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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7 10:12:17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汽车维修工作的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标准和流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2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汽车维修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保证汽车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不同类型的汽车需要制定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本文将针对三类汽车——私家车、商用车和公共交通工具,分别介绍其维修管理制度。

  一、 私家车

  1. 维修手册的建立

  每个私家车都需要一份维修手册,记录着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情况。在购买新车时,车主应该向厂家获取一份官方的维修手册,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手册内容。车主也可以自行建立一份维修手册,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保养周期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2. 定期保养与检查

  私家车的正常使用需要定期保养和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稳定性。一般情况下,车主应该每隔5000公里或三个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按时更换机油、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等易损件。另外,也需要定期检查车辆的轮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燃油系统等部分,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3. 故障维修和维修记录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车辆可能会出现各种故障和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故障是非常重要的。车主应该根据车辆的保修政策选择官方或认证的维修点进行修理,或者自行维修故障。同时,还需要记得记录维修的时间、地点、维修费用等信息,以便日后的调查和维权。

  二、 商用车

  1. 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

  商用车的运营需要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以确保车辆的平稳运行和安全性。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车辆的检查周期、维修内容、维修费用预算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和调整计划内容。对于长途运输和重型货运车辆,维修周期应更加频繁和细致。

  2. 车辆状态监控和异常报警

  商用车的运营需要建立车辆状态监控和异常报警系统,及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参数,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稳定性。这种监控系统可以对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油耗、行车里程等数据进行采集和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3. 及时修理保养和记录维修历史

  商用车的运营需要找到可信赖的修理点或车辆维修供应商,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车辆的故障和问题。维修保养记录应该清晰、完整地记录下车辆的维修历史、故障修理情况和材料消耗等信息,以便进行维修成本分析和日常管理。

  三、 公共交通工具

  1. 运营路线和车辆调度管理

  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路线和车辆调度管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应该根据运营真实情况,制定路线和车辆调度方案,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和及时运营。同时,还需要定期评估路线和车辆调度效果,进行调整和优化。

  2. 车辆信息管理和维护保养管理

  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建立车辆信息管理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情况,以便作为日后的调查和维权依据。车辆的维护保养内容应在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进行,保证车辆的高效运营和良好状态。

  3. 事故处理和管理

  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遇到事故导致车辆损毁时,需要能够及时、迅速地处理和上报事故情况,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还需要优化事故处理方案,降低因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汽车的维修管理制度范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需要根据车辆类型和运营情况进行建立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汽车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3

  随着汽车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个有效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高车辆使用寿命,而且还可以节省相关的维修成本。下面介绍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销售维修一体化管理制度

  销售维修一体化管理制度是目前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一种汽车维修管理制度。该制度通过整合技术人员、设备和零配件资源来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该制度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维修流程优化:销售维修一体化管理制度将销售和维修服务结合起来,使得维修流程更加高效和简洁。通过提前准备零配件和设备,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维修,提高了整个维修服务的效率。

  2. 服务质量提升:通过销售维修一体化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顾客的需求,从而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其次,该制度还可以实现多种服务模式,如上门服务、便捷取送等,从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3. 降低成本:销售维修一体化管理制度可以最大化地利用资源,从而降低维修成本。通过对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设备的合理配置,可以减少对零配件和设备的浪费,使得维修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

  二、车队维修管理制度

  车队维修管理制度是适用于企业车队的一种维修管理制度。该制度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管理流程,结合车辆定期保养计划来降低维修成本。以下是该制度的优点:

  1. 维修效率提高:车队维修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完善的维修管理流程,使得维修效率得到提高。从而减少了维修时间,降低了维修成本。

  2. 预测性维修:车队维修管理制度在车辆使用时可以实现及时的维修预测。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系统可以自动记录车辆的维修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能够很快识别出潜在故障,并及时进行维修。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车辆损坏的进一步扩大,提高维修效果。

  3. 成本管理:车队维修管理制度还提供现代化的成本管理方式。通过维修管理软件的完善,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维修排班及维修成本。这有助于企业在维修成本管理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机械维修管理制度

  机械维修管理制度是适用于非机动车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由于机械设备使用环境恶劣及运转的高精度性等特殊性,因此,机械维修管理制度的实施难度相对较大,涉及到的方面也比较复杂。下面是该制度的优点:

  1. 保养效率提高:机械维修管理制度通过定期保养、检修和更换零配件、加油、润滑等方式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保养记录,并通过分析记录数据来优化保养计划,提高保养效率。

  2. 故障分析:机械维修管理制度在故障分析、排除方面有着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采用专业的信号采集器,可以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从而在故障出现后能够迅速诊断。这对保证设备运行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环境保护:机械维修管理制度还注重环境保护。制定相应的使用规定,积极推广先进的环保设备,还可以在设备运行时降低噪声和污染物排放。

  总之,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应立足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从而实现汽车维修成本的降低。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4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自动化机械化的需求增加,汽车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然而,汽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故障,需要进行相关维修和保养。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非常重要,可以提高维修效率、保证维修质量并且有效降低企业的维修成本。下面介绍三类针对不同车辆类型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一、轿车

  1.车辆维修资料的归档,既要保证机动车的使用和修理质量,又要方便检查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

  2.购买汽车配件、维修设备、工具和维修材料应据实录入《进出库台账》,并按时按量与库存进行核对。

  3.划定职责范围,明确维修基地内车辆保管人员、驾驶员、维修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质量控制工作档案,进行效益评估。

  4.根据不同车型建立车辆检修周期表,明确维修指导书,以及维修进行过程中的管理程序。编制配件、耗材清单,及时更新。

  5.组织维修人员参加大众汽车、别克汽车等厂家开展的售后服务技术培训课程,提高技能水平。

  二、大货车

  1.严格控制维修成本,保证理性投入,合理使用材料和机械装置,尽可能缩短修理时间,提高效率。

  2.建立大货车维修档案,对每次维修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车辆进厂维修原因、维修项目及材料、修理内容、检验结果及恢复情况等。

  3.制定标准的检测手册,并进行定时的检验,保证大货车车况好,行驶安全。

  4.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维修中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避免漏项或重复维修问题的发生。

  5.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专业技术和维修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商用车

  1.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已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及所用配件材料等进行记录。

  2.严格按照厂家的维修要求进行操作,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尤其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3.加强对车辆的检查,把隐患及时发现,避免事故发生。车辆出现异常,必须及时维修,不能推迟。

  4.制定维修计划,把车辆分类,按照维修周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且要注意及时更换车辆消损部件。

  5.要加强对售后服务消费者的关注和沟通,及时解决售后服务问题,并且通过相关方式获得售后服务消费者的满意度反馈,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品质。

  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类型的汽车,应该根据其特性制定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范本,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安全。同时,要注重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技能技术水平,为汽车维修管理提供助力。

  三类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5

  一、三类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责任人制度(必须明确安全第一、二、三责任人及其职责,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是法人);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教育学习制度;

  (4)、防火、防爆、用电安全制度;

  (5)、各工位(电工、钣金工、机修工、焊工、油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6)、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应急预案(包括人员伤亡、自然灾害、火灾、维修纠纷等事项的应急处理方案)

  2、质量管理制度

  (1)、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进厂检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出厂检验制度

  (4)、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5)、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6)、配件管理制度

  (7)、客户管理制度

  (8)、人员培训制度

  (9)、合格证管理制度及发放制度

  (10)、计量检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3、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服务质量承诺制度

  (2)、投诉制度

  (3)、回访制度

  二、汽车维修安全注意事项

  1、维修车间内禁止明火、易燃和腐蚀性材料,并应正确储存。维修人员在工作时不应佩戴饰物,以免发生短路和事故。

  2、车辆维护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下:维修车间内禁止明火。易燃、腐蚀性物质应正确存放,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和正确使用方法应明确。

  3、拆装电池时,拔出点火钥匙,先拆负极,再拆正极。组装时,先装正极再装负极,注意保存汽车的个性化记忆。

  4、不要用红外烤灯照亮易腐易燃物品。

  5、工作区域内地面不得有油、水等液体,以免工作时造成人员滑倒受伤。

  6、将头、手或其他东西远离发动机的运转部件和叶片,以确保安全。

  7、维修人员在工作时不应佩戴饰物,以免发生短路和事故。他们在工作时不应该穿拖鞋或留长发。

  8、不要把锋利的工具放在衣服里,以免刺伤自己,损坏油漆或配件,也不要放在汽车座椅上,以免刺伤人或刺穿座椅。

  9、制动液不允许溅到轮胎等油漆或橡胶部件上,溅到皮肤上应及时清洗。

  10、不允许清洗正在运行的发动机和电路电子元件,以免发动机损坏或电路短路引起火灾。

  11、修理燃油系统时,应先对管路进行减压,防止汽油溅到热源上,可能引起火灾,喷到车身上。

  三、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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