,每年按标准规定进行检查试验,有损坏、损伤、裂痕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报废。

  2安全带

  1根据作业选用合适的安全带。

  2凡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安全带符合gb6095-85之国家标准才能使用,并定期检查。

  4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更换,更换新绳时加绳套。

  5高空作业不具备挂安全带的条件时,要搭设安全网或安全绳、防护栏等,确保安全。

  3安全网

  1安全网必须取得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2安全网的规格、材质等必须符合gb5125-1997《安全网》和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网》国家标准。

  3在建工程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

  4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应使用密目网和立网防护。

  5密目式安全网挂设时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或12-14号的铅丝,牢固扎结,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50cm,上下网之间要拼接紧密。

  6要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必须经常清理网上落物,网内不得有积物。

  7安全网支设完毕,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网必须在有经验人员的严密监督下进行,拆网应自上而下,同时要采取防坠落措施。

  4四口防护

  1在建筑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须进行防护。

  2楼梯扶手应在楼梯踏步拆模后及时安装。否则,除应沿楼梯设1.2、0.6

  米高的护身栏外,还应在井内首层固定安全网一道,并每隔两层再固定一道安全网或层层铺设脚手板。

  3正在施工的电梯井,应在井内设首层固定安全网,每隔三层各设一道安全网或层层铺设脚手板,电梯井内不得垂直运输。电梯井各层门口必须安装2米高的护身栏板或活动门,做到牢固可靠。

  4在建工程的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棚的宽度应大于出入口,其长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设置。

  5500×500毫米以下的洞口,予埋钢丝网或加固定盖板。500×500毫米至1500×1500毫米的.洞口,予埋通长钢筋网,无条件的,可加固定盖板,1米以上的予留洞口周围,应设高度为0.6米、1.2米的双道护身栏杆,并视洞口深度设置固定安全网。“四口”处除设置盖板,围栏外还应有醒目的示警标志,黑暗处和夜间应加装照明式红灯示警。

  5监边防护

  1在建工程通往尚未安装栏板的阳台门,无女儿墙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的周边,斜马道两侧边,卸料平台两侧边,都必须设置1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支设安全网。

  2建筑物顶部的施工防护架子,要高于屋顶和挑檐板1.5米,高于平屋面女儿墙墙顶1米,高出部分要绑两道防身栏,并挂立网。

  3在建工程靠近临街、民房和人行道处,要支搭防护棚。防护棚顶用木板铺设为宜,其长度与宽度以确保了行及民房安全为准。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2

  一、安全帽

  建筑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建筑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建筑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

  (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热工作服;

  (6)通气冷却工作服;

  (7)通水冷却工作服;

  (8)防射线工作服;

  (9)劳动防护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建筑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⑶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

  (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

  (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

  建筑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建筑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七、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

  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是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

  工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工地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准。用专作实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

  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1500kg,背带700~1000kg,安全绳1500kg,挂钩圆环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带700kg。

  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

  (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

  1)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2)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4)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

  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

  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

  1、防护用品、安全用具由制冷站的工程师负责。

  2、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禁止作为其他用途。

  3、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对不合格的安全用具报废后,应补充新用具存放于原处。

  4、防护用品、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放回原处。

  5、消防用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如有过期失效或损坏,则应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制冷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冷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规章制度。从事制冷作业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独立进行操作、维修。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5

  1.目的

  明确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选用标准,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工作,确保职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合格、有效,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3.2物资管理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更换)。负责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3.3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与鉴定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负责监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报废、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3.4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各专业)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负责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

  3.5职工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保护,有权提出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意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项目部人事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报废期限,按照公司统一标准,定期编制安全防护用品更换、发放计划。

  4.2临时使用或专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需用部门提出计划,经安监部门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购买。

  4.3物资管理部门根据计划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保存产品的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标准检验程序,对安全防护用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使用。

  4.4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自检,并按使用要求定期组织检验或送有关部门检验。

  4.4.1安全帽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2811—89安全帽》、《gb/t2812—89安全帽试验要求》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2安全带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6095-85安全带》、《gb/t6096-85安全带检验方法》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3安全网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5725—85安全网》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4焊接目镜和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3609.1—83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焊接眼面防护具gb/t3609.1-94》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5劳动防护服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t13459—92劳动防护服防寒保暖要求》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6绝缘手套的'检查与检验执行:《ld34.1—9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检验与试验相关条款。

  4.4.7低压绝缘鞋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12022-89低压绝缘胶鞋》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8焊工手套的检查与检验执行:《ld34.3—92焊工手套》检验与试验相关条款

  4.4.9漏电保护器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检验与试验的相关条款。

  4.4.10防静电工作服的检查与检验执行:《gb12022-89防静电工作服》检验与试验相关条款。

  4.4.11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检验与试验执行:《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58条有关规定。

  4.5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领用时记入个人劳保卡,个人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对损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使用;对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安监部门审批更换。

  4.6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应确保所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完好,对临时借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督促归还。

  4.7属集体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外来参观、检查、支援工作人员)及绝缘手套、防酸手套等非经常用安全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劳保库领取作为公共用品,记入部门劳保卡。部门领出后由部门工具房建立安全防护用品台帐,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专职安全员批准,班组派员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及时归还。如发生损坏、丢失,按规定折价处理。(安全带、防护眼镜等折价标准见附件3)。

  4.8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导致正常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损坏,由本人写明原因,单位负责人证明,安监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劳保库换领。

  4.9分承包单位安全帽由所在工地统一配置(费用自理);安全带、防护眼镜等原则上自备,特殊情况下可到用工部门借用;

  4.10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按各工种的规定期限领用或更换,丢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或更换者,由本人写出书面原因,所在部门审批,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领用年限核定折价赔偿数额,到财务部交款,安监部门审批后补发。

  5.记录

  5.1c*0603-03-01《安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

  5.2c*0603-03-02《安全防护用品领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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