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xx/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xx《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xx《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xx《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建一局集团。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八、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有关领导及部门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二、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三、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四、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
责任追究制度2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责任追究制度3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一是做出书面检查;
二是谈话诫勉;
三是通报批评;
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条为保证本局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局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条规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干部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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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代会成立专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校务公开活动深入开展。
二、教职代会要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出。
三、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组馆的校务进行考核,考核程序是:
1、各科室组馆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对各科室组馆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审查各科室组馆的自查总结材料、记录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建议。
4、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科室组馆的考核等次。
四、考核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五、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作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帐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7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解除聘任。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务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8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
1. 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
2. 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
1.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2. 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4. 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负责配合。
(五)事故责任追究
1. 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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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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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xx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xx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xx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xx~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xx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xx~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xx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xx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xx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xx~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xx~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xx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xx~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xx~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xx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xx~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xx~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3、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车间主任和书记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车间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第三十六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对车间的罚款由人力部在当月车间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1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组长是各班和教研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教研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5、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7、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员的责任。
8、抓好接送学生客车交通安全。教导处必须对承担学生接送任务的汽车运输公司的资质、运营能力、车辆性能及司机资质等严格审查,并与之签定安全责任状。挑选熟悉接送路线和接送地情况、富有责任心的人员来担任接送学生工作,确保各个环节万无一失。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违反接送制度致使学生走失或受到其他伤害事故,将追究组织者和接送学生人员的相应责任。
9、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门卫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体育设施,消防器材,线路照明等,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罗松)。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赵燕春)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张晓云)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郭丽君)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张晓云)
(六)教师备课室、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各室的防盗安全由各室负责人主管。
(七)分管卫生的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并履行上级文件精神。(刘玉林)
(八)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门卫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非本校师生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确有事进入须持学校有关人员的便条说明。校门开门时间为上课前十五分钟。
6、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分管卫生领导(刘玉林)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8、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9、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七)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八)学校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九)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15
环保局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处 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
(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
(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未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表)进行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六)违反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丢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联网、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机损坏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五)未经批准不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各种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有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的;
(十八)未按年度计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装置运转不正常,未达标,又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五)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不及时,造成重复来访的;未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二)对人大、政府、政协批转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未按时限、要求、程序予以答复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五)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应急监测、处理环境信访、污染事故仲裁监测工作中,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六)违反分析样品管理制度,导致样品丢失、损坏、污染或超过样品保存期,造成经济损失和分析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三十九)对上级组织的各类验收和工作检查,人为因素造成丢分或未通过检查验收和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十)违反行政处罚制度,未执行陈述申辩、听证、回避、告知、调查与处罚分开和重大案件报告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五)在污染源、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生态环境的现场执法检查中,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中,违反执法程序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越权审批和不履行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的;
(八)对群众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案件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越级访、群访事件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一)对环保治理设备、产品和污染治理厂家未及时审核、推荐认证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十二)凡以个人名义,随意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和产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三)对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查处不力或袒护企业任意编造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五)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粉尘和“三堆”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众群访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一)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口角或接待不热情,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二十三)对推荐的污染治理设施、产品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给企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等建设项目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不及时上缴入帐,公款私存;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八)接受贿赂或参加当事人邀请去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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