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住房税收政策介绍
一、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49号)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一律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2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减半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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