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资料

时间:2021-04-08 19:43:47 资格考试 我要投稿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资料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小编整理的考试内容,供参考!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资料

  考试介绍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在两天内完成四个科目的考试。考试方式采用笔试方式。

  考试科目

  科目划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

  专业实务科目考查内容:运用与护理工作相关的知识,有效而安全地完成护理工作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与健康和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基础护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的临床运用能力等。实践能力科目考查内容:运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护理任务的能力。考试内容涉及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等知识的临床运用等 。

  成绩合格线

  2017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分)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300分,实践能力30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分)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67分,实践能力65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9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6分。一次考试同时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报考条件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行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报名参加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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