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合同

时间:2023-06-24 09:02:13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荐】房屋转让合同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转让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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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xx年出生,住xx身份证

  买卖双方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资源成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标的。卖方将其所有的间上下层楼房(房屋)包括(座落:,范围:东西南北,)一次性出卖给买方所有,该房屋的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享有。

  二、价款。该房屋买卖(占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家价款¥元(大写:佰拾万仟元)。

  三、交付。

  ①房款交付。xx年月日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元(可抵作房款),xx年月日前向卖方交房款¥元,余下房款¥元,买方于xx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附加条件:若买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付房款,卖方有权解释本合同,交款以卖方出具收据手续为准。

  ②房屋交付。卖方于xx年月日前向买方交付该整个房屋,同时将房屋的产权手续交付给买方。

  四、变更(过户)。买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卖方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的费用由方负责。其中含开发商房产证押金肆万元整,待房产证办齐付开发商肆万元,房产证办齐办不齐与卖方无关。

  五、其他条款。

  ①卖方确保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确保该房屋没有担保债券、没有抵押、查封、拍卖等,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

  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该房屋的'债务及纠纷由卖方承担,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该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买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总房款额的%,并赔偿响应损失。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房屋转让合同2

  甲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甲方所在工作单位开发建设住宅楼,根据本单位规定的购房条件,甲方享有相应的购房权,并已向单位递交了购房申请,经单位批准同意后,甲方按规定已向单位预交购房款十万元。现甲方自愿将该购房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1、该房屋座落于-------。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该楼房转让费为 元人民币,乙方需于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付给甲方楼房预交房款及转让费共计元人民币。

  2、该楼房每次交纳款项均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交纳,但甲方必须将每次交纳款项的收据或证明材料交由乙方保管,乙方支付该楼房转让费后,其它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建房单位的`规定及时支付。

  3、在办理房屋确权时,如建房单位允许将房屋确权在乙方名下,则甲方应尽必要之配合。如建房单位不允许,在确权在甲方名下后,甲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主张该房屋的权属,并在条件允许后在适当的期限内将房屋权属变更于乙方名下,乙方亦应当尽到必要的配合义务。房屋确权及变更权属的费税等由乙方承担。

  4、在房屋交付后,建房单位给予房屋使用人的相关待遇由乙方享有,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乙双方确已知晓本协议项下的房屋与商品房之间的区别,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当然承担延期交房、不能交房、质量问题以及确权、房价变动等一切方面的风险。

  6、房屋交付后如乙方转让房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7、该合同签定后,如因政策或甲方单位原因造成该集资房无法兴建,甲方须退还乙方转让费 元和乙方所交建房款项,本协议终止。

  8、如违反本协议,甲、乙双方同意承担违约事实,违约金为 万元。

  9、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3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转让合同4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__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房权证(__)字第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__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__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协议书

  第一条款及

  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__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__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__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房屋买卖协议书》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________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__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书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

  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强制执行。

  第七条__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__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__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至_________________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__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协议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__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市区路(巷)号楼。

  二、租赁期限:

  甲方自愿从20__年__月__日起将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至20__年__月__日。(注:期间房子使用权全部归乙方,甲方在乙方租用期间不得干涉房子使用权。)

  三、租金和支付方式

  合同期内,乙方每月交元于新绘公司。一次给于甲方元人民币,为甲乙双方转租费。

  四、押金

  乙方交元给甲方,作为房租押金(包括桌椅、柜子,10个生员,如少一人在押金中扣除100元,如桌椅、柜子损坏,按损坏程度赔偿)。

  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和违反合同。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反合同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选择仲裁或法律诉讼。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转让合同6

  一、门面房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___原自营门面房,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

  第二条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包括一次性转让费__,甲方预付给房东的租金__,合计__.甲方预付的房租对应的租期是__至__.合同签订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甲方已将该门面房的有关情况告之乙方。合同订立后,甲方将门面正式移交,门面相关的报酬和风险同时转移至乙方。

  甲方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到__为之,到期后,下一年该门面房的租赁合同由乙方和房东直接协商。

  乙方应该合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条 房屋保养和门面房装修

  房屋保养是乙方的义务,安全用水用电,保证房屋结构和设施的'正常、完整。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而进行的门面装修,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装修可移动部分,乙方可带走;不可移动部分,所有权应该归属房东。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___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调整甲乙双方的门面转让关系,单独成立,其它合同不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二、门面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____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____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 ____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房

  1、转让门面房位于__,建筑面积__平方米;

  2、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同意。

  3、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年,即自__年__月__日起__ 年__月_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_月。

  2、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3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行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房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__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__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它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房屋转让合同7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一、甲方的房屋连同土地座落在 (即是 号商铺),该屋二层,是古城镇手工业社分给甲方永久所有的。该屋东靠 ;南靠 ;西靠 ;北靠 。占地面积 平方米。甲方以及家人完全同意转让给乙方。

  二、房屋转让费和支付办法:转让费玖万捌仟万元正。支付办法:自订立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款后出具收据给乙方。

  三、乙方付清以上款当天,甲方将房屋连同土地移交给乙方,乙方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今后乙方有权全面使用该房屋,有权出卖他人或拆建、改建、出租,甲方无权干涉。

  四、甲方收清转让费当日,将原房屋一切原有关正式手续交给乙方,乙方出具收据给甲方。如果没有手续的,甲方要向乙方说明,若今后 给每位分得商铺的.职工办理房产证,甲方要无偿提供有关手续给乙方并协助办好,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该房屋转让以后,如遇原 及有关单位和与甲方有关的个人对房屋收回或要求支付其他款的,均由甲方负责,并按房价的两倍赔偿给乙方,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保证自立本合同之前,该屋未出卖给他人,也没有向银行及有关单位作抵押,如有此行为,甲方按房价的两倍赔偿给乙方。

  七、本合同签字人全权代表家人的主张签名,家庭其他成员无权再提出异议。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收清该房屋款后,不得反悔,若反悔要按房价的两倍赔偿给乙方。

  2、乙方付该房屋款后,不得反悔,若反悔要按房价的两倍赔偿给甲方。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古城法律服务所存一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房屋转让合同8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 ,位于 , 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 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 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 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 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未能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____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 赔偿金。

  3、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 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____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七、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9

  甲方:

  原土地使用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

  乙方:

  转让后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块土地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就土地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

  转让土地/房屋(以下简称该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收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土地转让

  交付土地后,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使用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3.甲方保证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

  第六条乙方的承诺保证

  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因该房屋所发生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甲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按手印:

  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0

  甲方

  乙方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 所有的位于__县 的 房屋一处,共 层每层 间,共计 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 人民法院 执字( )第 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1

  房屋转让方: (甲方)

  房屋转入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公平自愿协议,甲方将自己修建房屋一栋永久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新修建房屋约 m2,该房屋座落于金沙县岩孔镇 村 组 号。

  二、南 西 ,该房屋转让之时包括晒坝在内。

  三、甲、乙双方协议该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四、双方协议,乙方于20 年 月 日,将该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将出示收款收据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宅基地无四界畔纠纷,在今后乙方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生四界畔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

  六、该房屋于20_ 年 月 日,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老幼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金( 元)人民币,并承担乙方所受相关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公平、自愿达成,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收执保存。

  甲方:

  乙方:

  在证人:

  执笔人:

  年 月 日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第三条 付款形式: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___元(购房定金可充抵房款)第___期,乙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元;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 甲方购房款_____元;甲方交付房屋。

  第四条 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税费_______(1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甲方或乙方承担;3其它)

  第五条 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相关税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缴纳方式以本合同第4条规定。

  第六条 该房屋内附属设施等在房屋交接时,应列写房屋移交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认可。

  第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应退赔购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交款额的千分之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中铅印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指定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指定土地概况

  土地座落:__________________该土地权属人为: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________

  土地面积:_________亩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事项

  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协助甲方完成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受让。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居间费用事宜

  1、在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中,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款的支付、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

  2、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款为_________元/亩,合共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应履行的审批手续等各项事宜,由买卖双方各自完成,与乙方无关;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买卖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与乙方无关。

  3、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有义务按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有权按该标准及方式收取居间服务费。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5万元/亩,总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5、支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乙方应收取的上述居间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无条件划付到乙方指定的专用银行帐户(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6、履行本协议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和第5款的约定,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第五条其他事宜

  1、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具备法定转让条件,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应由甲方自行评估、认定及承担,与乙方无关。

  2、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除货款的支付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事项外,与乙方无关,应由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若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不能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不在乙方,应由有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3、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属于对方、以及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若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3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2、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广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广州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

  乙方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协议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即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甲方自行还清银行贷款赎出房产证无条件于20__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到乙方名下后,上述房地产成功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至乙方名下物业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应在评估报告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银行贷款部分的房款按银行规定支付;

  C、乙方为公积金贷款客户,首付款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且不得迟于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乙方首付款应为除其贷款额度以外的其他购房款项总和,甲方应向乙方及贷款审核机构出具首付款收到证明。贷款部分的房款按贷款机构规定支付;

  3、乙方经审批所获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乙方应于银行审批贷款额度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乙方应于银行不予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房款。

  4、甲乙双方交易资金划转结算方式双方约定为:甲方自愿授权乙方直接(或委托)将上述购房定金及购楼首期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账户名为:______________,账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权过户

  A、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的,甲方自行还清银行贷款赎出房产证无条件于20xx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到乙方名下,乙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B、乙方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或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甲乙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的`乙方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20xx年11月30日前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数字电视、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数字电视、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数字电视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广州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没有书面约定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协议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协议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与本备注条款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房屋转让合同14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真实、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_______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甲方。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提供建造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作为交易依据。乙方如果交易该房屋,若有需要,甲方无条件配合。等具备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界时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其它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点、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房款同时交付乙方该房屋。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支付按日计算的房价千分之_____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需将已收的房款即时全额退还、支付_______万元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赔偿。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应加付按日_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将已收房款即时全额退还乙方,扣除_______万元作为甲方损失赔偿。

  3、甲方保证本房屋无查封、交易、抵押、通知拆除等现象、保证无隐瞒房屋历史或其它非善意行为。若有所列情形之一,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甲方则放弃先诉抗辩权,并按所收款项双倍返还给乙方,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赔偿。

  4、本合同签订、房款付清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提出变更或解除方需按本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的'双倍支付给对方。如因重大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本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政府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拆除或使用功能变更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本房屋的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即时全额支付给乙方。否则应支付按日计算的补偿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给乙方,直至全额支付给乙方日止。

  七、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合同或该房屋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通讯方式发生改变,该房屋的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房屋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赔偿乙方损失。

  八、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本房屋属企业用房,国家政策限制,乙方是实际产权人和实际所有人,而非合法产权人,故本房屋不灭失,该合同永久有效。

  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15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年___月___日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国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甲方在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地段(地块编号:______________)拥有房地产;名称: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现有偿转让,转让方式为(1)出售(2)交换(3)赠与(4)继承。

  第二条乙方自愿从甲方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物业。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基底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公用分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权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1物业部分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上述转让数量、面积核对无误,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元,单价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元;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交完。

  第四条土地使用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_________

  第六条_________

  第七条第八条乙方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规则的有关规定。乙方从__________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此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全由甲方负责。房地产转让费由甲方负责缴纳。转让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方正式取得房地产权。

  第九条乙方获得房地产权,如再发生出租、抵押、转让(含出售、赠与、继承、交换)时,应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第十一条如系地产商第一次售房,原房地产预售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公证处各1份。

  (盖章)转让方:____________

  (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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