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

时间:2024-03-08 07:14:09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6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

  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某将自有的xx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某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

  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

  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民法典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⑶在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此情况应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消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

  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9条第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凭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

  按《民通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六、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等相关问题

  1、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承租人的权利

  为说明此问题,我们假设一个案例。甲租赁乙的临街门市房经营餐饮业,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支付当年租金,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饭店生意日益兴隆。半年后,甲突然接到法院查封拍卖该饭店的传票。原来乙在出租甲之前已将该门市房抵押给银行,后因还不起银行贷款,被银行申请法院抵押拍卖还债。租赁时,乙未告知甲抵押的实情。甲损失惨重,租赁权益无法保障,被迫停业。

  我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那么出租方的权益优先保障,可以说是“抵押不破租赁”;反之,已登记的抵押在前,出租在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对于租赁关系在先的民事行为,我国立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等受到侵害,但也不是无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在进行房屋租赁时,承租方一定要查验出租方财产的权属情况,如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并核实该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如果该房屋存有权利瑕疵,且仍要租赁,那么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以弥补风险出现时的损失。鉴于该方面的知识比较专业,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临街商业房出租给乙,租赁用途为咖啡屋,甲同意乙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详细了解了装修方案,约定了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添附物的处理。乙进驻后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将整个装修工程承包给装修公司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期间因乙其他生意失败,造成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按承包合同支付装修工程款,丙按承包合同完成装修后,多次向乙催要工程款未果,于是将乙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将该房屋拍卖,装修工程款申请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立法本意上为保护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但由于该两条规定过于笼统,逻辑不是很严谨,各方对此理解不统一,实践运用反倒引起很大争议。而许多建筑企业仿佛抓住一棵救命的稻草,只要发包人不给付工程款就按该条规定请求法院依优先权处理,而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上述论述虽未明确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但按拍卖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的财产应该是债务人的,而不能是第三人的。本案中,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

  为避免出现工程款优先权争议对自己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出租人应提前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承租人应就其向承包人按约支付装修添附工程款向出租人或承包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由出租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要求。承租人未按时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构成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设定的担保方式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七、租金支付问题

  1、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民法典》第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支付租金时效问题

  1996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屋,租期八年,每年租金5万元。xx年2月甲公司搬走,但没有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到xx年8月乙公司来人带来一文件到甲公司,称甲公司要付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原来甲公司经办租房的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现已都离开了,单位里都没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没有解除这件事,几年来也没有人来催房租。因不知来龙去脉,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上面签上“已收到”。

  本案涉及支付租金时效问题。按《民法典》第37、 3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公司应于xx年4月之前催要最后一年的租金,否则应当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如果xx年2月甲公司搬走,致使乙公司不能及时找到甲公司催缴租金,可以视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诉讼时效中止。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并在上面签“已收到”,只表示收到文件,并不表示对文件内容的“自愿履行”,因为其职权上也没有能力做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对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没有影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是一个重要条款,一般双方都很重视,但提醒合同双方应注意时效问题,因租赁合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时效为年,属于特殊时效,争议出现应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八、转租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应该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这里还涉及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次承租人购买了租赁房屋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我们认为,次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取代了原合同出租人的地位,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转租收益权依然存在。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次承租人需向承租人支付转租收益,否则会损害承租人合法利益,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宗旨。

  九、租赁合同解除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2

  出租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成都市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同意条款如下: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是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物业的合法产权人,产权证号:_______。现同意将该物业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2、该物业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相关备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相关备注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物业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期限:

  该物业租赁期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个月。交付使用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整,支付时间为每隔___支付一次,提前___天支付,先付费后使用。

  2、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负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押金:

  1、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______元整作为押金,本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全部退还给乙方。

  2、乙方如在租赁期内终止协议,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物业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

  2、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担租赁期内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清洁费/有线电视频道费等有关杂费实际使用费用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维修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租赁期内乙方因需要对出租物业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

  5、租赁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6、若在租赁期内发生火灾、水灾等人为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六、合同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备注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七、违约的处理:

  1、甲方的违约处理:

  租赁期内若非乙方过失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交押金及剩余租金。

  2、乙方违约的处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拖欠房租15天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据实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清洁费/有线电视频道费等有关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并可向乙方追收有关费用,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租赁期满乙方必须立即腾房,如乙方到期不腾房,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月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九、合同的效力及纠纷解决: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并认同的基础上签名捺印确认。

  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内未尽之事项,甲、乙双方可在备注中列明。如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均同意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签署: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3

  出租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承租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租借甲方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房合同期为,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为,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但一切后果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提供乙方等设施。

  六。乙方在租房合同期内应注意爱惜房屋及内部其他设施。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包括取暖费)

  八、乙方如在租借房屋期间,有非常行为发生,和乙方在借用期间使用不当引起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无权将此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双方如有特殊情况不租借房屋,应该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

  十一、第二次付款应该提前___天付清。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室,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附属设施详见本合同附件:

  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第二条(租赁用途)该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备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租金按_______________支付,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具体以对方实际收到为准。

  第五条(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当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并保证出租该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___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在乙方承租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该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③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

  ④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支付以下费用: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物品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需提前_______________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损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允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该找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本人所属之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村________幢________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出租的合法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

  上款所属房屋租赁,甲方和乙方愿意承租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居间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其中甲方承担________元,乙方承担________元。

  第三条

  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月先付后用。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欠费。则甲方应全额无息返还该保证金。

  第四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若甲方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在续租,则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还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对室内设施进行清点,如有短缺,则可据实自行向乙方索赔。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__月支付一次租金,并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第一次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在签本合同时即时支付。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该房屋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第六条

  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仅作____使用。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物业、停车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缴纳至相关收费部门。合同签订是读数:水表________,电表________,煤气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须保证该房屋建筑结构无质量问题,屋内设施均能正常使用。房屋结构设施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

  乙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它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内部设施或从事违法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租赁期内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则乙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由此发生的人身伤亡,则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信息:租房合同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损失超过保证金或乙方已付租金和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据实赔付甲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一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金、租赁保证金按实结算。

  4、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租金、保证金按实结算。

  第十条

  乙方使用的物品有:□洗衣机□冰箱□空调□彩电□热水器□微波炉□电话□饮水机□沙发□衣橱□餐桌椅□煤气灶□脱排机□固具□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居间方义务:居间方应协助双方进行交房时的物业交割事宜,至交割完毕,居间方义务与责任完成。

  租赁期间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的,如有需要居间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此申明,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已理解并表示认可并愿意共同遵守及履行。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备档一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按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并作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设施齐全6

  出租方:____

  承租方: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地址甲方将其位于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为:每月____元。

  二、支付方式为:____,乙方应当在每月的号将当月租金交付甲方。

  第四条、用途乙方租赁用作的住所使用。

  第五条、转租事宜□租赁期间内,乙方可以自行转租或分租,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期间内,乙方可以转租或分租,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进行转租分租。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约定的其它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确认后生效。

  出租人:____

  承租人:____

  时间: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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