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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践的总结
社会实践即假期实习或是在校外实习。小编收集整理的法院实践的总结,欢迎大家查阅!
法院实践的总结(一)
2017年8月31日去齐市xx区法院报到,先找到了刘新磊法官,她是我的现场指导教师,我被分在了民二庭。我的实习生涯开始了。刘法官带我去黄庭长的办公室,向她介绍了我,然后就到了她的办公室,我向其他的法官也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办公室里有一张空闲的办公桌,刘法官说暂时让我用着,那是专门为实习生准备的。
在民二庭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整理卷宗。帮助刘法官整理卷宗很多份,都记不清有多少了。首先要整理材料,差材料的全部要补齐;其次整理卷宗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立案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受理文书及回证、诉讼费收据、应诉文书及回证、原、被告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民事调解(或判决或裁定)书、送达回证:再次编写页码、折卷宗壳,卷宗包括正、副两卷(合议庭的案件才有副卷),分别填写原被告的名称、宣民一初字的案号、立案与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归档的时间,订卷宗时如何订、装、串线的技巧。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因为这些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
旁听案件。xx法院管辖人口多,是齐市人口最多的区,民庭的事是最多最杂的,刚开始的一周里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很多,就和看网上的庭审差不多了。大二的时候学校系里组织了一次到起齐齐哈尔中院旁听的活动中我们听的案子都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在办公室里就能开,法官审案子就像聊天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没有中院那么严格。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有几起案件是在办公室里审理的,理所当然的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旁听了。通过很多次的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我觉得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后来我发现在刘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能调节的尽量调节,甚至撤诉,那样的话诉讼费就会减半收取,确实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负担。
做庭审笔录。这一般都是在刘法官的指导下,而且是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刘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很忙,有时顾及不到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把当事人说的话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后来多写了几次,就感觉到能记下很多东西了,比刚开始的时候游客很大的进步。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也没有搞过模拟庭审,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虽然现在法院都有电脑速记,但是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还有就是经费条件的问题,不可能是每个审判庭都具备电脑,像有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开这门课至少应该是选修吧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并且有法官的现场指导,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刘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黄庭长签字,真是惭愧!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送达法律文书。跟随一位姓李的法官到一个保洁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这里面还有很多技巧,比如要给某个房地产商送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轻易见你的,但只要你说你是买房子的,他马上就会出来见你的,我暗暗为法官积累起来的经验高兴,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民二庭永远是是忙碌的,自从实习开始以后,我就没感觉到闲是什么,听着中院和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是那么的闲甚至都不去,但从开始慢慢就融入了法院的上班的节奏当中去了,也慢慢习惯了。我在法院的定位,我想应该是法院最基层的书记员的助手,哪里需要我就去哪里。书记员中的一些经常自嘲他们书记员其实就是做体力的。我却并不这么简单地认为,我在法院需要作开庭的时候,可以去作书记员;在需要复印文书、送递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时又要去完成这些事情。我个人认为正是这些事情的顺利完成才保证了法院正常办案、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书记员的工作看似单调重复,但却最基础,也最重要。
我的忙碌在持续的时间在继续,每天也都是在重复,重复着我开始就学会的东西,在别人看着机械、单调而乏味的同时。我有时也会感觉到一点点的无聊,当然上班的时候是没有时间无聊的,可是下班的时候,我回家的路上就会在想,我今天干了哪些新的事情呢?我今天有学到什么新的技能吗?可我在领悟了以上我对书记员工作的定义之后,我就觉得工作都是在重复的,关键是在重复的同时,是否可以把事情做得越来越好呢?重复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再学习的机会,是给自己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再热爱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我们可以再反复的从事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xx区法院给我提供实习的机会,刘鑫磊法官等给予我的现场指导,使我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细节,使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操作技能。通过实习,对我自己以前对法院的认识有一个颠覆,对法官认识也是一个新的认识。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也锻炼了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xx区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
法院实践的总结(二)
大一年级的暑假,我来到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近一个月的实习生活。
我来到的是本院的刑事三庭。
法院的工作并不是像我认为的轻松,繁琐的东西都不是我曾经想象得到的。
德州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提出一个比较新颖的圆桌审判的提议,将有关少年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都在禁止旁观的少年庭中进行审判,这个创新得到了重视,在山东省乃至全国的法院学书本们也引发一些探讨。包括是否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一份由山东省高级法院制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杂志《少年审判》也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杂志,对圆桌审判这种模式连续几期都进行了深入的报道与分析。
少年审判庭的独特之处就是一改一贯的庭审座次安排设计,而采用圆桌来代替,从物理距离上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座次距离,从而尽量拉近当事人对法官的心理距离。因为我们很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般都是初次与法院打交道,这样他们可能会从心理上对法院有一种畏惧感,可能会使一些未成年人无法正确认知自己的行为,感觉进入法院就是受人歧视或是犯了不可饶恕之罪,从而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改造,或是形成自卑感,甚至自暴自弃,毁之一生。但采用圆桌的形式,当事人与法官有了近距离接触,且圆桌给人一种平等公平的感觉,易于青少年平息心态,真确解决自己的困惑,使正义得到更好的伸张。并且有利于法官摆正好自己的心态,认真调查案情。无论是对原告被告,法院当事人都是大有裨益的。
据了解,少年审判庭在德州中院已经实行了将近两年多,好像口碑也是一直不错的,我有看一些针对少年审判庭制度的采访以及调查分析。其中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当事人认可圆桌审判的模式,认为有利于保护其隐私,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审判。也有极少部分不同意非公开审判模式,因为害怕自己会受到不公正对待,希望有人民作证庭审现场。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足取的,因为我们的法院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坚持正义,公平审判时每一个法官的职责也是神圣的使命。对一个于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说,更没有理由进行偏执的审判。但这种想法也应当为法官敲响警钟,因为凡事没有空穴来风,法官这个群体更应该以身作则,谨慎运用手中的权力,法官裁量权,因为这顶天平的两边,不仅牵连着两个家庭,更牵连着整个社会正义。如果法院这并天平都摇摇欲坠,那我们即使可以看到太阳,也未必会感受到阳光的滋润。
另外,还有一个很令人感兴趣的话题就是是否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这项制度其实在国际上并不新鲜了,许多国家都已经对此有所规定。
圆桌审判对我这个实习生来说其实还是不太了解的。但从微观上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我们的刑事庭不仅仅接受刑事案件的审判,还包括涉及青少年的民事案件。我所在的这将进一个月时间中,我旁听了大约7个案件,全部都是有关青少年的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4件是关于家庭财产纠纷,两件关于保险公司赔偿案件都是针对在外工作的农村户口人员是否应按照城市人口标准来计算赔偿问题。还有一个有关孩子抚养权的争夺问题。
我发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审判与我们的模拟法庭相差很多。我们的模拟法庭虽然也是取材于真实的案例,但我们真正去做的时候,有时为了突出争议焦点,或是有利于增加现场戏剧性,往往进行一些篡改,舍弃细枝末节的一些东西,总体来说,表演的成分占绝大部分。我原以为对一个案件来说,最重要的是庭审的阶段,并且我一直以来认为中国的律师很多时候并没有什么用武之地,因为以前在电视上看过很多庭审现场的电视节目,感觉了是在法庭上可以发挥的余地并不大,如何能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就左右法官的看法呢?真的是很不思议。
但发现庭审固然重要,却是功夫在诗外。
对于法官来说,合议庭在庭审之前对案件的深入探讨,也是很费脑筋的。法官之间对案件的认识或是由于其社会经验、知识储备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一件不够一致,也是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吧。
也许一个案件事实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围绕其中主线索的,却也是有很多需要认真考虑的情节。比如说有一个案件是未成年人甲乙二人,甲父得知其犯罪,劝其归案自首。于是甲又对乙转述此意思,乙表示同意,于是甲乙二人共同乘坐甲父的汽车来到公安局自首。在庭审之前的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时候,法官们一致认定甲行为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在对乙行为的判定上却产生分歧,对于甲辩护律师的说辞来看,乙投案的行为不属于自首,而是属于甲同学的立功行为,是属于甲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同案人员。对于我这样一个刚接触刑法不过半年时间的人来说,这毋庸置疑是乙的自首行为,又如何会有甲立功之说?这也许正是我们这些只是啃课本的同学与司法实务人员的差距吧。看似简单的条文,其背后蕴涵了深刻的道理,每一个决定都是事出有因,每一法律条文的适用也都是错综复杂的,不经要考虑犯罪事实、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还要考虑许多看似法律之外的事情,也许这些是中国特殊的司法环境决定的。每一个基层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满意度,是否会提起上诉,是否会走上访之路;上级法院的判案风格,对事实认定的特点。因为中国司法体系似乎还是很有些层级制度的遗风,法官的个人利益口碑,法院的口碑都是与上诉率和重审率等密切挂钩的。我不知道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会不会有种带着枷锁跳舞的感觉呢?
在庭审中听律师进行法庭陈述、法庭辩论,律师在庭外的工作还是很繁琐的吧。比如说是要进行证据的获取,辨别当事人的说辞,避免自己协助当事人作伪证假证。还要来法院翻阅卷宗等等吧。也许是外国电影看多了的缘故,大律师们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语惊四座,与现实中的庭审现场好像有点大相径庭。
在庭里实习闲谈的时候,有一个学长是中南财经政法出身的,读完本科就自己考到了这里,他很认真的说,不要做法官,这个职务跟你想象的很不一样。他也在高中的时候就立志从事法官的职业,可是他说,对他现在来说,也算是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可是并不是很快活,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很多事情不是自己可以左右的。仿若“人在江湖飘啊,哪能不挨刀啊”,可当我们伤痕上身的时候,还能这么淡定自如,谈笑风生吗?法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妥协的身份……
但我心中理想的职业就是做一名法官,因为我从心底里觉得做法官更易体现一个法律人的价值。我们利用自己的学识,可以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当当事人可以满载笑容而去,使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正义,那舒展的眉头难道不是对我们最大的肯定吗?我们的司法最大的目标不就是让每个当事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让整个社会在司法的维护下,充满幸福与希望。因为当他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不会走投无路不顾一切,只要有法律作为一个最后的保护伞,我们又何必瞻前顾后彷徨无策呢。也对于社会的`维稳也是大有裨益的。
也许,这个学长的看法,也是很多抱着梦想而来的法律人的苦恼所在。也许这也是当前司法大环境下的一个矛盾缩影,这个苦恼的解决,应该不会太远,希望不会太远,如果一个基层法官都对法律抱有怀疑,我们的百姓又如何坚定信仰呢。
在庭审中,有一个案子是一个遗产挣分的案子。死者生前有一套房产,是在二婚之前所购买的。现在是死者的前妻与现在的妻子争夺这份房产,其中的法律事实暂且不谈。二人在庭上旁若无人,吵的那叫一个热火朝天,法官多次呵斥仍是难以正常进行法庭程序。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法官年轻的缘故,似乎不被她们放在眼里,完全无视法庭秩序。但经过我又看了一些案子审理,觉得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本身的学识不高,在法庭上只是一味胡搅蛮缠,相互“撕咬”,似乎认为证明对方人品低劣可以有利于自己多分的一些遗产。
我一直以为对于许多百姓来说,一辈子与法庭打交道的机会少之又少,一般都会选择私了。但发现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有很大的提高,许多普通人开始更多的依赖于司法途径来解决。这真的是很大的进步吧,
可是庭审中的争吵总是不断上演,我不知道是不是情绪所致,但是总感觉法庭的尊严感在很多人心中并不是很明显。如果每一个当事人都不能平心静气在法庭上陈述案情,争取法官的认可,也许无谓的争吵会适得其反吧。毕竟法官也是有感情的人,对法庭上没有礼貌的人总会反感吧,如果因此而是的自己无法得到最大利益,岂不是很可惜呢。还有很多人尤其是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的正式庭审时候却并不领情,甚至置之不理,让法院的工作很难进行下去,这也是很无奈的吧。
案件经过法庭辩论后,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我一直不太理解调解的功效,为什么让法官都这么青睐这种方式呢。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不接受的情况下,法官依然在努力劝服当事人走调解之路。因为我总觉得既然当事人已经需求法律的帮助,利用调解的方式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人的感性而非法律的尊严。但是法官的意思是说,调解无论对当事人、法官、法院都是很有好处的。
庭审中对法官个人素质还是要求很高的。我原以为如果你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就可以游刃有余,但是不仅如此,对法官的情商要求还是蛮高的。比如法庭上的一些突发状况,双方当事人吵嘴,甚至大打出手;对于一些案件来说,法官轮番上阵劝双方当事人走调解之路,却是无能为力,但对于某些法官来说,却可以说是手到擒来。调解对于一些激烈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这需要法官有过人的口才,有点像谈判专家的感觉。法官在调解的时候,要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真的是有点软硬兼施的感觉。
还想起一点,我们做模拟法庭的时候,好像更重视的是审判的流程,真实的法庭应该不会直接出判决书的。我觉得我们的模拟法庭比起实际的现实法庭还是很有差距的,模拟法庭主要有利于我们熟悉审判流程,有利于锻炼我们的口才,文书写作,但还是有点脱离实际。
法院的实习中,正好赶上做减刑假释的案子。这真的是一个很庞大的工程。我做了大概二十几个。发现其中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是很低的,还有一些年纪很小,想象跟自己几乎一样年纪的人却把自己送入监狱那高高的围墙,真的很可惜。但这不只是他们自己的错。因为一些家庭原因,从小可能耳濡目染家庭一些不良的习惯,没有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或是因为家庭经济原因,迫于无奈,穷途陌路,正所谓“人穷则思变”,便走上了不归路。可是让我一直很好奇的是,究竟有多少人走出那个高塔可以真正的痛改前非。如果因为他的家庭原因,走出监狱,父母仍然无法给他正常的向导,生活环境并未改变,继续误入歧途并不是不可能的。也许还有一些人,真的是下定决心要洗心革面了,但是现实却不给他机会,没有工作,甚至也丧失了亲情,当他物质精神都是两手空空的时候,让他如何能张开双臂高呼快乐的生活?!
人性的善恶,有时是很微妙的一个东西,能真正不被外物所左右的人,不是神仙,也得早已羽化了。
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仅仅有监狱真的是不够的。
但许多事情不是一时半会可以解决的,需要资金、需要改革、需要文化的接受、需要观念的改变。
另外还有一个我一直很疑惑的地方,现在的刑法目的通说预防说、报应说。可似乎报应说的观点总在被刻意的回避。但从中国的古话来看:恶有恶报;老天有眼。包括一些案件都会有民意的介入。媒体的介入有利于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是也不可避免犯罪者可能会被重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难道不是朴素的报应主义在作怪?
对于一些案件,譬如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一些很严重的案件(如杭州飙车案),当事人如果赔偿金额多的话,司法实务上就会适量对其自由刑给予较轻的处罚。书上的解释是我们刑法的准则是不仅仅要惩罚犯罪者,更要保护受害者,如果受害者都可以原谅犯罪者,司法又何必强行介入给予严厉惩罚呢?这个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我觉得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当犯同样的罪行时候,甲因为赔偿金缴纳得多,因此吃牢饭的日子就少得多。乙却因为家庭贫困而担负更多的身体刑,这会不会导致社会认为司法处罚不公?或是导致富人产生一种误解就是有点像古代的拿钱了事一般?对司法的尊严性会不会有所损害呢?
一个月的实习,让我思考了很多,任重而道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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